法治时代的少年司法改革
2009-04-21本刊编辑部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9年2期
本刊编辑部
“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这是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也是人类法治发展史经验与教训的结晶。这条法律格言深刻揭示出法治最重要的特征并不在于静态的法律的有无,而在于动态的法律的普遍遵守。在法治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在当前更具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并不在于无法律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然而,改革创新是大到人类社会,小到一项具体制度发展和永葆青春活力的必假之途。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必然导致逐步衰亡,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不断开拓创新,唯有如此方能不落后于历史发展的滚滚车轮。
开拓创新意味着对条条框框的突破,对旧制度的革新。在法治建设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不能不开拓创新,这似乎是一个二难抉择,这一点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中更为突出,因为少年司法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对传统的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自20世纪80年代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诞生与发展以来的实践中,即一直存在如何处理依法办事与开拓创新关系的矛盾。正确对待和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是一个关系到少年司法制度是发展还是停滞、是存在还是衰亡的重大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十余年的实践证明:法治建设中的依法办事与开拓创新并非对立的,更非二难抉择,而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建设少年司法制度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不断开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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