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009-04-21庄晓娟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庄晓娟
[摘 要]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其重要性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在新的经济背景下,支付结算业务的功能和作用又有了新的发展,支付结算业务己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它已日益成为商业银行稳定优质客户,增强业务竞争能力,增加经营效益的重要载体。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要拓展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就必须认清、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 支付结算 会计
一、支付计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近年来为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严格的法制化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但是从总体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关于整个支付体系运作规则的法规。关于支付结算、支付工具的定义、支付结算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对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只是散见于各种规定、决定、规则之中,且都不够规范,不够全面细致,矛盾不少,适应度差。现行的银行结算制度中,对银行与客户这一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缺乏规范的定义,违反上述原则的地方比比皆是。较典型的是托收承付业务。《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第十条规定,“付款单位到期无款可付,除按规定扣缴滞纳金,……还应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银行主动承担了替收款方向无款支付的付款方执行处罚的责任,这与商业银行作为支付中介的服务性机构的身份是不符的,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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