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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义利观的价值特征

2009-04-05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9年1期
关键词:义利观民族价值

郁 新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72)

中国传统义利观的义利之争起于先秦,源于孔子。随着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和意识形态,成为规范和约束人们的道德伦理和价值思想,在义与利关系上,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总的价值取向是: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虽然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立场的人们对义利观有着不同的认识和价值取向,但是传统义利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塑造了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民族性格,并在人们的心里形成一种道德自律和民族自觉,具有着独特的价值特征。

一、“重群轻己”的利益考量

儒家认为,社会是人群组合而成的集合体,每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能生存、发展,群体高于个体,个体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因此,儒家文化十分注意处理和调整群体内部的人际关系,群体内部有不同的等级区别,每个人只有恪守分位、安分守己、各司其责、各得其所,才能维系群体的稳定和实现自身的价值。儒家这种群体意识和等级观念,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社会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维持一种“大一统”的格局,是与儒家的这种观点分不开的。

中国古代的群己关系主要是指社会群体价值和个体价值的关系。主要包括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在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上,它与公私范畴是重合的。儒家以群体价值为重,同时有肯定个体价值的“群居和一”论,理学家们则突出强调群体价值。他们主张以个体价值置于群体价值之下,并服从于群体价值。朱熹指出个人价值的实现就是“私意之弊”,终将蒙受“私欲之累”①,“圣人则全是无我”②。张载在处理群己关系上,指出应该立己亦立人,知人亦知物,爱己亦爱人、爱物,而不应该只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与天为一”、“民胞物与”的理想境界。注重群体认同从一开始就是儒家的思维定势。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家族为核心的整体是目标,是最高的存在,整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家族中的一个角色,为了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自我必须对整体绝对服从,倘若个人的欲望与社会的礼仪制度和道德规范发生矛盾,或者当社会的礼仪制度和道德规范受到威胁时,个人应该无条件地顺从后者,甚至不惜牺牲生命去维护它。在个人与整体之间,强调的是从属关系、依附关系与主宰关系,整体是个人存在的前提,个人只作为整体的工具而存在,为整体的“需要”而牺牲,而并无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价值。《孟子》说“善与人同,舍己从人”,强调的是群体价值。《大学》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在“平天下”,而不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人的个性和独立人格。

群体主义价值观强调个人对国家的责任感,要求“小我”服从“大我”的利益和需求。这种思想自明清以后特别是近代表现得尤为突出。梁启超把个体的物质存在称为小我,把群体的集合体称为大我。只有大我具有生命力,小我的生死是无关紧要的③。胡适也说,“小我”是会消失的,“大我”是永远不灭的。现在的“小我”,对于那永远不朽的“大我”的无穷过去,须负重大的责任;对于那永远不朽的“大我”的无穷未来,也须负重大的责任。“我须时时想着,我应该如何努力利用现在的‘小我’,方才不辜负了那‘大我’的无穷过去,方才可以不遗害那‘大我’的无穷未来?”④他在这里强调的是个人对社会的负责,“小我”对“大我”的负责。

总之,他们认为“群”才是历史进化的主体。“欲求进化之迹,必于人群。使人人析而独立,则进化终不可期,而历史终不可起。”⑤“人非群不能使内界发达,人非群不能与外界竞争。”⑥实际上,即使在他们对个人主义宣扬最卖力的时候,也一直没有忽视群体价值的重要性,有时候,虽然口头上认同西方的近代资本主义价值道德观念,但是眼睛却一直盯在国家、社会的群体价值上。梁启超的思想深处是明显的群体意识的,他在《余之生死观》中说,人的个体物质存在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为它是次要的,很快便会湮没无闻;真正可以依赖的是群体的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包含了每个成员的精神价值,成为一个永久的存在物。因此,要求个人负起对群体的责任,“凡欲就大业者,莫急于合群,此诸君所认同矣”⑦。

传统的价值观中“重群轻己”的利益考量是以国家、民族、群体的利益为至上的,个体是从属于整体的。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保持长久团结统一,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上唯一未曾中断文化的民族,之所以重视同富贵、共患难、共命运,主张“同舟共济”,应该说都同这种“重群轻己”思想密切相关。

二、“以民为基”的民本思想

“以民为基”的价值观所体现的是民本思想,是以民为本的。“民本”、“民贵”、“民为国本”本来是儒家的传统观念。西周是就有“敬民保德”观念,认为民众是立国的根本,根本稳固了,国家才会安宁。孔子曰:“大畏民志,此谓知本。”⑧意即说,人民有伟大的力量,执政者应该懂得敬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视为安邦立国的根本。这一思想后来被后代学者概括为“民唯邦本,本固邦宁”⑨的民本思想。同时,孔子更是反对残害人民的“苛政”,痛斥“苛政猛与虎也”⑩的社会现实,主张“庶民”、“富民”。后来孟子更明确地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认为民众是立国之本,应该“保民而王”。荀子则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尽管提出这些观念的目的,是要从根本上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统治阶级看到了人民力量的强大,为了维持其统治的需要也不得不正视人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人民的压迫。

西汉思想家贾谊认为:“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武,吏以民为贵贱。此之为民无不为本也。”从事政治,没有不以民众为根本的。国家、君主、官吏都要以民众为根本。在这方面汉代思想家荀悦、王符提出了有重要价值的思想。王符说君权并不是让君主用来以权谋私、压迫人民的,而是为民众谋福利的。“故天子之立君,非私此人以役民,盖以诛暴除害利黎元也。”他要统治者认识“国以民为基,贵以贱为本”、“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的道理,努力做到“圣王养民,爱之如子,忧之如家,危者安之,亡者存之,救其灾患,除其祸乱”。他提出“养民”、“爱民”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富民”——“为国者以富民为本”。统治者“必先知民之所苦”,懂得“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谷也”的道理,解决好民众的生活,使其有饭吃,有衣穿,幼有所养,老有所终。二是“教民”——“明王之养民也,忧之劳之,教之诲之,慎微防萌,以断其邪”。只有在富民的基础上进行思想教化,才会使民“明礼义”,“以道义为本”,美化社会风气。总之,君主制定政策的原则是“观民设教”、“德加于民政”。荀悦则强调重民的重大意义。他提出“爱民如子”、“爱民如身”,都未达到“仁之至”,只有做到“重民而轻身”,才是真正的“爱民”,才能达到“仁之至”。因此他指出:“人主承天命以养民者也,民存则社稷存,民亡则社稷亡。故重民者,所以重社稷而承天明也。”可见,他们都把“重民”作为重要的价值观念,予以提倡、弘扬。

“以民为基”的民本思想是随着时代的延续而不断发展。张载主张“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王夫之认为“无民而君不立”。黄宗羲谴责“君主以一人一姓之利夺天下之利”,呼吁建立“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的和谐社会。近代以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兴民权”、“设议院”,也是以“博爱济众,爱人利物”为宗旨的。孙中山更认为他的民权主义“是以人民为主人,是四万万人民做主”,又说孔子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主张民权的大同世界”。民国时期更有学者提出:“是故善治国者,知政府与人民之有相依赖也,故勿欺人民,勿负人民,勿秘人民、勿抑人民,勿强人民,勿妒人民。人民有所过,则教正之,人民无所过,则顺从之;人民所未知者,则引导之,人民所已知者,则扩张之,若是者,谓之养民也。”中国共产党更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宗旨和根本出发点。所有这些说明“以民为基”的民本思想是我们民族传统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天依然得到继承和发展。

三、“家国为先”的天下情怀

价值观是指关于价值观念的完整系统,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对价值问题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是人们区分是非的标准,并以指导行为的心理倾向系统。它渗透于个性中,支配着人的行为、态度、观点、信念、理想的内心尺度,为人的行为标准规定了总的选择趋向。不同社会形态的社会价值取向是不一样的。中国以小农社会生产方式为主以及血缘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组织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家族本位”的价值取向。人们时时以家族的整体利益为本位,个体只有把自己融入整体,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在家庭上,家庭利益至上,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家庭利益。在社会上,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利益。

中国人实现的人生价值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全体、民族、国家。故有“家天下”、“国家”的说法,儒子士人更有“以一身而肩天下”的责任意识。每当国家、民族面临危机和灾难,人们总会以“家国为先”。甘愿为国、为民抛头颅,洒热血。“男儿要当死于边野,以马革裹尸还葬耳,何能卧床上在儿女子手中邪?”说的就是东汉初名将马援,他英勇善战为东汉王朝立下汗马功劳。后来马援道:“如今匈奴和乌桓还在北方不断侵扰,我打算向朝廷请战,提出当个先锋,作一个有志的男儿。男儿应该战死在边疆荒野的战场上,不用棺材敛尸,而只用马的皮革裹着尸体回来埋葬,怎么能躺在床上,死在儿女的身边呢?”62岁那年,马援又主动请求出征武陵。那时武陵有叛乱,光武帝派兵去征讨,结果全军覆没,急需再有人率军前往。光武帝考虑马援年纪大了不放心他出征。于是马援说:“我还能披甲骑马,请皇上让我带兵去吧!”说罢,当场向光武帝表演了骑术。光武帝见他精神矍烁,矫健的动作不减当年,便批准了他的请求。第二年马援因长期辛劳,患了重病,在军中死去,从而实现了他“马革裹尸”的誓言。

这种“家国为先”的天下情怀,薪火相传、代代不息,影响和感染着无数仁人志士秉持着这种伟大的精神,为国家、民族作出牺牲和贡献。历经九死一生的文天祥,正是怀着强烈的“家国为先”的人生追求抛开一切私利,摈弃所有个人的考虑,为他人、为民族、为国家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直至宝贵的生命。“精忠报国”的岳飞报效国家“驾长车,踏破贺兰山阙”的英雄气概给后人留下了可贵的精神财产。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沦为被列强宰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1840年鸦片战争的失败成为刻在中华民族集体记忆深处的奇耻大辱,同时也唤醒我们追求民族复兴和振兴国家的梦想。从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战、《辛丑条约》签订,到抗日战争的爆发,无数中华儿女挺身而出,不顾个人之安危、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为国家、民族筑起新的长城而战斗、牺牲,体现了我们民族的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展现了中华儿女“家国为先”的价值取向。在五千年的历史进程里,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力量,也是中国人民在未来的岁月薪火相传、继往开来的强大动力。

这种民族精神对于中华民族的凝聚、激励作用越来越突出,已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之中,成为核心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传统义利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有重要促进作用。中国传统义利观是中国几千年文化、文明的积淀和升华。它曾经熏陶和塑造,鼓励和感染了一代代中华儿女承载着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秉持着“家国为先”,坚信民族、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追求。今天这些丰富的价值资源在人们的头脑中依然十分“鲜活”,作为一种价值尺度和道德操守对人们有着内在的影响。这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

四、“惟公是从”的无私品格

公私问题指的是公正与自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前者是道德问题,后者是价值问题。公私观念是私有制出现后才产生的。先秦时期公私就成为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中的重要范畴,是关于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是先秦哲学家早就提出的一对价值范畴。荀子倡导“公正无私”、“志爱公利”,韩非主张“明于公私之分”、“去私心,行公义”。东汉末年,统治者在“三纲五常”的招牌下,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利用君父特权,把国家变成了个人的私产,“私此人也以役民”。针对这一现实,一些学者指出,“公”与“私”是两种对立的价值观,有着互相矛盾冲突的价值取向。为公还是为私是区分“治世”权力和“衰世”权力的价值标准。并指出“达道于天下”、“达惠于民”、“达德于身”就是立权为公;“以贵高人”、“以富奉身”、“以报肆心”就是以权谋私。还提出只有奉行“公正之心”,树立公正观念,才能扶危救倾,转乱为治。王符还忠告君主为民众作奉公:“我有公心焉,则士民不敢念其私矣;我有平心焉,则士民不敢行其险矣;我有俭心焉,则士民不敢放其奢矣,此躬行者之所征着也。”总之,具有批判精神的思想家们极力倡导公而无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操,认为“不任所爱谓之公,惟公是从谓之明”。

宋明时期理学家们把公私观与理欲、义利相结合,核心观念是“立公去私”、“大公无私”、“至公无私”。即他们认为公正、公平是崇高的道德价值,自私、偏私是反价值;社会公共或整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义利之对立本质上讲,是指人的精神追求和物质追求,是道德和物质利益的关系。利本身既包括公利,也包括私利。公利指社会的整体利益,私利指单个人的利益,因此公私关系,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单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体与群体之利益。但在中国历史上,恰恰是统治阶级之利益被说成“公”,其义便是“公义”,把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及个人利益被说成“私利”。实际上是君主与臣民,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区别说成公私之别,把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偷换成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矛盾。就是说,统治阶级把本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冲突的义利对立说成是公私的对立,以此来麻痹人民。对此思想家各自阐发了自己观点:

理欲、义利之辨即公私之辨。理学家们认为“天理”是“公心”,“人欲”是“私心”;“循理”就是“公于天下”,“纵欲”即是“私于一己”。朱熹、陆九渊认为,义就是公,利就是私,义利之辨,也就是公私之辨。张载说:“义,公天下之利。”二程曰:“义与利,只是公与私也。”朱熹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公理私心不容并立。杨万里说:“利于私,必不利于公。公与私不两胜,利与义不两能。”朱熹说:“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他们强调二者“不容并立”,就是为了教人在公私价值冲突中,坚决地去“克尽己私”、“复尽公里”。

“公”是崇高的价值。理学家公私之辨的宗旨就是弘扬为公的道德价值,去破除私心,抑制私欲,扼杀私利。因为在理学家看来,“公”是崇高的道德价值,循公灭私是唯一正确的价值取向。“公”的价值意义在于,它不但包涵天下的天地至公、天地无私的圣人气象,而且它还是仁义善德的基础。理学认为,儒家倡导仁者爱人的道德,而且要达到仁德,首先必须有公心。“公”虽然还不是仁德,但它是通向仁德的道路。朱熹指出:“君子小人趋向不同,公私之间而已。”“君子之心公而恕,小人之心私而刻。”这表明:公私之辨就是善恶之辨,也是君子和小人两种人格的标志。理学家还把“公”看作一种政治原则:“徒以自私自利,不可以治天下国家。”在理学家看来,“公”不但是崇高的道德价值,而且也是崇高的人格价值和政治价值。

客观上“公私之辨”提升了“公”作为道德价值的重要性。“公私之辨”就是义利之辨,体现着人们的义利观。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对当今中国社会发展尤为迫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需在进一步发展中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伴随各种社会集团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大调整、大变动以及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传统和现代的,东方的和西方的文化纷至沓来,必然引起人们思想道德的困惑和价值纷争的碰撞,作为价值观念核心的义利观,面临着重组的历史重任,中国社会要协调各种矛盾。中国传统义利观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渗透在中国人血液中,中国传统义利观在协调各种矛盾中起重要的作用。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罗伯特·所罗门(Robert C.Solomon)认为:“资本主义成功并非因为它使人致富,而是因为它产生负责的公民和繁荣的社会。它不可能长久容忍经济活动只关注利润和粗俗,忽视传统责任、社会和整体美德。”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也要处理好个人致富、商业利润和社会责任、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也要弘扬社会美德,要培养有“道德的经济人”。中国传统义利观精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全球化挑战的今天,应该作为我们构建新的价值观的一个重要核心。

五、“重义轻利”的士者风尚

关于义与利的关系,中国传统义利观的价值取向是重义轻利,这种“重义轻利”并不是把二者对立起来,而是说在二者发生矛盾时的一种选择。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实际上,孔子是一个义利统一论者,在《论语·泰伯》中他认为:“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可见,求利是耻还是辱,是有前提的,在“邦有道’的前提下,无利(贫贱)是可耻的。孔子不是不要富贵,只是不要“不义”的“富且贵”。荀子在《荀子·荣辱》也指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宋明理学虽然把利视为应“灭”的“人欲”,提出“正其义不谋其利”,但同时也强调“正其义而利自在”,并认为“利在义中”、“义中有利”。总之,传统义利观中“义”是第一的,不可丢弃的,具有绝对的至上性。

孟子观念中的“义”即是指体现社会公利之道德标准和道德原则,而“利”则指个人私利。他大力提倡的是社会公利,要人们为社会做贡献,必要时还要为社会整体利益献出自己的生命。“舍身取义”是孟子所倡导的最高社会价值,也是最高的道德价值。人们要追求这种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就必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起先公后私、公而忘私乃至大公无私的价值观念。他的“以义制利”,即用体现社会公利之道德标准和道德原则来制约个人利益,使私利不致于恶性膨胀而危机社会公利。可以说“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在历史上确实培育了一批为国家、民族的利益勇敢献身的民族英雄、爱国志士,如岳飞、文天祥、于谦等等,给后人留下了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

荀子指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他认为,人超越水火、草木、禽兽而最贵之处,就在于有“义”。既然仁义、道德是人最为尊贵之处,因此,以生命的名义去换取仁义是值得的,是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故而孔子说:“仁人志士,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所以,当面对利与义的严重冲突和对抗,孟子认为就应该“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才算是真正堂堂正正、顶天立地的大丈夫。君子、大丈夫就当以身殉道,而不是以道殉身或以道殉人。“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未闻以道殉乎人者也。”所以,“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此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儒家还注重气节和献身精神。儒家为了实现自己的“仁爱”理想和“经世”抱负,不惜牺牲自己的宝贵生命,孔子要求“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这种“不惑”、“不忧”、“不惧”是君子对邪恶的外在力量的一种抗拒,是理想人格的自我控制和自我选择。孟子也大力提倡“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人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又说:“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南宋理学家陆九渊面对朝廷的内忧外患,号召士大夫为国事死,“杀身成仁”,儒家的这种坚守气节和献身精神,哺育着我国历代志士仁人,出现了一代又一代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使他们在民族危难关头,能够挺身而出,慷慨捐躯,视死如归,表现了中华民族无私无畏的正气。

可见重义的价值取向是中华民族伦理道德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形成和塑造有重要的价值影响。我们不能因其“轻利”的方面而否定它的价值。这种崇高的美德,造就了中华民族“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伟大品格。在中华民族发展历史上,每当历史处于危急关头,当义利矛盾出现时,正是“重义轻利”的仁人志士们从“义”出发,舍其自己私利,挺身而出,表现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热切情怀。到了清代,思想家颜元则把它修改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及其功”,他强调了义与利的统一。以当今社会的视角看来,颜元的见解是正确的。因为物质生活是精神生活的基础,但是如果仅仅注意解决物质生活方面的问题,忽视了对精神生活的提高,那么物质生活也将失去正确的方向。

中国传统义利观中,孔子对义利的认识作了最早的价值判断。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将其上升为“君子”与“小人”的层面,彰明了自己的价值取向。儒家价值体系里,虽然存在重义轻利的趋向,如孟子曾经说:“何必曰利,仁义而已。”但儒家否定的是对个人私利的追逐,而对国家之利益,儒家是极力维护的,儒家赞赏对公利的维护。对义利的认识,反映了儒家文化理念中以重义为荣,以利国为荣的思想,传统文化中见利思义,见利思害的思想对于今天的经济建设和道德文明建设有着重要借鉴意义。传统义利观强调重义轻利,以义制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就是要用社会主义的道德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鼓励正当的追求利润,而对于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逐利行为则要坚决打击。用正确的义利观教育和引导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让企业的行为流有道德的血液,对国家的建设有重要意义。借鉴传统义利观中的合理的义利观资源,有利于人们养成正确义利观,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总之,在五千年的历史进程里,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包括了重群轻己、以民为基、家国为先、惟公是从、重义轻利等民族优良传统。这种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力量,也是中国人民在未来的岁月薪火相传、继往开来的强大动力。

因此,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能割断文化的脐带、历史的渊源、传统的价值,离不开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传统价值伦理。中国传统价值的精华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理论源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传统价值的升华和创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和谐文化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四个方面。这既为我国社会的价值观建设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巩固全民族拥有的共同价值。

文化是维系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纽带,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记忆和精神家园,体现了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反映了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失去了民族文化传统,没有了根基,就如同人失去了灵魂。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如果不能在我们手中一代代地继续传承,那就是愧对先人罪对后人。贺麟先生在《儒家思想的新开展》中强调儒家思想落实在生活修养方面就“在于使每个中国人都有典型的中国气味,都能代表一点纯粹的这个文化,也就是希望每个人都有一点儒者气象”。钱穆在《国史大纲》中呼吁“任何一国的国民,对其本国以往的历史应该略有所知,尤必附随一种对其本国以往历史之温情和敬意”。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共同的价值取向、共同的薪火相传使亿万中华儿女拥有共同的精神家园和民族自豪感。

以正统儒家义利观为主流的传统义利观所提倡的道义优先、家国为先的精神,曾经广泛地渗透于普通民众的心理情感、行为方式和风俗习惯之中。这种独具特色的民族基本价值和文化传统,已经植入民族成员的内心,内化为根深蒂固的行动准则与价值追求,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们共同的价值基础。

质言之,中国传统义利观所含有的价值内涵,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弘扬和激发人们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有利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建设。

注释:

①朱熹:《四书集注·中庸章句》,江苏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35页。

②朱熹:《朱子语类》卷三十五,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01页。

③梁启超:《余之生死观》,见《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1373页。

④胡适:《不朽》,见《胡适文集》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31页。

⑤梁启超:《新史学·史学之界说》,见《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1373页。

⑥梁启超:《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见《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881页。

⑦梁启超:《敬告留学生诸君》,见《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963页。

⑧《大学·四章》,齐鲁书社,1987年,第27页。

⑨《尚书·夏书·五子歌》,远方出版社,2002年,第24页。

⑩《礼记·檀弓》,远方出版社,2002年,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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