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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的实现

2009-04-01远利平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22期
关键词:平等权

摘要:平等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文章探讨了平等权的内涵,指出只有实现教育的平等,才能真正实现平等权。

关键词:平等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33-0094-02

近日,看到《关于狮子和兔子的“平等权”》一文,提到有一天,森林里的百兽召开“动物代表大会”。兔子走到发言席上,大声疾呼“全体动物,不分大小、强弱、种族、雌雄、肉植(肉食动物与植食动物),一律平等。”兔子的一番慷慨陈词自然是一呼百应。轮到狮子发言了,它倒没说什么,只是,慢慢伸出了它那状如刺刀、闪着寒光的利爪,问兔子道:“平等当然是可以的,可你有这个吗?!”

试想,森林里狮子和兔子能否平等?人与人是不是平等的?说人人生而平等吧,为什么有的人就是要比我们聪明?像爱因斯坦,他的大脑比平常的人要重两倍。中国也有“天不生仲尼,万古长如夜”的说法。但毕竟人类历史上也只出过那么几个爱因斯坦、牛顿和孔子;剩下的就是平常如你我的“人类的泥土”(尼采语)。有的人一生下来就拥有你为之苦苦奋斗一生的东西。就像英谚里说的:有些小孩是含着金勺子出生的。这样不是太不公平了吗?还何谈平等呢?

一、平等权的内涵

平等权的内容毫无疑问是平等,表现为个人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他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的一种请求权。然而平等自身就包含着矛盾,如前述,一种是实质上的平等,这种平等观从人人生而不同出发,现存的客观情况是以变异性或多样化为基石的生物学,赋予了每一个个人一系列独特的属性,正是这些特性使个人拥有了他以其他方式不可能获得的一种独特的品格或尊严,因此我们决不能忽视人与人的差异,即使人们在相似甚至相同的环境下长大,个人之间的差异性也决不会减少,在这个基础上如果赋予人们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平等,将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要使人们在事实上达到平等只能给予差别对待,但是,要给予每个人不同的差异待遇以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即结果的平等,那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傅立叶、圣西门、欧文等18世纪空想社会主义人士已经用事实说明了“一大二公”的平均主义社会实现的不可能性。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平均主义湮没了达尔文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违背自然生存规律的。因此,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主要针对社会中的一部分太强或太弱群体,由法律规定其享有一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差异对待。比如征收个人所得税及税率上的递进,对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的优待等等。当然,这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差异对待,如国家要都给残疾人补贴生活费或安置工作的话,是不是健全的不能谋求生路的贫穷人会去自残呢?

另一种是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的平等。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平等在于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对待。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都可认为是形式上的平等。人人生而平等,人们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平等观与自由紧密联系,将社会中的“人”抽象化,而全然不顾现实中的“人”由于先天与后天的因素而导致的强弱之分,只是保障人们在自由竞争中的机会平等。

二、实现平等权的途径——教育

(一)形式平等或实质平等

在现实意义上,社会中正如狮子与兔子的个体差异性普遍存在,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并在合理的限度内实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是较为合理的。

形式上的平等亦即机会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差异性的存在,使社会中必然存在着强者与弱者,体面的上层阶层或贫穷的社会底层。通过提供的平等的机会,受过良好教育的见识多广的富人必然占据着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贫穷的社会底层只能是永远的社会底层吗?此不更加剧了社会中实质的不平等?故在社会中必然存在着上下流动的渠道,才不至于出现阶层与阶层的完全分离。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所述一样,一种等级秩序就是在接近权力、财富和知识方面等级式的安排社会集团。有一种等级秩序的排列是开放的和部分的。开放性是指个人可以轻易地改变他在等级秩序中的位置,部分性是指不同等级制度的多样性。另一种社会等级秩序存在着封闭的包容性的等级排列,比如古代中国的封建制度。一个自由主义社会的等级制度相对比较开放,比较部分性。一个相对比较开放比较部分性的等级制度,阶层与阶层之间的矛盾特别尖锐或激化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这就使得社会的稳定性成为可能。因此,实质上的不平等才能趋向缓和。

(二)平等权实现的途径——教育

那么,要实现上下阶层之间流动的渠道在哪里?笔者认为,重中之重在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除了在一般民众之中传播知识外,没有什么更为长久、更为有效地清除罪恶及贫穷的根源。

英国的约翰·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第三讲中认为,在一般民众之间传播知识,掌握简单的政治经济科学的主要原理或基本原理,将有可能从他们的头脑中剔除出去许多偏见,而深邃有益的真理,将会在他们的头脑中生根发芽。接着他举了例子。在许多国家,也可以认为是所有国家,劳动阶层流行的见解以及感受,肯定是与全面保护财产权利的制度所依赖的原则不相一致的,对头脑简单的贫穷阶层来说,伴随财产保护制度而出现的、无法避免的不平等,必然是令人厌恶的。贫穷阶层的人民,日夜劳动,日夜生产。生活却是依然艰苦难捱。那些所谓的“游手好闲”者,则是可以足不出户,坐享其成,而且可以歌舞升平。这样一种情形,在贫穷无知、心胸狭窄的人的眼睛中,是荒谬的,是畸形的,毫无疑问地属于一种邪恶的状态。在他们的观念中,保护财产权利成为了一种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制度安排,直接背离了上天的仁慈目的。

从这样一种狭隘的偏见中,可以流露出许多对所谓的邪恶的控诉。他们十分清晰地展现了社会上流行的无知、荒谬,十分清楚地表明了公众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这个偏见,使某些人对自己的生活遭遇的原因,视而不见,使某些人对社会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缓解措施,视而不见。

需求与劳作,本身就是源于自然资源有限的缘故。这样一种情形,与财产制度所带来的不平等,是没有关系的。这些也许不应该存在的社会现象,亦即所谓的不平等,与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的生存条件,有着密切关系。令人不太满意的财产制度是有用的。因为,它的作用,实际上是使这些不平等的社会现象日趋减少,,而不是使这些不平等的社会现象,日趋增加。

贫穷阶层,并没有被这一制度剥夺了劳动资格。此外,这一制度,给予了贫穷阶层部分的福利享受,而这种福利享受,是这一制度本身就要求其存在的。在防止自己财物免受他人侵犯这一点上,贫穷劳动者所获得的保护,自然是并不少于法律规定的资本所有人所获得的保护。

贫穷劳动者,必须寻找自己贫困和剩余劳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补救条件。他们发现一些方法,一方面使自己相对地富裕起来,另一方面,使自己获得一定程度的休闲时光,去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从而提高自己的政治影响和个人尊严,摆脱另外一些人的任意统治。

前面提到的对财产制度的偏见,可以引发另外一种邪恶现象——犯罪。从基本方面来看,贫穷是他们犯罪的刺激因素。另一方面,也使抑制犯罪的行动力不从心。因此,在一般民众之中进行公众教育,可以消除部分罪恶的根源。

另外一方面,如果一个贫穷人的子女也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而考上大学或接受更高一级的教育,也是通过知识改变其地位及阶层的做法。但是,如果国家只提供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后其他高级教育流行收取高额学费的话,那就会堵死贫穷人改变其地位或阶层的一个重要的途径。2003年10月2日《南方周末》上著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在《反对教育乱收费的另类思考》一文中提出“高质量可以高收费”的观点。随后,10月13日,童大焕先生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义务教育也不能搞平均主义》一文为其观点辩护。童认为“现实是优质教育资源有限,不管用什么方式都无法做到平均分配,更无法做到排排坐吃果果——人人有份……那么我们只能推而求其次,寻找一种向现实妥协的相对公平的分配办法,让优先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人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个代价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不是经济上的(如综合素质或成绩优异)……”毫无疑问,从经济学家的眼光看,能使优质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收益的人享有对此资源的优先权,比如用水权,矿产资源的开采等。关键是教育资源和经济资源不同。从本文的观点看,如果“高质量可以高收费”的话,其结果不得而知。不管国家的教育制度如何变革,必须留给社会一个个人可以改变其等级秩序位置的通道,或说给贫穷人们以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学校高收费的前提必须是完善各种保障制度,这是毋庸置疑的。

故在现实意义上,社会中正因存在着狮子与兔子的各种个体差异性,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并在合理的限度内实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是较为合理的。同时,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尤其是教育权的平等,可促进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作者简介:远利平(1975- ),女,中共伊川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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