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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平等权的共同富裕制度设计分析

2014-06-28陈恒林张桂珍

理论与现代化 2014年3期
关键词:顶层设计共同富裕

陈恒林 张桂珍

摘 要:贫富差距过大是目前中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然而人们多局限在收入分配层面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应进一步探寻解决问题的思路,从保障平等权入手进行顶层设计,保障机会均等、起点平等、规则公平、调剂到位、结果公正,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才能切实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以达到共同富裕。

关键词: 平等权;共同富裕;顶层设计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3-0079-07

贫富差距过大是目前中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造成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多局限在收入分配层面进行探讨,往往忽视了更深层次的根本问题。实际上,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平等权缺乏保障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以保障平等权作为路径设计的基本原则,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才能切实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

一、理念:共同富裕视野下的平等权

平等的观念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后经古典自然法学学派进一步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平等被确定为宪法原则,而对平等的诉求也演化成平等权。所谓平等权,是指社会成员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出身、地位,在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当今,平等权已经成为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案》规定:“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并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不受歧视,特别是不受基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的歧视”。在国际人权公约中也有对平等权的明确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平等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既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又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核心是对社会资源的平等利用。在社会生活中,人的生存、发展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于对社会资源的利用,而对社会资源的利用情况直接影响到人的生存发展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保障平等权,推进共同富裕,实质是要通过对社会资源利用的有效规制,确保社会成员之间具有平等利用社会资源、获取社会财富的机会。这里所讲的共同富裕,具有两层相互关联的含义:一是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摆脱了绝对贫困状态,过上富裕的生活;二是人们之间的财富差距不存在两极分化,保持着适度差距,这种差距只是富裕程度上的差别。[1]当然,强调平等权,并不是要绝对平均分配社会资源,而是要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平等地利用社会资源的权利,避免社会资源获得和利用上的过度集中。

二、现实:平等权缺失导致贫富差距过大

平等权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但是,平等权的真正实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笔者认为,当下我们国家的平等权处于这样一种状态:有明文规定但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我们正处于两个世界之间:处于一个即将结束的不平等世界和一个正在开始的平等世界之间。”[2]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平等权缺失的问题。这种缺失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表现为城乡二元分治、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公共服务不均衡;在社会运行层面上表现为阶层固化、行业垄断等;在社会成员个体身上表现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经济社会地位及相关待遇明显不平等。由此导致了贫富差距持续扩大。这里所说的贫富差距,包含收入差距、财富差距和生活水平差距三个方面的内容,体现在收入、财产、消费等多个层面上。贫富悬殊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个过大、四个差距” :

一个过大,即基尼系数过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基尼系数不足0.3。2000年上升到0.417,已超出0.4这个警戒线,开始呈现出贫富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和收入不平等的趋向。此后基尼系数逐年上升, 2004年达到0.462。2007年《中国社会蓝皮书》载有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的调查结果,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96。[3]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丛亚平、李长久认为,近两年基尼系数还在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了0.5。[4]而西方发达国家平均为0.34,世界平均水平为0.4,其中日本为0.28,印度为0.33,美国为0.42。在联合国有完整统计数据的150个国家中,基尼系数超过0.49的不超过10个,中国便是其中之一。我国已与拉丁美洲(0.49)和非洲(0.47)同属世界上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地区。[5][6]

四个差距:一是不同区域间的差距。据测算,目前中国西部贫困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人均GDP差距已扩大至10倍多。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居民收入差距已接近或超过1:4。贵州、甘肃等省份与东南沿海地区的差距更是超过数倍以上。如,2009年贵州、浙江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2862.53元、2461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000余元、10007元,差距甚大。[7]

二是城乡间的差距。相关调查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是2.56∶1,2009年上升到3.33:1,2011年为3.13∶1。国际上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最高在2倍左右。[3][8]比收入差距更为严峻的是城乡居民财产差距又扩大了4至5倍。截至本轮城镇房地产价格大涨之前的2008年,仅城镇居民人均拥有的房产价值就已经是农村人均房产价值的10倍以上。[9]从消费角度衡量,城乡差距大约是6∶1,也大于收入上的差距。[10]

城乡知识差距比经济差距还大。如城市人们上网可以说已普及化,连小孩都会使用,而农村农民上网的可谓凤毛麟角。据《人民日报》2010年2月23日报道:“全国农民上网比例只有0.2%,主要在东部地区。”城乡知识的差距将会导致贫富差距继续拉大。

三是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的2至3倍。[11]再加上垄断行业职工的奖金、劳务费等名目繁多的工资外收入和住房等非货币收入,收入最低的行业与收入最高的行业相差会达到5至10倍。社会平均工资与国有企业高管相差128倍。[12]而日本行业间的差距只有1.62倍,美国、德国和韩国大约是2至3倍。[13]即使是退休人员的待遇也差距很大。截至2008年底,机关公务员退休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的1.8倍。[11]

四是不同阶层间的差距。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实带领的团队在全国范围内调查的结果,从1988年至2007年,收入最低、占总人口10%的人群和收入最高、占总人口10%的人群的收入差距,从7.3倍上升到23倍。如果将股票、债券、房产等考虑进来,财富差距比收入差距还要大。[11]在垄断行业内部,收入分配的差距相当大。高管年薪上百万,中层管理人员年薪数十万,普通职工年收入则是数万元甚至更低。据胡润研究院与群邑智库联合发布的《群邑智库2013胡润财富报告》称,截至2012年底,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千万富豪(含亿万富豪及以上)人数已达105万人,其中亿万富豪人数已达6.45万人。与此同时,按照2010年的扶贫标准,我国还有2000多万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这方面的差距甚至超过了居西方国家贫富差距之首的美国。有学者曾这样来描述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 在这座金字塔的顶端,高踞着占总人口的10%的高收入者,他们储蓄着其收入的大部分,拥有几乎占全国份额一半的私人财富。让普通老百姓可望不可及的花园别墅、高级公寓、进口豪华轿车和各类精品店,都是以他们为服务对象。他们用来喂养宠物的食物都比贫困者用来哺育后代的食物要好得多。在这座金字塔的底座,是占总人口10%的贫困人口,这些人的绝大多数在积累着债务。[14]

“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15]邓小平当年的谆谆告诫,显示出伟人的远见卓识,贫富悬殊问题正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三、制度设计:保障平等权,推进共同富裕

日益加大的贫富差距,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障碍之一。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6]贫富差距过大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只有突破仅在分配层面寻找解决方法的狭隘思路,从保障平等权入手进行顶层设计,才能够标本兼治、综合推进、加快实现共同富裕。保障平等权、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层面:

(一)机会均等

平等权中最重要的是机会均等。机会不均等是社会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是造成贫富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所谓机会均等,是指摒弃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有平等竞争的资格和条件,得到公正的对待,获得自己应得的那一份。[17]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发展机会。对于具有同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成员来说,其个人的发展不应当受到他们社会出身的影响。[18]为使社会成员享有均等的竞争机会,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的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19]从而创造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使能力相当且意愿相同的人,都有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动的权利。既有资格去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去做某事,又有资格得到某物或有资格受到某种方式的对待,实现拉斐尔教授所说的行为权和接受权。如果在能力相当且意愿相同的人当中,只有一部分人有参加他们所意欲参加的活动的权利,另一部分人则没有,那就是机会不均等。机会均等的实质在于,要以制度作保证,消除权力优势和人为障碍,实现公平竞争,使每个人都能凭借自身努力,凭自己的实力来决定是否能够获得机会。从现实的角度看,机会均等原则首先是市场竞争机会的均等。当然,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成为富人,但是应该提供让每个人都能成为富人的同等条件。

(二)起点平等

社会的公平竞争是以起点平等为前提的,而竞争中的公正规则也是由起点平等奠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越来越看重起点的平等。现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已经从思想上摒弃了平均主义,而逐渐认同机会平等的理念,并期望能够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起点,以便能够在有序竞争的条件下,自身获得发展,社会地位得以提升。[20]

平等受教育是起点平等的重要内容之一。接受教育是社会成员改变自身命运、实现向社会上层流动的重要途径。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条约,对社会成员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均有明确规定。①能否平等接受教育直接影响人们分享社会资源的能力与水平,由此所涉及的教育收益率的问题值得关注。教育收益率是指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每增加一年的受教育时间,收入所增加的百分比。据专家测算,我国个人收入的教育收益率在1980年代为3%,到1990年代提高到8%。进入21世纪之后,这一百分比进一步提高到11%。[21]根据《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的统计数据,每增加一年受教育时间,在美国能使白人男子的工资增加6%,白人女子的工资增加7%;在马来西亚能使男子的工资增加16%,女子的工资增加18%;在韩国能使人们的工资增加6%。[22]在很大程度上,一个人的受教育水平影响其社会地位,并决定其社会收益。教育与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家扎实推进教育公平。“经过2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免除3000多万名农村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其中1228万名中西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建立起完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初步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23]“为所有的人创造一个学习、就业和创业的均等条件,让他们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24]但就目前情况看,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教育不公平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乃至同一城市不同学校之间,硬件设施、软件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010年全国普通小学学生人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最高的北京市达到5836.99元,最低的贵州省仅为579.26元,前者是后者的10倍多。2009年,陕西师范大学教授王鹏炜、司晓宏对省内36万多中小学教师调查后发现,农村初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仅占42.19%,城市初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占比则达到73.81%,两者相差达31个百分点。农村和城市教师的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都存在较大差距。[25]此外,城乡办学条件也相差悬殊。同时,教育开始更多地受到家庭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的影响,出现了明显的阶层传递势头,使教育的公平性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当前,迫切需要在制度设计与资源投入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平等就业是起点平等的另一重要内容。平等就业意味着社会成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不受歧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这是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②“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③。我国在保障平等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国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力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23]应该看到,在推进平等就业的同时,就业歧视问题仍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出身歧视、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等。[26]能否找到理想的工作未必取决于真才实学,父辈的社会地位、职业特权和社会资源对于下一代谋得何种就业职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职业分工带有明显的代际传承迹象。中国社科院的研究报告指出,从1949年到2001年,父亲的干部身份一直是影响子女获得干部地位的最主要因素。干部子女首次就业时成为干部的机会是非干部子女的1.75倍。在排除了父亲受教育程度这个自变量的情况下,干部子女成为干部的机会是非干部子女的2.1倍。[27]对1993年后私营企业主阶层变迁研究也发现,私营企业主越来越以来自其他领域的精英为主,普通百姓创办私营企业的成功机会则越来越少。[28]此外,在城市长期就业的农民工大多数没有“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处于流动状态的这部分农村劳动力尽管已经融入到城市经济之中,但没有得到平等的权利。国企用工还普遍存在正式工和非正式工的区别,非正式工在待遇上受到歧视。为改变上述现状,实现就业平等,目前的就业制度、户籍制度必须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三)规则公平

效率源于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平。正如运动员参加比赛,要适用同一比赛规则。否则,比赛成绩也就不能让人信服。同样,财富取得上也必须强调规则公平,也就是说,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应当公平分享社会资源,具有平等竞争和获得收益的机会。在我国现阶段,真正实行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较理想的分配原则。这一分配原则,既体现出一般劳动的价值和贡献,调动广大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体现出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能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活力,同时还体现出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各类生产要素的贡献,能调动各类生产要素主体的积极性。“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29]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全面实现和谐共富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

在社会财富形成过程中,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是不同的,各自对社会的具体贡献也会有所差别。实行按贡献分配,由个人能力高低和努力程度不同、贡献大小不同所形成的合理、合法的财富差距,能够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从而具有公信力。然而,如果财富的取得占有是与权力、身份等密切关联,将会引发公众的强烈不满,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8](292)也就是要做到同样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以促进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合理分配,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当然,公平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财富差距必然存在,但这个差距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只有规则公平,打破少数人对社会资源利用的特权,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

(四)调剂到位

强调起点公平暗含着终点上是有差距的。正如马拉松比赛,参赛的运动员即使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遵循同样的比赛规则,速度也会有快有慢,相应的比赛成绩也会有好有差。“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自由放任的条件下,货币选票能被公平地加以分配。结果将是,收入和财富上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会长期在几代人中存留下去。”[31]这种由市场竞争造成的贫富差距,仅靠市场自身解决不了,要靠市场之外的力量进行有效的社会调剂(社会再分配)。通常是采取力度较大的税收政策、各种有效的转移支付政策、体系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原有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而合理的调整,重点是给社会弱势群体以倾斜性保护,维护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31]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果平等。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做得比较成功。如,芬兰正确运用税收调节杠杆,使社会财富分配趋于均等化,形成了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其中等收入者占全国总人口的80%左右,富人和穷人占总人口的比例都很小,基尼系数在0.25~0.26之间,属于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日本的遗产税调节幅度最大,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遗产税率最高时达70%,从而有效弱化贫富差距的代际遗传。美国社会保障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覆盖每一位美国公民。瑞典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资助与保护,因病或因失业致贫的现象非常少。如生病一个月,雇主要向病人支付相当于月工资85%的工资,生病一年,国家相关部门要向病人发放相当于工资75%的补助。失业者可以从政府部门领取相当于平均工资75%的失业救济金,这样的收入与一般工人的收入差距不大。新加坡政府则为低薪阶层提供特别补助金,确保他们过上稳定的生活。[32]这些国家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五)结果公正

结果公正体现为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程度。只有达到资源使用上的平等,才能实现利益获得上的平等。就平等权而言,起点平等、机会均等是基础和前提,结果公正是目标指向。正如一位思想家所言: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美德。[7]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实现公正面临诸多问题。突出的表现是,有的人能享受各种各样的特权,有的人甚至不能享受国民待遇。行业垄断现象就是典型例子。在电力、电信、石油、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或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享受到“权力分配”的超额财富。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分配原则公正,反对就业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收入约3000至5000亿元,远高于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措施。[33]正如学者秦晖所评价的,有的人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却仍享受着特殊照顾;有的人失去了保护却仍受到束缚。前者垄断着机会,后者承担着风险;前者享受成果而后者付出代价。“不是契约里规定的平等,也不是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平等,而是现实和文化资源的占有量,决定了我们实际上的不平等和根本不可能平等。”[34]这种状况今后可望会有所改变,国家正在采取多项务实之举来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第二件事情,就是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农民承包地的财产权。第三件事情,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第四件事情,按照新的标准全面推进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第五件事情,我们已经将教育经费占GDP的4%列入预算,我们一定要通过努力实现这个目标,并使经费合理使用。”[24]长远的制度规划和持续的政策性支持,是保障平等权、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可以预见,惠及民生的以上五件事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后,将会大大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总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涉及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变革,不能仅仅局限在收入分配层面上做文章,应进一步探寻解决问题的思路。只有以保障平等权作为顶层设计,通过适当的制度与体制安排,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发展、共建共享的机会,才能切实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全面推进和谐共富,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注 释:

①《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受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丙)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②《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在《劳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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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转引自韩毓海.在“自由主义”姿态的背后[J].天涯,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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