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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的民权与宪政思想

2009-02-18冯国泉张艳萍

理论与现代化 2009年1期
关键词:民本民权宪政

冯国泉 张艳萍

摘要:梁启超反君权,倡民权,将民权建立在国家主义的基础上。其民权的主要内容是自由,自由是天赋的权利。开民智是民权实现的观念条件,宪政是民权实现的制度条件。设议会、立宪法、司法独立等都是为了保障民权。梁启超的民权与宪政思想并不完全是西方式的,其中包含有传统法文化的因素。

关键词:民权;自由;宪政;民本

中图分类号:D69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1-0124-05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家,他力倡民权,主张宪政,促进了国人民权思想的萌芽和宪政观念的更新。梁启超曾于1915-1929年寓居天津,著书立说,宣扬其民权与宪政思想。

一、民权思想

1.梁启超民权思想的根由

(1)由反君权而倡民权。梁启超指出,封建专制政体是“大众之敌”,“平昔之待其民也,鞭之挞之,敲之削之,戮之辱之,积千数百年霸者之余威,以震荡摧锄之,致使中国一国之人,奄奄待死矣。”中国“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日密,政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又说,“三代以后,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致衰之根源。”叫也把中国积贫积弱的根源归结为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君权日尊,民权日衰,可谓是一语中的。欲使中国强盛,不可不保障国民的天赋权利,使每个人都享有民权。没有民权的普遍享有,就没有国家的新气象、社会的新气象。“我国数千年困于专制,人民天赋权利,未尝得以确实之保障,非采广漠之民权主义,无以新天下之气。”

梁启超通过比较,认为西方强盛、中国衰弱的原因也在于中国有君权而无民权。西方各国“人人有自主之权。……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公莫大焉,如此则天下平矣。”中国则“收入人自主之权而归诸一人”,使“治人者有权而受治者无权”。

这样,国家便日渐衰弱。所以要倡民权,必先要反专制,反君权,以民权来制衡君权。“欲君权之有限,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更不可不用民权。”倡民权、反专制,君与臣就不再是主、奴关系,无所谓尊卑、贵贱,他们之间是平等的,都是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人,民是一切社会关系的主体。如同开一间铺子,君为总管,臣为掌柜,而店主则为民。三者之间,民为主,君臣次之。“谓君也,官也,民之公奴仆也。”无论君或臣,都要服务于民权,这既是儒家的民本思想的延续,又是西方民权思想的体现。

(2)由国家主义的立场来倡导民权。梁启超受西学影响,是国家主义的信仰者。何谓国家?梁启超这样解释:“夫国也者何物也?有土地,有人民,以居于其土地之人民而治其所居土地之事,自治法律而自守之,有主权,有服从,人人皆主权者,人人皆服从者,夫如是,斯谓之完全成立之国。”“人人皆主权者”的国家,即民权得到保障的国家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所以“国权”取决于“民权”。“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只有“国人各有其固有之权”,国家才能够成为“全权之国”。其原因在于:“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国家是人民的集合,没有人民就谈不上国家。保障民权,才可以集众民之力而兴一国之事,除一国之患,则国家既无内忧,又无外患,始可称强盛。如其所言:“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从国家主义的立场来看,兴民权就是当务之急,“今之策中国者,必日兴民权。”

由国家主义的立场来倡导民权,事实上就是以国权来对抗君权,以国家来对抗朝廷,因为这两者所体现的主体利益是不同的。前者代表民众的利益,后者代表君王的利益。“国家者,全国人之公产也;朝廷者,一姓之私业也。”以此观之,则中国几千年来只有朝廷而无国家,只有君权而无国权。今国家欲兴,必以国权代替君权,以国权体现民权。

2.梁启超民权思想的内容

梁启超民权思想的主要内容是自由,“自由者,权利之表征也。”“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自由包括“人民参政权、服官权,言论、结社、出版、迁移、信教各种之自由权”。自由是天赋的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日生命,二日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自由权是天赋权利,但不会自动享有,需要人民争取,“荀我民不放弃其自由之权,民贼孰得而侵之?区我国不放弃其自由之权,则虎狼国孰得而侵之?以人不能侵我,而知我国民自弃之罪不可矣。昔法兰西人民,自放弃其自由,于是国王侵之,贵族侵之,当十八世纪末,黯隆不复睹天日。法人一旦自悟其罪,大革命起,而法民之自由权完全无缺以至今日,谁复能侵之者?昔日本之国,自放弃其自由,于是白种人于交涉侵之,于权利侵之,于声音笑貌一一侵之,当庆应、明治之间,局天嵴地于世界中。日人一旦自悟其罪,自悔其罪,维新革命起,而日本国之自由权完全无缺以至今日,谁复能侵之者?然则民之无权,国之无权,其罪皆在国民之放弃耳,于民贼乎何尤?于虎狼乎何尤?”民之无权,非民贼侵之,亦非虎狼国侵之,而是国民自己放弃了自由权利,其罪在国民。所以民之无权,不在客观原因,而在主观原因。国民自弃权利,才给民贼、给虎狼国以可乘之机。

西方的精神就在于争取自由权利并不使之沦丧,使国民皆有“自由独立不傍门户不拾唾余之气概而已。”深悟其精神,则自由独立可实现于中国。然中国民智未开,积习未除,专制的余威还没有消尽,自由之说一入,就改变了它们的本质,反成秩序之害。“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所以民权的享有必自开民智始。

3.民权实现的观念基础

梁启超认为,中国长期的愚民统治造成国人普遍缺乏权利意识,视权利被侵犯为理所当然,视“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固已久矣。”权利的沦丧致使人民不能富足,国家不能发达。时至今日,列强环绕,国家贫弱,民权不复。在梁启超看来,要兴民权,就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彻底的权利启蒙,“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权利启蒙同时也就是开启民智,民权生于民智:“权者生于智者也。……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民智的开启程度决定民权的享有程度,“权者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权。有六七分之智,即有六七分之权。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权。”

梁氏以为,要开民智,一是兴学校。学校兴则民智开,民智开则民权立。二是建学会,使“万其国,一其视,万其目,一其听。万其手,万其足,一其心,一其力;

万其力,一其事”,形成开启民智的广泛的社会力量。三是翻译西书。梁启超认为,“中国之弱,则于民愚也。民之愚,由于不读万国之书,不知万国之事也。”他在上海创办大同译书局,主要是翻译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四是设报馆。“阅报愈多者,其人愈智,报馆愈多者,其国愈强。”设报馆能够“去塞求通”,对于开启民智功莫大焉。

但民智的开启有一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所以,在民智未开之前,“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与官相比,乡绅属于在野派,可兼充省议员和州、县议员,是沟通官与民,使民意上达、上情下通的主要渠道。兴绅权是获得广泛民权的基础,或者可以称为民权的过渡状态。经过这一阶段,民权有望获得普遍的实现。若民智未开而授之以权,则“民间素不知地方公物为何物,一切条理,皆未明悉,而骤然授知之,使其自办,是犹乳哺之儿,而授之以杯箸,使自饮食,其殆必矣。”

二、宪政思想

民权的实现除了观念的启蒙外,还应该有宪政的制度保障,这一点是梁启超最为看重的。宪政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国会、定宪法、司法独立等。

1.设立民选国会或议会

梁启超认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先有国会后有宪法,宪法由国会“参与制定”,没有国会就谈不上宪法,所谓“天下无无国会之立宪国。”国会的有无也是区别专制与立宪政体的重要标志,“语专制政体与立宪政体之区别,其唯一之表识,则国会之有无是矣。”国会也是决定国家富强贫弱的决定性因素,西方强盛的原因就在于有国会制度,所以他为国会的召开而积极奔走。

梁启超认为,国会的职权有两个,“一日议决法律,二日监督财政。法律非经国会赞成不能颁布,预算非经国会画诺不能实行。国会有立法权,监督政府之权。”没有国会就谈不上立宪,虽有国会,没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这两项权力,也谈不上立宪。国会的立法权决定了国会是一个民意机构,“代表全国人民各个方面之政治的势力”。国会的监督权又决定了国会是一个制衡机构,“为制限机关以与主动机关相对峙”。

国会以民意立法,使民意通过法律得以体现,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体现的民意就是民权。国会以体现民意的法律监督政府,“立法部议定之法律,经元首裁可,然后下诸所司之行政官,使率循之。行政官欲有所兴作,必陈其意见于立法部,得其决议,乃能施行。其有于未定之法而任意恣行者,是谓侵职,侵职罪也。其有于已定之法而奉行不力者,是谓溺职,溺职亦罪也。”政府之官员遂不敢有越权枉法之行为,兢兢于法律之内,谋国民之福利,民意始得体现,民权始得保障,国家始得强盛。由此可以看出,国会的两个职权,无论是立法权还是监督权,其落脚点都是民权。

2.制定体现公意的宪法

梁启超十分重视宪法,认为“无宪法不足以为国”,宪法“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制定宪法,为国民第一大业。”㈣宪法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实践性三个特点。关于宪法的权威性,他说:“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凡立宪国民之活动于政界也,其第一义,须确认宪法,共信宪法为神圣不可侵犯,虽君主犹不敢为违宪之举动,国中无论何人,其有违宪者,尽人得而诛之也。”㈣宪法的稳定性在于:“宪法与寻常法律异,宜有永久之性质,非可以朝令而暮改。”“国宪之为物,惟不屡迁,乃得以形成信仰。昔日所立,今日可以一战之威而废之。今日所立,他日还可以一战之威而废之。似此迭为循环,则蜩螗沸羹,云胡底定?”宪法的实践性在于:“法也者,非将以为装饰品也,而实践之之为贵。”他揭露袁记约法,认为“自该法公布以来,何尝有一焉曾经实行者?及将来亦何尝有一焉有意实行者?条文云云,不过为政府公报上多添数行墨点,与实际有何关系?夫约法之效力而仅于数行墨点,其导人民以玩法之心理则既甚矣。”

宪法以保障民权为旨归,同时又以民权为基础,“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使不幸而有如桀纣者出,滥用大权,恣其暴戾,以蹂躏宪法,将何以待之?使不幸而有如桓、灵者出,旁落大权,奸雄窃取,以蹂躏宪法,又将何以待之?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其事至易明也。”可以说民权是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精神支柱,宪法的大厦没有民权的根基支撑则离危倾之日不远矣。所以“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也。”

3.司法独立

梁启超认为,“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可见他对司法独立的重视。司法独立是立宪政体的必有之义,是立宪政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梁启超对于何谓司法以及何谓司法独立有所说明:“何谓司法?谓尊法律以听狱讼也。何谓独立?使审判官于法律范围之内,能自行其志,而不为行政官所束缚。凡任此者必终身在其职,苟非犯法或自行乞休……不能褫革之左迁之。”“司法独立之真精神,惟在使审判之际,专凭法律为准绳,不受他力之牵掣。”总括起来,司法独立的要义有二:一为法官有独立之意志,不受行政官员之牵制;二为法官独立之意志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这也正是西方启蒙思想家倡导司法独立的精髓之所在。

三、梁启超民权与宪政思想的评价:一个补充性的评价

梁启超的民权与宪政思想并不是对西方思想的简单移植,其中包含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因素。

1.关于民权

民权既是理想又是现实。在西方是现实,在中国则为理想。民权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在专制的文化传统中更是举步维艰。这一点作为历史亲历者的梁启超是深有感触的。他提出的开民智、新民德、国民运动,都是为了在观念层面来一次革新,以适应实现民权的需要。除此之外,他还试图以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来接通民权,落实民权。所以梁启超的民权思想中既有对西方的借鉴,又有对传统民本思想的批判性继承。两者结合,开拓出民权的新进路。

中国有深厚的民本主义传统,民本主义“为我国人夙所信仰”。我国传统的政治理想是,在君主统治之下行民本主义的治理。“此理想虽不能完全实现,然影响于国民意识者既已深矣。故虽累经专制摧残,而精神不能磨灭。”在梁启超看来,建立民权正可以利用传统的民本主义这一思想资源。

谈到民本与民权的区别,梁启超认为,西方民权思想含有民有、民治、民享的内容,而传统民本思想只具备民有、民享的内容,缺乏民治的内容。他说:“孟子仅言‘保民,言‘救民,言‘民之父母,而未尝言民自为治,近世所谓of people,for people,by people之三原则,孟子仅发明of与for之二义,而未能发明by义。”这一点无论是古代思想家还是民众都是没有意识到的,或意识到了,但觉得它不具有合法性。“惟一切政

治当由人民施行,则我先民非惟未尝研究其方法,抑似并未承认此理论。”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民本思想就仅是一种伦理诉求,少了与法治或宪政的关联性,更不能与民权划上等号。

民本主义的缺陷需要宪政来补救,使民本思想中补上民治的内容,从而与西方的民权思想相沟通。这正是梁启超提出宪政理论的原因。

2.关于宪政

关于宪政,梁启超的思想有一些反复。戊戌变法前他主张君主立宪,认为“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戊戌变法失败后,尤其是辛亥革命之后,他渐倾向于民主共和,他说:“今日我国以时势所播荡,共和之局,则既定矣,虽有俊杰,又安能于共和制之外而别得治国之途?”但他的宪政主张一直没有变,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民主立宪,他都希望按照宪政的原则来组建国家机构,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宪政属于异质文化,宪政的建设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这又涉及到如何对待中西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问题。

梁启超说,近世以来,中国“固有之法系,几成僵石”。而西方“自拿破仑法典成立,而私法开一新纪元。各国宪法公布,而公法开一新纪元。”阎所以他提出:“居今日之天下,而欲参西法以救中国”,“虚心采访”西方各国的“国律、民律、商律、刑律等书”,以变革旧的法律制度,使其符合宪政要求。

但是,梁启超认为,对西方的法律制度不能照抄照搬,还要保持本民族的法文化特色。“凡一国能立于世界,必有其国民独具之特质。上自道德法律,下至风俗习惯、文学美术,皆有一种独立之精神。……吾人所当保存之而勿失坠也。”他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独特性、丰富性,中华法系属于世界四大法系之一,“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因此,向西方学习,不是一味求同,应当尊重本国的法文化传统,“采西人之意,行中国之法”,或“采西人之法,行中国之意”,实现中西法律文化的会通,并使宪政找到适合中国的土壤。

今天我们站在更高的历史平台上来返观历史,是为了从中得到启示和借鉴。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是以法治为前提的,或者说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理想状态,这就对民权、对宪政有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保障民权,建设法治政府,梁启超的民权与宪政思想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梁启超在民权与宪政思想中所表现出的中西会通的精神也给我们方法论上的启示。构建和谐社会,既要借鉴西方,又要挖掘本土资源,使民权、宪政的西方理念与本土的民本思想和“和合”文化相会通,形成和谐社会所独具的新理念、新文化,在更高层次上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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