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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员)专业定位浅论

2009-01-21唐初阳

职业教育研究 2009年1期

摘要:在高职院校开设书记官(员)专业,国家需要是前提,社会需求是导向。同时,作为法律辅助类应用型人才,书记员的培养应该以法律专科层次为起点,以法律辅助工作能力培养为本位。

关键词:书记官(员)专业;定位;法律辅助人才

2004年10月,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书记官”专业(专业代码690105)作为“法律大类”中“法律实务”类的专业之一,第一次被正式确定为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独立专业。笔者认为,对书记官(员)①专业的这种定位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

国家需要是前提,社会需求是导向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指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业务其他事项的司法辅助工作人员。

建国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对书记员一直没有实行单独序列的管理体制,而是与审判人员一样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实行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从工作性质看,书记员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附庸,受法官的指导和指挥,与法官有如师徒关系,缺乏自己的独立性;从管理制度看,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其职务和职级必须通过升任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平时的管理也只能分散地由各业务庭的法官在工作中通过“传、帮、带”来实施;从知识结构看,由于书记员在我国一直不被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来对待,在人才培养上也一直未将其纳入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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