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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的劳动者性质

2009-01-08傅林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5期

傅林放

摘 要:在洋快餐兼职的大学生应当具有劳动者身份。在实定法上,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似乎否认了这种劳动者资格,但通过条文的学理解释可以

发现,真正的结论并非如此。在劳动法理论上,以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劳动者身份判定标准来检测,也可以认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从社会利益衡量视角看,否认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并无公益上的立足点,且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应当得到承认。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者身份判准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07

一、引言

大学生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已经非常普遍,但兼职的大学生到底是何种身份,受何种法律规范,具有何种权利却充满争议。其中,2007年初发生的有关洋快餐兼职学生最低工资的争议引起了全国关注,媒体称之为“洋快餐兼职事件”。期间,劳动法学者、实务界人士、相关利益集团、新闻媒体都参与了这场争论,甚至相关政府部门也就此多次表态[1]。

虽然,事实上最终以洋快餐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胜出了,但对于这场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在洋快餐兼职的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却并没有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下面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二、实定法上的解释

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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