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解读
2009-01-08梅传强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5期
梅传强 胡 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罪名,即“密切关系人受贿罪”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密切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其范围比“特定关系人”要广,除了近亲属、情妇(夫)和有共同利益的人之外,还可以是同学、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由于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以独立构成密切关系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要将其与斡旋受贿、共同受贿等行为相区别。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罪名;密切关系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05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其第13条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的行为纳入贪污贿赂犯罪的范畴。①《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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