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离婚中的供给均衡制度研究
2008-04-21杨晋玲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1期
关键词:制度
杨晋玲
摘要:为了给离婚后经济地位较弱的一方更好的生活保障,德国民法典首创了供给的均衡制度。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介绍与评析,在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对策。
关键词:离婚供给的均衡养老保险金财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城镇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的一部分将被扣除,用于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以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在夫妻离婚时,对于一方或双方已交纳的这部分保险费用及其将来享受保障的期待权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吗?如果能进行分割,那么应设置何种条件、通过何种程序来进行,才能保障其分割的公平合理呢?对于这些问题,虽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已有所涉及,但尚未进入到国家立法的层面,同时也缺乏可具体操作的相应规范。而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实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民法典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这被称为“供给的均衡”——不仅“在立法上史无前例”,而且其立法有关这一规定的系统性、完善性及可操作性也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与参考的。
一、德国民法典有关供给均衡的规定
供给的均衡是德国在1976年对其民法典的亲属编进行修正时新增加的一项内容,而之所以要增加这项规定,其立法理由与德国所实行的婚姻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相同,“也是为了给离婚后经济地位较弱的一方更好的生活保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