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档案:表达亦或实践
2008-04-21王鑫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1期
王 鑫
已有的研究成果早已经证明,法律制度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一般人的想像和理解。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变动的,正从旧有的法律制度向新的法律制度发展的社会更是如此。在这样一个社会,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文化的变迁十分迅速;人们利益观念、道德的追求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所产生的问题日益复杂。如果我们承认社会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运作和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的话,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能否适应社会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适应社会的要求就成为一个必须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在这方面,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华裔历史学家黄宗智教授做了很好的研究,在其名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中,他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很好的思考和回答。在我看来,本书的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研究资料的选择与运用,法律表达与法律实践分析框架的运用,“第三领域”的提出以及对马克斯·韦伯法律制度类型理论的回应。由于篇幅所限,我着重讨论有关研究资料的选择和运用问题。
一、研究资料的特点
黄宗智教授的研究除了运用史家常用的一些资料外,最特别的是对大量司法档案的分析。黄宗智教授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对清代六百二十八件民事案件档案的分析的基础上,这些案例来自四川巴县、河北坻县以及台湾淡水分府与新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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