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匿名是一种犯罪吗等
2008-01-09王婧
IT时代周刊 2008年24期
关键词:企业
王 婧
《纽约客》杂志曾经有句话广为流传:“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现在,网民是人是狗的问题可能会有个说法了。近日。美国密苏里州49岁的妇女洛瑞·德鲁(Lori Drew)因在网络上提供虚假身份而获罪。
据报道,德鲁伙同女儿在MySpace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Josh Evans)的男生,对13岁的女孩梅甘·迈尔(Megan Meier)进行骚扰和匿名辱骂,导致其自杀。
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判定“德鲁未经许可访问受保护电脑”等三项指控成立,她为此被一审判处3年监禁和30万美元罚款。
这是美国,乃至全球第一例因为提供虚假的网络身份而获罪的案件。它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匿名制的思考。
对于网民来说,现在仍有足够的理由在网络上以虚假的身份存在。个人真实信息被注册网站外的第三方盗取,甚至购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但是,如果以虚假的身份作为侮辱他人行为的保护伞,德鲁案为这种行为敲响了警钟。
一般而言,基于事实的网络责骂是人们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最多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本案的关键在于,德鲁因使用虚假的身份而违反了Mys—pace的服务条款。根据MySpace的使用条款,用户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注册信息,德鲁编造的假身份等同于她本人“未经授权”地使用这一网站。
因此,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判定德鲁触犯了美国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而犯有电脑欺诈罪。这一法案原来只被用于处理电脑黑客非法入侵案件。如果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通过了这一裁决,德鲁案就可能对美国千千万万的网民造成巨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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