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合同格式条款规制问题初探

2007-08-21倪受彬施幽静

国际商务研究 2007年3期

倪受彬 施幽静

摘要:格式条款规制问题是我国经济实践和合同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重新探讨了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本文还结合我国保险合同司法解释和保险业的行业惯例,采取比较法的分析方法,讨论各国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几种方法,即行政控制、司法控制和立法控制等。在上述理论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保险合同规制的模式选择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格式条款;国外经验;规制体系;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3-0047-06

一、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前,市场经济的各国对合同几乎都是采取“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态度。合同“意思自治”不仅是当时盛行的“自由主义”法哲学观念在合同法领域的体现,也是根植于19世纪以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即市场的充分竞争以及国家对经济的自由放任政策。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使得双方有自由磋商的机会和条件,合同订立中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压相对人的情况并不明显。国家于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待合同采取“旁观者”的态度。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交易中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形日益显著。经济强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为达到交易的便捷和控制成本的目的而使用定式合同。……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