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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6-05-26解立军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06年5期
关键词:因公非营利工伤保险

解立军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当工作人员出现各种职业伤害或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等工伤风险时,相当一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力承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工伤处理成为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联合发出《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包括学校等在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纳入到统一的工伤保险中。根据《通知》的规定,学校的举办者不同,教师的工伤保险也会有所不同。

一、民办学校教师工伤

民办学校应当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教师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根据《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第二种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第三类是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是否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举办者的不同,学校分为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所谓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第1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见,民办学校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伤保险应属于《通知》中的第一种情况,即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根据《通知》第1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办学校教师工伤

公办学校由各省决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决定参加统筹工伤保险的,教师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否则,按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公办学校是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事业单位,有稳定的经费(国家预算拨款)来源。显然,公办学校不属于《通知》中第一种“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

根据《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就是对“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规定。这些单位从履行职能的性质看,其行使的实际上就是行政管理职权,但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而学校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教育教学,并未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因此,公办学校也不属于《通知》中第二种“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公办学校属于《通知》中的第三种情况,既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公办学校这类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则学校教师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否则,学校教师工伤应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教师因公死亡。依照工伤政策,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对于因公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但各地大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可依照执行。

教师因公致残。为了做好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教师的评残和抚恤工作,教育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要求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对公办教师评残和抚恤。按(89)财文455号规定,教师因公负伤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等按照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455号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具体评残程序是:首先,教师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其次,对负伤致残者,在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后,凭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发给“伤残抚恤证”。评定伤残等级后,可根据等级领取伤残保健金。此外,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还根据形势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了符合现行法律精神的地方政策,如规定包括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评残条件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执行,将伤残评定权力下放到县级人事部门,还规定了评残程序、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

教师因公负伤未致残。由于国家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那么对于教师因公负伤的治疗,教师个人是不承担医疗费的,按有关文件执行,但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在公伤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民办学校和省级政府决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办学校的教师,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学校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而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教师发生工伤的,由学校自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53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教师,如果发生工伤而学校在规定的期限30日内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教师本人可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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