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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回顾与展望

2006-05-20

党史纵横 2006年5期
关键词:法制民主法治

姜 男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漫长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过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始于1911年辛亥革命后,经历了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法制的粗略模式或宏观轮廓予以确立,并形成了基本格局。随之,1957年“反右”运动,停止了继续完善新法制模式的努力,接踵而来的是法制近十年的停滞和大滑坡。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十年法制建设的总纲领和总目标才得以确立。同时形成了以多样化的法律价值、法律的主导性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为特征的党的法制观。

“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始于1949年。但当时只是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制,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对法治的进一步内涵并未申明。毛泽东曾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人民”始终是他一生全部政治思想和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他民主观的核心内容。1957年后,以“大鸣”、“大放”、“大字报”为重要方式和手段的“大民主”运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这实际上是忽视了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以及它作为一种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一个目标性机制的重大作用,而仅把它当作一种手段。由于这些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在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基础上,赋予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而且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的民主法制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我们对宪法进行了多次的完善和修正,出台法律法规,政府机构不断进行调整,司法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予以确定。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

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要求,总体上而言,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就是要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秩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过程中难免遇到种种障碍,部分人的“人治”一时尚未完全消除,公民的法制观念还很薄弱,对权利义务的认识不足等等均需要一一克服和排除。这些都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解决的。但是,只要我们坚定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法制教育,就一定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快地发展,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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