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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一轮基础音乐教育的改革管窥姚思源先生的音乐教育思想

2006-05-17

人民音乐 2006年4期
关键词:姚先生美育课程标准

蔡 梦

姚思源先生是我敬重的前辈。他在大学音乐教育园地长期从事音乐创作、作曲理论教学和音乐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对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师范音乐教育、国外音乐教育及音乐审美教育等领域都有研究和著述。我到首都师大就读时姚先生已离休,使我没有机会直接就教于他。但出于音乐理论教学和研究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近几年参与研制国家“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及“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的过程中,我阅读过不少姚先生的有关专著和论文,并从中受益。借此研讨机会,我尝试从我国新一轮基础音乐教育的改革,以及根据改革精神而制订的“音乐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和内容,管窥姚思源先生音乐教育思想的点滴。

20世纪末与本世纪初的世纪之交,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启动了一场全方位的教育改革,学校音乐教育顺应这一大潮,进行了系统的、整体性的改革,包括重新认识音乐课程的价值与性质、研制新的课程标准、设计新的教学体系、实验新的教学方法等。综观这次改革运动的新动向,我们可以看出当今音乐教育发展所呈现出的新特征。

第一,引起大家普遍关注的,是普通学校音乐课程对实施美育所发挥的独特作用

长期以来,美育在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的地位问题,以及美育与其他方面特别是与德育的关系问题一直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人们对音乐课程的价值与目标的理解产生严重的偏差。相当一部分人只关注到音乐课程的外在价值,特别是辅助德育的价值,而忽视音乐课程的内在和本质的价值——审美价值;只注重知识、技术、历史、思辨等非审美的因素,而相对忽视了情感、想象、联想、创造等审美的体验;漠视音乐教育在开发人的潜能、培养创造力、完善人格、美化人生等诸多方面的独特作用;只习惯于把其他课程的教育目标简单地移植为音乐课程的目标,而忽视音乐教育自身的审美育人目标。这些误区导致在音乐教育教学实践中,音乐课程审美性和艺术性的严重丧失。

在新一轮学校音乐教育的改革中,人们充分认识到上述问题,对音乐课程自身特有的价值及其在普通中小学中所应发挥的教育功能进行了重新审视与校正,明确指出:“音乐课是人文学科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基础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课。”

关于音乐课对普通学校实施美育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姚先生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多篇文论中都有与“标准”一致的论述。如他在《试论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建设与发展》这篇文章中谈到:“学校音乐教育是美育的主要内容与途径之一”,艺术课程“应该是学校实施美育的基本园地,因为它能系统地循序渐进地传授审美知识,培养和发展审美能力和对于美的创造能力。因此,学校音乐教育的核心是音乐审美的教育,通过美向德、智、体等诸多方面发挥渗透和影响作用,而不应该离开这个审美核心,即超越音乐艺术的规律,片面地追求它的德育和智育功能。”

这段话清晰地阐述了作者自己所认识的、学校音乐课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机制和原理,指出实施音乐教育的主要渠道乃是力求最大程度地发挥音乐的审美功能。音乐对人的全面发展所做的贡献,主要取决于音乐的审美价值是否得以真正的发掘和实施,两者是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关系,而非相互替代和此强彼弱的关系。

姚先生不仅深刻地洞察美育是学生全面发展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教育和熏陶,还不遗余力地呼吁社会各界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领导应重视美育在普通学校中的重要地位。他说道:“美育问题虽已在我国的许多教育文件中提出,舆论与理论也比过去任何历史时期活跃。但是,在国家的教育方针中,美育的地位还需进一步明确,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思想中,美育也缺乏明确的、巩固的位置。所以,我们还有一个大力宣传美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美育和艺术教育理论的研究的历史任务。”

在《音乐审美教育应当是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核心》这篇文章中,姚先生以中外古今诸多实例阐述了人类通过音乐审美达到教育目的并付诸实践的历史,并列举了当时社会上关于美育的一些不正确的见解和看法,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某些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只从侧面说明了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对青少年成长所起的某一方面的作用,还不能全面地正确地阐明美育和学校音乐教育的全部意义,并提出应“从理论上科学地、全面地阐明美育的内涵和作为美育手段之一的学校音乐教育的性质和根本目的。”

同一篇文章中,作者本着研究“符合音乐审美教育特点的思想和措施”这个出发点,提出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 加快、加强对音乐审美教育本身的研究,力求科学地阐明审美教育的涵义和任务。有关教育立法和方针政策中尽快确立美育和艺术教育的巩固位置和明确任务。

2. 指出普通学校音乐教育的一个很大漏洞,是在因袭着“唱歌、乐理、欣赏” 三位一体的传统音乐课内容模式,这不仅没有充分地反映出音乐审美教育的规律,而且忽略了对少年儿童进行音乐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呼吁学校音乐教育应特别关注加强和重视少年儿童的音乐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3. 阐述了国民音乐教育应充分重视并合理安排中、外、古、今一切优秀音乐作品。

4. 提出应研究和改进符合音乐审美规律的教学方式和方法,为培养与发展少年儿童感受、理解、鉴别音乐的美,激发他们的创造能力进行有效的服务。

综上所述,对学校音乐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但姚先生坚持认为“学校音乐教育就是音乐审美的教育”这样的观点,并坚信只要“从我国中小学培养总目标出发,依据音乐艺术本身的规律,深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境界”,将对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和提高大有裨益。

第二,关于音乐审美教育

“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将音乐课程概括为四个方面的价值——审美体验价值、创造性发展价值、社会交往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其首要的价值便是审美体验价值。“标准”认为,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主要作用于人的情感世界。音乐课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以聆听音乐、表现音乐和音乐创造活动为主的审美活动,使学生充分体验蕴涵于音乐音响形式中的美和丰富的情感,为音乐所表达的真善美理想境界所吸引、所陶醉,与之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使音乐艺术净化心灵、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情智互补的作用和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以利于学生养成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为其终身热爱音乐、热爱艺术、热爱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阅读姚老师的音乐教育论文,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他对音乐审美教育的深刻见解和全面系统的归纳、阐述。《音乐艺术的本质特点与教育价值》写于1987年,作者在文章中对“音乐审美教育”一词做了明确的界定,他说:“作为美育目的和手段之一的学校音乐教育,对德、智、体诸方面有巨大的渗透和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最本质、最核心的东西,是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感知、理解、感受、体验、评价、鉴别和创造音乐艺术美的教育,我们可以称之为‘音乐审美教育。”

在另一篇文章《音乐的社会功能问题》中,姚先生对同一问题又作了进一步阐释,他认为音乐作为一种社会的艺术现象,与其他文艺形式一样,都具有“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娱乐作用”,但对音乐而说,这三种功能又都是通过审美这一途径而实现的。同时,这几方面又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综合地发挥作用

1991年,姚先生参加全国第四届音乐美学学术讨论会,并提交论文《学校音乐教育应努力向审美境界追求》。他从审美需要的视角,对学校音乐教育的不同环节提出了四点具体的实施建议:

1. 在培养受教育者艺术实践能力的同时,积极发展他们对音乐美的感受、表现、鉴别和创造能力。

2. 使受教育者获得为音乐审美所需要的基础音乐知识和理论。

3. 使受教育者接触足够数量的、体裁风格广泛的、具有审美价值的音乐作品。

4. 坚持不懈地引导、启发受教育者对美的渴望和追求,帮助他们逐步形成高尚的音乐审美情趣和健康的审美观点。

我们看到,正是有像姚先生这样大力推广学校美育教育,并身体力行地开展音乐审美教育研究的一批执著的先行者,才有了我国基础音乐教育发展的新局面。今天,当千百万孩子们在尽情享受学校艺术教育的滋养和陶冶时,我们不应忘怀老一辈音乐教育家的远见卓识和勤恳耕耘。

第三,对本土文化与多元文化的包容和提倡

“课程标准”认为,音乐是人类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智慧结晶。“学生通过学习中国民族音乐,将会了解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华夏民族音乐传播所产生的强大凝聚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学生通过学习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音乐文化,将会拓宽他们的审美视野,认识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增进对不同文化的理解、尊重和热爱。”

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的音乐教育大都放弃了对西方音乐的盲目推崇或对本民族音乐的故步自封,一致认为音乐教育必须融合多元文化与本土文化。“标准”所归纳的10条音乐课程的“基本理念”中,也特别包括了“弘扬民族音乐”和“理解多元文化”两条。关于前者,《标准》认为:“应将我国各民族优秀的传统音乐作为音乐课重要的教学内容,通过学习民族音乐,使学生了解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增强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情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反映近现代和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优秀民族音乐作品,同样应纳入音乐课的教学中。”关于后者,《标准》阐述道:“在强调弘扬民族音乐的同时,还应以开阔的视野,学习、理解和尊重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音乐文化,通过音乐教学使学生树立平等的多元文化价值观,以利于我们共享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通过学习姚先生的文论,我们发现,继承本民族的音乐文化,关注世界多元文化是他的一贯主张。在文章《学校音乐教育应努力向审美境界追求》中,他认为,精心选择具有审美价值和符合审美要求的音乐作品作教材,是审美主体赖以产生美感的客观物质基础,因而成为音乐教育追求和攀登审美目标和境界的重要一环。他认为教学应“从整体上编排好不同体裁形式和音乐语言风格的多样性”,并概括为三个方面的主体内容:

1.我国民族优秀的音乐作品,包括民间的和传统的以及“五四”以来新文化传统;

2.世界进步音乐文化中的典范名作,和一些国家民族的民间音乐和创作歌曲;

3.经过实践考验的当代作品。

这三类归纳与“标准”的阐述完全一致。此外,姚先生还借用马克思的话“一件艺术品创造一个了解艺术,而且能够欣赏美的公众”,生动地说明经典的艺术作品对人的塑造作用,并强调应精选真正的艺术精品作为学校音乐教育中演唱、演奏和欣赏的教材,尽力开阔学生的音乐视野,培养具有音乐审美分辨能力的音乐听众。

以上,是我结合“音乐课程标准”学习姚思源先生的音乐教育思想而获得的点滴体会。最后我还要说,姚老师是一位真正的“活到老,学到老”的人。至今他仍坚持对中外音乐教育思想的研究、比较和思考,经常有探索音乐教育新思路的论文发表,表现出一种“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风范和永不停止的探索精神。这对我们年轻的一辈也是一种激励。姚老师以身教和言教使我认识到学无止境,并使我明确,作为中国音乐教育系统中的一员,有责任更深入地探讨能够适应我国社会文化发展的、且符合音乐艺术认知规律的教育思想和思路,而在密切关注着基础音乐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孜孜探求能更好地为基础音乐教育阵地输送优秀人才的高师音乐教育教学模式,当是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

①《论音乐教育》第8页,姚思源著,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6月版。

②③同上第11页。

④《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第2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⑤《论音乐教育》,姚思源著,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6月版。

⑥同①,第28页。

⑦同①,第70页。

⑧⑨同④。

⑩同⑤。

蔡梦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理论作曲指挥系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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