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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2004-07-22

中国经济信息 2004年14期
关键词:国家外汇管理局变相担保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6月26日起,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以防止担保人通过外汇担保履约方式变相结汇。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民币升值为中国经济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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