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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2004-06-12胡林龙

人民教育 2004年12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生效成就

胡林龙

案例

某中学与某单位于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每年为25000元,租期10年。1999年5月学校交押金5000元,并陆续置办了部分教学设施,某单位为了学校的需要对用电线路进行了维修和改造。在其后的两年中,某中学由于未完成招生计划,故只有少量学生住在该出租房内,学校亦未按约定付房租,由此被某單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如下:一终止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学校所欠租金、水电费等共计29792.67 元,限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评析

一、学校本可避免损失。

本案中学校忽视了本可以避免损害赔偿的重要法律规定,我国恰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例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考虑到其女儿如不调到外地工作还需居住此房的情况,故在合同中附了如其女儿调到外地工作该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甲虽与乙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不愿使该合同立即生效,而是待合同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即他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的事实发生时,该合同才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一般说来,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是有时候,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的目的不一定能达到,预想的结果不一定能实现,法律行为的实施可能失去其意义,此时他就可实施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法律行为立即生效,而等到一定条件成就以后,才使其生效。这样就能降低可能形成的风险和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学校应如何降低风险,避免损失,维护权益?

1.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在进行各种活动时,是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其又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学校不仅应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还应掌握民事法律规范,例如本案学校就应熟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从而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明确订约目的,充分认识可能出现的不同预期。目的明确清楚,当事人就能准确地创设其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确定就具有目的性,不会无的放矢。目的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体现,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又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对其行为目的应有不同的预期:即目的能够实现或难以实现。例如上述案例,学校招生也应有不同的预期:实现预定招生计划或者反之。

3.降低风险,避免损失。在熟知法律法规、明确目的和充分认识不同的预期基础上,当事人应充分地利用法律法规的各种规定为当事人的目的服务,选择最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同法规范,达到降低风险、避免损失、维护权益之目的。例如,上述案件中,学校应充分地认识到其招生也有不同的预期,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校就应签订附条件的而不是签字后立即生效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招生人数与预期目标一致)合同就生效,条件不成就时达不到招生预期目标)合同就不生效。这样,学校就可避免损失和风险,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掌握经济活动的主动权。

4.在合同生效之前,可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审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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