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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问题透视

2004-06-08纪瑞朴

中国经济信息 2004年11期
关键词:现金金融机构工作

纪瑞朴

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洗钱犯罪的触角无所不及,手段无所不用。源源不断的黑钱赃款经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清洗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融入并腐蚀健康的国民经济体系。据估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触目惊心,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2%~5%,我国每年也有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渠道,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犯罪活动,金融系统始终处于反洗钱斗争的最前沿。因此,充分发挥金融系统的反洗钱主力军作用,构筑坚实的反洗钱防线,显得至关重要。

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纷纷成立反洗钱体系,希冀从经济源头上打击恐怖主义。我国也不例外,而且反映十分迅速。200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一个反洗钱领导小组;2002年4月,公安部在经济犯罪侦察局内部专门设立了洗钱犯罪侦察处;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挂牌,并成立了由有关司局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指导反洗钱工作,这一阵容构成了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组织机构的框架,标志着中国正式拉开了反洗钱大战的帷幕;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法”)等三项法规,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和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反洗钱工作全面启动。但是,我国反洗钱工作毕竟处于起步阶段,基层金融机构在工作开展中仍然面临一些法律、技术、机制、管理方面的难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反洗钱与商业银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相悖,导致银行反洗钱的积极性不高

首先,反洗钱体系的建立需要商业银行投入较大的成本,但并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与银行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悖,从而使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缺乏动力。其次,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强化反洗钱可能造成市场、客户和存款的流失,导致部分基层商业银行一叶障目,过分注重反洗钱给银行经营及个体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故意放松对反洗钱规定的执行。三是责权利不统一。反洗钱不仅会增加一线员工的工作量,而且若对洗钱行为判断不准,工作人员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工作压力加大。但是目前的有关制度对反洗钱工作有成效的商业银行及其员工的奖励问题却无任何规定,银行担心干得越多,成本越高,甚至对反洗钱工作产生抵触情绪。

(二)反洗钱监管技术落后,影响了反洗钱工作质量

首先,作为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主要依靠临柜人员的主观分析和判断,在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交易资金流量大、流速快、类别繁杂的情况下,难以严格按照“一规两法”中列举的数十项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进行甄别筛选,错报、漏报现象在所难免。其次,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登记、统计、汇总、报送主要依靠纸质材料,传递速度慢,数据准确性差,降低了反洗钱的有效性。三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执法检查,主要依靠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不足,无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监控。

(三)反洗钱合作机制运行跛脚,对洗钱活动的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反洗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金融机构虽处于核心地位,但若无司法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多家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将难以奏效。但从实际情况看,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协调机制十分缺乏,金融机构与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在反洗钱层面上的沟通、协调、配合的合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即使在金融系统内部,由于各部门的利益驱动、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之间反洗钱的协调、互动关系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金融机构内部衔接机制不畅,反洗钱体系亟待完善

首先,反洗钱内控制度较为欠缺,使反洗钱工作失去了操作规范。其次,反洗钱报表统计手工操作,与银行业务操作、会计处理相分离,使反洗钱统计人员缺乏对客户背景和可疑支付交易背景的了解,信息采集难度加大,情报交流渠道不畅。三是银行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反洗钱专业技能参差不齐,对相关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理解不透,报告的流转程序不清,成为反洗钱工作的瓶颈制约。

(五)会计核算体系和模式的变革,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随着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金融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和核算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存通兑、数据集中、网上支付等早已不是什么新名词,传统的手工操作的会计时代早已成为历史。目前,金融业通过网络通信和计算机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实现会计业务处理的数据集中、账户集中和事后监督集中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在实行票据截留,只需确认电子信息就可轻松完成账务核算的情况下,即使是银行一线人员所掌握的支付交易信息也十分有限,根本无法对每笔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和判断,很容易给洗钱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六)反洗钱法规的效力不高,且与有关法律相冲突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为存款人保密,对个人储蓄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且反洗钱规定中的某些条款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密原则相冲突,势必会妨碍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反洗钱专业人才奇缺,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界定困难

目前,针对洗钱犯罪借助各类支付工具,在异地异行甚至境内外频繁进行资金运作、专业化程度很强的犯罪活动,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对洗钱犯罪案例接触得很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因为难以界定而作罢,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加强反洗钱工作策略的选择

(一)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反洗钱提供制度保障

反洗钱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反洗钱法律,如美国《反洗钱法》、日本《反洗钱法》、瑞士《反洗钱诈骗法》等。虽然今年初人民银行出台了“一规两法”,但这只是部门规章,只对银行系统有约束力,调整范围具有局限性。所以应结合我国实际,对《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条文予以整合,扩充内容,拟定专门的《反洗钱法》。这部法律应明确我国反洗钱的定义,确立国家反洗钱机关及其地位、任务、职能配置,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金融机构存款保密设限等问题。以便形成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刑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补充的多层次、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法规体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操作细则,对具体的条款尽可能细化,以利于基层金融机构在执行法规过程中能准确把握政策尺度,提高工作质量。要完善反洗钱的组织体系,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细分,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优势。要整合内部规章和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反洗钱工作要与存款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大额现金管理、支付结算管理、信贷登记咨询管理以及外汇账户管理、外债登记、进出口外汇核销等紧密结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部门联动机制。要引入利益机制,改变目前反洗钱的成本和收益失衡的现状,充分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要对反洗钱卓有成效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部门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商业银行内部对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有功的个人也要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构筑切实有效的社会协调机制,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打击洗钱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是社会各部门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在此项工作中,社会各部门都应依据各自的职责而有所为。人民银行应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情况,监测分析交易报告,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洗钱案件;工商机关应审查公司注册申请,杜绝洗钱者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转移黑钱;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并从中发现违法资金的流向等;司法部门应加强立案、侦察和审判工作,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等。

要尽快建立社会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协调和沟通机制,比如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该会议应由金融、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司法等部门负责人定期参加,统一协调、讨论、研究和制定反洗钱的战略和政策,磋商有关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部门分工合作的反洗钱机制。

(四)加快开发信息智能化监测软件,提升反洗钱技术条件

人民银行应加快本外币收付系统建设,统一银行本外币账户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开发信息智能化监测软件,与银行业务系统链接,建立银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监控平台,以提高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同时还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银行系统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利用计算机技术,与全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该中心的职能是分析、研究和整理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利用计算机系统找出任何看似毫无联系的工商企业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内在联系或洗钱线索,对有犯罪嫌疑的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该中心应设在负有反洗钱组织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

(五)改革现金管理制度,堵塞利用现金洗钱的通道

一般来讲,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其初始形态往往表现为现金,犯罪分子洗钱的目的就是对其非法获得的现金来源进行掩饰或隐瞒,因此遏制洗钱的关键在于切断违法犯罪分子获得现金来源的通道,规范现金管理,尽量不用现金或者少用现金。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已实施10年有余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将自然人纳入现金管理的范畴,将非银行系统流转的现金纳入现金管理范围。加强存取现金的管理,鼓励单位和自然人通过转账结算方式支付交易款项。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从账户提取现金收费制度,包括大额现金提取收费和预约制度。通过以上现金管理改革,规范单位和自然人现金收支、存取行为,在保证合理的现金需要的基础上,限制或控制不合理的现金使用,防止利用现金从事洗钱活动的发生。

(六)加强反洗钱培训,切实提高银行员工反洗钱的自觉性和业务水平

为做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必须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特别是要使重点岗位的业务人员具有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和熟练的反洗钱技能。员工要真正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遇情处理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办法。切实有效地防范洗钱犯罪在银行发生,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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