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良心·气节
2004-04-27郭柏春
人民教育 2004年21期
郭柏春
教师道德应基于何处?
一是基于耻感。
一个教师,无论教书,还是育人,教师道德的确立是基于耻感的。一个教师在道德意识中必须要树立一种观念:若自己的言行违背教师的职业责任和义务,则引起羞辱惭愧之情,从心从耳,耳闻过而心愧。一定要对自己违背职业良心的意识或行为产生不体面、不光彩的心理,要由周围人的责备而产生自责心理,这是教师之所以为教师而必须具有的最起码的耻感。耻感不存,责任感何来?教师道德何存?
知耻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重要的规范之一,为人师表是教师传统道德重要的规范之一,而教师道德又是基于耻感的,耻感积淀与整合教师道德。在中国古代的道德操守中,廉耻历来被视为“立人之大节耻之一字,乃人生第一要事”。(石成金《传家宝》)教师道德的确立,必须是在耻感的基础上才能萌动、产生、发展和完善。因此,建立耻感观念,对于教师切实履行道德义务、树立职业道德具有普遍的、实际的意义。
二是基于良心。
耻感的确立积淀良心,良心整合教师道德。教师的职业良心,在教师的内心深处,应是以自律准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道德践行的自觉性和道德的自制能力。教师的职业良心,就是守仁义、行忠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教师长养良心,磨练道德自制能力,是教师道德建设的内在基础。因为良知,是一个教师做人的基本心态和最基础的职业操守。没有良知,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完整的人,更何况做一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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