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达赖喇嘛的“大西藏”
2004-02-16本刊评论员
中国西藏 2004年1期
本刊评论员
达赖喇嘛在其“中间道路”的主张中,有一个大“西藏”的行政区划概念。这就是在其达兰萨拉所谓“西藏流亡政府”的大厅正中,悬挂的大幅“西藏版图”所标识的“西藏”,这个“西藏”包括现在的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全部地区,新疆的五分之一地区,甘肃的三分之二地区,四川的三分之二地区,云南的一半,面积达240万平方公里,约占目前中国总面积的四分之一。达赖喇嘛要求在这一地理范围内,实行高度自治,并将此作为与中央政府对话的先决条件。我们认为,这种主张,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中国的现状,更不符合藏族广大人民的利益。
提出一个行政区划,总要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历史上从来不存在这样一个“大西藏”的行政区划。
在吐蕃政权之前,无论是西藏还是西藏以外地区,各部族都还没有融合成藏族,许多地方还没有行政区划,所谓“大西藏”无从谈起。
公元八世纪鼎盛时期的吐蕃王朝,曾一度依靠武力将自己的势力范围扩张到青藏高原及其边缘大部分地区,其辖区与240万平方公里的范围相近。但当时除吐蕃本土(即今西藏)以外的广大属区,仍居住着众多的其他民族和部落,既不是西藏宗教和文化的范围,也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
吐蕃王朝崩溃后,吐蕃占领的本土以外的地区纷纷弃蕃归唐或自立。自此以后,各民族文化相互融合,西藏以外的民族区域逐步形成。
元朝时期,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王朝的行政管辖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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