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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化妆品法规

2003-04-29姜宜凡

中国化妆品 2003年2期

美国的化妆品公司开拓国际市场,一般首先会考虑他们的北方邻国加拿大。加拿大的化妆品法规与美国的不同,这常使美国企业铩羽而归。

1998年1月28日,加拿大卫生部保健局(HealthProtectionBranchofHealthCanada)把它的化妆品计划部转移到环境卫生署产品安全局(ProductSafetyBureauoftheEnvironmentalHealthDirectorate)。从化妆品法规的目标也就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来看,这一变动非常有意义。

定义

加拿大把化妆品定义为这样一种产品,它“包括为用于清洁、改善或改变面部外观、皮肤、头发或牙齿而制造、销售或提供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并且包括除臭剂和香精”。

药物定义为包括:

……为下列用途制造、销售或提供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

1.诊断、治疗、缓解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的疾病、紊乱、异常身体状态或其症候;

2.恢复、纠正或修改人或动物的器官功能;

3.食品制造、准备或保存场所的消毒。

是化妆品还是药物?

在化妆品和药物的明确区别方面,加拿大走在美国前面,在对化妆品功能宣传的管理方面尤其如此。最近加拿大卫生部(监管化妆品和药物的政府机构)澄清了它对“抗老化”、“抗氧化”和“自由基”等宣传用语的立场。根据加拿大的《食品及药物法》(1985年)及其2000年的增补《化妆品标签和标签诉求导则》,所有这些都属于药物的宣传用语。

在2001年3月31日之前,要求各公司停止宣传“抗老化”,除非到治疗产品计划部(TherapeuticProductsProgramme)申请药物批号(称作DIN)。防止“自由基”产生和“抗氧化”也被认为是药物宣传,除非注明:“清除自由基”和“抗氧化”是为了提高产品的稳定性,而不是用来保护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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