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2000-04-29劳凯声
人民教育 2000年10期
劳凯声
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侵害事故,是学校在自己办学活动中不能回避的一个事实,是产生学校法律纠纷的一个方面,并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的一个大问题。许多学校因此做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给教育活动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由于学校事故的发生原因极其复杂,因此再有经验的教师,也难以保证完全杜绝发生学校事故。而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提高安垒意识,防患于未然,尽量把学校事故的苗子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一旦发生了学校事故,则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地加以处理,以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
一、学校事故与侵权行为
学校事故由于涉及到的是学生人身权的侵害,主要适用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与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需要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进行讨论。
学校事故的产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当事人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就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另一类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侵害后果的事件。与意外事故不同的,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必要条件。所谓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公民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有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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