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权、知情权,还有“新基金”使命
2000-02-10
财经 2000年11期
在10月份的中国财经界,众说纷纭、而且持续至今仍为舆论重大热点的事件,竟是本刊10月号的封面文章《基金黑幕》。这是笔者事前不曾逆料的。由于各种议论中屡屡议及《财经》该不该刊登这样的报道,事涉公众有没有权利知道已经被某项研究证明的事实,就有一些看法需要谈一谈。
这牵涉到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亦即在金融市场上媒体的批评权和公众的知情权究竟应当被置于何种地位。
一种相当普遍的、似乎也算“善意”的看法认为,报道披露的事实在业内当然存在,“黑幕”比起真实情况还不算很黑,但中国的市场现实只能如此,《财经》硬将之揭出来又有什么用呢?而且,基金毕竟是市场上的新生力量,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有诸多进步意义,其纵使有缺点也是“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至多不过是“三七开”,为什么发表这样的报道使之“信誉扫地”呢?
还有一种看法与上述有相似之处,但更尖锐更决绝,是坚定地认为基金业成就昭然、不容否定亦不容“误导”的。由此推理,《财经》的报道自然就是恶意之至了。
这样的说法乍听来相当铿锵,因为其立论的基础都是在谈基金于中国证券业健康成长之大局。但认真推想,却又发现并不很通顺。比如,基金业的出现和发展固然是很了不起的事情,就像证券市场本身的存在和发展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但有什么理由认为,媒体之于市场的批评权、公众之于市场的知情权就是相对次要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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