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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权、知情权,还有“新基金”使命

2000-02-10

财经 2000年11期
关键词:公开性黑幕大道理

在10月份的中国财经界,众说纷纭、而且持续至今仍为舆论重大热点的事件,竟是本刊10月号的封面文章《基金黑幕》。这是笔者事前不曾逆料的。由于各种议论中屡屡议及《财经》该不该刊登这样的报道,事涉公众有没有权利知道已经被某项研究证明的事实,就有一些看法需要谈一谈。

这牵涉到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亦即在金融市场上媒体的批评权和公众的知情权究竟应当被置于何种地位。

一种相当普遍的、似乎也算“善意”的看法认为,报道披露的事实在业内当然存在,“黑幕”比起真实情况还不算很黑,但中国的市场现实只能如此,《财经》硬将之揭出来又有什么用呢?而且,基金毕竟是市场上的新生力量,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有诸多进步意义,其纵使有缺点也是“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至多不过是“三七开”,为什么发表这样的报道使之“信誉扫地”呢?

还有一种看法与上述有相似之处,但更尖锐更决绝,是坚定地认为基金业成就昭然、不容否定亦不容“误导”的。由此推理,《财经》的报道自然就是恶意之至了。

这样的说法乍听来相当铿锵,因为其立论的基础都是在谈基金于中国证券业健康成长之大局。但认真推想,却又发现并不很通顺。比如,基金业的出现和发展固然是很了不起的事情,就像证券市场本身的存在和发展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但有什么理由认为,媒体之于市场的批评权、公众之于市场的知情权就是相对次要的事情呢?而且,就算已揭示的黑幕还不算很黑,或按另一种极端的说法,基金业成就昭然,为什么媒体就不能让公众得知一份研究报告所披露的、或许让人不愉快的重大事实呢?——重复一遍,这份报告出自专业人员之手,其内容是对22家新基金在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行为半年跟踪研究的定量分析。

----人们常说,世界上有大道理也有小道理,大道理可以管住小道理。这可能就是《财经》有关基金的报道刊出后,一些反对的看法大言炎炎,拼命想讲出一些大道理的原因。其实,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任何道理都不可能凌驾于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之上,而在三“公”之中,“公开”居于首位。由于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公开性的实现即使在成熟市场环境中也相当困难。因此,公开性这一最基本的原则,本是不可动摇的。媒体的批评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公开性的保证,其重要地位必然地优于市场上某一利益集团自赋或他赋的“历史使命”。如果一定要援引国际惯例或“公理”,这才是无可置疑的公理。

----今年是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十周年,《财经》已经陆续刊登了一批第一代证券人回首当年的文章。从这些第一手的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深刻地体会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创业艰辛,也可以进一步理解这个新生市场上种种缺陷很难以避免。然而,十年的里程并不算短暂,在急速转型的中国尤其如此。如果说十年来的市场成长本来就伴随着媒体监督的强化过程,那么在市场已经相对成熟的今天,就更没有理由对于媒体的批评权提出任何质疑。

----读10月中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接受三大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实录,注意到周主席站在监管层的角度,也在进行各种比较。周主席认为监管层对于融资者和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更为重要;对于大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更为重要。基于此,周主席再次强调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无论如何,管理层这种鲜明的看法对于媒体行使自身的批评权、维护公众的知情权,是一种很大的支持。可以想知,《财经》的《基金黑幕》其实只是走出了必要的一步。在未来的日子里,随着市场的成长与成熟,中国的证券记者们在新闻监督方面定会有更多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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