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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的痛苦

1994-07-15苏东斌

读书 1994年1期
关键词:所有制资本主义财产

苏东斌

近十多年来,每次踏进史家胡同去拜访于光远先生,几乎总是要首先倾听他滔滔不绝地讲演着自己最近又在研究着什么,对马克思的什么提法有什么新的认识等等。诸如,“社会共产主义是原始共产主义的对称”,“社会的社会主义是共产的社会主义更高阶段”……这其间,又几乎使你插不上话,逼得你又不得不跟着他一起去追寻与体味。常常是在差不多上了这样一堂课后,才能再来问你到达的目的与要求。面对这位年近八十老人的这种风格,使你不得不承认,如他自己印制的图章中借用来的一句话所描绘的那样“是一位死不改悔的马克思主义者”。

我看得出,他的精神有时充满了痛苦,但那是一种智慧的痛苦。这一方面来自他本人对崭新学术领域探索的艰难过程,另一方面又来自学术与政治或其它的争鸣和抗进。

读他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首先反映的当然也就是他在理论风云中的苦难历程。近十年来,他发起了对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讨论、对按劳分配的研究,对生产力经济学的创立、对个人所有制的肯定、对市场经济主体论的确认……足以证明他正是以经济学大家的姿态,面对一个“大视野”去创造一些“大概念”。

以“社会所有制”这一概念为例。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到底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

光远先生认为,“社会共产主义”的基本含义是:这种共产主义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其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社会所有制”。在这种共产主义社会中,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显然,光远先生是把“社会共产主义”当做一种社会制度,一个历史阶段来研究了,于是,“社会所有制”也构成了这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

我以为,在这里,他抓住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三个论点:

第一、反复考证“社会所有制”概念的来源。

他查阅了《资本论》、《反杜林论》的德文原本、英译本、俄译本,清楚了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这两个词在使用时是有严格区分的。凡是在讲“一般”,在讲原始社会的所有制时,在讲共产主义社会是古代原始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时,都用“公有制”来说明,而在讲生产社会化了的私有制后的共产主义社会时,都用“社会所有制”来说明。我国在翻译他们的著作时,对这两个词都译成“公有制”,并未加以区别,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本人则是严格加以区别的。

第二、特别强调“社会所有制”概念的特点。

因为马克思的结论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就是承认个人对财产有了所有权。

第三、高度重视“社会所有制”概念的形式。

因为马克思指出,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浸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企业。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一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近百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股份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典型企业制度形式了。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劳动者已经不再是“无产者”了,而是本来意义上的“有产者”、“资产者”了,否则,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人地位就被架空,也无法说明谁是社会财产的真正主人,社会主义革命也就失去了胜利的标志了,所以,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正是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劳者有其股”。

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并未沿着这一理论思路走下去。

第一、重建在社会所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应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属于整个社会占有,而每个公民都等量平均所有的公共财产,如公园、公路等社会财产。其二是属于共同体中每个成员不等量的财产,如股份公司中张三股份和李四股份。其三是游离于社会所有制之外的私人所有,如我们常说的私有经济制度。显然马克思没有提及第三种状态的个人所有制,甚至认为它是完全应该被消灭的对象。

第二、在未来社会流通中,既然承认了个人所有制,那么交换的内容就不仅有劳动量,而且还会有资本量。但由于在第一种状态下的财产关系是等量的,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交换的计算了。显然马克思忽略了第二种形态的个人所有制也需要进行资本交换的计算了。

第三、马克思忽视了个人所有权实现的部分内容。他认为这种个人所有权仅仅在第一种状态下才有实现的方式,即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会公共福利按需分配,另一方面主要则可以通过按劳分配去实现。从而否定了第二种、第三种财产状态也需要实现其所有权,即还要实行按资分配的必要性。

第四、只要进行劳动产品的交换、又要承认不同的个人所有权存在,就必然要把交换的内容还原于抽象劳动——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价值——价格。这就是说,在社会所有制的表层关系下仍然是一种最终归属个人的个人所有制,那么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即收益权和买卖权,也就顺理成章还要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马克思在这里的失误不仅在于它忽略了个人所有制实现的另外两项内容,而且也否认了商品货币关系仍然是实现个人所有制的唯一形式。

当然,在这时,光远先生总是提醒大家注意,不要苛求于作为科学家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因为,第一,早在一八九一年,根据当时股份公司的发展情况,恩格斯就说,资本主义的私人生产“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例外了”。我理解,就是私有经济即使在那时已经不占统治地位,不是典型形式了,更何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更不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了;第二,马克思为了避免陷入空想,总是对未来只做“一般”的预测,不做细节说明,既然私有经济不占主要地位,也就可以抽象不计了。那么,他又是如何研究社会所有制的运行规则呢?他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上有一个三个发展阶段的认识过程。首先是“排斥论”,其次是“结合论”,最后是“主体论”,认为两者不再是两种东西相并列,社会主义经济的有计划发展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计划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有计划发展的主体。在此他断言,股份制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所有制形式。

自然,这里就发生了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市场经济到底需不需要有一个经济基础问题?

显然,计划经济体制的实现是建立在经济国有化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对待国有企业,各级政府才有权下达指令性指标。

市场经济要求由市场价格来配置资源,而价格不过是不同所有权的交换条件。所以,商品交换,一定要发生不同的所有制关系之间,就是说,“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只靠采取市场经济的运行方法、种种手段,如使用税率、利率、价格等进行经济调节,那么,最多只不过是模拟市场经济,不可能真正进入市场运行。

无论是从历史上还是从逻辑上看,都证明了马克思创始人关于同一所有制下不可能有商品经济结论的正确性,在同一所有制内部不需要进行等价交换。因为:

第一,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第一种形态的全民等量所有的社会财产不需要进行交换价值的计算。而一旦发生交换世界上国有企业大体都亏损就是一个明证。人们在家庭内部为什么吃饭不要钱?就是因为都同属于一个所有者,不需要核算与交换,只需要按需分配、需要吃多少就吃多少。马克思的商品、货币、市场关系就是只能建立在不同所有制基础上的。

第二,私有制(指第三种状态的个人财产),与现代市场经济在总体上也不能完全结合,虽然它有一定的适应性,但毕竟要产生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从而会引起社会动乱,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这也是他论证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被社会主义所取代的原因之一。所以国有经济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结论并不能导致经济完全私有化过程历史趋势。连资本主义在当代都把私有经济看成一种例外,那么社会主义就更不会去发展全部私有化方向了。

第三,应当注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一句话,即如果资产阶级不对他的全部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进行根本的革命性改造,那么他一天也维持不下去了。到底是什么使资本主义的丧钟尚未敲响,使资本主义制度从总体来讲不仅没有灭亡,而且还有巨大发展呢?就是因为当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尤其是所有制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明显标志就是股份制取代了纯粹的私有制。从而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弱化与缓解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从这个意义讲,是股份制挽救了古典资本主义。

第四,只有第二种财产状态才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典型形式。股份经济是一种非私有经济、是合作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共有制经济,是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具体形式。正是这种形式要求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保了社会所有制中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所以才能进入市场,才是真正的商品经济。面对中国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近三分之二亏损的状况,只有采取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公司制,才会在产权与经营两个机制而不是一个机制上得到根本性的改革。由于股份制能够把财产的公有制的理想形式——社会所有制与商品生产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相结合起来,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股份制肯定会挽救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

两种社会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趋同形势更加说明股份制是人类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现代化的产物。

这里的结论是:必须塑造起市场经济的基础与主体,即建立等价交换、自负盈亏的企业来。国有经济只能“国负盈亏”,所谓“国有民营”,无论是租赁制,还是承包制,都解决不了资产亏损这个问题,“国有民营”决不是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只有改革国有制本身,把它变成混合经济才行。如果把国有制分解为条条块块再加上不同的国有企业组成的百分之百的国家股的股份制也不行,因为只有“分散而明确”的所有权才能建立起自负盈亏的约束,只有当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经理)两种身份有不同的经济目标时(一个追求资本升值,一个追求收入增加)不再同时是国家雇员时,才能形成相互监督约束机制。

总之,在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中,只搞经营机制,运行机制不行,必须同时搞产权机制,所有制关系的改革。

那么,对于那种不占统治地位,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的第三种个人所有制状态,即被称为“一种例外”的私有经济存在的根据到底又是什么呢?本书作者特别重视毛泽东的一段话,即一九五六年初讲的,只要社会有需要,可以开私营大厂,华侨投资一百年不没收,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些资本主义。

那么,私有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到底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只能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需求去探索。首先,如果我们承认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发展最基本动力,如果我们承认对生活资料的占有是这种利益实现的标志,那么就应当承认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正是获得生活资料的手段之一。可以断言,人类社会第一人权就是经济生存发展权,而第一经济权就是财产权,第一财产权又是投资权。所以,从主观上讲,发展私有经济是个人的经济需要,因为人类社会都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所以完全消灭了私有经济,也就消灭了人类本身。其次,由于社会需求的丰富性、变化性,私有经济、小规模经济,只要销售社会化,也就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全世界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一家小厂的商品甚至可以打入全世界就是一个明证。社会化大生产流通过程和经济国有化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从客观上讲,发展私有经济也是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要求。

至于伦理学上讲的“剥削”,只能理解为“超经济掠夺”,而不应是“资本收益”,否则为什么人们在接收储蓄利息,股份分红时丝毫没有剥削别人的感觉呢!“劳动价值论”是讲价值的创造必须通过劳动,而不能否定“价值共创说”本身,如果投资没有收益,谁还去积累呢?

当然纯粹私有经济是与社会化大生产有深刻矛盾的,其一是资本规模狭小,其二是经营素质局限。所以它不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形式。

我们以为,这里有一个三部曲。一九八四年,“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确立,标志着承认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从而承认了除按劳分配以外的按资分配,这样就在实际上否定了只有按劳分配一种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的说法;一九九二年小平的南巡讲话,在实际上又否定了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的说法;一九九三年,中国的改革家们所倡导的对国有制改革,就在实际上否定了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唯一基础特征的说法,因为不仅古今中外都有大量的公有制与国有制,而且几乎国有经济没有几家办得盈利。国有经济迟早要退出商品竞争领域而走向非盈利的公益事业。

我们引申出这些理论问题,是为了说明:仅从社会共产主义的“社会所有制”这一概念艰辛探索过程中,就可以看出改革的拓荒者是怎样在马克思所开辟的土地上向前耕耘。我们确信,这既是生命的记录,又是终极关怀。在这里,既有智慧痛苦折磨,又有智慧结晶的欢悦。这当然也足以反映出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性格与命运。

(《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于光远著,人民出版社版,卷一3.85元,卷二4.25元,卷三6.25元,卷四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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