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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庙堂设计

2024-01-16李媛

古代文明 2024年1期
关键词:明代

李媛

关键词:公共典礼;明代;庙堂设计

秦汉时期以周礼为基础构建起本朝礼仪制度,国家礼制以恢复朝仪秩序、正君臣之位为首要目标,以重建婚姻之礼、乡饮之礼、丧祭之礼、朝觐之礼为主要内容,安上治民,移风易俗。但大一统王朝礼制体系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西晋时期官方颁布的以“五礼”为核心的国家礼典,直到唐宋时期才以更为体系化的面貌,即趋于完备的五礼形态进一步整合与确认,并落实于具体实践层面。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礼制体系以国家礼典的形式最终确立。然元朝进于中原,五礼“皆以国俗行之”,朝会燕享之礼,亦多从本俗。因此,明朝建立后,对国家礼制的建构实有回归儒家本位意识形态的考量,从朝堂仪制到士庶之礼,皆有所制定,蔚为完备。与此同时,宋代以降,礼制下移,其最主要的标志在于士人之礼的庶民化,以及国家礼制对民间士庶礼仪的规范与普及。国家礼制向地方社会的下移或推进过程具有长期性,如果说这一过程从唐宋时期开始渐成趋势,那么它的典型和完备时期即在明朝。

前贤有关明代礼制的研究也大致循着国家礼制的完善与地方礼制的普及这两条脉络展开,在有关明代礼制的研究中,前贤多循上述礼制发展的两条脉络,对礼制、礼典、礼仪、礼学、礼俗等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就地方礼制来说,凡是行之于地方社会的礼仪制度皆可归入此类,但若从表现形式、仪式主体以及礼仪功能等角度仔细区分则可以看到,在地方公共领域内举行的典礼仪式,与庶民之礼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它既没有展演于庙堂之上,也没有行之于家门之内,而是广泛发生于地方社会的公共空间;仪式的主导者和执行者不是包含皇室在内的贵族与庙堂之上的朝臣,也非普通庶民,而是以地方官员与士绅耆老等为中心的地方公共权力的实际掌握者。这类仪式是不同于庙堂典礼与庶民礼仪的地方社会公共典礼。因为发生于地方社会,这类礼仪常常被作为地方礼制的一部分,以往学者或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加以研究,或以个案的方式考察某一类礼典的实施情况(如乡饮酒礼等),而鲜少从区别于士庶礼仪的角度,单独考察公共典礼之于地方社会的独特意义。

一、地方公共典礼的界定何以成为可能?

明代地方社会的公共典礼,或称公共礼仪,简言之指的是明朝在各府州县乡、都司卫所等地方的公共领域内公开举行的由地方政府官员主导、官民参与的仪式活动。主导这些仪式的核心人员为地方有司、致仕官员、地方耆老、学校生员等,还有相关执事人员。将地方公共典礼作为一种有别于庙堂礼典与士庶之礼的活动来理解,何以是可能且有意义的?

地方公共典礼的界定涉及礼制的层级问题,这在礼制下移以后成为国家礼制建设的重要关照。首先来看反映明代礼制内容最重要的礼典《明集礼》是如何呈现礼制的层级结构的。按照“义类相从”的原则,《明集礼》将各种礼仪中最重要的内容整理为吉、凶、军、宾、嘉共5类,首重吉礼。《明集礼》内容与分类体现出以庙堂礼制为核心的特点。“吉礼者,首之以祀典以及朝会等类;凶礼也,丧葬之类;军也、宾也、嘉也,各寓以戎事、朝聘、婚姻等类。莫不详备。”5类礼仪的安排皆围绕国家大政、朝堂运行、皇室贵族而展开,以国家公共事务所涉礼仪制度为优先,次及皇家礼仪,庙堂典礼占据整体内容的绝对份额,凸显了《明集礼》国家礼典的性质。国家礼典的这种性质决定了明代地方公共典礼无法被大量纳入其中。

具体到每一种礼制之下,既有交叉,亦有隆殺。若以事论礼,则各类礼制的交叉并不鲜见。礼仪等级之隆杀涉及庙堂典礼与地方典礼的差异,即虽然以庙堂礼制为核心,但若地方也有相应礼仪则先记载庙堂之礼,然后记录王国之礼、地方有司之礼,最后为庶民之礼。比如祭祀社稷,除了分类述及坛壝、祭器、祭物、祭服、祭舞、职掌人员之外,祭祀仪注先载太社稷,后述遣官祭祀礼,此为朝廷礼仪;然后记载王国祭祀社稷礼仪;最后记载郡县里社祭祀社稷仪式,以体现礼制的层级结构。总体来看,《明集礼》中的记载仍然秉持以庙堂礼制为核心的宗旨,而于地方典礼措意不多。可见,地方典礼虽已被纳入到国家典礼之中,但是基于其以庙堂典礼为核心的取向,且囿于国家典礼“义类相从”的编纂原则,地方典礼无法成为独立的存在,只能成为庙堂典礼的附属和延伸。国家礼典对地方典礼的不完整记载,是礼制出于庙堂的必然结果,也映射出地方典礼在国家礼制典籍中的尴尬存在。

但在明人的观念中,对地方礼制的理解则有完全不同的印象。明代大儒丘濬在论述明代的礼仪制度时就曾表述过对礼制层级的认识。他指出,宋元时期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总结前朝礼制蔚为大观,但其分类方式与记载内容却独为王朝之礼,而不设郡国之礼,实为不当。而文献中只注重庙堂礼制演变的记载,恰恰是周代以来“礼不下庶人”观念在现实中的反映:朝廷礼典不断完备,而地方礼制的实践既缺乏普遍性,也难以系统体现于国家典制之中。正如清代经学家皮锡瑞指出的,“后世于王朝之礼,考订颇详,民间通行之礼,颁行反略。”所以丘濬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考历代之礼制,惟有王朝之礼,所谓郡邑之礼,泯如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代礼制运行的实际状况。随着唐宋以后礼制的不断下移,以上情况在明代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丘濬认为,明代礼制的层级关系颇为完备。他将明代礼制分为王朝之礼、郡国之礼、家乡之礼3个不同的层次来介绍。具体而言,王朝之礼包括朝会礼、朝贺礼、燕飨礼、宴会礼、巡守礼、大射礼、田猎礼、进历礼、救日礼、进春礼等;郡国之礼主要包括乡饮酒礼、射礼、出使及迎接诏敕礼、迎春礼(鞭春)、遥贺礼等;涉及百姓日用的冠婚丧祭、宗族之礼则被列为家乡之礼。

其实,马端临和丘濬所指的郡国之礼在明代以前并非完全不存,有些礼仪在地方社会甚至已经比较普及,比如乡饮酒礼、孔庙释奠礼等。但总体来说,典礼仪式的举行仍然呈现出零散、单一和断续的状态,故马氏的划分其实反映的是明以前地方礼制发展不甚完备的实际情况。而丘濬对“郡国之礼”的介绍虽并未包含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全部内容,但独为“郡国之礼”,足见其认识到地方公共典礼不同于庙堂礼仪和庶民礼仪的独特性质。

丘濬的理解颇具代表性,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地方社会礼制运行的实际状况。明代地方公共典礼在国家礼典中体现出的次要地位和支离破碎,与其在地方社会公共生活的广泛存在并行不悖。在明代两京十三司下辖的各府州县及都司卫所(尤其是实土卫所)中,地方公共典礼的举行是各级地方官员临民之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内地府州县为例:知府掌一府之政,其事涉礼仪者主要有“凡朝贺、吊祭,视布政使司,直隶府得专达。凡诏赦、例令、勘札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知县掌一县之政,除了攒造黄册、催征赋役、请求蠲减岁歉这些最主要的民生事务以外,“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正如各府县官箴书中对知府、知县所应承担礼仪职掌所特别强调的:“各府……循典祇祀,以为民福;礼贤尚德,以励民俗;奉法循理,为下表仪……”,“各县……有礼有仪,善俗用兴,致恭神祀……”

在南北两直隶所辖二十二府中,顺天府与应天府因地处辇毂,故称京府,礼仪职责最为特殊。王天有先生曾指出作为京府的顺天、应天二府,以及在两府直接管辖下的宛平、大兴,上元、江宁诸县与其他内地府州县的主要区别,其中之一就是职事较外地府州县繁杂,体现在公共典礼仪式上即京府官员不仅要完成地方礼仪活动,有时还需要参与国家典礼:如明初先农坛祭祀即遣应天府官致祭,永乐以后遣顺天府官致祭。遇登极等行耕籍田礼的仪式中,顺天府官员、耆老也会参与其中。史载:

府尹掌京府之政令。宣化和人,劝农问俗,均贡赋,节征徭,谨祭祀,阅实户口,纠合豪强,隐恤穷困,疏理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岁立春,迎春、进春,祭先农之神。月朔望,早朝,奏老人坊厢听宣谕。孟春、孟冬,率其僚属行乡饮酒礼……若天子耕藉,行三推礼,则奉青箱播种于后。礼毕,率庶人终亩。

相较于以知府、知州、知县为首的地方临民之官,各布政使更偏向于沟通中央与地方,与府州县官分别在不同等级层面参与到地方公共典礼仪式中。

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主导人群是地方官,这就决定了此类礼仪举行的形式和目的与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密切相关。这个特性是其区别于庶民礼仪最明显的地方。地方公共事务另一端连接的是地方社会的治理与运行:涉及地方行政层级的设置和职权,人口与赋役的管理,地方财政的收支与运作,学校教育与文化导向,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施行,地方社会的刑狱、治安,地方公共服务与福利等。对于这些内容的研究通常比较关注朝廷是如何规范并落实于地方的,而礼仪作为社会治理的柔性手段常常被忽略。地方社会的礼制作用往往以礼教的方式被认识,无论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礼制,还是流行于民间的礼俗,儒家提倡的“礼”能够被后世历代所遵奉,皆与其旨在正名分、别尊卑、感鬼神、行教化的宗旨密切相关。与礼仪教化强调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同,地方公共典礼以仪式展演的方式,含蓄而间接地传达许可与禁忌,于润物无声中指向地方社会秩序的建构。

明代地方的公共典礼虽然实行于地方,但背后无不体现朝廷的权威。庙堂礼仪下移至地方,成为地方公共典礼的来源之一。朝廷有传制仪、颁诏敕仪式,地方则有朝廷遣使各处开读诏敕典礼;朝廷有进春仪,地方则有进春鞭春仪;朝廷有正旦冬至百官朝贺仪、万寿圣节百官朝贺仪、中宫千秋节命妇朝贺仪,地方则有正旦冬至万寿圣节朝贺仪;朝廷有进表笺仪,地方也要在重要节日进贺表笺;朝廷有日月救护仪式,地方府州县与卫所也有日月食救护仪;朝廷有太学释奠、释菜与行香礼,地方则有各儒学释奠、释菜及庙学行香礼;朝廷有大射礼,地方有乡射礼;朝廷有各类中央层级的祭祀活动,地方则有各级府州县坛庙祭祀,不一而足。

庙堂礼制的下移只是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形成路径之一。作为一种不同于庙堂礼仪与庶民之礼的典礼类型,明代地方社会的公共典礼在国家礼典中的记载并不那么系统,因此需要在界定其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它的形成过程与文本记载,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容。

二、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文本与形成路径

明初制礼作乐涵盖五礼、朝仪、官制、服舍、器用等诸多内容,是朱元璋在以往历代礼乐制度的基础上开局征儒、分曹究讨的结果。以《诸司职掌》《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为代表的洪武礼制奠定了明代礼仪制度的基本雏形。这些以朝廷典制形式出现的礼仪制度中即包含地方公共典礼的许多内容,因此可以说是从庙堂设计的角度对地方典礼做出的规定。

《明集礼》虽然以庙堂典礼为核心,但在五礼分类中仍包含地方有司典礼的一部分内容,主要有吉礼中在地方上举行的祭祀社稷、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天下山川、城隍、祭厉、旗纛、祀典神祇、孔庙,以及嘉礼中的乡饮酒礼、里社饮酒读律仪。这些内容相对于大篇幅的庙堂典礼而言,仍相对有限。并且,由于《明集礼》是规定国家礼仪制度整体面貌的礼制大典,因此比较注重追述各种礼仪制度的渊源,以及在历代的实行情况,对地方典礼的关注明显不足。地方公共典礼在礼制大典中的边缘地位还体现在编排方式上,即除了只行于地方社会的乡饮酒礼与里社饮酒读律仪单独记载以外,其他地方公共典礼皆附于庙堂典礼与王国典礼之下,是各类礼仪中次要记述的内容。《明集礼》的记载方式表明,对地方公共典礼的记载只是出于系统记载礼制内容的目的,而并非将之视为一种单独的礼仪类型。

与《明集礼》注重追述礼制来源与历代具体实行情况不同,一些专门记载明代当朝礼制的礼书,从更为实用性的角度规定了明朝庙堂与地方的礼仪实践。比较重要的是两种在明代长期行用的御制礼书《洪武礼制》和《礼仪定式》。两书记载的明代地方典礼的情况与《明集礼》相比,于祭祀礼仪上有不少交集,而在中央与地方的公署礼仪方面则有所补充。

《洪武礼制》具体成书时间不详,但应为洪武时期颁行。内容包含进贺礼仪、出使礼仪、祭祀礼仪,文武官员服色、阶勋、俸禄等内容。其中涉及地方公共典礼的内容主要有在外衙门进贺礼仪、地方有司迎接出使礼仪,以及社稷、岳鎮海渎、帝王陵寝、旗纛、祭厉等地方祭祀礼仪。《洪武礼制》颁示中外实行经年后,“其间或失之简略,或伤于繁碎,故不能无过不及之差”。故洪武二十年,朱元璋谕礼部尚书李原名:“往者,臣僚尊卑礼仪已尝定议颁降,其中节目有未详尽,宜重加考正,著为定式,申布中外。”在稽考旧制基础上重新颁订的《礼仪定式》共26条,包括朝参、筵宴、出使、官员拜礼、公坐、相遇、仪从、伞盖、冠带、服色、房舍等各类礼仪,涉及地方公共典礼内容的主要为出使礼仪。

在洪武时期颁行的礼制书籍的基础上,鉴于举行具体礼制仪式的需要,嘉靖以后也出现了专门的礼制书籍,其中以《节行事例》较为典型。此书以洪武年间颁行的各类礼书以及永乐以后的各类官民礼制规定为内容,辑录成书,再次申明礼仪制度。《节行事例》中涉及的地方公共典礼的内容较上述洪武时期礼书中的内容更为丰富,包括在外郡县迎接诏敕开读礼仪、千秋节等庆贺仪注、郡县拜庆陈设仪仗文武官班行次图、出使诸司及迎接礼仪、新官到任仪注、释奠仪、祭无祀鬼神、鞭春礼仪、日月蚀仪注、乡饮酒礼律仪等。

以在外郡县迎接朝廷使者出使及诏敕开读礼仪为例,可以看出,《节行事例》较《洪武礼制》中的相关记载更为详细。《洪武礼制》中将使者赍诏书至各处开读列于“出使礼仪”下的一条,以朝廷出使使者为主体,介绍于各处开读诏书仪式:

预期一日,报知本处官司,照依已降仪式迎接行礼。使者到郊外下马,候龙亭到来,亲捧诏书至龙亭中。使者立于龙亭之东,本处官员具服行五拜礼讫,众官前导,使者上马,在龙亭后东边行,至衙门下马,随龙亭后由中门入。至厅上,立于龙亭之东,候众官四拜讫,使者取诏授开读人。开读人跪受,使者复立位所。宣读讫,开读人捧诏授使者,使者复置龙亭中。候众官行礼毕,本处官便服与使者于后厅行礼。使者居东,本处官居西,俱答拜。

此仪注涵盖了从先期告知、郊外迎接,到衙门开读、读后答拜这几个主要环节。而对比后期《节行事例》中有关内容的记载可以看到,不仅记载了洪武二十七年(1394)参酌已著为定制的《洪武礼制》《礼仪定式》内相关条款,将“各项礼仪通类条例,刊印文册,给付行人司,永为定制遵守”的过程。而且,在其后分类开列“开读遣使一条”“奉使王国三条”“奉使诸司一十四条”和“奉使藩国二条”。分类详细,涉及地方开读诏敕的仪式内容明显更为细致而具体。更为不同的是,不同于《洪武礼制》中以出使官员为主体,《节行事例》中又以在外郡县官员为主体视角,单独记载了在外郡县迎接诏敕开读的礼仪。即以地方有司的视角将迎接朝使开读诏敕的相关仪注具体到每一个环节,比如仪仗、鼓乐、官员站位,甚至赞唱内容、朝使答语等,皆有记载。这种变化表明,明后期刊印的礼书更加注重礼仪制度的实际操作,应用性更强。而《节行事例》也确实在明后期成为中央和地方礼制仪式举行过程中参照的常用书籍。

除了专门的礼书以外,在一些官制类书籍中也记载了地方社会举行的重要典礼,以及地方官员在这些仪式中的职责和作用。最为典型的是明初成书的记载明代中央及地方行政区划与各级公署衙门的设置与职官制度的《大明官制》。其中也附有一些地方公共典礼的内容,包括新官到任仪注、鞭春礼仪、有司官下学行香礼仪、迎接诏敕礼仪、祭先师孔子礼仪、乡饮酒礼仪等。该书在嘉靖以后被多次增补,且重新刊刻流布,其中最重要的版本为陶成庆校正,叶时用增补的万历癸丑年(1613)宝善堂刊本,名为《重刻增补京板大明官制大全》(又名《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在重修官制凡例中提到,此书“旧有成书,备载寰宇之内文武诸司衙门官员品秩、道里远迩、编户多寡、到任期限、仪注等项,颇为详悉,薄海内外,一目了然,诚仕宦之要览也……”可见《大明官制》在明初成书后一直被广泛使用。增补版考虑到“岁月经久,兴革殊多”,遂参照《明会典》《一统志》《广舆图》诸书及见行事宜加以增补和订正。而对于附后的“到任、祭丁、鞭春、乡饮等项仪注,皆于政教有裨,仍存于末”。与前述礼制专书中记载的内容相比,除了个别字句有出入,基本相同。这也反映出明代地方公共典礼在国家制度规定中的稳定存在。

由于明代礼制和官制书籍中对地方公共典礼做出了明确规定,地方有司也在政务运作过程中依照规定实际应用,因此各级官员已经谙熟此类有关地方社会公共典礼的规定,并将此作为他们为官为政的重要内容和准则之一。甚至在晚明时期大量形成的阐释和介绍为政经验的官箴书中,也对这些内容有详细的记载和介绍。尽管不同类型的官箴书在明初甚至明朝以前就已经存在,但晚明时期集中大量出现并刊印流行的这些官箴书,仍然反映出此类书籍在当时社会的需求度。在最典型的记载晚明官箴书的《官箴书集成》中,除了对从政经验和公牍文书的介绍与辑录外,还有一类就是介绍地方官礼仪知识的专书。5较典型的有《新官到任仪注》《新官轨范》和《居官必要为政便览》。这几种官箴以官方典制书籍中的规定为基础成书,对地方官员职责、礼仪等内容的介绍比较全面。此外,还有汪天锡的《官箴集要》、吕坤的《新吾吕先生实政录》和吴遵的《初仕录》,也涉及一些地方典礼的内容,多寡不一。官箴书与官方典制的规定相得益彰,再次证明了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实际存在,以及在地方官员职责中的重要位置。

作为地方礼制与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公共典礼的内容在明朝最为完备的官方典制《明会典》中也有相关记载。但限于《明会典》行政大典的性质,对地方公共典礼的记载只能是分别散处于吏部和礼部的相关规定中,不像上述礼书和官制书籍那样集中。由于《明会典》成书过程中纂辑明初诸书,不仅保存了明初制度,又注意其后的因革损益、制度沿革,而成书于明后期的相关书籍也参考了《明会典》中的记载。因此,《明会典》中关于明代地方公共典礼仪式的记载与上述诸书内容大体一致,可以与之相互印证。可以说,作为国家典制的组成部分,地方公共典礼最主要的形成途径就是官方设计。即自上而下,从庙堂到地方,对涉及明朝政务运作的一系列礼仪制度做出系统的规定。这是明代地方公共典礼形成的最重要的路径之一。

这一路径秉承了制礼过程中“礼本于义”和“礼起于义”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一制礼原则,孔子在回答弟子言偃问礼时谈到“礼”与“义”的关系,指出礼义为“人之大端”,所以圣王制礼要合于义。同时,若“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这一主张也成为后世历代帝王制礼作乐过程中,依据本朝实际情况增删先王礼制的重要原则。朱元璋在制定明代太廟礼制的过程中就依据此点指出,“礼顺人情,可以义起。所贵斟酌得宜,随时损益”。对于儒家制礼的这一原则,后人的进一步阐发不仅指出“义”的内涵为人心人情,还体现出“由事而制”的特点,即“礼有常经,义由事制。唯合夫义之宜者,则虽礼之所无,而礼自可以义起”。对于明代地方公共典礼来说,其形成自有国家典制的规定,同时也有来源于地方社会的实际运作过程,即因事而制的内容。这使得地方公共典礼成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运作的结果。

在明代的许多地方志书中,都列有“礼乐志”“典礼志”等卷,记载了地方典礼的具体内容。这是在充分模仿官方史书编纂方式的基础上,将地方礼制列为地方志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嘉靖时期黄佐为广东十府做通志,在其中的“礼乐志”中基于先礼后乐的原则,条分国礼、乡礼与弦歌3卷,系统记录了行之于广东各地的礼乐制度。其中,国礼三十余种,除了品官之礼以外,其余绝大部分均为地方公共典礼。乡礼则主要指宗族之礼与庶民家礼。因此,他自称,记载这些礼制的目的在于,“礼制颁行,著在甲令,遵而用之,旧章在焉。述其大都,俾官知所守云”。细读行之于广东地方的这些典礼可以发现,其中既有国家典制中所规定的礼仪制度,也包含一些不列于礼典但基于地方实际政务运行需要所形成的礼仪,典型者如宾兴鹿鸣宴礼、藩王来宾宴礼等。另外一种情况是在明代官方典制中已经对相应的礼仪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地方上基于自身的诉求等原因,对具体仪式做出了很多改变,甚至形成了一些与朝廷礼制规定不完全相同的礼仪专书,流行于地方社会,构成了对庙堂设计的另一种回应,典型者如明代地方广泛存在的乡射礼。

因此,地方公共典礼的形成路径是双向的。比较而言,庙堂设计体现的是明朝延续历代礼制传统,并结合本朝实际做出的规划。而地方社会在实际运作中形成的礼制仪式反映了更为多样的礼仪现实和需要。从上述记载礼仪制度的文本来看,地方公共典礼在明代国家礼制的整体框架中只占据有限的部分,且较为分散,但因其具有的制度效力,仍是界定地方公共典礼首先需要关注的部分。

三、庙堂设计视角下地方公共典礼的内容

基于上述庙堂设计下所形成的制度文本,对其中所记载的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内容进行整理,大致包含9类:即新官到任典礼、迎接朝廷遣使各处开读诏敕礼、进春鞭春礼、庆典朝贺仪与进表笺仪、日月食救护仪、庙学释奠、释菜与行香礼、乡饮酒礼、乡射礼、各类坛庙祭礼。以下分别简述其仪式内容。

新官到任典礼。根据洪武十八年(1385)定官员到任典礼,新官受职到任,地方有司需要举行一系列典礼仪式,包含城外斋宿、迎接新官、引导入城、到任日祭神、入衙门公厅、行参见礼,交接公文几个主要程序。新官赴任先于城外斋宿,期间地方官署准备迎接人员、仪仗、物品等项。迎接人员包括首领官及其率领的各房吏典,并合属生员、父老人等。入城后,先由礼生、父老人等导引新官同僚属官吏遍诣诸神祠,如仪致祭。谒神庙完毕后,新任官具公服入衙门公厅,于香案前行礼。礼成后,新任官上厅公座,皂吏排衙,报时辰,抬书案至前,吏房公座呈押。最后是新任官员与原衙门官员按照官职由低至高的顺序互行参见礼,询问交割事务,逐一发落。署判公事完毕后,将所祭牲酒与官署父老共同享饮而退。新官到任典礼才告终结。

迎接朝廷遣使各处开读诏敕礼。洪武年间,《洪武礼制》与《礼仪定式》的颁布确定了朝廷出使礼仪,永为定制。诏敕因其公开颁布,需先于阙廷宣读,然后由礼部差人赍往各处开读。地方有司迎接朝廷遣使开读诏敕的具体礼仪包括城外行礼、公廨行礼、宣读并授诏敕、鼓乐送诏几个环节。即由地方官员具龙亭彩舆仪仗鼓乐出郭迎接使者,并在城外行拜礼,然后众官及鼓乐导引龙亭、朝使至公廨行拜礼,朝使授诏展读官,展读官宣读,众官再行拜礼,并跪问皇帝万福。众官退后易服见朝使,行礼。最后由本处官复具鼓乐送诏。使者赍诏书至总兵官处开读,迎接典礼仪式类似。若使者赍敕符、丹符涉机密重事,则本处官司无需举行迎接仪式。

进春鞭春礼。立春进春仪式古已有之。洪武年间定朝廷进春仪,而各处有司进春仪式各依俗例,于礼不一。遂于永乐初稽考洪武礼制,确定地方鞭春仪式。具体包括备仪、迎神、至日行礼3个部分。每岁地方有司预期先塑造春牛及芒神(即司春之神)。立春前一日,各官常服,车迎至府州县门外。土牛南向,芒神东西向。鞭春日清晨,陈设香烛酒果,各官具朝服,行鞠躬四拜礼。众官跪行奠酒礼,再四拜。各官执采杖排立于土牛两傍,伴随长官击鼓三声,鞭春开始,各官环击土牛三次,礼毕。

庆典朝贺仪与进表笺仪。庆典朝贺典礼主要指的是天寿圣节、冬至、正旦节、千秋节这些重要节日和庆典时,在外衙门亦需仿照在京文武百官朝贺礼,先期于地方拜表称贺。天寿圣节为皇帝生日,进贺前一日文武官员于本衙门内斋沐宿歇,至贺日于所在衙门内会同文武官具服,行告天祝寿礼。若遇千秋节,各官于所在衙门具服庆贺,先行拜礼,然后由班首诣名案前致词,后再行拜礼。圣节、正旦、冬至、千秋节皆有祝赞致词。庆贺需进表笺,明代对各级地方衙门进表笺的数量和程序皆有规定。地方上进贺表笺仪式主要是,前期一日结彩于公廨及街衢,并于公廨斋沐宿歇。进表笺仪当日,于公庭中设案及仪仗,鼓三严,班首涤印、放置表笺,行拜礼。行进表仪式,进表官授表笺,再行拜礼。最后,由进表官随龙亭行至郊外,于马上授表即行。百官以次退。

日月食救护仪。日月食救护礼仪也是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的一种礼仪制度。地方布政使司、府州县,都司卫所行日月食救护具体仪式没有单独另做规定,而是基本仿照朝廷日月食救护礼仪。庙堂之上的日食救护仪式为洪武六年(1373)二月定,二十六年(1393)更定。基本程序为前期结彩于礼部仪门及正堂,设香案于露台上,向日设金鼓于仪门内两傍,设乐于露台下。各官拜位于露台上下。至期,百官朝服入班,鞠躬行拜禮,班首击鼓三声,众鼓齐鸣,再行鞠躬拜礼。月食则百官便服于都督府救护如救日食仪。在外诸司日食于布政使司府州县会同文武官行礼,月食则于都指挥使司卫所救护行礼。

庙学释奠、释菜与行香礼。洪武十五年(1382),诏天下通祀孔子,并颁释奠仪注。“凡府州县学,笾豆以八,器物牲牢,皆杀于国学。三献礼同,十哲两庑一献。其祭,各以正官行之。有布政司则以布政司官,分献则以本学儒职及老成儒士充之。每岁春、秋仲月上丁日行事。”祭祀之前的省牲、陈设(先师、四配、十哲、两庑祭物酒尊)一如规定准备。祭祀仪式由通赞唱仪式过程,乐舞生、执事官、陪祭官就位,各司其事。迎神仪开始,献官陪祭官鞠躬行拜礼。行初献礼,献官奠帛、盥洗、奠酒,读祝。读祝完成后将祝文跪置于香案上,献官分别诣四配神位前如前行礼。与此同时,分献官于十哲两庑前一同行礼。后复位再行亚献、终献礼。三献礼完成后,行饮福受胙礼,献官享福酒福胙。彻馔、送神、望瘗,礼毕。此仪式除了增加分献官献祭以外,与地方有司祭祀社稷的仪式基本一致。释菜礼仪与行香礼仪均相对简单。洪武十七年(1384)敕每月朔望祭酒以下行释菜礼,郡县长以下诣学行香。释菜礼前期,宰牲埋瘗。祭祀当日陈设如仪,执事者就位,献官、分献官序立于拜位。排班齐后礼生辟户,献官以下俱鞠躬行拜礼。盥洗、进爵如释奠初献礼,但不奠帛,不读祝。再诣配位前如释奠行分献礼。各官复拜位鞠躬行拜礼。最后由礼生阖门,礼毕。各处儒学每遇朔望有司行下学行香礼仪式为:至日五更,诣学谒庙,师生出大门外迎接,行礼毕,请至明伦堂,师生作揖,教官训导,侍坐生员东西序立,请书提调官考课毕,各官退,师生仍送至大门外。

乡饮酒礼。明初诏中书省定乡饮酒礼条式的初衷在于“使民岁时燕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洪武五年(1372),定在内应天府及直隶府州县,每岁孟春正月和孟冬十月,地方有司与学官率领士大夫之老者,于学校行礼。在外府州县亦取法京师。民间里社亦以百家为一会,行礼于里中,由粮长或里长主持行礼。所读律令为刑部所编《申明戒谕》。武职衙门在内各卫亲军指挥使司,及在外镇守官每月朔日,率僚佐读大都督府编《戒谕书》。洪武十六年(1383),颁乡饮酒礼图式于天下。乡饮酒礼的参与人员主要有主、宾、僎宾、介、三宾、司正,人数不固定。除僎宾外,若有众宾则序齿列坐,僚属则序爵。仪式过程的引导者为赞礼、赞引,这些人员没有特定人选和身份,标准是“皆使能者”。“主”一般是知府、知州、知县,如无正官则以佐贰官代。“大宾”择乡里年高有德之人(或致仕官)。“僎”與“介”皆为辅佐宾主之人。“大僎”以致仕官(或年高有德)为之,“介”以次长。“三宾”以宾之次者为之,位于宾主介僎之后。“司正”以教职为之,主扬觯以罚之。赞礼者常以老成生员担任。乡饮酒礼仪的程序归纳起来包括,前期准备:陈坐次与习仪(司正、执事者);正祭仪式:行礼人员诣学及迎宾礼(主席及僚属司正等有司迎宾僎)、入座行扬觯礼、读律令礼、供馔主宾献酒行酒礼、彻馔礼、送宾下堂。

乡射礼。洪武三年(1370)五月诏行大射礼,令太学生及郡县学生员皆习射,颁仪式于天下官府学校,遇朔望则于公廨或闲地习之。射礼的主要方式是,树射鹄为正南北向;射位初以三十步为始,后累加至九十步;二人为耦,前耦射毕次耦进;射者用四矢,即为古代的“一乘”;以长官为主射;中的者赏酒三爵,中采者二爵;司射射毕,自下而上。具体仪注包括以下步骤:前期准备(戒射、选人、陈设);射礼日执事者、射者就位;受弓矢,二人耦进分别上下射;士民俊秀、官员子弟等射;中的者饮酒——纳弓矢于器,揖正官退。

各类坛庙祭礼。在明初所规定的新官到任须知31条执政要务中,祀神居首。祭祀的内容包括社稷、山川、风云雷雨、城隍、岳镇海渎、帝王陵庙、旗纛、祭厉,以及各类地方祀典应祭神祇,此处统称为各类坛庙祭祀。这些祭祀活动的仪式大同小异,其中,祭祀社稷的仪式最为繁复完备。仪注包括:祭祀前期斋戒、省牲、陈设;正祭日清晨执事者实笾豆酒尊等器并涤器,放置祝文、帛等祭祀物品,献官具祭服签祝板,各就位。瘗毛血、迎神、初献、读祝、亚献、终献、饮福、受胙、彻馔、送神、望瘗。春秋仲月上旬择日同坛祭祀风云雷雨山川城隍神,坛在城南南向,祭祀仪式仿照社稷祭祀,瘗改为燎。祭祀岳镇海渎帝王陵庙仪式也与以上坛祭祭仪相似,但在祭祀神位的称呼,所用帛的数量颜色等细节上有一些差异。各处地方(主要是各卫所)守御官俱于公廨后筑坛,立旗纛庙,设军牙六纛神位,仿照中央祭祀旗纛,文官不预祭。惊蛰日春祭,霜降日秋祭。先期各官斋戒一日,祭祀当日守御长官武服行三献礼,仪注与社稷仪注相同。各处府州县祭厉仪式为,先期三日祭官斋沐更衣,用常服,备香烛酒果,先诣本处城隍祭告文,行拜礼、献爵、焚告文。至祭厉日,设城隍神位于祭厉坛,无祀鬼神排于坛下左右。府则称“本府境内无祀鬼神”,州县仿府。主祭官鞠躬行拜礼,并于神位前跪三献酒,后读祭文,并焚烧祭文,仪式告完毕。不仅在府州县,各处乡村也要行乡厉祭礼。每里一百户内设坛,祭无祀鬼神,祈祷民庶安康,孳畜繁盛。每岁春清明、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三祭,祭物牲酒随乡俗置办,会首轮流担任,祭毕会饮及读誓等仪与祭里社相同。

以上9类地方公共典礼又可以合并为3种类型:一类是官署的办公礼仪,在地方文献中也常被称为“公式”,包括新官到任典礼、朝廷遣使各处开读诏敕典礼、进春鞭春仪、庆典朝贺仪与进表笺仪、日月食救护仪。第二类是崇教化类礼仪,包括庙学释奠、释菜与行香礼,以及乡饮酒礼、乡射礼。第三类是公共祀典类,主要指各级各类坛庙祭祀,因祭祀神祇多样,不似前面几种典礼较为单一。

四、结语

明代地方社会普遍举行的这些典礼仪式都具有“公共”的属性,这一属性主要体现于公共空间、公共事务、公共权力与公共文化4个维度。仪式的举行之地为公共空间,这个空间具有开放性,以地方衙署、府州县学、各类坛庙祭祀场所为中心,也扩展至百姓显而易见的户外。将这种公共空间的开放性与私人礼仪和局限于家庭或家族内部的仪式(典型如祭祖仪式)等相比可以看到,公共典礼仪式的举行具有更为广泛的受众:地方官吏、致仕官员、耆老士绅、学校生员、士民俊秀,有些典礼还涉及更多普通民众。空间的开放性和更为广泛的社会成员的参与,将公共典礼与庶民家内礼仪和宗族礼仪区分开来,进而表达更为广泛的仪式内涵。

从庙堂设计的视角来看,对公共典礼仪式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地方实际政务运作。地方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因此,公共典礼的内容皆指向地方公共事务:地方官到任、朝贺进表、庆典娱民、崇学兴教、尚德警奸、敬神祈福。与前述明代关于地方官职责的要求比较而言,这些公共事务主要涉及政令、学校、教化、祀神、民俗等领域,而关于赋役、刑狱一类地方事务则几乎无涉。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典礼在地方社会运作中的边缘地位,而是反映了此类仪式活动通过更为隐性的且不具有强制约束功能的方式参与到地方政务运行中。

地方公共典礼的举行以庄严和隆重的方式昭示朝廷威严,巩固万方之尊,这尤其体现于地方公式类典礼的举行上。基于王朝的组织和统治方式,朝廷欲宣政于地方,就必须借助由朝廷任命的地方官,既达到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目的,也将王朝威严传播至州县乡里。从这个角度来说,朝廷在地方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中,表现方式或隐或显,但从不曾缺席。地方社会公共权力的表达还体现在典礼仪式的主导者上。尽管公共典礼的举行与参与者众多,但其主导者始终为地方有司。在公式类典礼与公共祀典礼仪中,地方官员的主导作用毋庸赘言。在崇教化类典礼仪式中,由于参与的人员较多,可以再加分辨。以乡饮酒礼的举行为例,地方有司主官及其僚属是仪式的主导者,也是主要环节的掌控者,除此以外还有学校教谕、负责扬觯之司正等官,而以致仕官、地方年高有德者为主要成员构成的宾、僎等人,虽然身份比较尊贵,但主要是作为乡饮酒行礼的对象而参与其中。仪式的主要环节,扬觯、读律、向宾僎行礼皆处于地方有司的主导之下,以便通过举行这些仪式,达到养老尚贤、读律警过的目的。因此,地方公共典礼的举行是公共权力的集中展示。

典礼的举行也推动了地方公共文化的形成,其方式是仪式过程在公共空间的展演和表达。由此形成的地方公共文化又因各地风俗和文化的差异表现出多样化,尤其是与各地民俗相关的典礼仪式。如鞭春仪式就既具备官方典礼的特征,也兼顾各地风俗,以致当时的官箴书中就强调,“迎春乃各处俗规,百姓乐事,定从乡俗行之”。由此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又如乡射礼仪,也是在编纂了大量地方礼书的情况下,形成了各地方不尽相同的习射指南。然而公共典礼的形成路径及其关注社会公共事务的目的,毕竟与庙堂礼制关联甚深,因此,地方公共文化的形成不是对朝廷权力的冲击,反而体现了庙堂礼制文化在地方社会的延伸。

还需要注意的是,明代地方公共典礼作为一种具有独特意义和类型的礼仪,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即仪式性(程序性)。也就是说,可以被纳入公共典礼范畴的,必须有相应的仪式程序进行展演,而并非仅存在于文本规定或风俗观念之中。经庙堂设计而形成的公共典礼在制度规定中明确列出了相应程序,仪式性更为严整;而形成于地方社会实际运作过程的典礼仪式相对较为灵活,仪式的严整性较弱,如宾兴礼仪等。关于这一点还需要在详细梳理其形成过程的基础上再做专门区分。而各地并不划一的典礼仪式具有哪些特点和功用,也需要结合地方文献再予总结。但总体来看,此类礼仪以隐性和柔性的方式保障和推动了明代地方社会礼仪秩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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