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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提单法律问题探析及其规制完善

2023-12-19郝锦锟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珠江水运 2023年21期
关键词:纸质规制区块

◎ 郝锦锟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近年来,海运实践中对以提单为主的电子运输单证的使用日趋普遍。而区块链作为数字经济与数字法学时代的重要技术,研究其与电子运输单证制度融合发展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具有很大的探索空间。在此领域,与区块链技术密切相关的便是提单制度。直至今日海内外已有Wave BL、CargoX等区块链提单平台率先进行实践探索,但有关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定位和配套制度并不完善,给区块链提单的推广带来很大的阻碍与难题。从法律视角深入探究并阐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提单制度,尝试提出相关的法律应对与规制完善建议,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1.区块链提单定义探析

区块链提单,即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提单。作为一种新兴的提单形式,区块链提单发展时间短,国内外有关区块链提单的实践探索仍然较少,且学界对于区块链提单的定义、属性等相关概念仍存在争议。在对区块链提单的定义进行探析时,离不开把握其技术基础、概念位阶等属性。

1.1 区块链提单的技术基础

区块链提单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由分布式记账技术演进而来。区块链中的各个节点通过创建、插入和使用区块,用极难修改的加密方式将数据“上链”,“上链”后的数据永久存在且几乎不可能篡改,以此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言之,可以将区块链视作具有透明性和永久性的分布式信任系统,系统中不存在可以随意更改数据或信息的节点,以此达到“去中心化”的效果[1]。在数据方面,它可以储存信息并确保各方数据一致;在具体业务方面,它可以执行智能合约,即达成一定条件便可以自动执行某项程序的计算机协议;在社会治理方面,它可以提供审计和监管支持。

1.2 电子提单的下位概念—区块链提单

虽然区块链提单涉及区块链技术中的函数学、计算机学等不同领域,但其本身依然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存在,在本质上依然属于互联网技术的变种。区块链提单的底层技术也同样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传输提单内容,因此可以说区块链提单即是电子提单的延伸和升级[2]。电子提单在现有的商业实践中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和较为健全的规范体系。从实践惯性来说,将电子提单的相关概念推导至区块链提单定义会更易被实践主体所接受;站在立法的角度来说,区块链提单作为电子提单的延伸,在逻辑上可以沿用电子提单已有的立法经验,对其进行定义和规制,构建统一性、和谐性强的电子提单法律体系。

2.区块链提单优势及缺陷

2.1 经济性强

据估算,传统纸质提单流转过程中处理文件所需要的成本大约高达货物发票价值的百分之七,而在运输领域,这一比例则甚至高达全部运输费用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区块链提单以计算机编码作为数据基础,而互联网中的数据运输成本极低,因此相较于传统提单的运输成本具备很大的优势。以区块链提单平台CargoX的运行模式为例:贸易主体在平台进行注册、访问、使用其提单应用程序以及在十年内访问相关文件均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时,CargoX开发了短期交易模型和长期会员模型,就像预订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一样,尽可能地控制了各方成本。

2.2 安全性高

在传统的贸易关系运作中,由于提单的有形性和运输时间较长,附于提单上的信息存在遭受篡改的可能,且检测其是否遭受篡改的成本较大。但是通过区块链提单中独有的共识算法技术,每个提单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承运人、托运人等利益相关人都能对区块链提单予以更高的安全信赖,避免了贸易关系中困扰当事人的交易信息真实性难题。

2.3 新型法律风险

尽管区块链提单综合运用了哈希函数、时间戳等计算机算法,在预防提单欺诈等法律风险上有显著优势,但区块链技术亦存在着一些固有漏洞,如果这些漏洞遭到非法利用,就极有可能带来新的提单法律风险。

第一类法律风险发生在“上链”前,虽然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链上的数据不遭受篡改,但由于各个用户节点将数据输入、上传到区块链“公链”前不受监管,因此无法保障“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区块链相配套制度的建设,管控数据“上链”前和“上链”中的过程,以此确保链上数据真实性,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第二类风险来源于区块链提单可能面临的“双花攻击”。“双花”即双重花费,是指数字货币系统内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而导致同一笔数字资产遭受重复使用的情况[3]。表现在区块链提单运作中,便可能导致承运人和出口商串通,欺诈托运人的情形。为规避这类风险,从根源上构建更合理的区块链技术以优化以太坊共识机制、防止矿机算力垄断,是一个值得探究的方向。

2.4 功能不等效

1996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方公布了《示范法公布指南(1996)》,为电子证据采纳建立起一套“功能等效”的衡量方法。“功能等效”要求数据信息发挥纸质文件可能发挥的基本功能,“以期提供一种标准,一旦电子数据满足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就可以使这些电子数据获得与执行相同功能的相应纸质文件相同的法律认可度。”

但至今只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承认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更多的国家是在合同法而非海商法层面上认定这些以合同机制为基础的电子提单的效力,这也就意味着电子提单无法实现和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基本功能,即作为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和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如果区块链提单无法做到和传统纸质提单“功能等效”,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定和应用便会遭受很大质疑。

3.区块链提单法律性质分析

3.1 区块链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分析

从商业管理和司法实践来看,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得到承认已经是共识[4]。但在区块链场景中,由于电子提单的无形性、去中心化等特性,其在判断占有的标准、转让法律效力的明确性等方面仍存在缺陷。

3.1.1区块链提单转让依据不明确

在纸质提单的转让中,法律要求提单制作主体和流转中的相关主体在提单中签名,以此作为提单转让的依据,并且通过这种方式得以尽量保证提单中数据的真实性。但在区块链场景中,参与人只能在电子提单中留下数字签名而非具象的签名和标记,而有关数字签名性质认定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其是否能成为提单流转的依据在法律上仍有争议。因此,实现区块链提单与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等效”,需要首先确保数字签名和纸质签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何将区块链技术中的数字签名技术纳入我国法律规制体系,保障区块链提单的运作,是重要的研究方向。

3.1.2区块链提单占有标准不易明确

民法理论中,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特定物享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判断是否占有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占有主体、占有客体以及占有主体对客体的管领力[5]。具体而言,占有人要想在事实上对特定物具备管领力,便需要在空间上与该物有某场所性质的结合关系,且具备一定的时间联系性。

但在区块链应用场景中,明确电子提单的占有标准存在一定难度。首先,由于区块链提单的无形性,对其进行占有可以认定为拟制占有,而在贸易实践中,欲使贸易主体完全信任数字和信息的占有即是货物的占有,存在实践上的难度。其次,在区块链提单实践中,由于贸易各方往往处在相距甚远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注册、营业信息都有遭受质疑的空间,认定占有的标准也就变得十分困难。

3.1.3区块链提单质押功能存在疑问

尽管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不可否定,但其依然存在不被承认为质押凭证的风险。区块链场景中的提单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其所有权的归属系密钥的归属—区块链提单的质押实质上是密钥的质押。由于区块链算法的特殊性,密钥的转换意味着原所有权人和新的所有权人所掌握的密码不一致,这在物权的质押体系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有关区块链提单质押功能的实现,尚存在实践和理论方面的疑问。

3.2 区块链提单流通性分析

流通性是指“单证持有人基于单证对债务人具有的权利依据单证本身记载(单证内容)决定,而不受债务人对此前的单证持有人可能具有的抗辩权的影响。”在传统纸质提单流转实践中,由于纸质提单有形的特点,受让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证明提单下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从而享有并行使自身权利。区块链场景中的提单具有无形性,因此其流通性无法得到贸易当事人的完全信任。破解此难题,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区块链提单电子签名的效力加以明确,保障其流通性;建立更加完善的流通机制,并与相关规范相互配合。

4.区块链提单规制完善方向思考

通过上述对区块链提单制度的分析,发现其中依然存在许多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困境。根据当下的国际贸易模式特点以及国际经济法相关的法律规制体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区块链提单制度的改善。

4.1 明确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地位,实现“功能等效”

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各国针对区块链及其相关技术的法律规范几乎都为空白。即使有些国家已经对其作出回应,但区块链提单在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时难免出现矛盾的规定,以至于引起纠纷。因此,有必要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明确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地位及相关规制。

直至目前,我国电子提单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地位更没有形成定论。因此,在法律层面,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对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地位采取积极肯定的态度,如前文所述,通过法律规制的完善促使区块链提单与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等效”。在国际层面,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并推动区块链提单法律制度的构建,接轨全球性国际贸易领域发展新动向。

4.2 建立区块链提单的监管机制

由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各国对区块链相关技术的监管都无从下手,该痼疾体现在区块链场景中的提单制度中,便是区块链提单的监管难题。区块链技术虽然弱化了国家对航运业的监管,但这种弱化并非是无法解决的。针对监管问题,可以探索“以链治链”、区块链节点的追踪跟可视化、联盟式的穿透式监管等方式,为区块链提单监管机制的构建提供支持。

5.区块链提单规制完善路径思考

针对国际贸易中数字贸易的治理以及数字技术的规制,有学者提出数字规制和贸易规制两条路径[6]。笔者认为在探究区块链提单规制构建时亦可结合此理论,从两个方向探究区块链提单制度的构建。路径一是数字规制路径,即构建全新的、独立的、区块链场景中的提单规则,在该法律文件中对区块链场景中的提单制度作全新的规定。路径二是贸易规制路径,即对《鹿特丹规则》或其他国际贸易规则的提单条款之使用范围的延伸与扩展。

5.1 数字规制路径—新国际提单规则的构建

当下,世界贸易正步入数字贸易时代的初期阶段,为了适应新的现实环境和数字技术、抓住“数字石油”带来的发展机遇,已有主权国家尝试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数字技术及相关产业做出规定并将其转化为综合性的国际数据条约。例如,欧盟以保护个人数据这一核心权利为主旨,制定并适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则奉行“美国优先”的原则,将本国的数字法律规制移植并制定《美墨加协定》。而在区块链提单规则方面,尚没有相关国家或组织率先进行新的规制构建,新的国际提单规则也无从谈及。

我国暂未就如何进行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有关区块链提单的应用和规制更是一片尚未充分探索的领域。通过对区块链提单定义、运作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立法,积极参与国际新提单规则体系构建,是一条重要的路径。

5.2 贸易规制路径—已有提单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展

如前文数字路径规制所述,制定全新的数字贸易及提单规则意味着变革和创新,可能会给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带来冲击和挑战。而保持一个经典的、稳定的、具有强大的韧性的制度结构和理论,将区块链提单投入经典提单规则的规范预期,则更能维护当下国际贸易体系的稳定和贸易主体的路径依赖。

例如,《鹿特丹规则》首次在海商法领域以公约的形式明确定义了电子运输单证,并尽可能地实现其与传统提单的“功能等效”。基于《规则》的立法理念,将区块链提单纳入电子提单体系的规制范围,对电子提单体系进行扩展和延伸,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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