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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登闻鼓制度初探

2023-02-10

北方文物 2023年1期
关键词:御史台机构

袁 成 宋 卿

(吉林大学文学院中国史系)

〔内容提要〕 金朝海陵正隆前后,参照北宋登闻鼓制度并加以革新,分置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登闻鼓院除章宗朝短暂成为独立机构外,其与登闻检院一直隶属于御史台,职掌监察、受理上诉和言谏等事宜。登闻鼓机构主要由进士出身、品行端正及有地方工作履历的官员充任。在政务运作上,登闻鼓机构承担进状受理和转呈,接收的进状并非全交皇帝审理,也有部分由御史台、尚书省和翰林学士院负责。金朝统治者为强化皇权,在中国历史上首次赋予登闻鼓机构监察台省的政治功能,将其作为一条下情上达的新信息渠道,以此达到对御史台、尚书省制约和监督作用。

金朝登闻鼓机构既是皇帝掌控下情的重要信息渠道,也是制约和监督御史台、尚书省的主要部门,更是司法制度的补充。近些年来,金代论著对登闻鼓和登闻检院有所涉及,徐松巍《金代监察制度初论》、程妮娜《金代政治制度研究》①、宋德金《中国历史·金史》和乔幼梅、贾芳芳《辽宋西夏金代通史·典章制度卷》第十四章《金朝典章制度》等,以《金史》为史料来源,概述性介绍了金朝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的职官设置、职能、隶属关系及作用②。目前,尚未见到学界专文讨论金朝登闻鼓制度,故本文拟对金朝登闻鼓机构沿革、设置、官员构成、政务运作、特点和影响等予以系统考察,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一、金朝登闻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能改斋漫录》卷2《登闻鼓院之始》载:“魏世祖悬登闻鼓以达冤人。乃知登闻鼓其来甚久,第院之始,或起于本朝也。”③宋人吴曾认为,登闻鼓制度可追溯到北魏太武帝时期,但直到北宋时期才得以完善。北宋之制:登闻鼓院“判院官二人,以带职朝官或卿监充……监鼓内侍一人,书令史二人”,登闻检院“判院官一人,以带职郎官以上两省充……令史二人”④。“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⑤登闻鼓机构皆隶属于谏院,主要承担进状的受理和转呈。

金朝承袭北宋的登闻鼓制度,亦设立了以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为核心的登闻鼓机构,但职官设置和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

关于金登闻鼓院的具体设置时间,史籍语焉不详,然基本可以确定的是,海陵正隆年间已有登闻鼓院建制⑥。海陵朝登闻鼓院属于草创阶段,有登闻鼓院设置,但未真正行使其职。直到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二月,章宗“敕登闻鼓院所以达冤枉,旧尝锁户,其令开之”⑦。章宗为体现关心民情的明君形象,称帝不久就把重开登闻鼓院提上日程。由此观之,登闻鼓院对统治者政治形象的树立和下情上达具有重要意义。明昌元年(1190年),“登闻鼓院初设官,宰执奏司谏郭安民、补阙许安仁及旭皆堪擢用”⑧。登闻鼓院置官并进行人事安排,标志着其正式运行。《金史·百官志二》载登闻鼓院下设:“知登闻鼓院,从五品。同知登闻鼓院事,正六品。掌奏进告御史台、登闻检院理断不当事,承安二年以谏官兼。知法二员,从八品。女直、汉人各一员。”⑨通过这则史料,除了解登闻鼓院职官设置外,还需注意到以谏官兼登闻鼓院长官问题。《续文献通考》载:“承安二年,以谏官兼知法二员,女直、汉人各一员,从八品。”⑩由明人王圻行文可以看出,他认为,这里的谏官是兼知法而非兼登闻鼓院长官。对此,笔者持相同观点,“以谏官兼”后应无句号,此处是中华书局本《金史》点校错误,即承安二年(1197年),登闻鼓院又增设知法一职。另,据程妮娜考证,以谏官兼登闻鼓院长官,从章宗承安二年(1197年)以后,《金史》可查到的登闻鼓院长官的任职者,或以礼部郎中、翰林侍制、侍御史等兼之;或以登闻鼓院官职兼秘书丞、翰林修撰等,独未见谏官兼职者。说明谏官并不是兼登闻鼓院长官。若按照“以谏官兼知法”看,知法一职品阶本就较低,未载于史也属正常。

对于金朝登闻鼓院的隶属问题,徐松巍认为,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后登闻鼓院脱离御史台,成为独立的机构,程妮娜则认为,登闻鼓院隶属于尚书省。然而,笔者通过史料搜集分析后发现,二人观点尚待商榷。《金史·章宗纪一》记载,明昌元年十月(1190年)“戊戌,以有司言,登闻鼓院同记注院,勿有所隶”。由该史料可知,登闻鼓院在章宗以前是有隶属机构的,后经“有司”建议,使其在明昌元年(1190年)后成为了一个独立部门。此后不久,登闻鼓院再度拥有隶属机构。《金史·孟铸传》载,泰和年间,“永丰库官不守宿,因而被盗;上(章宗)召登闻鼓院官欲有所问,皆不在。上谕铸曰:‘此辈慢法如此,御史台所职何事也!’”永丰库失窃,章宗召登闻鼓院官员询问相关情况却都不在,因此,章宗将登闻鼓院轻忽法令的行为问责于御史台,可见,此时登闻鼓院隶属于御史台。从现有的相关史料来看,登闻鼓院在隶属关系上,除明昌元年(1190年)成为独立机构外,后一直归属于御史台,且未曾发现其由尚书省管辖的记载。对于明昌元年(1190年)以前登闻鼓院隶属于哪一机构,史无明载,然基于前面所言登闻鼓院掌监察这一职能特点,以及后期归御史台管辖来看,笔者推断登闻鼓院在成为独立机构前也是隶属于御史台。登闻鼓院受御史台管辖这一论断,可在其他相关文献得到支持,《续文献通考》载:“金御史台……登闻鼓院隶焉。”章宗朝登闻鼓院与御史台的关系先后历经隶属——短暂脱离——再隶属的发展变化。

关于登闻检院的设置时间,金海陵正隆二年(1157年)“八月癸卯,始置登闻院”。此处登闻院所指为何?《隆平集》载:“登闻院曰登闻检院,改鼓司曰登闻鼓院。”该文为曾巩所记北宋登闻鼓机构的官名变更,金制部分承袭于宋,故《金史·海陵纪》中登闻院当是登闻检院在北宋时的旧称,即正隆二年(1157年)八月,金朝设置登闻检院。值得注意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黑龙江省五常市出土一方金初官印,印面铸汉文尚方大篆“登闻检院之印”,印一侧阴刻楷书“正隆元年□月□日”。为何《金史》所载的登闻检院初置时间与考古发掘的时间不一致?最为合理的解释是在海陵正隆之前,虽然已有登闻检院这一机构,但是,其建制并不完善。考古发掘的是登闻检院在草创时颁发的官印,至海陵正隆二年(1157年)后,登闻检院制度才得以完善,故《金史》载“始置登闻院”。登闻检院下设知登闻检院,从五品。同知登闻检院,正六品。知法女真、汉人各一员,从八品。据范成大《揽辔录》载:“曰御史台,有大夫、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及登闻检院知院、同知院隶焉。”世宗大定年间,南宋使臣范成大在出使金朝后撰写《揽辔录》。通过此条史料,除知晓登闻检院同样隶属于御史台外,也可确认登闻检院直至世宗朝并未设立知法一职。因此,登闻检院知法一职与登闻鼓院情况相同,为章宗时期增置。此外,从上述史料中还可发现,御史台管辖机构中,未见登闻鼓院的记载,这是因世宗时期登闻鼓院关停而导致其缺载。

二、登闻鼓机构职掌与人员构成

金朝登闻鼓机构是国家中央监察机构的重要部门,除史载掌监察职能之外,还拥有其他职能。与京师普通机构相比,作为监察机关的登闻鼓机构在人员构成上有其独特性。

(一)职掌

《金史·百官志二》记载,登闻鼓院“掌奏进告御史台、登闻检院理断不当事”。登闻鼓院负责受理御史台和登闻检院办理不当的案件,对御史台和登闻检院进行监督。登闻检院掌“奏御进告尚书省、御史台理断不当事”。登闻检院负责受理尚书省和御史台办理不当的案件,对尚书省和御史台进行监督。关于登闻鼓机构的监察职能,宋德金认为,登闻检院与登闻鼓院是监察御史台和尚书省的机构,在设立初期起到一定作用,之后,两院关锁,渐同虚设。乔幼梅、贾芳芳认为,登闻鼓和登闻检院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检察机构。由于受到投诉的是尚书省和御史台,使得两院无权对诉状进行审理,只能承担诉状传递。二人观点皆有一定道理,但仍需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即没有以“检察”命名的机构,也没有专职的检察官员,一直以来,监察机关审检不分,直至清末,才有了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开端。因此,金朝并不存在所谓的司法检察机构,严格而言,登闻鼓机构是在受理进状后,承担对尚书省、御史台或内部登闻检院的具体办理结果复议,提出重新审查的监察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金史·百官志二》仅记述了登闻鼓机构有监察职能,然笔者爬梳相关史料分析后发现,登闻鼓机构仍有其他职能。故笔者拟对登闻鼓机构职能考释,以弥补《金史》疏漏。众所周知,统治者置登闻鼓机构的初衷,是为防止冤狱和更有效地了解民间疾苦。当含冤者无处申诉,登闻鼓机构可以超越普通诉讼受理范围和程序,有机会直接向皇帝陈诉。哀宗曾“诏刑部,登闻检、鼓院,毋锁闭防护,听有冤者陈诉”。因此,金朝登闻鼓机构在正常运作时,上诉受理也是其主要职能之一。除上诉受理外,言谏亦是登闻鼓机构重要职能。世宗逝世不久,章宗想要围猎,“同知登闻检院孙铎皆上书谏罢围猎,上纳其言”。章宗朝,完颜襄以七月多雨为由,欲请求章宗更定正月为受外国贺礼的日子。右丞相完颜襄言:“熙宗圣节盖七月七日,为系景宣忌辰,更用正月受外国贺。今天寿节在七月,雨水淫暴,外方人使赴阙,有碍行李,乞移他月为便。”时任同知登闻检院事孙铎进谏认为此举不可。不仅如此,为加强登闻鼓机构的言谏职能,登闻鼓院知法,“承安二年以谏官兼”。谏官兼知法的任官模式,实际体现出统治者有意强化登闻鼓机构的言谏职能。

此外,遇有特殊情况,中央往往会依据登闻鼓机构官员个人才能,临时差遣其完成某些与礼法相关的任务。泰和三年(1203年),“命吏部侍郎李炳、国子司业蒙括仁本、知登闻检院乔宇等再详定《仪礼》”。登闻鼓机构官员被命参与《仪礼》的详定工作。另外,明昌六年(1195年),“以知登闻检院贾益为高丽生日使”。承安元年(1196年),“以同知登闻检院阿不罕德刚为高丽国生日使”。元光二年(1223年),冯延登,“知登闻鼓院,兼翰林修撰,奉使夏国,就充接送伴使”。登闻鼓机构官员任高丽国生日使、夏国接送伴使,分别出使高丽和西夏。

(二)人员构成

海陵时期置登闻鼓机构,为了更好地履行登闻鼓机构职能,金朝针对其设置了专门的选拔标准,需满足资格的官员才能够入选登闻鼓机构。查阅《金史》《三朝北盟会编》《元好问全集》《全金石刻文辑校》等资料,终金之世登闻鼓机构官员见于史载共17人,详见表一:

表一 金朝登闻鼓机构官员一览表

根据表一统计的信息,结合有关史料,对金代登闻鼓机构官员的民族成分、入仕途径、职官迁转等问题加以分析。

1.民族成分

据表一,在17位登闻鼓机构人员中,汉人14位,女真人3位。程妮娜指出,金朝作为女真族为统治民族的王朝,在监察制度中具有鲜明的种族统治色彩,监察机构与金朝其他军政机构一样,由女真贵族居绝对支配地位。然与之不符的是,作为监察机构的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在民族成分上却体现出以汉族占绝对优势的特点。究其原因,当与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所掌监察权力相对较小,未在统治者提防非女真族之列有关。

2.入仕途径

《金史·选举志二》记载:“自进士、举人、劳效、荫袭、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时不一。”金朝入仕途径虽广,但登闻鼓机构的官员选任比较单一。入仕途径有明确记载的14位登闻鼓机构官员中,全部为进士入仕。为何登闻鼓机构官员皆选用进士出身?大抵与皇帝的统治思想有密切联系,金世宗曾说:“起身刀笔者,虽才力可用,其廉介之节,终不及进士。”皇帝习惯将人品与出身挂钩。登闻鼓机构掌监察,任职官员为“廉介之节”显得尤为重要,也正因如此,就有史可查的记载来看,出任登闻鼓机构者多为襟怀坦荡、清廉刚正之属。如巨构,年二十登进士第。世宗评价巨构“外淳质而内明悟,第乏刚鲠耳。佐贰之任贵能与长官辨正,恐此人不能尔。若任以长官,必有可称”。巨构外表淳朴,内心为明理之人,品行可称为不错的人选。杨邦基,天眷二年(1139年)进士第,“太原尹徒单恭贪污不法,托名铸金佛,命属县输金,邦基独不与,徒单恭怒,召至府,将以手持铁拄杖撞邦基面,邦基不动。秉德廉察官吏,尹与九县令皆免去,邦基以廉为河东第一”。杨邦基任官期间不畏权贵,始终坚持廉洁奉公。

3.职官迁转

在17位已考的金代登闻鼓机构官员中,14人有较明晰的仕宦履历记载。其中,13人在出任登闻鼓机构之前曾在地方任职,约占总数93%。从金朝登闻鼓机构官员的任前职分布看,高至同知转运使、节度副使、县令、观察判官等,低至县丞、主薄等。其中,登闻鼓机构官员任前职以县令、主薄等县官官职居多,尤其是县令,共9人有此任职经历。如贾益,先后出任河津主簿、矾山令和定海军节度副使。郭俣,先后出任长子主簿、莱州观察判官、莱阳县令。能够升任到中央机构的地方官员,多为政绩突出和政治经验丰富之人。因这些官员长期在基层工作,深谙民情,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登闻鼓机构的职能,才得以被选任至登闻鼓机构。

在17位登闻鼓机构官员中,有明确迁转他职记载的共14位,其中,12位升任或转迁中央各机构任职,占比约86%。除女奚烈守愚由同知登闻检院(正六品)转迁著作郎(从六品)一职,品级有下降外,有7位官员的品级皆小幅度上升;另4位皆为平级(从五品)调动,王震、贾益改任礼部郎中,张翰转任侍御史,赵璜转右司谏。此外,王元德和巨构转任地方官,二人品级都有小幅度上升。

三、登闻鼓机构的进状人构成及政务运作

金朝登闻鼓机构进状对象较为广泛,普通民众皆可通过登闻鼓机构来寻求帮助。在常规程序不能维护当事人公平的情况下,登闻鼓机构则成为当事人再上诉的特殊途径。当进状被登闻鼓机构接收后,会直达圣听或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一)进状人构成

登闻鼓机构为皇帝体察下情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渠道,允准遭受不公待遇或其他问题的各类人群,无论高官,抑或普通百姓,都可寻求登闻鼓机构的帮助。章宗“敕登闻鼓院所以达冤枉”。如招抚使高伦被诬陷,“家人复抱登闻院鼓以诉,有司再评,伦自伏如初”。戴罪官员家眷属平民一列,为诉冤情前往登闻鼓院上呈进状。州倅李侯,“先广威用承直郎荫,当补官,州牒已上吏曹矣。而新令限至,朝请大夫者乃系班。广威诣登闻鼓院自陈,道陵(章宗)从之”。官员子弟凭借登闻鼓院这一渠道,得以直接面见皇帝陈述己见。还有,天兴元年(1232年)七月,“辛巳,军士挝登闻鼓乞将刘益”。军士通过登闻鼓院来表达自身诉求。不唯如此,在职官员也是进状人重要的构成部分。时任右补缺杨庭秀言:“自转对官外,复令随朝八品以上、外路五品以上及出使外路有可言者,并许移检院以闻。则时政得失、民间利病可周知矣。”该提议得到章宗允许。当进状人员满足中央官八品和地方官五品以上的品级规定,可向登闻检院呈交治国方略。

(二)政务运作

金朝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是中央或地方机构处理政务存在问题,进状人认为某部门的处理结果不公时,才会寻求的一种特殊途径。就诉讼而言,按照正常程序,当有案件发生,依据“法当诉本贯”原则,地方进状人需经过县、州机构的处理程序。史载:“有农民避贼入保郡城,以钱三十千寄之邻家,贼平索之,邻人讳不与,诉于县,县官以无契验却之,乃诉于州。”遇特殊案件时,进状人会直接诉于御史台和尚书省。如正大二年(1225年),“宜翁素凶悍,耻以理屈受杖,竟郁郁以死,留语其妻必报陈和尚。妻讼陈和尚以私忿侵官,故杀其夫,诉于台省”。城镇防军葛宜翁的妻子,以陈和尚故意杀人,先后诉于御史台和尚书省。还有,赵秉文“为省试,得李献能赋,虽格律稍疏而词藻颇丽,擢为第一。举人遂大喧噪,诉于台省,以为赵公大坏文格,且作诗谤之,久之方息”。举人群体不满赵秉文的做法,也是直接诉于御史台和尚书省。

若进状人先后经县、州、御史台和尚书省等机构处理后,仍认为不公,就会寻求登闻鼓机构来维护自身权益。《资善大夫吏部尚书张公神道碑铭》记载,招抚使高伦“迫于棰楚,自诬伏。家人讼其冤,尚书省付有司谛审之,伦无异辞。家人复抱登闻院鼓以诉,有司再评,伦自伏如初”。高伦蒙冤后,其家属先诉于尚书省,未得到解决,又诉于登闻鼓院。另,王恽《乌台笔补》载,金制“三品以上官有罪,监察体究得,申台呈省闻奏。若宣勘本官不问虚实,即便承伏,如中间实有冤枉,令家属告登闻检院,不理,然后檛鼓以闻”。该史料中的“鼓”,指代的是击登闻鼓院鼓。因在进状的程序方面,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虽属同一级别机构,但登闻鼓院“掌奏进告御史台、登闻检院理断不当事”,实际上登闻鼓院对登闻检院起制约和监督作用。所以,当家属有冤告登闻检院“不理”,理应寻求登闻鼓院进行上诉。不仅如此,从这条史料我们还可一窥金代诉讼的具体路径,即特殊案件要首先经由御史台和尚书省负责,若台省审理不当,当事人家属可告知登闻检院,假如登闻检院不予理会,当事人家属则再诉于登闻鼓院。由此观之,当进状人无法从最高行政系统尚书省或御史台来维护他们的权益时,登闻鼓机构就成为了他们再上诉的一个重要渠道。

需注意的是,政务运作过程中,登闻鼓机构并无案件审判之权,仅负责进状受理和转呈之事。呈递至登闻鼓机构的进状,有的直接交由皇帝审理。而出于信息保密性的考虑,进状转呈之前往往需要实封。如张文贞“摄同知登闻检院事,奏封称旨,乃真受焉”。同知登闻检院事张文贞,因进状转呈皇帝时,实封奏状得当获皇帝认可。皇帝对进状内容的了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登闻鼓机构或翰林院官员汇报陈言内容来获知,如贾益,“兼知登闻鼓院,看读陈言文字”,时任翰林侍读学士阎公贞,“命与登闻检院贾益同看读陈言文字”;二是在上朝期间,由登闻鼓机构官员直接向皇帝呈奏,同知登闻检院事孙铎曾就进状转呈尚书省一事向章宗言:“凡上诉者皆因尚书省断不得直,若上诉者复送省,则必不行矣,乞自宸衷断之。”孙铎以上诉者都是不满尚书省处理为由,认为如今又将进状交给尚书省处理的做法是有失妥当的。章宗同意孙铎的看法,遂诏:“登闻检院,凡上诉者,每朝日奏十事。”章宗朝更改原来登闻检院进状转呈尚书省的程序,变为在上朝日,由登闻检院直接向皇帝呈奏十件上诉之事。

除由皇帝直接过问审理外,进状也会转呈其他上级机构。正隆三年(1158年),金海陵下诏尚书省:“凡事理不当者,许诣登闻检院投状,院类奏览讫,付御史台理问”。登闻检院将进状分类,再交付上级御史台,即御史台是登闻检院的转呈机构之一。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世宗曾下诏:“凡陈言文字诣登闻检院送学士院闻奏,毋经省廷。”由此可知,原有的正常渠道是登闻检院需将陈言文字转呈尚书省,实际反映出尚书省是登闻检院另一转呈机构。至世宗朝,取消原有程序,变为登闻检院将陈言文字呈递翰林学士院,再由翰林院官员负责向皇帝“读陈言文字”。所以,翰林学士院成为登闻检院的又一转呈机构。综上可见,呈递到登闻鼓机构进状,既有交由皇帝直接审理,也有转呈至尚书省、御史台或翰林学士院处理。

金代以降,登闻鼓机构长期充当着诉讼中的直诉途径,超出常规的官司受理和申诉程序,可直接向皇帝陈诉。赵映诚认为,至元明清时期,登闻鼓直接向皇帝登闻的本意已经大打折扣。然而,笔者通过宋金两朝登闻鼓机构比对后发现,此观点有待商榷。黄纯艳指出,宋代登闻鼓机构既不是言事机构,也不是司法部门,呈至鼓、检两院的进状,均由皇帝审阅,其他官员不可代看。皇帝亲阅以后,再委托官员处理。如前文所述,金朝时期,呈递登闻鼓机构的进状,除交由皇帝直接审理外,亦有部分转呈御史台和尚书省,由台省对进状所涉及问题进行处理。与宋相比,金登闻鼓制度已然发生了变化,既是皇帝的耳目,也是司法制度的补充,当百姓和官吏不能通过常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时,登闻鼓机构就成为了他们申诉的重要途径,受理他们的进状并转呈御史台或尚书省审理。因此,事实上,从金朝开始,登闻鼓制度作为民言直达圣听的功能就已经开始淡化,司法作用凸显。

就政务运作而言,皇帝日理万机,很难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理登闻鼓机构上呈的所有进状。金朝为改变这一状况,呈递登闻鼓机构的进状不再全部交由皇帝审阅,会部分转呈御史台、尚书省和翰林院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问题的解决。所以,尽管金朝登闻鼓制度违背了回避原则和司法公正,存在一定局限性,但该制度革新仍不失为一种对旧有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四、金朝登闻鼓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金朝监察制度的执行机构主要分察官和言官两大系统,察官系统以御史台为主,言官系统以谏院最重要。海陵即位之后,为强化皇权,在熙宗汉制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大刀阔斧改革。金海陵正隆元年(1156年),“罢中书门、下省,止置尚书省”。废止中书、门下二省,将原属二省的谏院改隶尚书省,与御史台并立。谏官本是宰相机构的属官,负责规谏皇帝的政治举措。程妮娜指出,金朝自海陵始,设谏院使得谏官成为一个独立机构,谏诤对象不再主要面向皇帝,而变为以宰执为首的百官。

除言官系统外,统治者亦对察官系统进行变革。金朝置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承北宋之制又有革新。北宋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皆隶属于谏院,而金朝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却转隶御史台。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在北宋属言官系统,在金朝已转属为察官系统。究其原因,是金朝登闻鼓机构也受皇权强化影响,从而导致宋金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主要职掌的不同。北宋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主要负责进状的受理和转呈。而反观金朝,登闻鼓院“掌奏进告御史台、登闻检院理断不当事”。登闻检院“掌奏御进告尚书省、御史台理断不当事”。金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主要监察台省工作。与北宋相比,金朝登闻鼓机构职能明显发生变化,统治者将主要职能放在监察方面,登闻鼓机构不仅对自身及上级监察部门御史台予以监督,还对总揽朝纲的尚书省进行监督。海陵赋予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监察职能,事实上是其欲开拓一条有别于台省新下情上达的信息渠道,并以此对中央两大权力机构御史台、尚书省形成制约和监督。

受金朝登闻鼓制度的影响,元世祖“敕诸事赴省、台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元朝中书省和御史台受登闻鼓院监督,与金朝登闻检院的职掌基本相符。由此可见,金朝登闻鼓制度,为之后元朝的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

五、结 语

相较于契丹、蒙古,女真人在统治汉地后更全面地采用传统中原制度。从本文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至金朝时,登闻鼓机构除颁行了一套新的职官设置外,为强化皇权,统治者将登闻鼓机构改隶于御史台,并赋予其监察的政治功能。而为了提高政务运行效率,登闻鼓机构所接收进状不再全部交皇帝处理,也转呈其他机构负责。由这些调整不难看出,金参照北宋置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但无论职官设置、隶属关系、职掌,以及政务运作等方面,都已经发生明显变化。由此观之,金朝对中原官制并非照抄照搬,而是根据统治需要进行相应革新。透过金朝登闻鼓制度演进,可反映出北方民族王朝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推动作用。

注 释:

① 徐松巍:《金代监察制度初论》,《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程妮娜:《金代政治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下同,第210—211页。

② 漆侠主编:《辽宋西夏金代通史·典章制度卷》(第2册),人民出版社2011年,下同,第404页;宋德金:《中国历史·金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下同,第197—199页。

③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2《登闻鼓院之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20页。

④ 徐松辑,刘琳、刁忠民、舒大刚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67”,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084页。

⑤ 《宋史》卷161《职官一》,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下同,第3782页。

⑥ 李锡厚认为,《金史·百官志》所载的基本上是正隆官制,《金史·百官志》有登闻鼓院相关记载,见李锡厚、白滨:《辽金西夏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98页。

⑧《金史》卷97《焦旭传》,第2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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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院的角色定位、具体权能及其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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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鉴股
唐代监察制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