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诉源治理研究

2022-11-11凌琪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10期
关键词:解纷纠纷矛盾

凌琪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00)

1 诉源治理机制的内涵

1.1 诉源治理机制提出的背景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我国的国家战略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坚持发展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我国农村问题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已经发生了变化,具体到基层社会,突出体现为基层的法治建设无法跟上人们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目前,我国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且有些案件纠纷进入诉讼途径后也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出现“案了事未了”的现象。尤其是对于复杂的农村纠纷,因其存在的环境具有乡土性,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探寻多元化解纷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要有效解决基层纠纷,除了需要法院通过审理宣判的方式表明法律的态度,发挥指引性作用,还需要借助纠纷当地的自发形成的村规民约。

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就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由浙江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所创立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经过不断发展和推广,“枫桥经验”被写入了中共中央印发的多个重要文件中,并载入了我国17个省及直辖市自治区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尽可能采取诉讼外的调解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简单的矛盾纠纷争取在基层、在源头合力解决,从而明确提出诉源治理的概念。目前诉源治理已经成为“枫桥经验”的样板,上升为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方案。

1.2 诉源治理的含义

诉源治理作为“枫桥经验”的具体实施方式,核心是在进行诉讼前尽量采取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灵活运用协调、调解等方法,减少诉讼的发生。也就是说,要求各相关部门在纠纷源头形成合力,多部门联动进行解决,从源头化解纠纷。诉源治理主要包含:一是以源头预防为先。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属于事后救济。而诉源治理则是立足于防范层面,注重把纠纷化解机制提前到了社会、农村以及社区第一线,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或防止了冲突纠纷的发生。二是非诉机制挺前。对已经形成的纠纷,时间越长矛盾就越大,风险越多,成本也就越高。从而促使当事人优先选择了诉讼以外的社会协商、人民调解、行业协调、地方政府调解、诉讼等其他纠纷处理方法,不但可以低成本、高效的化解大纠纷,而且更可以让小纠纷从源头上获得根本性缓解,进而减少了小纠纷最终走向大诉讼的道路,加重了当事人讼累。三是通过法庭裁决终局。对无法利用非诉机制处理的争议,最后必须通过法庭进行判决,并通过裁决结果表明法律的立场,发挥好裁判的规范性、指引性和评价作用,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

2 诉源治理适用农村纠纷解决的正当性

因诉源治理的理论依据、具体构建等都存在不足,在法院实践中落实起来也出现了诸多失范行为。因此理论界一直对诉源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存疑,并担心在人民法院实施诉源治理机制后会重蹈“能动司法”的覆辙、陷入“司法工具主义”的泥淖。

2.1 我国农村纠纷现状及特点

农村社会是人与人、各种事物间充分了解的熟人社会,具有乡土性,大都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纠纷,但由于所处的人际关系复杂或存在宗族等复杂因素而激化矛盾。目前中国经济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农村民间和都市间的经贸、人文等社会交往日趋频繁,乡村的民商事活动越来越活跃,因此问题也越来越多发。就当前而言,除传统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之外,还产生了若干新的社会纠纷种类,比如,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耕地征迁补偿争议、由村民自主产生的村务管理争议以及耕地承包流转问题和农户内部商事活动的争议等。

总体来说,这些农村矛盾纠纷呈现了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季节性的特点。多元化表现在农村发生纠纷的主体增多,关系广泛复杂,常常是国有、集体、私人及各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且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也出现了多种新型纠纷,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而复杂化是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加上基层政府办案程序随意以及人情复杂等原因而造成矛盾纠葛的复杂化,呈现出“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特点。相比于以往的乡村矛盾纠纷不确定性增加,常常涉及几个人甚至一群人的利益,所以乡村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增加了解决的困难。群体性则体现在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基层人民群众的个人主体意识也愈来愈强烈。由于乡村冲突问题大多都和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加上往往牵涉血缘宗亲等因素,只要是政府处理不当,就很易于演变成群体行为,形成群体事件。而季节性特征则是指纠纷往往伴随着春耕大忙时,在外务工回家等季节矛盾的爆发,并呈现出突出的季节性特征。整体来说,这都离不开中国乡村熟人社会的本质属性及其乡土性的特征。

2.2 诉源治理解决农村解纷的正当性

2.2.1 基于农村特点的解纷方式 农村因为其自身特殊性,影响纠纷处理的原因也有许多,其中礼治、追求无讼、脸面与公道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是礼治,儒家思想在千百年来一直影响着中国百姓的为人处事,我国法律文化一直以来与儒家思想也紧密相连。如果是有重大纠纷事件时,也会邀请家族中德高望重者或者族长、村长出面遵循礼治来判。尽管我国农村不断发展,经历多次变革,但“长辈就是权威,不可违逆长辈”的思想深入人心。其次是追求无讼,“以和为贵”是中国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思想,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百姓通常认为发生诉讼纠纷是不好的事情,或容易被认为爱惹事的人。因此人们常常希望能够远离诉讼,尽量不要惹上“官司”。尤其在农村,邻里关系相较于城市更加紧密,因此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显得尤为重要。最后是脸面与公道,中国有句俗语“不争馒头争口气”足以表达了中国人自古要面子。但是人们对采用诉讼途径处理的态度多数都是觉得关系已经彻底断裂,而且诉讼在人际交往中修补已经破裂的人际关系方面功效也非常有限。大都认为通过诉讼不足以“争口气”而丢面子。因此村民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是大都首先选择调解等方式而非诉讼。

出于上述原因,诉讼也不应当作为村民化解矛盾的第一选择,应该引导大家首先选择其他诉讼外处理纷争的方法,力求以协调、和解等非诉讼方法化解乡村冲突纠纷。

2.2.2 缓解人民法院融入乡村法治建设困境 基层人民法院是最接近人民群众的,因此除了存在传统意义上法院系统内“案多人少”的矛盾,基层法院还要肩负起例如普法、扶贫等在审判之外的工作,这些都加重了基层法院的干警压力,就会使干警无暇对案件进行精细化办理。而根据农村纠纷的复杂性特点,通过法院来解决不仅会加重法院的负担,还可能无法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除以之外,法院调解机制不健全也是法院无法融入乡村法治建设的原因之一。对于法院的人民调解员来说,调解矛盾仅仅是一项例行工作,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此对于调解人员的积极性较弱,且基于绩效考核,还有可能陷入盲目追求案件调解数量的泥淖,就导致虽然法院的人民调解员虽然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但由于缺少积极性且对村情、村务不了解导致纠纷无法进行实质性化解。同时村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因素,对于农村纠纷的调解,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村委会出面调解。但由于村委会需要管理大量的行政事务,参与调解可能有心无力。且基于农村的乡土性特征,调节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调解人员与某一方更为亲近,加上乡村干部法治意识薄弱,办事程序不规范,就会造成虽然村干部对村情村务较为了解,但由于缺乏专业素养而导致作出的调解让人难以信服的局面。因此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合力在矛盾纠纷的源头对其进行实质性解决,既能弥补人民法院和村委会在纠纷解决值得不足之处,还能发挥各自的优势所在,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还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故,诉源治理对农村纠纷的解决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2.2.3 有利于实质性解决争议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从前怕惹上“官司”,到现在擅于用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还出现“一言不合”就直接进行诉讼的现象,诉讼作为一种“末梢管理”是在矛盾发生后且损害已经产生的情况下进行的救济,并且在大多数人的传统思维中进行诉讼就是关系已经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并不是所有纠纷都适合通过诉讼解决。基于农村纠纷的特点,有些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虽然依法判案,但由于对农村社会具体的村情村务不慎了解,无法全部考虑到法律之外的因素。裁判结果虽然具有了法律上的公正,但有可能无法使双方当事人满意,造成“案了事未了”的结果,从而无法实质性解决争议。但诉源治理作为“源头治理”方式,则是从矛盾的根源出发,不仅“以预防为主”积极避免纠纷的产生,还强调“非诉机制挺前”采用调解等灵活手段多方面因素考虑进行化解。且采取诉讼外调解机制必定需要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积极性变高,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的可能性就变大。

3 诉源治理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实现路径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尽可能采取诉讼外的调解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简单的矛盾纠纷争取在基层、在源头合力解决。对于诉源治理在农村纠纷中的实现路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3.1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推进诉源治理解决矛盾纠纷不是某个行业或某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不仅需要统筹和协调社会各方力量,还需要党的领导,政府发挥统筹协调和保障作用。党委政府以“综治中心”、“多元解纷中心”为平台,整合集聚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解纷组织力量,形成小纠纷源头化解,重大疑难纠纷协同化解机制,让基层调解组织发挥“疏淤缓堵”的作用,解纷部门配合发挥“智囊团”、“专家团”作用。而具体到农村实际,法院可以选择与乡镇村委会、司法所或者派出所、综治中心、信访办等联合起来建立诉前调解办公室。人民法院派驻人民调解员到基层单位办公,积极参与到纠纷诉前工作中,在调解过程中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用法律保障调解的公平性,避免出现由于基层调解人员与当事人关系亲疏造成的不公平现象。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当事人能够经过各方调解达成共识,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文书或调解书,直接在源头上化解纠纷。在矛盾化解过程中更要遵循“法院诉讼断后”的原则,法官通过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对调解给出意见或方向,对不能进行调解的纠纷,可由当事人同意进行诉讼。同时各法庭可以定期到农村当地进行开庭,提高当庭调解或者宣判率,向人们宣传多远解纷方式,并大力进行普法教育,引导人们从源头预防化解纠纷,增强法治意识。

3.2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基于农村的乡土性特征,在农村社会大都存在较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人情世故,加上基层农村干部法治意识较为薄弱,办事程序不规范,存在随意性等特点。因此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建设是必要环节,基层农村组织是最接近人民群众的,对纠纷的预防化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时候大都第一时间会到村委会进项调解,倘若未能处理好有可能会激化矛盾,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要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增强思想政治水平和履职能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同时要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法院等其他基层单位的对接工作,在调解中发挥自身职能、关系的优势确保纠纷能得到实质化解。面对群众的矛盾纠纷不要事不关己,多聆听群众声音,密切联系群众,尽量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

3.3 利用互联网构建多元解纷平台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工智能、5G、大数据技术逐渐成熟,利用好这些信息化优势,搭建网上诉源治理平台。组织和支持各类解纷主体进驻该平台,并且对于各个部门所掌握的信息争取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努力将各职能部门、单位化解纠纷的数据连贯起来,从而构建多元解纷平台。不仅能够使各部门对矛盾纠纷精准化解,也能为民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以及全流程的解纷渠道。对于农村来讲还存在一个现实困境,老人、孩子占绝大多数,不管是对于网络的使用还是各种解纷渠道的了解都不如年轻人接受得快,因此,可在建立该平台的基础上由当地基层组织派人根据群众需求进行指导和宣传,方便对网络不熟悉的偏远乡村群众。

4 结语

乡村振兴法治建设还有很远的路需要走,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样板,在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诉源治理工作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多部门联动,,弥补自身职能的不足,协力从源头化解纠纷。不仅可以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猜你喜欢

解纷纠纷矛盾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打造多元解纷新格局——阜平县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纪实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几类树的无矛盾点连通数
多元解纷促和谐——兴隆县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成功化解行政纠纷
再婚后出现矛盾,我该怎么办?
署名先后引纠纷
矛盾的我
对矛盾说不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