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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行政化”的限度:获得感视角下居委会社区治理困境论析

2022-10-31沈立里池忠军

理论月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去行政化行政化行政

□沈立里,池忠军

(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徐州 221116)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治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治理重要的参与者,其自身的优势和短板也在参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治理的过程中暴露出来。居委会在一线工作中一方面体现出服务、团结群众的热情,另一方面出现“层层加码”“一刀切”等社区治理手段单一、刻板的行为。居委会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巩固国家政权、废除基层保甲制的时代背景之下,并在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被界定为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具有处理居民公共福利相关事项,反映居民意见和调解居民间纠纷,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等职能。然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居委会更多依附于“单位制”组织发生作用,处于辅助性的地位,其主要功能为单位组织所代替,转而以特殊人群、妇女等为主要服务对象。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单位解体开始大范围发生,依赖“单位制”的基层治理模式难以持续,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逐步重新发挥其职能。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再次确定了居委会的自治组织身份,并对其基本职能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突出了在派出机关的指导下协助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的内容。不过尽管形式上的“单位制”的社区管理模式消解了,但思维上“单位制”的行政式管理仍然持续影响着居委会的社区治理。居委会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任务,被形容为政府的“腿”,其工作思路、运行机制的行政化色彩不断显现。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体现出的“层层加码”等行为,体现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隐形逻辑”的遵循,通过不断加码并下传来规避自身可能承受的行政责任。

不仅如此,居委会处于行政任务传递的末端,不但存在负担重的表象,而且呈现出社区治理的行政化困境,即居委会承担过多行政事务,失去自身主动性难以发挥自治和服务群众的功能。于是在近些年的社会治理改革进程中,居委会的“去行政化”便成为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的重要讨论对象。“去行政化”的理论设计,一方面能直接减少居委会的行政任务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使得居委会从行政化中脱离出来转而有效实现自治功能。针对行政化问题,不少研究探讨“去行政化”的解决路径,如通过增设社区工作站来承接行政性事务;通过引入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部分社区行政任务进行外包;等等。

然而,“去行政化”在基层的探索与实践并没有“收获预期成效”。“去行政化”并非如理论预期中那样带来居委会自治能力的提高,反而由于失去行政资源的支撑,居委会出现自治难以维系且无法有效参与治理的情形,负担虽有减轻,但在社区治理中有逐渐被“边缘化”的倾向。“去行政化”本意是为了提升居委会自治的能力和作用,但实际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居委会社区治理的能力,出现行政化干扰自治,但“去行政化”后又无法自治的悖论。而不少地区虽设立了社区工作站等组织来承接行政任务,但往往采取“居站合一”的做法,实际还是遵循以往的居委会治理模式,行政化的负担并未切实减轻。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去行政化”?“去行政化”作为破解居委会行政化负面影响的直接逻辑推断,无疑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去行政化”的结果却难以达到理想预期。针对“去行政化”的悖论,已有研究发展出两种看待“去行政化”的理路:其一,不主张彻底地“去行政化”,而主张部分行政化对居委会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其二,不主张以二元对立思维看待行政化与自治,而主张以相互促进和融合的思路重新审视“去行政化”。总体而言,这些理路表达出不应仅对行政化作负面化解释,而应辩证看待行政化优劣势,以此重新衡量“去行政化”的逻辑。

在重新衡量行政化的思路上探讨“去行政化”是更加贴近基层实际的理论研究进路,不过这种思路还面临部分问题:其一,单纯从行政化角度出发,往往会引发以“行政化的手段来实现去行政化的设想”,从而无法真正保障社会的活力。其二,在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探讨中,已有研究多聚焦于行政化本身,而对居委会自身如何看待行政化的关注略显不足。居委会具有自身的特殊利益与目标,它们并不一定与基层政府相一致,而这些诉求如何影响行政化以及社区治理的效果,值得深思。因此,本文从获得感角度出发,分析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获得感境况,探究行政化之于居委会的影响,为社区治理困境及“去行政化”相关研究做出补充。

二、居委会社区治理困境及认识误区

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面临行政化、边缘化、内卷化等困境,深入这些困境背后可以发现,居委会的行政化困境在诸多困境中处于基础地位,贯穿居委会边缘化、内卷化困境中。因此,“去行政化”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居委会社区治理研究的核心议题。然而,“去行政化”对立逻辑也引发了有关社区治理困境的迷思。

(一)行政化影响下的社区治理困境

尽管在法律层面居委会被界定为自治组织,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居委会大多处于行政化的状态。居委会每天忙于应付各种上级检查、上报数据、参加会议等行政性事务,不仅负担重,还不为一些社区居民所认可。究其原因,在于居委会日常工作中的行政思维较难改变。居委会虽作为一个基层自治组织,但其并非在社群中自发产生,而是在国家的指导下形成,并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互动的关系。在互动的过程中,国家层面不断向基层投入资源、提供职业晋升途径,形成了政府管理的上下级关系。在这种行政思维的影响下,居委会虽不属于政府机构,却按照行政机构的逻辑处理社区事务。长此以往,这种行政思维导致居委会过多关注上级行政机构的需求,而少有精力去深耕如何更好服务社区群众。

这种行政化困境,加剧了居委会的边缘化困境。首先,在服务居民日常生活上,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业委会等组织之间出现部分功能的重合,而由于后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功能,人们对居委会的依赖度逐渐下降,居委会一定程度上出现被边缘化的趋势。其次,居委会的行政化困境导致其在社区治理进程中出现脱离群众的倾向,使得群众对居委会的感知度进一步下降。最后,随着基层“去行政化”改革的深入,居委会的实际影响力也在逐渐降低。正如相关研究所指出的,“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在基层的设立,虽使居委会的不少行政事务转移到这些组织中去,但由于其部分服务群众的功能已被替代,反而出现了无事可做的窘境。更进一步,若自身失去行政资源支撑,居委会也难以发挥协调社区物业管理、治安维护中的矛盾冲突,帮扶社区弱势群体等基本功能。行政化困境和“去行政化”的措施进一步加剧了居委会的边缘化困境。

居委会的“再行政化”,促使居委会的内卷化困境形成。早期“内卷化”被引入基层社区治理的研究中,主要用以描述居委会出现的“改而不变”的现象,依然按照行政逻辑处理社区事务。目前而言,居委会的内卷化进一步体现在“再行政化”上,表现为“行政化—去行政化—再行政化”的过程。由于居委会所面临的行政化困境,“去行政化”的破解困境对策开始实施,然而相关改革措施所引发的居委会的“边缘化”现象则表明了居委会对离开行政力量开展治理活动的不适应性。部分社区居委会在“去行政化”改革之后,又提出再回到“科层制体系”的需求,要求承担更多的社区事务。而另一部分居委会则采取了形式上的“去行政化”,实际仍然采取以往行政化的社区治理模式。正如前文提及的不少社区对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新设的承接行政任务的组织),采取了“居站合一”的方式,继续延续以往的行政化治理方式。居委会的“去行政化”并未实现预期目标,而陷入了“再行政化”的窠臼,在行政化上不断内卷无法真正实现治理方式的突破。

(二)“去行政化”思维下困境的认知误区

行政化困境的解决于居委会社区治理有重要意义,而以“去行政化”来破解行政化困境,其实暗含以“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理论逻辑去分析和解决问题。这首先是以一种对立思维去看待行政化与自治,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融合可能性;其次预设了行政化之于居委会(自治组织)的负面评价,无法获得关于行政化的全面认知;再次这是在一个宏观视角上去分析居委会的社区治理困境,而忽视了从行为主体的微观视角对问题的重新审视。

由于居委会法律规定的自治组织身份与行政化之间存在矛盾,不少研究倾向于对行政化持“负面”评价,认为若要基层社区治理获得更好的发展,便需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化的影响。然而自治与行政事务之间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事实上,居委会不同于以往“单位制”的社区治理需要承担大量的社区服务工作,并且随着市场主体的物业公司、各种基层社会组织的兴起,居委会服务社区的内容其实是相对减少的,此时“正常”的行政任务不但不是社区居委会的负担,反而是“社区之所以为社区”的重要基础。执着于强调二者之间的对立,有以西方社区自治的理想来规约我国社区治理的意味。

行政化也有其正面评价。完全无行政干涉的自治在目前的社区治理中难以实现,而行政化在现实上解决了基层社区治理的硬件设施、资金、组织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不仅如此,在行政化的过程中,居委会等基层工作人员的能力也得到了相应提升,行政能力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能力之一。因此不应一味追求“去行政化”,而应追求行政与自治之间的平衡点,不能陷入行政对自治责难、自治对行政抵制的“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思维逻辑中。

从居委会的微观角度去重新审视社区治理的困境,可以发现这些困境也并非皆为“行政化”等外因作用的结果。居委会自身也存在应对时代变化的“适应”困境。社区成员的“原子化”现象,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不高等现实境遇,都对居委会的社区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有学者尖锐地指出,部分地区的社区干部的心理、道德专业化水平无法适应社区变化,产生了夸大困境的“诉苦”文化。“去行政化”虽然直接减轻了居委会的行政负担,但居委会自身能力如果无法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那么仍然无法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有关边缘化困境的讨论,或许不能仅关注“去行政化”的负面效果,还需要考虑到居委会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是否真正被激发,以及是否利用好社会治理重心、资源不断下沉的时代环境,处理好行政任务与服务群众之间的关系。而在内卷化问题上,居委会或许并非被动选择了内卷,而是通过“主动行政化的策略来重新建构其合法性”。居委会在开展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并非一直受到社区居民的广泛支持。以上海市的垃圾分类为例,居委会成员入户进行宣传动员,而愿意配合的群众比例仅有三成左右。居委会想要更好地动员群众,通常需要借助行政力量增加自身合法性,内卷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居委会对该力量的需求。

三、获得感视域下居委会社区治理困境的主体解释

“人民获得感”是评价社会治理的重要维度。获得感体现为一种受益感,人民群众通过对自身“受益”的感知,从而去评价社会治理的好坏。就“获得”的内容来看,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物质利益等“外在获得”与精神发展等“内在获得”相统一。在前文的分析中,我们论及不应把居委会社区治理的诸多问题全部归因于外在的行政化所引发的连锁困境,应扩展到更多维度,而从居委会自身内在角度去分析,便是重要的维度之一。获得感作为居委会内在分析的一个重要角度,能够揭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相关问题的更多面相。

(一)居委会获得感的内涵及内部张力

从前文居委会产生的历史演进背景可知,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社区居民自治的构成部分是代表居民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代理人,另一方面同时作为政府行政任务传递的触角兼具国家权力在基层的代理人身份。相应地,在作用的发挥方式上居委会则处于“志愿利他”和“强制利他”两种功能相混合的境地,一方面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具有主动服务他人不计自身回报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居委会接受上级行政机构的行政指导和经济报酬,具有外在强制驱使其行使服务群众功能的特征。因此在获得感上,居委会的获得感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因奉献社区而获得的精神满足感,包括自我的精神满足、社区成员的认可等;另一方面因完成相应工作而获得的物质获得感,包括经济收入增加、职务提升等。两种获得感共同作用于居委会参与社区治理,提升了居委会面对治理难题的韧性,尤其是遇到突发性事件时,即便物质层面的获得感无法及时保障,也可通过精神获得感来支撑工作。

然而,也必须认识到两种获得感之间所存在的张力。作为政府行政任务传达的末梢,居委会承受来自各个部门的政策落地的实际压力,不仅如此,社区各种突发性事件也会占用其制度规定的休息时间,而目前各种社区治理的数字化建设,由于设备和信息软件的便捷度问题、数据采集过于全面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实际的工作量和难度。基层负担重致使居委会对工作的物质获得感产生了更高的期许,以弥补其实际承担的过载工作量。而由于其双重身份的缘故,一方面无法如正式国家公务人员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且在职务晋升上的机会也相对偏少,更为重要的,受制于各地区的不同的地方财政压力,“编外”的居委会收入水平提高存在难度。另一方面,作为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本身也承载着居民的道德期待,即希望其能够为社区做出奉献,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报酬,对这种期待的回应也是居委会实现自身价值收获精神获得感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一些“村改居”社区,原有乡村的伦理纽带并没有因空间形态的改变而发生彻底的改变,居委会在既有的工作要求之外还切实受到一心为公、主动奉献等道德期待的束缚。可以说,居委会一方面对物质获得感有着较为强烈的期许,一方面其承载的道德规约却又要求自我抑制这种期许,这种张力使得居委会难以正视自身的获得感问题,在社区治理中体现出主动性难发挥、灵活性和弹性不足等现象,从而衍生出机械完成上级传达任务的行为。

(二)行政化的必要性:物质获得感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在社群视角下,居委会并非由社群发展自然演化而来,而是在行政外力作用之下形成的,在其随后的发展进程中行政资源亦成为主要的物质获得感来源。居委会作为群众社区自治组织,若在社群自然演进中产生,则应相应地符合社群中特有的身份认同机制,以及能制定和实施社群的群体规范。实际上,居委会是国家在建国初期为了消除原有保甲制以巩固国家基层政权而设置的,其合法性地位并非直接来自社区内部的身份认同,并且在国家主导的(而非社区自然衍生的)规范体系之下行使自身职责。也正是因为借助于外力形成的自治组织,居委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体现出“依赖性”。在居委会成立早期,由于城市社区大多以“单位制”为主,且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规范体系,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区治理结构,居委会在其中往往需要借助“单位制”发挥自身作用。随着“单位制”的不断消解,居委会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所在社区的原生社群意义上足够的身份认同,其合法性来源大多来自其作为政府在基层的“代理人”身份。由此,居委会便从对“单位制”的依赖转向对上级行政机构的依赖。目前这种依赖表现在两个方面,除了权力资源之外还有资金资源的依赖。权力资源不仅为居委会社区治理提供了足够的合法性,以国家信用为隐形支撑增强了居委会的影响力、号召力,而且提供了居委会在行政职务上的晋升可能性。而资金资源不仅提供了居委会社区治理的物质基础,而且提供了居委会的主要收入来源。

资源依赖理论关于组织间关系的阐述,则揭示了居委会在自身获得感需求之下所作出行政化选择的合理性。资源依赖理论在关系视角下审视某一组织的存在形式,认为组织无法单独存在而在与周围环境、组织的资源互动中得以存在,在关系视角下自然衍生出了不同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资源依赖理论倾向于站在权力关系的弱势一方,探讨如何通过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建立多元合作关系等方式来实现弱势一方依赖度的降低,使自身获得更好发展。资源依赖理论在分析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进行公共服务的合作中得到了积极运用,可作为分析居委会获得感的重要理论工具。在资源依赖理论视角下,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想要获得自身发展便无法以纯粹意义上的自治形式存在,其依然需要与其他组织发生联系,并且在关键资源上实现流通。居委会是脱离了原始的血缘、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社群组织,也非营利性组织,离开行政资源的支撑,其难以负担日常工作所需的各种经济支出。因此,居委会所期许的物质获得感,难以从自身组织内部产生,而需要依赖外部的资源流通,此时对行政资源的依赖似乎成为仅有的选择,以完成上级行政机构的任务来形成物质资源向自身的流通。在另一个侧面,资源依赖理论也佐证了当前社区治理创新所提出的“多元共治”体系的合理性,通过更加多元、民主的方式来平衡居委会的行政资源依赖关系,而非通过“去行政化”将居委会与其他组织资源切割开来。

(三)“去行政化”的两难:精神获得感难持续的结果外显

然而,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并不只是物质获得感驱动的结果,精神获得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有关基层工作人员获得感的实证研究显示,基层工作人员的物质获得感普遍不高,而总体上获得感呈现满意度较好的原因在于精神获得感弥补了物质获得感不高的问题。这种不可替代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单纯增加物质获得感来驱动居委会更好进行社区治理存在现实难度。除前文已经提及的各地区政府财政压力问题之外,我国目前的社会治理还不得不面对因治理的复杂度不断提升而带来的成本过高的难题,随着社会治理的不断下沉,居委会的职责得以进一步的落实,网格员、调解员等人员配备是否到位,社区中社会组织发展是否顺利等任务都在不断增加治理的成本负担,导致难以给予居委会所期望的物质获得感。另一方面,居委会因坚守奉献精神,以自我精神获得感驱动着社区治理的有效开展。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的行政人员一般都能意识到自身的奉献精神,而这种奉献的心理活动越是在基层体现得越明显。在新冠疫情全面暴发阶段,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在社区物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居委会等社区工作人员凭借自身的奉献精神支撑着社区治理的运转,体现出了诸多与“经济人假设”相悖的特征。奉献精神带来的精神获得感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资源匮乏情境下的社区治理,也正是因为这种支撑使得居委会即便在物质获得感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也能坚持发挥自身作用。

但是仅仅依靠精神获得感的社区治理,却也存在难持续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物质获得感于居委会而言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对于不少基层工作人员而言,能够“获得编制以及入编的诸多益处”吸引力巨大,不可否认居委会中所存在的对物质获得感更加青睐的现象。第二,社区群众参与社区治理大多以物质利益为导向,这反过来要求居委会更加重视物质资源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性。社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是破解居委会行政资源依赖的重要方法,然而一项关于社区事务群众参与率低的原因分析指出,缺乏实体性利益是参与率低的直接原因,社区群众更倾向于接受利益驱动而非公共精神驱动来参与公共事务。因此,若要大范围实现多元主体的参与,依然有赖于居委会的物质资源水平高低情况。第三,居委会的日常社区治理工作,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情感劳动”(Emotional Labor)的特征,同时也体现出这类劳动带来的精神负担。情感劳动作为情感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描述了情感从一种个人行为在社会驱动下转变成作为适应工作需要(社会规则)的情感劳动的现象。例如空乘人员等服务行业的从业者除了基本的体力劳动之外,还需要提供微笑、人情味等情感劳动。而情感劳动也体现出负面结果,即过度的压力——相关从业者的“自我与情感、自我与展演”相切割,产生真实情感疏离和维持外在情感的压力,从而引发自身持续的精神负担。居委会服务于社区居民,其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情感劳动,由于其自治组织身份,这些情感劳动内容则需契合社区居民对居委会的道德期待。居委会通过自身对社区的积极贡献,在收获居民对其认可的精神获得感的同时,也持续承担着情感劳动所带来的精神负担。由此可知,“去行政化”尽管减轻了居委会的行政事务压力,但也相应地减少了其物质获得感的来源,而单纯依靠精神获得感却不足以支撑社区治理的良性发展。

四、获得感视域下新时代社区治理的优化路径

新时代社会治理正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随着社会治理的重心下沉,社区治理体现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元共治特征。有关居委会社区治理的获得感探究,虽只针对社区治理参与主体之一的居委会的获得感做出分析,但也从局部凸显出在社区治理进程中从“主体”视角审视相关治理困境的重要性。在获得感的视角下,新时代社区治理亟须正确处理基层的行政资源依赖问题,转变物质导向的评价机制,形成能够涵养精神的共同体。

(一)党建引领社区共治,提升资源整合能力

获得感视角下的分析再次凸显解决社区的行政化困境应摒弃对立思维而转向统一思维,这意味着需要在更高层次上统筹行政机构与居委会、行政资源与基层需求、单向依赖与多向互动等关系。“共治共享”依然是当前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实践指向,而“共治”则开出了破解基层社区治理困境的良方,“共享”则包括不应忽视居委会的获得感问题。以往诸多提升社区治理效率的理论不乏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性,但将社区中多元主体纳入治理体系中并发挥作用并非易事,这需要更加具有凝聚力、向心力的组织来串联,否则多元主体的社区公共事务参与仍会回到以物质利益为驱动的参与模式中。以党建引领基层社区治理,网状串联起多元主体,凝聚成更大范围的合作体系,从而真正实现资源的合理规划与运用,以共治来优化居委会的物质获得感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关系。

一方面,以基层党建落实资源分配的非市场导向。市场导向的资源分配,以交换逻辑为指导,计算交换行为的得失,以交换获利程度来决定资源的流动方向。这种导向之下的基层社区资源分配往往产生了马太效应,即资源集中到能够做出社区治理绩效的社区。这些社区随着资源的不断投入,又在治理成效上领先其他社区,便继续获得资源的投入,这并不利于整体社区治理水平的提高,而且高行政资源投入下的社区治理成功案例也缺乏大范围复制的可行性。市场导向的分配策略,其实是为了降低资源分配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减少“不确定性”的另一个途径便是增加决策所需的信息量以及加强系统内的信息流通。基层党建在社区治理的统筹规划中起到中枢作用,现行的基层党建措施在不同程度上对原有的社区治理结构进行了重新规划,通常进行区域化的党建,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分配。依靠党建的网络布置,进一步捋顺了基层的“条块”关系,加强了区域内、区域间的信息传达和互动,使闲置资源和非政府资源在更大的网络内进行再利用,在互助的逻辑中以足够的信息量为支撑进行资源的合理规划和运用,使居委会整体的物质获得感能够得到合理满足,从而激发出其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创造更有利于自我管理、服务社区的自治功能发挥的条件,以探索出一条不依赖高行政资源投入的社区治理道路。另一方面,通过基层党建优化社区共治体系的运转品质,弥补居委会自治能力上的不足。打破居委会对行政资源的单向依赖关系,还需要提升居委会自身的社区治理能力。中国共产党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政党,在凝聚社区共治合力上具有先天的受信任度高的优势,作为一个成熟的政党还具有组织和政治优势,能串联起牢固的基层社区共治体系,提供基层治理的议事制度、协商规范等指导,使居委会在共治体系中得到能力和信心提升。

(二)德治建构社区文化,打造精神文明共同体

德治既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智慧,也是新时代法治、自治、德治“三治”融合中的关键一环。在社区治理中,德治通常作为居委会主导下的具有行政意味的治理模式之外的治理模式发挥作用,常见的有以激发社区党员、志愿者等社区成员或组织积极性,通过好人好事的方式来参与社区治理。因此,德治作为既有社区治理模式的一种平行的“补充”模式,其作用发挥得到广泛关注,而在德治与已有居委会社区治理之间的互动,或者说德治如何促进居委会发挥社区治理作用的关注方面还略显不足。从居委会的获得感角度的分析显示,居委会的精神获得感之所以无法持续发挥作用,背后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社区共同体往往还以利益驱动为主要联结方式,在这样的环境中精神获得感自然失去持续发挥作用的土壤。由此,对德治作用的关注便不能过多集中在其如何降低社区治理成本和促进治理方式多样化上,还应对如何提升社区的道德氛围做出更为深刻的探究。

首先,提升道德考量在社区公共事务处理过程中的比重。无论通过社区道德公约来规范社区居民行为,还是通过道德模范来引领居民的道德行为,最重要的是提升道德在社区中的实际受信任度。社区治理中的道德受信任度不能仅依靠政府的公信力支撑,还需要使道德在社区公共事务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便需要以社区共同体的利益为指引,提升道德准则在公共事务处理中的规范作用,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更加精细化地处理社区道德冲突事件,使抽象的道德内容有转化成实际的社区治理行为的可能。其次,提升社区德治行为的多元主体参与度。提升社区的道德氛围,既需要前文提及的在社区治理工作中体现道德内涵,还需使社区居民能参与到社区德治进程中,以亲身参与促进社区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了解,扭转居民与居委会之间有关道德期待的不切实际的想象,在相互合作中形成社区德治的合力。这便需要以社区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建立起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提供居委会与社区志愿者、退休党员、居民代表等共同参与治理的平台。商议过程应注重退休党员、热心服务社区的志愿者等参与者基于道德立场的发言,降低协商参与和沟通的门槛,不把基于情感的朴素表达排除在商议内容之外,通过多次协商和相互学习将多方表达的朴素信息上升为治理的合适方案。再者,继续完善社区的道德教育宣传工作。社区道德文化底蕴是社区德治的重要基础,加强社区道德文化的宣传教育仍然十分重要。除基本的社区道德文明宣传工作之外,还需特别加强“关键少数”的道德引领作用,对社区优秀基层工作者、社区党员等参与者的奉献行为进行鼓励和宣传,积极挖掘社区居民中的道德典型,凝聚起共同建设社区的道德氛围。

(三)完善治理评价体系,落实多维激励机制

居委会不同于正式的国家行政组织,虽兼具着基层行政代理人的身份,其成员却无法拥有与基层公务人员一样的“铁饭碗”。与此同时,作为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具有行政功能的基层组织,其对待居民诉求的方式、态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直观印象。如此,居委会其实更加需要通过确定的获得感反馈来提升自我安全感,需要合理的物质和精神激励来维持自身饱满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应给予战斗在第一线的干部更多关心和政策、待遇支持。而其中提出的考核体系合理化、考核结果反馈科学化和谈话谈心制度化等措施,对于建构居委会基层社会治理合理的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建立多维度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不同社区的所处地区、居民组成等差异造成社区之间治理样态的差异,无法使用一套通用的评价标准来评价不同社区的治理水准。在获得感的维度上,居委会的社区治理并非一定依赖高物质获得感来维持,适恰的获得感(精神上或物质上)反馈往往更加能支撑起工作的积极性,至少在精神获得感层面一些为社区奉献的工作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外在获得感满足。因此,一方面需要根据不同社区的基本情况、居委会的基本能力等现实基础,对评价考核的指标做出不同层次的合理划分,并对阶段性目标做出更为合理的设置;另一方面需要增加评价的指标维度,力戒仅以物质形式的政绩指标为主导的评价体系,使真心为社区居民奉献的居委会得到应有的获得感回馈。其次,加强考核结果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价值和方法指引。社区治理评价的目的并不在于对各地区的治理绩效做出排名,而更多在于发挥评价对行为的反馈和指引作用,以评价内容形塑被评价者的行为模式。因此,一方面需要避免陷入维护绩效而少做事的逻辑中,合理设计评价体系的容错度;另一方面需要适度增加发展性评价内容,加强评价体系与社区治理参与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建设。再者,完善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升谈话谈心实效。基于居委会精神获得感难持续的问题,社区治理的评价体系建构还应认识到居委会精神层面激励的重要性。一方面需要避免因“去行政化”而产生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排斥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区的培育工作,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基层工作者的治理实践。另一方面需要发挥谈话谈心这一优良传统,主动了解基层工作者的真实诉求,通过将心比心的方式纾解其压力,以诚挚的互动交流提升其分析、判断问题的本领。

五、结论

基于获得感角度对居委会社区治理现状的分析,从另一个角度揭示出行政资源之于居委会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行政资源几乎是居委会最重要的经济保障,也是居委会物质获得感的重要来源。由于一些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还面临物质获得感对精神获得感的侵蚀现状,以及在多元共治的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中,社区中的居民、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大多还是坚持以物质利益导向的社区治理参与,因此,“去行政化”意味着对居委会物质获得感的剥离,使原本势弱的精神获得感更加难以支撑起居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和效果。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警惕过度行政化所带来的治理成本高涨和基层负担过重问题,看到“去行政化”的价值;另一方面还要正视居委会的物质获得感现状,重视道德和精神激励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看清“去行政化”的限度。

诚然,由于本研究对获得感的分析来源于已有研究的案例分析以及在此之上的逻辑推理,因此无法涵盖更多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获得感现状。未来研究可以考虑通过更大范围的实证研究,获取更多的“获得感”数据,或验证或批判本文的逻辑推断,以期获得更具普遍性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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