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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指谓的范畴结构
——异质性哲学的逻辑基础

2022-08-08徐长福

阅江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谓词范畴图式

徐长福

本人多年来所阐发的异质性哲学聚焦于认识和实践的反差,并致力于揭示符号认识中的异质性原理,借以解释这种反差。在最直接的前期成果中,本人已经区分了直观认识和符号认识。(1)徐长福:《直观认识与符号认识:异质性哲学引论》,《江海学刊》,2019年第2期。本文进一步探讨符号认识的原理,着重揭示符号认识的指和谓的基本关系,即符号指谓的范畴结构,以之作为异质性哲学的逻辑基础。

一、符号指谓的要素

(一)符号指谓的范畴结构和要素

本文考察符号指谓的范畴(categorical)结构,即符号之间最基本的联系形式。这种结构独立于并在逻辑上先于语用(pragmatic)结构和语境,相当于电脑中的基础程序。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语境中对相同的基础结构有不同的应用,正如电脑用户们用相同的基础程序做着千差万别的事情一样,这种情况跟基础结构或程序的先在性并不矛盾。本文只揭示范畴结构,以后再考察该结构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即语用情况。

结构是由要素组成的,符号指谓结构的要素就是符号。人类所使用的符号种类繁多,最常用的符号是语言。语言的要素为非复合的词语,即单词。单词分为实词和虚词:前者是表示对象的符号,为内容要素,如“张三”“人”“动物”“男”“女”“高”“矮”“个别”“普遍”“实体”“偶性”“存在”“有”等;后者是联系符号的符号,为形式要素,如“之”“乎”“者”“也”“的”“地”“得”“和”“与”“不仅”“而且”“虽然”“但是”“因为”“所以”等。本文着重考察表示对象的单词。

(二)个别词与普遍词

表示对象的单词原则上可以最终化约为两类:个别词与普遍词。

个别词是表示个别的符号,其特点是符号跟个别是一对一的关系。严格意义上的个别词就是通常所谓专名(proper name),包括人或拟人事物的专名和非人事物的专名,前者如“孔子”“老子”“释迦摩尼”“苏格拉底”“耶稣”“亚当”“夏娃”“孙悟空”“耶和华”等,后者如“太阳”“月亮”“地球”“银河”“泰山”“黄河”“天安门”“北京”“中国”“亚洲”等。

除了专名,个别词还包括指示代词“这”“那”和人称代词“我”“你”“他”以及物称代词“它”。这些代词的作用在于充当专名的替补——包括替和补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有专名的个别,它可以代替专名来表示该个别。比如,我说话时通常都是用“我”来代替“徐长福”,用“你”来代替面前这个人的名字。另一方面,对于无专名的个别,它可以直接表示该个别,以补专名之缺。比如,人们通常都是用“这”“那”“它”来指身边那些没有专名的事物。由此可见,这些代词所表示的个别要远远多于专名所表示的个别。

一个专名对应一个个别,而一个代词却对应无数个别。尽管如此,这些代词仍然是个别词,而不是普遍词,因为它们是专名的替补,其所代替和弥补的仅仅是专名表示个别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专名是实质个别词,相关代词是形式个别词。

一个个别词对应一个个别是个别词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一种逻辑上或符号程序上的规定。在语用实际中,一方面,有的个别词不止用来表示一个个别,比如在中国常见的重名现象,一个姓名可能对应着成千上万的人;另一方面,有的个别不止用一个个别词来表示,比如,叫作“太阳”的那个天体我们也用“日”去表示,被我们称为“中国”的祖国被说英语的人称为“China”。不过,语用实际的这种复杂性并不构成对个别词的逻辑含义的消解,因为任何人在每次使用专名时都知道自己在以之专指一个个别,不管他的用法是否永远保持一致。

虽然个别词表示个别,但并非所有个别都有个别词来表示。个别分为个体(个别实体)和个性(个别偶性),个体又分为人类个体和非人个体。在人类个体中,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名。在非人个体中,只有极少数跟人类具有特殊关系的个体才有自己的专名,如寻常可见的天体、家中饲养的宠物、著名的建筑物、山川湖海、村镇城市等。当然,严格说来,非人个体的名称往往是通过限定普遍词的方式来表示的。比如,某座楼被称为“哲学楼”,另一座楼被称为“数学楼”,这两个名称虽被当作专名来使用,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它们其实是“哲学”“数学”和“楼”三个普遍词的限定性复合物,其限定性若用英文表示就是加定冠词“the”。这种名称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罗素所谓“限定性摹状词”(2)罗素:《摹状词》,见A. 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杨音莱、韩林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406页。。就此而言,至少说来,只有人的专名才是典型的专名,而物的专名则往往不够典型。至于绝大多数非人个体,如不可胜数的动物、植物和无机物,都没有专名;对于它们,或者用代词“这”“那”“它”去表示,或者用限定性普遍词去表示。此外,所有的个性,如某个人的特定的肥胖、某颗星的特定的明亮,由于依附于个体,通常都不用个别词表示,而用表示个体的个别词加上诸如“肥胖”“明亮”之类的普遍词来描述。当然,在高度限定的语境中,个别词也可以用来指代个性,比如,对于某一个体的某一色块,既可以说“这是红的”——“这”指代该个体,也可以说“这是红”——“这”指代该个性。个别词指代个性的情况暂且以例外论处。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复数代词,包括“这些”“那些”“我们”“你们”“他们”和“它们”。从词形来看,这些词既不表示个别,也不表示类,而是表示若干个别的集合。逻辑学对集合和类通常不作区分,可在本体论上,二者应该有严格的界线:集合是诸个别的总和,表集合的符号确切所指的是被总计的所有那些个别;类是诸个别的典型,表类的符号确切所指的只是这个典型。由于复数代词直接来自单数代词的复数化,显然属于指代个别的符号,只不过它们一次指代不止一个个别而已。就此而言,复数代词可以被姑且处理为个别词的一种变体,即它们的集合形式,亦即集合性的个别词。在哲学上,个别和类的关系是一个中轴性的问题,两千多年的理论争论都围绕它进行,但是,与之表面相似而实际不同的个别和集合的关系却一直受到忽视,其实它同样重要。笔者将在阐述异质性哲学的实践原理时,通过讨论个别词中单数代词和复数代词的关系,来展示个别与集合的关系的重要性。

跟个别词相对,普遍词是表示类的符号,其特点是符号跟类是一对一的关系,但跟类所下属的个体是一对多的关系。

(三)实在词与范畴词

普遍词可分为两类:实在词与范畴词。范畴词是符号指谓的程序符号,除此之外的普遍词都属于实在词。

实在词表示符号程序之外的类。说这些类是实在的,在消极的意义上,就是说它们不是符号指谓的程序本身,而是符号指谓的程序所处理的对象。这些实在的对象包括具有空间和时间双重特征的物质性对象、具有单纯时间特征的心理现象、由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形成的社会性对象、由人的实践所制作的文化对象和由人的意识所创造的精神性对象。前四类对象中的个别都是可直观的,表示这四个类的实在词可统称为“经验词”;后一类对象中的个别是不可直观的,表示这个类的实在词可称为“超验词”。

经验词表示可直观事物的类,这些词的意义中包含着可以直观检验的信息。其中,表示物质性对象的经验词最具典型性。比如,“人”表示张三、李四等个别的人所从属的类,“动物”表示包含人、狗、猫等类的一个更大的类;“红”表示这个红块儿、那个红点儿所从属的类,“颜色”表示包含着红、黄、蓝等类的一个更大的类。在这些词中,前两个分别表示个体自身的属和种(3)异质性哲学用中文的“属”表示直接以个别为成员的类,用中文的“种”表示包含属的各个层次的类。,后两个分别表示个体身上的偶性的属和种,它们的意义都可以诉诸直观加以确认。此外,喜怒哀乐等心理现象是可以在时间中被体验到的,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事物,不管是组织还是制度,也不管是精微的数字信息还是宏伟的建设工程,也都有可直观的物质载体,因此,表示这两类对象的实在词也属于经验词,尽管不够典型。

超验词所表示的对象或者是有意虚构的,如文艺作品中那些像人一样能说话的动物;或者是争执不定的,如有的人声称看见过而其他人无从验证的鬼怪;或者是既超时空又影响时空的,如那些纯精神的神灵。超验对象最重要的特征是不在时空中存在,却具有拟想的时空特征或功能,对它们的认识也会在时间中进行。超验对象也可以转化为经验性的文化对象,从而具有可直观性,如由人来扮演虚构人物,由各种象征方式来表现神灵,但这并不改变或削弱超验对象本身的超验性。跟经验对象一样,超验对象也分属和种,包括实体系列的属和种与偶性系列的属和种。但跟经验对象不同,超验对象因其个别不可直观,其实在性饱受争议。

范畴词表示符号所涉及的程序性角色的类,也就是范畴结构所涉及的类。符号之间的结合不是任意的,也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按程序进行的。所谓“程序性角色”,就是符号本身、符号的意义和符号所表示的对象在符号的程序系统中被规定的身份和所起的作用。比如,在“‘张三’是个别词”这句话中,“个别词”表示“张三”这个符号本身的程序性角色所从属的类;在“张三是个体”这句话中,“个体”表示“张三”这个符号所指的那个对象的程序性角色所从属的类;在“‘人’是实在词”这句话中,“实在词”表示“人”这个符号本身的程序性角色所从属的类,在“人是类”这句话中,“类”表示“人”所指的那类对象的程序性角色所从属的类;范畴词之所谓“范畴”,仅限于指这种程序性角色的类。就此而言,像“个别词”“个体”“实在词”“类”这样的普遍词就是表示范畴的词,其意义中所包含的不是经验信息,而是程序信息,从而跟“人”“动物”“红”“颜色”之类的实在词区别开来。

(四)三种要素的作用

所有的符号指谓都是由这三种要素按照主词加谓词的方式构成的,主词指出对象,谓词说明对象。个别词只能作主词而不能作谓词,其作用在于指出一个个体,等待谓词去说明。普遍词既可作主词也可作谓词,不过其主要作用在于作谓词以说明对象;当其作主词时,其作用在于指出一个类,以待其他谓词去说明。

在充当谓词时,实在词和范畴词有根本的区别。实在词旨在说明主词所指对象的实际情况,或者说明其属种,或者说明其偶性,亦即提供关于对象的实在信息。范畴词旨在说明主词及其意义和对象在符号程序上的角色情况,或者说明其属种方面的角色情况,或者说明其偶性方面的角色情况,亦即提供关于主词各方面的程序信息。或者说,实在词所提供的说明是实质的,范畴词所提供的说明是形式的。

上述三种要素可以称为“语素三词”,它们依序结合,形成范畴结构。该结构主要包括语义结构、句法结构和句次结构。

二、符号指谓的语义结构

(一)语义三维

语义就是通常所谓符号的含义,也就是符号所表示的意识内容。

说到符号意识,自然得先有符号,再由符号带出它所表示的意识内容,进而指出意识之外的对象。该符号也就是该对象的名称,相关的意识内容就是该对象在认识主体的头脑中所留下的印象,也是该符号的心理对应物。在此意义上,说到一个符号的含义,就至少涉及符号、意识和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这里所讲的语义结构就是指这种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符号的含义”或类似的说法在逻辑上是不够严格的。如果说任何一个符号都有其心理对应物,这就是“含义”的意思,那么,这样说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说“含义”就意味着意义,即该符号包含着说明性信息,那就显然忽视了个别词和普遍词的根本区别。个别词确有心理对应物,但不包含说明性信息,就此而言,也可以认为它有含义,却不能认为它有意义。只有普遍词才既有含义也有意义。

还有一种复杂的关系需要指出来。当说“符号”“意识”和“对象”时,似乎有三个东西被严格区分开来了,可实际上,跟符号有别的意识和对象不也要用符号去表示吗?跟意识有别的符号和对象不也要被意识所把握到吗?跟对象有别的符号和意识不也是被当成了一种认识的对象吗?在这个意义上,这三者间的关系是循环的,比较符合通常所谓“语义三角”(4)Charles Kay Ogden, Ivor Armstrong Richards, The Meaning of Meaning, A Study of Influence of Language upon Thought and of the Science of Symbolism,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Publishers, 1989, p. 243.所呈现的意象。不过,由于这三者互为限定,称“语义三维”可能比称“语义三角”更确当一些。

本节主要探讨语义三维的情况。

(二)个别词的语义结构

任何符号的语义结构都包括上述三个维度,但不同符号的语义结构又存在差别。

个别词跟它的意识内容以及对象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对象是否可以直观。

在直观认识中,对象在认识者的头脑中形成了一个图像,这就叫作对这个对象有了认识。其间,对象和关于对象的图像是一对一的,并且在直观状态下不作主观和客观的区分,从而直接解决了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当对象出离直观视域后,头脑的记忆机制还会将该对象的图像留存一定时间,这时,对象作为客观事物与图像作为主观意识的区分才得以显现。记忆中的图像是重新直观对象时的参照,如果新的直观跟记忆图像相符合,对象就会得到认同,即被认为是同一个对象,对象的持存性和意识的连续性由此得到统一。在个别词加入这个认识过程之后,个别词就不仅指代对象,而且直接跟头脑中该对象的图像相关联,并标示对象和意识的这种统一性。对这样一个个别词来说,对象就是通常所谓的指称,而该对象的意识图像就是通常所谓的含义。正因为个别词的对象是个别,意识图像也是个别,所以它只具有指代功能,而不具有述谓功能,即没有起说明作用的意义。

简言之,如果认识的过程是从直观到符号,那么个别词必定对应着一个主观图像和一个客观存在的对象。个别词在这种情况下的使用通常不会出问题。

在不计其数的个别词中,单数指示代词“这”和单数第一人称代词“我”是两个基准个别词,它们在语义结构上是最完善的。任何情况下,只要用到“这”去指代一个对象,一定意味着那个对象当下就在直观中,这时,个别词、个别图像和个别对象一一对应,符号、意识和对象处于原初统一的状态。“我”也如此,当它被认识主体用来指代自身时,上述三个方面也是天然合一的。相比之下,其他个别词,包括其他单数代词,在语义结构上就总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尽管它们可能各有所长。

在有了符号意识之后,符号在认识过程中往往扮演着能动的角色。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就算个别词含义相同,更加常见的情况是:先获得个别词,尤其是专名,再构造主观图像,然后溯及对象。专名的长处正是在于它们可以脱离直观而指代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图像有可能不是对直观的记忆,而只是一种想象,对象是否存在、能否直观就成了问题。比如,对我来说属于先有对个体的直观再有个别词的情况,对我的符号指谓的听者来说就可能相反:他是先听到我使用的个别词,比如一个他从未见过的人的名字,再想象某种形象,然后设定此人的存在。

个别词的能动性的进一步表现是:大量专名被发明出来,用以命名和指代直观中并不存在的对象,如文艺作品中的人物和宗教信仰的对象。这种情况下,与个别词相对应的只是一种想象或信念以及它们的外化形态。一个未曾谋面的人毕竟可能直观到,但本来就不在时空中存在的事物则永远不可能直观到。

不管个别词所指代的事物是否在直观中存在,只要该事物是不可再分的存在单元,指代它的个别词就是原本意义上的个别词,可叫作“原生个别词”。

个别词的复杂性还在于,一些个别词是普遍词的个别化形式。如像“中国”这样的词,从逻辑上看,它的确指代国家中的一个个别,就此而言为个别词;可从符号上看,它是“国家”和“中央的”两个普遍词的复合体,由两个在先的句子“这是一个国家”和“这是位于中央的”浓缩而来,一开始起限定摹状词的作用,久而久之才被当成了专名。即使将这种词看作个别词,它所对应的主观图像跟一个自然个体的直观图像在意识的真实性上也不可同日而语,而它的对象和一个直观中的个体之为对象在事物的客观性上也不可同日而语。这种对象由大量五花八门的普通个体集合而成,其规模远远超过了个别直观的范围。各种地名和组织机构的名称都属于这一类。就此而言,这种个别词虽有个别的形式,但表示的是集合的内容,可以叫作“集合个别词”,是一种派生的个别词或个别词的一种派生形式。

还需要专门说明一下代词的情况。在单数代词中,除了“这”和“我”,其他几个都可以脱离直观加以使用。至于那些复数代词,如果其所指代的个体可以逐一落实,那么它们的情况可以大致还原为原生个别词的情况。如果其所指代的只是一个笼统的集合,其中的个体无法逐一落实,那么它们的情况就接近于集合个别词的情况。

总之,在个别词中,用“这”和“我”的基准来衡量,其他个别词的语义结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原生个别词中,指代直观对象的专名有可能脱离直观,而其他专名则指代非直观对象;所有派生个别词都由普遍词转化而来,其对象不由直观给予,而由符号决定;“这”和“我”之外的单数代词都不必然对应直观对象,复数代词的问题则更加复杂。

不管怎样,有了个别词,就有了一阶指谓的主词,从而也就要求有它的谓词,即实在词。

(三)实在词的语义结构

实在词从抽象程度上分为实在属词和实在种词,从直观根据上分为经验词和超验词。

实在属词的对象直接地是实在属,间接地是属下所有个别。实在属是普遍性程度最低的类,是诸个别的典型样态,或者说是一个理想的个别。属下所有个别意味着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集合,即诸个别的汇聚。在自然语言中,一些语言通过名词词形上的单复数变化来暗示实在属词所指的这两个方面。比如,英文单词“man”常常被用作实在属词,当它以原形出现时为单数,表示人这个属;当它以复数形式“men”出现时,则表示人这个属中所有的个体。所有的个体不管再多都是直观中的存在者,而人无论如何只是一个观念对象。

在实在属词中,经验性的实在属词和超验性的实在属词在语义结构上有很大区别。

经验性的实在属词表示经验属,其下属的个别都具有时空形象,这种形象既是对象客观上具有的,也是对象在直观机能中所呈现出来的,二者并无分别。经验属以这些个别为直接成员,相应地,便将它们的个别形象加工成一种共同形象。经验属尽管也是认识的一种对象,但并不是像个别事物那样可以直观的对象,而是被意识加工过的普遍对象。直观对象直接就是客观的,普遍对象直接是主观的,就其以直观对象为成员而言才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这样一来,经验属就具有两种图像:一是为个别成员所共享的普遍图像,可称为“图式”——既有形象又有普遍性;二是个别成员各自的图像。这两种图像的分离直接造成了经验属作为普遍的观念和作为所属诸个别的集合之间的分离,从而造成了主观与客观的分离。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一个经验属词意指一个属,意味着直接想到作为属之形象的图式及其所对应的作为对象的属,间接想到符合该图式的那些个别图像及其所对应的可直观的个别对象。

自然领域的经验属的图式是在直观意识中自发生成的。比如,在实体序列的属中,生物物种的图式就是自发生成的。只要见过几个个别的苹果,头脑中就会自发生成苹果这个属的图式;只要见过几只个别的猫,头脑中就会自发生成猫的图式。再如,在偶性序列的属中,颜色和滋味的图式也是自发生成的。只要见过几个红的东西,头脑中就会自发生成红的图式;只要尝过几次甜的东西,头脑中就会自发生成甜的图式。对于这些自发生成的图式来说,它们的名称完全是从属性的,也就是说,这些属叫什么名字,对于它们的图式是什么样子没有任何影响。尽管属名需要学习,但图式不是学来的,只要有过直观个别的体验,想不生成图式都做不到。

心理领域的经验属的图式也是自发生成的,这些图式尽管不能用视觉把握,却同样生动和清晰。所谓七情六欲就是这样的图式,它们从每一次的心理体验中升华出来,又成为每一次新的体验的参照标准。

社会和文化领域的经验属也有自己的图式,但这些图式的形成是直观意识和符号意识综合起作用的结果。比如,父子是一个社会关系的属,它的图式主要是靠后天的教化养成的,尽管在养成过程中也时常伴有直观的作用。再如,诗是一个文化上的属,虽然一遍遍的吟诵对于形成诗的图式至关重要,但吟诵本身就已经是高度符号化的意识了。

社会和文化领域还有一个特殊性:除了上述比较简单的属外,还存在大量集合性的属,一方面,它们所属的个别由无数个别汇聚而成,另一方面,这些汇聚成的个别缺乏整齐性。比如,国家是中国、美国、新加坡、梵蒂冈的属,也有自己的图式,可是,一方面,这每一个国家都不简单,另一方面,这些国家之间在体量上的差异也实在太大了。因此,国家的图式是不可能通过直观这些个别国家而自发生成的,而只能由“国家”这个符号及其大量谓词来建构。再如,风俗是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可其中哪个层次的类算是属?哪些情形算是属下的个别?这本身就很难确定,这种情况下,就算人为建构图式也并非易事。

超验性的实在属也有某种类似于图式的意识内容,这种图式完全是人为建构的。文艺作品中的各类角色、宗教信仰中的各种神灵都是人用符号设计出来的,这种图式的人为特征最为明显。

凡图式都是包含时空信息的完型,即具有一种整体的形态。不同之处在于,经验属的图式由直观中的个别对象提供时空信息,而超验属的图式则由认识主体为其编造时空信息。

概言之,自发生成的图式是直观意识的产物,人为建构的图式是符号意识的产物;前者问题较少,后者问题较多。

直观认识能够自发生成图式,这是直观认识的一个重要机能。在没有符号参与的情况下,直观认识正是参照图式来把握个别的,即通过用已经生成的图式去比对直观中的个别图像来完成对于个别事物的判断。训练动物形成条件反射其实就是运用了这一原理。但是,也正是因为没有符号的标示,图式不可能被主题化为认识的对象,从而也就不可能进一步引导出比属更抽象的观念来。人和其他动物在认识能力上的分野大概就在于此。

人给实在属命名,绝不是一件小事情。有了属词,就意味着有了更高一级的主词,从而也就意味着必需更高一级的谓词,即实在种词。

直观认识可以自发生成图式,但不能自发生成意式,因此,任何意式的形成都是人为建构的结果,并且是符号建构的结果。比如,要从人、猪、狗、鸡以及其他各种鸟兽昆虫等属中抽象出动物这个种,没有大量符号的帮助是做不到的。一些符号表示这些属各自的特殊性,另一些符号表示它们的共同性,意式就是基于这些表共同性的符号的描述而形成的。就此而言,实在种词所表达的是一种完全的人工意识。

动物意识中有图式而没有意式,唯有人才借助符号创造出了意式,从而使自己的意识上升到了真正抽象的层面。或者说,人有“种”而禽兽没“种”,这才是人兽之别的关键。

实在种词也可分为经验种词和超验种词。经验种词表示经验种,其意式从自发生成的图式中抽象出来,仍然带有客观的时空信息,不同之处在于:图式的时空信息是直观意识自发加载的,而意式的时空信息则是用符号加载的。超验种词表示超验种,其意式从人为建构的图式中抽象出来,所保留的时空信息原本就是编造的,由于缺乏直观基础,属于双重意义的人工意识。

作为认识的对象,实在种比实在属更多主观性,更少客观性。不仅实在种自身作为普遍对象是主观的,而且作为它的直接成员的实在属也是主观的。相比之下,超验种的客观性程度最低。因此,对种的述谓比对属的述谓更容易出现臆断的情况,对超验种的述谓尤其如此。

(四)范畴词的语义结构

范畴词意指范畴,即符号指谓的程序意义的类。当使用到一个范畴词时,头脑中出现的既不是一个带有形象的图式,也不是一个保留着时空因素的意式,而是使用符号的一个格式,可以称为“辞式”。比如,“个别词”是一个范畴词,意指个别词这个范畴,这个范畴就是这样一个辞式:任何只作主词不作谓词,只指代个体而不述谓个体的非复合符号。其中既有句法的(syntactic)规定,也有语义的(semantic)规定。任何一个范畴词让我们想到的都是这种有确切规定的辞式。也就是说,在范畴词的语义结构中,范畴词是符号,范畴是对象,辞式是意识内容。

范畴也分属种。比如,在“‘张三’是一个个别词”这句话中,“张三”这个符号是个别词这个范畴所下属的一个个别,可称为“辞例”,相应地,个别词就是“张三”这个辞例的属;进一步,在“个别词是实词”中,实词包含个别词,因而是“张三”这个辞例的种。这种属种关系还可以延伸下去,如说“实词是词语”“词语是符号”“符号是要素”等。但不管怎样,“个别词”“实词”“词语”“符号”“要素”这些词语之间并不因为存在属种关系而在语义结构上有所不同——它们仍然都是范畴词,都意指辞式,并最终意指一个一个的辞例。

就此而言,作为范畴词所指的对象,范畴既是类,也是个别的集合。作为类,范畴的意识内容是辞式,即一种规范的格式;作为集合,范畴就是辞例的总和,其意识内容就是对各个辞例的意识。

比较起来,实在意义的属种是单系列的,而范畴意义的属种则是多系列的。比如,可以说“张三是人”“人是动物”“动物是生物”“生物是物体”,其中,人、动物、生物、物体之间依逐层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构成一个属种系列;对张三来说,既不存在第二个属种系列,这个唯一的系列也不可逆转。实在属种之所以是单系列的,是因为它仅仅是对象维度的属种。相反,范畴属种却是多维度的,不仅任何一个符号都至少有符号的、意识的和对象的三个属种系列,并且表示这些属种的词语也有这三个维度的属种系列,甚至有些属种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逆转。多系列范畴属种的情况如,可以说“‘人’是实在词,实在词是普遍词”,也可以说“人是图式,图式是观念”,还可以说“人是属,属是类”;再如,可以说“‘个别’是范畴词,范畴词是实词”,也可以说“个别是辞式,辞式是观念”,还可以说“个别是对象,对象是有”。范畴属种关系逆转的例子如,“‘要素’是符号”“‘符号’是词语”“‘词语’是要素”,于是,这几个词语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循环说明的关系。当然,不是任何范畴属种之间都可以这样循环,其间不存在整齐划一的规律。

范畴属种具有多个系列,是符号指谓的语义三维充分展开的表现。这意味着,用不同属种系列的范畴词去说明同一个符号,可以充分揭示该符号在指谓活动中起作用的具体情况,以便对之进行程序监控、检查乃至校正。范畴词的作用正在于此。与此同时,范畴属种关系的某种循环,表明范畴词的系统存在局限,其原因在于,范畴词可以用来说明个别词和实在词,但它自身却得不到其他类别符号的说明,而只能自我说明。

范畴词的语义结构不直接关联直观,但作为范畴词对象的辞例却涉及跟直观的关系,因此,范畴词的语义结构也会曲折地受到直观的约束。

(五)语义总结构中的例示与规定

任何符号都涉及符号、意识和对象三个维度,而不同符号的这三个维度之间还存在不同的关系,以及不同的互动情况。如是,我们就必须考察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在语义关系上的总结构。

首先,在符号维度上,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是相互独立、外在分隔的,在符号指谓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个别词只能作主词而不能作谓词,亦即只起指代个别对象的作用而不起说明作用。实在词和范畴词作为普遍词既可作谓词,起说明的作用,也可作主词,起指出一个类以待说明的作用。

其次,在意识维度上,个别图像、图式、意式和辞式之间存在逐层上下渗透和转化的关系。实在属词不是从个别词中产生出来的,比如,“人”这个实在属词不是从“张三”“李四”这样的个别词产生出来的,但是,图式却是从个别图像中产生出来的,比如,人的图式就是从张三、李四这样的个别图像中生成的。反过来说,实在属词不是规范个别词的标准,比如,“人”这个实在属词在规范程度上并不比“张三”“李四”这样的个别词更高,但是,图式却肯定比个别图像更规范,或者说它就是所有个别图像的标准模型,比如,人的图式就比张三、李四的个别图像更标准,从而可以成为判断张三、李四是不是人的一个规范依据。同样的道理,意式也是从诸图式中抽象出来的,反过来又成为图式的范本。辞式的情况有所不同:它从使用符号的实际事例中形成,又反过来成为使用符号的原则,也就是说,辞式源于辞例并规范辞例。

再次,在对象维度上,个别、实在属、实在种和范畴之间具有外延上的隶属关系:个别属于实在属,实在属包含于实在种,并进一步包含于范畴。此外,必须增加两点说明:第一,只有个别涉及是否存在的问题,其余几个都是个别的类,没有是否脱离个别而存在的问题。第二,个别与实在属之间的属于与被属于、实在属与实在种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都是经验意义的,而这三者与范畴之间的属于与被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则是程序意义的。

由此可见,由于语义结构有三个维度,符号之间的关系不等于符号维度的关系,所以必须区分不同维度来考察符号间的关系,并充分意识到三个维度的非对称性。

总的说来,在个别词与实在词之间,实在属词与实在种词之间,个别词和实在词这两种非范畴词与范畴词之间,以及范畴属词和范畴种词之间,存在着语义上行(6)“语义上行(semantic ascent)”是蒯因的术语,指从谈论对象到谈论语言的转变。这里借用这一术语,并配以“语义下行”,以表示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之间语义上的双向互动关系。参见Willard Van Orman Quine, Word and Object, The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Press, 1981, p. 271.和语义下行的双向互动过程。所谓语义上行,就是用下位符号所表示的意识内容作为例子去示意上位符号所表示的意识内容,这种作用叫作“例示”,用作例示的例子叫作“示例”;所谓语义下行,就是用上位符号所表示的意识内容作为范本去说明下位符号所表示的意识内容,这种作用叫作“规定”,用作规定的范本也就是通常所谓“规范”。

例示和规定的双向互动,使存在和意义得以相互转化。例示的起点是个别词。其中,典范性个别词直接关联由直观意识所把握的存在,因此,例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存在转化为意义,进而把具体的意义转化为抽象的意义的过程;其他个别词并不意指直观中的存在,由它例示的意义难免根据不足或缺乏根据。与例示不同却不完全对应的是,规定有两种起点,即实在规定的起点和范畴规定的起点,前者为实在种词,后者为范畴词。实在种词向下位符号提供最抽象的实在意义范本,而范畴词则向下位符号提供符号意识的程序规范。合而言之,当我们说出一个句子时,比如说出“张三是人”“人是动物”“张三是个体”“人是属”“动物是种”“属是类”“种也是类”时,我们固然是在用谓词去规定主词,但同时也是在用主词去例示谓词。

当然,语义的上行和下行还要考虑结构的状况。对基于直观个别的语义总结构来说,上行和下行可以形成良性循环,例示越充分,规定越确切。但是,对于直观不足或缺乏直观的语义总结构来说,上行和下行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例示成问题,规定再把问题加以扩散。

三、符号指谓的句法结构

(一)句形树

有了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我们就能构造出千差万别的句子,其中的规则就是通常所谓的句法(syntax)。

符号指谓的句法结构除了主词和谓词的结构外,还有谓词之间的结构。任何一个真正意义的谓词,要么说明主词所指对象的属或种,是为属谓词或种谓词,简称属种谓词;要么说明主词所指对象的偶性,是为偶性谓词。(8)以主词与谓词、属种谓词与偶性谓词为骨架的句法结构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揭示出来的,本文这方面的观点来自对他的理论的批判性重构。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范畴篇 解释篇》,方书春译,商务印书馆, 1959年,第9-19页。属谓词如“张三是人”中的“人”,种谓词如“张三是动物”中的“动物”——后者被看作种谓词,是以“人是动物”为条件的。属种谓词对主词进行不同层次的基本说明,这两种谓词间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偶性谓词如“张三是男的”中的“男的”、“张三是胖的”中的“胖的”、“张三是老的”中的“老的”。偶性谓词的作用在于跟属种谓词相搭配,对主词进行补充说明,一个属谓词或种谓词可以搭配多个偶性谓词。

这样一来,符号指谓的句法结构在形态上就像一棵主干清晰而枝杈层出的树,可称为“句形树”(9)“句形树”的提法参照了波菲利所发明的“波菲利树”。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分析学前编》(注解),吕穆迪译述,台湾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490页。。其中,未长枝杈的基干部分相当于主词,长出枝杈后的部分相当于谓词。在谓词部分,主干为属种谓词,枝杈为偶性谓词。在偶性谓词的枝杈中,既有属层次的偶性枝杈,也有种层次的偶性枝杈,且每个层次的偶性枝杈都不止一个。

当然,这个比方也是有局限的。首先,属种和偶性在外延上是交叉关系。一个属种可能跟多个偶性外延交叉,如人既是理性的,又是两足的,还是无羽毛的,即人跟这三个偶性有外延交叉,而一个偶性也可能跟多个属种外延交叉,比如人、墙、雪属种不同,但都可能是白的,即白可能跟这三个属种有外延交叉。可是,虽然一根树干可以长出多根树枝,但一根树枝却不可能从多根树干上长出来。其次,偶性也分属种,且同时还有自己的偶性。这些偶性也都跟许多属种交织在一起,这是用大树枝长小树枝所譬喻不了的。再次,如果谓词是范畴词,那么,句形树的主干就可能是三根,而不会只有一根,它们分别对应于符号、意识和对象三个语义维度,相应地,其枝杈情况就更为复杂。

尽管如此,句形树之喻对于理解句法结构的简化形态仍然有启发作用。

(二)句形树的问题结构——“是什么”与“是怎样”

上述树状句法结构根源于符号指谓所隐含的一个问题结构。人们之所以说出一个主词,是因为对它所意指的对象有疑问,或者不知道它是什么,或者不知道它是怎样。谓词就是用来答疑的,属种谓词回答是什么,偶性谓词回答是怎样,从而形成两大谓词序列。

在属种序列中,谓词表示主词所指对象的属或种,说明该对象的“是什么”。例如,在“这是笔”中,主词“这”指出一个个体作为对象,谓词“笔”说明该对象的属,即最接近该对象的类;进而,在“笔是文具”中,“笔”成了主词,指出一个属作为对象,谓词“文具”说明包含该对象的一个更大的类,即种;于是,相对于这个个体而言,笔和文具就构成了一个具有包含关系的属种序列,这两个谓词也就对该个体的“是什么”提供了逐层说明。

在偶性序列中,谓词表示主词所指对象的偶性,说明该对象的“是怎样”。例如,在“这是红的”中,“这”指出一个个体对象,谓词“红的”说明该对象的一个偶性;在“笔是(用来)书写的”中,谓词“(用来)书写的”说明笔这类对象的一个偶性;于是,相对于同一个个体而言,红和书写就构成了一个不具有包含关系的偶性序列,这两个谓词也对该个体的“是怎样”提供了逐层说明。

属种序列的谓词说明对象的同,即该对象跟其他对象所共同从属的类。比如,说“这是笔”,意味着说这个个体属于笔这个类,即属;除了它,笔这个属中还有其他个体;包括它在内的所有这些个体在都属于笔这个属的意义上是相同的。再如,说“笔是文具”,意味着说笔这个小类包含于文具这个大类,即属包含于种中;除了笔,文具这个种中还有其他属,如尺子、圆规、橡皮擦等;笔和这些属在都包含于文具的意义上是相同的。

偶性序列的谓词说明对象的异,即在同属一类的情况下跟其他对象的区别。比如,说“这支笔是红的”,意味着说它有别于那些不红的笔;即使还有别的笔是红的,也可以通过指出这(支笔)的其他偶性来跟其他红笔相区别。对于“这是一支红笔”中的两个谓词还可以进一步说明,如说“笔是(用来)书写的”“红是鲜艳的”;前一句意味着笔有别于那些具有其他功能的文具,后一句意味着红有别于那些不鲜艳的颜色。

正是通过交替使用属种谓词和偶性谓词,符号指谓才实现了对主词所指对象的同与异的说明,回答了对象的“是什么”和“是怎样”。

当然,由于任何普遍词都既表同又表异,在语用实际中,用偶性谓词说明对象的同而用属种谓词说明对象的异也是常见的现象。比如,可以先说“甲、乙、丙都是白的”,再说“甲是人,乙是墙,丙是雪”,其中,偶性谓词“白的”说明甲、乙、丙的同,属谓词“人”“墙”“雪”说明它们的异。不过,回过头来说,不管说明同还是异,属种谓词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偶性谓词都回答“是怎样”的问题,且前一个问题优先于后一个问题。所以,从优先性上考虑,本文着重讨论属种谓词表同而偶性谓词表同中之异的情况。

还要说明的是,谓词究竟是属种词还是偶性词是相对于主词而言的。前面的例子都默认了主词指代个体,这种情况下,其属种谓词就是实体属种词。实际上,偶性也有自己的属种系列,以个性为最终的成员,当主词指代个性时,它的属种谓词就是偶性属种词。例如,在高度限定的语境中,当我们指着一个色块说“这是红”“这是鲜艳的颜色”时,“这”所指代的就是一个个性,“红”是其属谓词,“颜色”是其种谓词,它们回答该个性的“是什么”,“鲜艳的”是其偶性谓词,回答该个性的“是怎样”。当然,由于在本体论上个性依附于个体,实体属种词优先于偶性属种词,所以在不涉及实体和偶性的区别时通常以实体属种词例示属种词。

概言之,任何符号指谓都隐含着“是什么”和“是怎样”的问题结构,从而生长出从主词到属种谓词和偶性谓词的树状句法结构。在此前提下,由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所组合而成的不同句式还有各自的句法特点。

(三)个别句的句法特点

我们暂且把个别词作主词和实在词作谓词的句子称为“个别句”。

在人们的语用实际中,最初的问题往往是针对个别的。通常,当我们见到一个陌生的个体时,忍不住就会问:“这是什么?”在得到答案后,可能还会追问:“这是怎样的?”在提出这些问题后,我们期待的答案都由实在词来提供,其时,实在词充当答句的谓词。

当个别词充当主词时,意指一个个别。个别词只是对象在符号意识中的替身,替对象接受谓词的说明,而自身不包含说明性信息,既不说明对象是什么,也不说明对象是怎样。就此而言,个别词没有意义。即使个别词中的一些专名有意义,也意味着它们还可以被进一步分解为一个无意义的主词和包含相关意义的谓词。不管怎样,个别词中的代词则肯定没有意义,否则,它是无需谓词的。

对于个别对象的“是什么”,最优先的答案是该事物的实在属的名称。比如,问博物馆橱窗里的那件展品是什么,答“这是觥”“这是酒器”都可以,但是,如果知道觥包含于酒器,并且不知道觥之下是否有更小的类,那么,答“觥”肯定好于答“酒器”。如果觥是属,则它以个别的觥为成员,而自己是酒器这个种的成员。酒器之上更大的类,如用具,以及类上之类,如物品、物质,都是种。反之,如果觥之下发现了更小的类,觥以这些类为成员,而这些类以个别为成员,则觥就不再是属而成了种。概言之,实在属以个别为成员,实在种以比它外延小的实在类为成员,不管该类是属还是种。这就是个别句中由充当主词的个别词与其实在属种谓词所构成的序列。

知道了一个个别的实在属,乃至其实在属种系列,只是解决了它“是什么”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其全部问题。这是因为,实在属只表示该个别跟其他一些个别在时空上的共同性,而不表示它们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别性。比如,在得知这是觥后,还可能问:“那是什么?”答:“那也是觥。”于是,进一步的问题就来了:“它们为什么不一样?”亦即:“它们各自是怎样的?”这时,答案只能到实在偶性方面去找,如说:“这是龙首盖的,那是象首盖的。”“龙首盖”和“象首盖”就是这两个觥各自的实在偶性,借以彼此区别。可见,要区分同属的个别,偶性是必不可少的。于是,表偶性的谓词就成了跟属种谓词不同的另一类谓词。不仅如此,任何个别都不止一个实在偶性,而每一个实在偶性也都有自己的属种,于是,在个别句中,充当主词的个别词与其实在偶性谓词所构成的句法序列就比前述属种序列复杂许多。

不论个别词的对象是像觥一样的直观个体,还是非直观的事物,它们都需要属种词和偶性词充当其谓词,分别回答“是什么”和“是怎样”的问题。就此而言,它们没有不同的句法结构。但是,由于个别句的句法结构中包含着异质性关系,这种关系要求追究主谓词关联的语义根据,因而有助于把具有不同语义结构的个别句区分开来。这一点将在下一章中阐述。

(四)实在句的句法特点

虽然个别句的谓词为实在词,但句子的焦点在充当主词的个别词上。相比之下,主词和谓词都是实在词的句子无论如何都以实在词为标志,因此堪称名副其实的“实在句”。

在个别句中,实在词在被用来回答个别对象的“是什么”或“是怎样”时,可能完成任务,也可能完不成任务。如果完不成任务,它自身就会成为质疑的对象,从而变成一个新的句子的主词。如果质疑的意图在于要求一种有内容的答案,则其答句就必须以实在词为谓词。实在句就是这么产生的。

在实在句中,实在主词意指一个类,这个类可以是实在属,也可以是实在种。实在谓词或者说明这个类包含于哪个实在种,或者说明这个类具有哪些实在偶性。

如果实在主词表示个体的实在属,亦即实在实体属,则相应的实在谓词就有两种:或者是实在实体种词,或者是实在偶性词。比如,如果以“人”为实在实体属词,那么其谓词就或者是“动物”这个实在实体种词,或者是“理性的”“生产的”这种实在偶性词。如果实在主词表示实在偶性,亦即实在偶性属,则相应的实在谓词也有两种:或者是实在偶性种词,或者是实在偶性词。比如,如果以“红”为实在偶性属词,那么其谓词就或者是“颜色”这个实在偶性种词,或者是“鲜艳的”“醒目的”这种实在偶性词。也就是说,个别句中的实在属谓词和实在偶性谓词都可以被转换成主词,成为实在句所追问的对象,并展开为两个不同的属种系列。可见,实在句在句法结构上比个别句复杂了一个层次。

实在句的两个属种系列具有实质性的差别。前一序列的属种和偶性是以个体为参照的,表现为个体属于实体属,实体属包含于实体种。比如,张三属于人,人包含于动物。后一序列的属种和偶性则是以个性为参照的,表现为个体身上的某一偶性属于它的偶性属,偶性属再包含于偶性种。比如,张三身上的那个特定的胖属于胖这个属,胖包含于体型这个种。在最终的参照系上,个性依附于个体,其表现是:虽然二者都是个别,但一旦涉及二者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个体就由个别词表示,出现在主词位置上,而个性则由普遍词表示,出现在谓词位置上,也就是说,二者表现为个别句的不同成分。比如,张三是一个个别,他的胖也是一个个别,但张三之为个别是实体,他的胖之为个别是偶性,后者依附于前者,所以在涉及二者关系时,只会说“张三是胖的”,而不会相提并论“张三和他的胖”,更不会为他的胖取一个专名。当然,个性虽无专名,如前所述,却可以有条件地用代词指代。

实在主词可以是实体序列的实在属词和各层级的实在种词,也可以是偶性序列的实在属词和各层级的实在种词。充当实在主词的外延最小的词是实在属词,这就决定了在它的实在谓词中不可能有实在属这个层级的词,从而其实在谓词要么是实在种词,要么是实在偶性词。比如,如果以属词“人”为主词,那么其谓词要么是“动物”这样的实在种词,要么是“理性的”“生产的”这种实在偶性词;如果以属词“红”为主词,那么其谓词要么是“颜色”这样的实在种词,要么是“鲜艳的”“醒目的”这种实在偶性词。如果实在主词是实体序列的属种词,其实在谓词就只能有两种:一是实在实体种词,如“人是动物”中的“动物”;二是实在偶性词,如“人是理性的”中的“理性的”。如果实在主词是偶性序列的属种词,其实在谓词也只能有两种:一是实在偶性种词,如“红是颜色”中的“颜色”;二是实在偶性词,如“红是鲜艳的”中的“鲜艳的”。虽然两个序列的谓词中都有偶性词,但实体序列的偶性谓词所说明的是表实体类的主词,如“理性的”所说明的是“人”,而偶性序列的偶性谓词所说明的则是表偶性类的主词,如“鲜艳的”所说明的是“红”。

最高的或外延最大的实在种词不可能再有实在种谓词。也就是说,关于实在界的符号指谓存在上限,那些临界的指谓不可能拥有完整的实在意义的句形树,或者说,这些树只有主词这半截树干是实在的,其种谓词的半截树干则是非实在的,即使其偶性谓词的枝杈还是实在的。比如,设物质是自然实体序列最高的实在种,问:“物质是什么?”答:“物质是时空中的实体。”其中,时间、空间都是实在偶性,这部分述谓具有实在意义,但“实体”显然是范畴词,不包含实在意义,即它只提供形式方面的说明,不提供内容方面的说明,其述谓就超出了实在界,而进入了范畴界。再如,设时间和空间是偶性序列最高的自然实在种,问:“时间和空间是什么?”答:“它们是物质的存在形式。”其中,“物质的”被用作实在偶性词,其述谓具有实在意义,但“存在”和“形式”不论合起来还是分开都是范畴词,其述谓只具有范畴意义。

在实在句中,问题最小的是主谓词都是自然经验词的句子,上文例举的主要就是这种句子;问题最大也最明显的是主谓词都是超验词的句子;问题最复杂的是一边是经验词一边是超验词的句子。

(五)范畴句的句法特点

在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的各种组合中,用范畴词充当谓词的句子在句法结构上最为复杂。这种句子的关键是范畴词,可称为“范畴句”。

对于范畴句来说,其主词可以是个别词,也可以是实在词,还可以是范畴词。主词为个别词和实在词的范畴句是应用性的,主词为范畴词的范畴句是原理性的。不管是哪种情况,范畴句的谓词都或者是范畴属种词,或者是范畴偶性词。

范畴句的复杂性在于:在符号、意识和对象三个维度上,无论是个别句还是实在句都仅仅以对象为认识目标,所涉及的分类都是对象的分类,而对范畴句来说,三个维度都可能是认识目标,所涉及的分类是多维度的。比如,“这是觥”是个别句,“觥是酒器”“酒器是用具”“用具是物品”“物品是物质”为实在句。其中,我们一共用了一个个别词和五个实在词,个别词指一个个体,实在词都指这个个体所层层从属的实在实体类。尽管我们在谈论这个个体和这些实体类时不得不使用词语,也不可能不想到词语的用法或含义,但归根到底要认识的却是对象,不管是一个对象还是一类一类的对象。相比之下,在范畴句中,我们就会说出这样的句子:“‘这’是个别词”“这是直观”“这是个体”“‘觥’是属词”“觥是概念”“觥是属”。这六个句子为应用性范畴句,分两组,前三句陈述“这”,后三句陈述“觥”。其中,每组的第一句说明主词这个符号,第二句说明主词所表示的意识内容,第三句说明主词所意指的对象。不仅如此,这三个层次的谓词还可以各自延伸,从而形成若干个原理性范畴句,如:“个别词是词”“属词是词”“词是符号”“直观是知”“概念是知”“知是意识”“个体是对象”“属是对象”“对象是有”。这样一来,差别就很清楚了:上述个别句和实在句只有一个属种词序列,即以“这”为基点的“觥”“酒器”“用具”“物品”和“物质”,可是,上述范畴句却有三个属种序列,即:由“个别词”“属词”及其种词“词”“符号”构成的符号维度的属种序列,由“直观”“概念”及其种词“知”“意识”构成的意识维度的属种序列,由“实体”“属”及其种词“对象”“有”构成的对象维度的属种序列。

范畴句的句法结构之所以如此复杂,在于它是符号意识的程序系统。它不仅要支持个别句和实在句的运作,还要支持其自身的运作。这也就意味着,范畴句是符号指谓的上限。这个限度表现为,对于像“有”这样外延最广的范畴词,在同一维度上不可能再有其他谓词;如果想对它有所述谓,就只能切换维度,调动其他系列的属种谓词和偶性谓词。比如,虽然不能在对象维度上进一步说“有是什么”“有是怎样”,但可以在意识维度上说“有是辞式”“有是抽象的”,在符号维度上说“‘有’是范畴词”“‘有’是费解的”。

范畴句的句法结构直接涉及是否合理的问题,间接涉及是否属实的问题,并因为后一个问题而跟语义结构关联起来。

四、符号指谓的句次结构

(一)符号指谓的初始平台:一阶指谓

上述句法结构上的三种句式,即个别句、实在句和范畴句,按照从具体到抽象的顺序,呈现为逐层递进的三个阶梯,可称为“一阶指谓”“二阶指谓”和“三阶指谓”。匹配起来说就是,个别句为一阶指谓,实在句为二阶指谓,范畴句为三阶指谓,它们的次序姑且称为“句次”。对符号指谓进行句次分析,有助于把前述语义分析和句法分析整合起来。

在符号指谓的三个句次中,一阶指谓是初始平台。

通常认为,人学会的第一个词是“妈妈”,让我们就从分析这个词开始。

仔细琢磨不难发现,妈妈一开始教婴儿叫“妈妈”时无意中是把它当作个别词来教的,婴儿也以为这个词是专门用来称呼眼前这个最亲近的人的。等长大一些后,孩子会注意到,别的孩子也在用这个词,但称呼的却是不同的人,于是明白了这个词不是个别词,而是普遍词,表示一种关系。也就是说,妈妈教婴儿叫“妈妈”,是在教他确认跟自己的某种关系,而不是在教他使用一个个别词。分析起来,叫“妈妈”这个行为,尽管直接地是一个称谓行为,而不是一个认知行为,但它蕴涵了一个判断——“这是妈妈”。其中,“这”意指眼前这个个别的人,“妈妈”是一个关系项的名称。可见,叫“妈妈”的实质在于把一个普遍词适用到一个个别的人身上,即说明一个个体。

因此,单从认知的角度来看,如果说婴儿叫“妈妈”是人的第一个符号意识行为的话,该行为所蕴含的符号认识绝不是“妈妈”这个单独的符号,而是“这是妈妈”这个判断,其中,“这”意指一个对象,“妈妈”说明这个对象。

在学会叫“妈妈”之后,孩子逐渐学会“爸爸”“爷爷”“奶奶”等称谓,并学会“猫”“狗”“牛”“马”“树”“花”“草”等事物的名称。在学习过程中,教者即使只说出一个单词,也一定同时用手指着一个对象,并引导孩子直观到同一个对象,再让孩子重复这个词。表面上看,所学的都是单词,而实际上是句子,只不过省略了主词而已。如果补上主词,这些句子的共同句式为:这是××。其中,“这”是主词,指出一个对象,跟手指的指示动作相配合,也相诠释;“××”为谓词,说明这个对象。

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大人在教孩子说话时就会说出完整的句子,如“这是小朋友”“这是苹果”“这是蜜蜂”“这是电视”“这是汽车”等。如果远处还有类似的东西,大人可能就会说“那也是小朋友”“那也是苹果”“那也是蜜蜂”“那也是电视”“那也是汽车”等。其间,“这”用于近指,“那”用于远指,都意指个别的对象。

“这”和“那”虽然用来指个别,但不能专指某一个别,不仅如此,它只能用来指直观范围内的个别。这种情况下,要谈论不在直观范围的事物,就得借助专名。比如,司马光早已从人们的直观视域中消失了,但大人们仍然可以给孩子们讲他砸缸的故事,称赞说:“司马光是个聪明的孩子。”其中,“司马光”是一个专名,仅仅用来指代他一个人——既指出这样一个人,又代表这样一个人。

上述认识过程大致包括三个阶段:第一,符号认识跟直观认识衔接在一起,直观认识确定对象,符号认识予以说明,如学叫“妈妈”,学说“猫”“狗”等;第二,符号认识跟直观认识相配合,如既用手去指示对象,又用“这”或“那”去意指对象;第三,当对象不在直观范围内时,用专名去指代对象,符号认识取得相对独立性。

如果以上描述符合人们的一般经验,那就可以初步确定:用一个符号指出一个个体,再用一个符号说明这个个体,就是人的符号认识的起点,其形式就是主词加谓词,即s + p。因为该形式具有初始性质,为人类日常思维的基础平台,所以充当第一阶。

一个孩子一旦掌握了一阶指谓的形式结构,就会不厌其烦地用它来发问:“这是什么?”“那是什么?”并要求相应的答案。幼儿对这个世界的认识就是这样迅速发展起来的。

一阶指谓作为符号认识的起点不仅是发生学的,更是句法的。不管上述发生学描述是否确当,该起点的句法含义都是清楚的,即:在一阶指谓中,主词为个别词,谓词为实在词;个别词只能用来意指个别对象,而不能用来说明个别对象,或者说只能作主词,而不能作谓词;用作谓词的实在词也分两种:一种说明个体作为整体所从属的实在的实体属,另一种说明个体身上的偶性所从属的实在的偶性属。

不过,比句法含义更重要的是语义含义。首先,在全部符号指谓中,只有一阶指谓才是直接关于存在的。这不仅意味着,一阶指谓自身的意识内容是否属实,必须用关于个别对象的直观来验证,而且意味着,任何高阶指谓的意识内容是否属实,也必须先以它为依据,再溯及它的直观依据。其次,一阶指谓是实在意义的终端用户。这不仅意味着,任何高阶指谓所规定出的意义,只有通过一阶指谓直接或间接地应用到个别对象之上,才算真正有意义,而且意味着,任何一阶指谓,只有使用了高阶指谓所提炼出来的各种意义,才能实现对于存在的理解。

上述语义含义正是一阶指谓之为初始平台的实质所在。据此可以认为,一阶指谓是从存在领域跨入意义领域的第一个台阶,也是从意义领域踏进存在领域的最后一个台阶,或者说,是存在与意义互通的必经之地。其中,作为主词的个别词虽然没有意义,但直接表示直观中的存在,既是直观意识通向符号意识、从存在摄取意义的入口,又是把符号意识注入直观意识、把意义赋予存在的出口;而作为谓词的实在词,不论是实在属词还是实在偶性词,作为意义的载体,既是直观中的存在进入符号意识后所凝结而成的第一批意义结晶,又是符号意识经过高阶指谓的处理之后再回馈给直观存在的终端意义产品。

当然,事实上,不是所有的一阶指谓都成功地做到了存在和意义的互通。如果个别词所指代的个别不在直观中,或不可直观,对象的存在就成了问题。如果实在词的意义并非来自先前的直观,它对个别的述谓就可能导致误解。此外,即便个别词所指的个别是直观中的存在,实在词的意义来自先前的直观例示,二者之间也存在是否匹配的问题。

(二)二阶指谓

二阶指谓的句法特点是:它起始于以一阶指谓的谓词为主词,要求用其他实在谓词对该主词作进一步的说明,继而再以这些谓词为主词,要求其他实在谓词的说明,总之其主词和谓词均为实在词。

二阶指谓是一个广阔的区域,其内部还可以分出若干小的句次。在“这是觥”“觥是酒器”这个例子中,“觥是酒器”为二阶指谓,其中,“觥”是实在属词,“酒器”是实在种词。如果不知道酒器是什么,还可以进一步说“酒器是用具”“用具是物品”“物品是物质”,其中,跟“酒器”一样,“用具”“物品”“物质”也都是种词,只不过层次不同罢了。这就是说,不仅主词为实在属词、谓词为实在种词的指谓是二阶指谓,主词和谓词都是实在种词的指谓也是二阶指谓。反过来,也可以把二阶指谓的“属—种”句式作为次一阶,把“种—种”句式作为次二阶,从而构成二阶指谓的基本句次结构。

判断一个符号指谓在比较抽象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属于二阶指谓,关键不是从句法关系上看其谓词的普遍性程度究竟有多高,而是从语义关系上看其谓词是否仍然在提供关于对象的内容的说明。就经验类而言,只要谓词还在提供哪怕最低限度的关于该类对象的时空信息,符号指谓就仍处在二阶范围。比如,符号指谓即使抽象到“物品是物质”这样的程度,由于物质有时空形式,所以无论以“物质”为谓词,还是以“时间”和“空间”为谓词,也都算是在提供实在意义,也都算是二阶的。虽然超验对象不在时空中,或只在拟想的时空中,但只要其谓词意在说明该类对象的拟想的内容,不管对这种内容的实在性是否存在争议,这种指谓都属于二阶。

在语义关系上,一方面,二阶指谓源于一阶指谓。二阶主词意指实在类,而实在类是否实在,归根结底在于:首先,它有没有直接或间接所属的个别,亦即是不是空类?其次,它所属的个别是否为可直观的存在物?如果二阶主词所指的实在类中没有任何可直观的个别,或者二阶主词的使用者未曾直观过该实在类中的任何一个个别,那么,二阶谓词的述谓就是空的,就没有实在性。也就是说,二阶指谓的实在性要建立在一阶指谓的实在性的基础上。就此而言,关于超验对象的二阶指谓的实在性是成问题的,其问题也是无法解决的,因为这种实在性只是符号意识的一种设定,不可能通过溯及直观而找到自明的根据。相比之下,只有关于经验对象的二阶指谓才具有可以在直观根据上进行追究的实在性,尽管其中还存在巨大的内部差异。

另一方面,二阶指谓又高于一阶指谓。二阶指谓以实在类为对象,认识效能远超一阶指谓。按类来认识事物是人优越于其他动物的地方。按类认识,不管是认识实在类还是认识范畴类,并非要把类中的所有个别都逐一认识一遍,如果那样的话,认识类就成了多余的事情。认识类的真正意义在于举一反三:先通过认识少数个别来形成关于类的普遍观念,再把这种普遍观念应用到其他个别身上,以达到认识新的个别的目的。与此同时,新的个别还可以充实或修正已有的普遍观念。也就是说,一个类之所以可以用来认识众多的个别,在于它从某些个别身上提取了共性,从而比任何一个个别都典型。在二阶指谓中,实在类的这种共性和典型性是由二阶谓词来揭示和塑造的。通过明确一个实在类的实在种和实在偶性,可以使该实在类获得更加清楚的理解,从而有助于它更好地去充任一阶谓词。就此而言,二阶指谓对实在类的认识是一阶指谓对个别的认识的条件。当然,也正因如此,如果二阶指谓出了问题,就会对一阶指谓造成普遍的影响,后果十分严重。

概括起来,二阶指谓在句次结构上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实在意义的加工区,或者说是实在词的生产车间,其原材料来自一阶指谓,其产品也回用于一阶指谓,它把符号认识的效能提升了一步,同时又产生了犯下更大认识错误的可能性。

(三)三阶指谓

凡谓词不提供关于对象的内容说明而只提供形式说明的符号指谓,在句次上都属于第三阶,不管其主词是什么。

一阶和二阶的谓词都表实在意义,向主词提供内容上的说明,或者说明主词所指对象的实在属种,或者说明其实在偶性。除此之外的谓词都只向主词提供形式上的说明,即在符号指谓的形式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说明,或者说明主词、主词的意义或主词所指的对象在符号指谓的程序角色上的属种,即范畴属种,或者说明它们在程序角色上的偶性,即范畴偶性。

任何普遍词都是一个类的标签,实在词是实在类的标签,范畴词是范畴类的标签。实在类是对符号所表示的外在对象的分类,分类的依据在于对事物的直观的具体情况——直观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分类就是什么样子的,事物的关系决定符号的用法。范畴类则是事物在符号指谓的程序架构中所显示的类——程序是什么样子的,分类就是什么样子的,符号的秩序决定事物的分法。

可以比较“这是觥”和“这是个体”。在前一个句子中,“这”意指一个眼下直观到的东西,“觥”说明这个东西的实在属,这个判断之所以正确,在于这个东西的样子跟觥这个实在类的图式相符合。在后一个句子中,假定“这”指的是同一个对象,“个体”仅仅说明这个东西不是一个类,而是类中一个不能再分的成员;至于这个东西是不是在时空中存在的,或者它的经验特征是什么,这个词无所言说。

再比较“觥是酒器”和“觥是属”。在前一个句子中,谓词“酒器”表示包含觥这个属的种,这两个层级的类都具有明显的时空特征,为实在类中的经验类。在后一个句子中,谓词“属”只是说明觥不是个体,而是直接以个体为成员并体现其共同性的类;至于觥这个类有没有时空特征或经验内涵,这个词无所言说。

表面上看,第一组句子都以个别词为主词,似乎都属于一阶指谓,第二组句子都以实在词为主词,似乎都属于二阶指谓,可实际上,两组句子的后一句因其谓词为范畴词,故都属于三阶指谓。用范畴词述谓个别词与实在词,目的在于说明它们在符号指谓的形式系统即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这些角色是由程序所规定的。比如,“个别”和“类”所表示的就是符号指谓程序中一对相反相成的范畴,用前者述谓“这”所指的对象而用后者述谓“觥”所指的对象,相当于解释了“这是觥”这个句子的程序含义——主词指出一个直观中的个体而谓词说明该个体所从属的实在类。可见,把事物分成个体和类是由一阶指谓的句式所决定的。相比之下,把某些事物归为觥和酒器,则是由事物本身的时空特征所决定的。

三阶指谓除了以个别词和实在词作主词外,更重要的是以范畴词本身作主词。如本文中的这些句子,除了所举的一些例子外,基本上都是以范畴词为主词的三阶指谓。以范畴词为主词的三阶指谓所表达的是符号指谓的自我认识,而以个别词和实在词为主词的三阶指谓则是这种认识的应用。

由此,三阶指谓就可定义为以范畴词为谓词的符号指谓,它可以根据主词是个别词、实在词还是范畴词再分为三个小的句次,即次一阶、次二阶和次三阶;也可以根据主词是范畴词还是非范畴词分为两个稍大的句次,即应用性三阶指谓和原理性三阶指谓。

按照后一种划分,三阶指谓内两个句次的关系就可以类比于一阶指谓和二阶指谓的关系。先看这两对指谓的相似之处。一方面,一阶主词意指直观中的个别,其意识内容为个别图像,而二阶主词意指实在类,其意识内容包括图式和意式;前者例示后者,后者规定前者。另一方面,应用性三阶主词意指符号指谓中的个别,其意识内容为辞例,这些辞例包括个别词、实在词及其所表示的意识内容和对象的所有个别情况,而原理性三阶主词意指范畴类,其意识内容为辞式;前者例示后者,后者规定前者。两对指谓的区别仅在于:一阶和二阶指谓之间上行和下行的意义是实在意义,其与直观之间在语义关系上可以一脉相通;相比之下,应用性和原理性三阶指谓之间上行和下行的意义是范畴意义,其与直观之间在语义关系上只能曲折相连。

由上可知,三阶指谓的作用在于,通过从一阶和二阶指谓中提取范例,来表明符号指谓的程序原理,然后再用这些原理去规范一阶和二阶指谓。当然,如果三阶指谓的例示不能曲折地在直观中落实,则相应的辞式就存在缺陷,所提供的规定也会出问题,从而导致符号认识的程序错误。

至此,本文就从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这语素三词出发,经过对语义结构、句法结构和句次结构的考察,勾画出了符号指谓的范畴结构,即由语义三维、句法三元和句次三阶构成的先验思维程序,为进一步揭示异质性原理准备好了分析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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