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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两法衔接的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办过程解析

2021-09-10胡安冬

科技研究 2021年17期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执法

摘要:本文阐述了一起涉及两法衔接的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办过程,通过对案件的查办经过进行陈述,详细介绍了查处并移交此类案件时应注意的内容及一些需要思考的问题,并罗列了现有法律规范,对问题予以了解答,为今后开展此类相关执法工作提供了范本。

关键词:行政执法  卫生监督  非法行医  两法衔接

一、案发经过

2021年3月,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对辖区一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的有一名患者正在跟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争论。经过询问,得知该患者曾经因为牙疼来到该机构进行治疗,之后牙龈出现损害,一直影响说话和进食,因此来到该店进行维权,要求医疗机构给一个说法。

卫生局监督员查看了患者的伤处,发现确实存在一个较大的脓包,并在患者提供的付款和微信收费记录,证实该诊所确实为该患者进行过口腔治疗。

经过询问,患者表示自己在3个月前第一次来到该诊所,之后反反复复来了5次,为其治疗的医师,就是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但是上述内容均被李某予以否认。李某表示自己并不是医师,也从未接诊过任何患者,自己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每天的工作职责只是负责跟患者洽谈及收费,并未给患者开展过诊疗活动。

细心的执法人员发现,这已经不是李某第一次涉嫌无证行医了,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李某曾两次因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给患者开展口腔诊疗行为”而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缴纳相当数额的罚款后,李某却因为利益选择继续铤而走险。

执法人员当即对患者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复印了相关诊疗记录和付款记录,同时对李某也进行了询问,并如实记录了李某的申辩,即表示自己并未给患者开展过诊疗活动,也不清楚是谁给患者开展的诊疗活动。

二、移交经过

执法人员第二天向上级领导汇报了整个事件,经过合议,大家一致认定李某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收集相关材料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因此李某的主体资格合适;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因此李某的情节符合上述规定。按照两法衔接材料清单内容,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填写了《案件移送书》,并将下列材料作为附件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1.现场笔录;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收费收据影印件;5.现场执法刻录光盘;6.李某的身份信息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网页无内容显示的截图;7.2018年度和2019年度李某因非医师行医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3月10日,区公安局受理了区卫生健康局的移送材料。

三、案件結局

2021年3月12日,李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正式批捕调查。

四、案件讨论

1.是否需要确定当事人存在第三次非法行医后并进行立案处罚后再移交给公安部门侦查?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版)》中,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以及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也就是说,在移交之前,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所处的罚款可以折抵公安机关的罚金;另外,虽然也可以在行政处罚结束后再移交公安,但是为了避免夜长梦多被追责,建议在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非法行医罪之后,就应立即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来公安部门的调查手段要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二来如果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认定不存在非法行医罪,也能再将案件移送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因此,无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立案而直接移交公安部门侦查,是最稳妥的做法。

2.作为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的李某,如果被判犯非法行医罪,是否需要依法注销其执业证照?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李某被判刑,那么将属于服刑人员,按照该细则的规定,即不能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对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应予以注销,同时注销的还有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作者简介:胡安冬,主治医师,现任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大浪分所主要负责人,从2009年开始从事医疗机构监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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