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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调研报告

2016-11-23刘雪峰

人间 2016年24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行政执法

摘要:自2011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开展以来,尤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后,“两法衔接”工作是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笔者通过对JY区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实证调研,分析“两法衔接”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供省人大参考,不足之处,望多指教。

关键词:两法衔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2-01

一、泸州市JY区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实证调研

自“两法衔接”工作展开以来,泸州市JY区检察院推动本辖区“两法衔接”工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成立工作机构,提供组织保障。成立了“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JY检察院侦监科,负责日常事务,并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具体案件的协调、联络。同时,JY区检察院还制定了《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加强衔接专项行动方案》,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划片分解,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建立起至上而下,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为之后“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其次,致力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2015年4月1日“两法衔接”平台正式运行以来,JY区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平台查询行政处罚案件200余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案件材料50余件,对13起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公关机关立案侦查13件,公诉部门起诉2件。再次,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实效。JY区检察院同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签订了《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加强衔接配合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办案流程,强化了与公安、工商、税务、质检、食药监、卫计委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形成了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提前介入、监督制约等各项工作机制,使各方配合有章可循、自然畅通。

二、泸州市JY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问题及分析

JY区检察院开展“两法衔接”以来,虽然拓宽了立案线索渠道和增强了立案监督活动的主动性,但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案件意识不强;检察机关监督触角延伸不够;配套法律不完善等,现就具体问题及原因分析如下:一是移送机关工作主动性两极化明显,2013年以来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1件21人,主要移送单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此,部分单位移送数量大,部分单位移送数量少甚至无案件移送,笔者认为原因在于部分单位行政执法辐射面窄、行政执法总量小以及案件移送意识不强。二是移送案件罪名范围相对固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食品安全、劳动安全等领域,罪名范围较固定,笔者认为这是由于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本身可执法面小、执法对象小以及附属刑法缺失或者过于原则所造成的。三是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是否涉嫌犯罪上缺乏敏感性,另一方面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强。四是移送后公安机关立案率不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移送的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失去证据收集条件或认识分歧等原因。

三、泸州市JY区检察院完善“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

JY“两法衔接”工作虽已开展五年,但仍存在上述众多问题,并且部分问题相信不只是JY的特殊问题,有的可能也是本市、本省甚至是全国性的问题,现就针对JY区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所遇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以资“两法衔接”工作实践参考。第一,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于“两法衔接”机制本身立法位阶较低,建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机会,将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法律监督权予以明确并应赋予检察机关知情权、纠正权和移送建议权。第二,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机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好坏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是否能充分行使知情权,一方面要适当扩大上网的案件范围,笔者建议,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若是使用简易程序的则可不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使用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必须明确信息录入时限问题,建议规定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录入案件信息,其他案件应当在7日内录入相关信息。第三,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一方面明确移送的标准或条件,因此建议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不宜要求过高,应当低于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只需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即可;另一方面明确移送的时间点,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而不能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后在移送,其他情况下可以再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立案。第四,完善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典、行政法的衔接,附属刑法便是其他单行法出口,而刑法中作为法定犯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之类规定则是刑法的入口。在“两法衔接”工作中起着桥梁作用的附属刑法却处于较为混乱的局面:我国附属刑法规范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只是对刑法的引证性规定;我国附属刑法规范过于概括、笼统;我国附属刑法规范往往与刑法典的规定缺乏协调性。因此,系统梳理、完善我国的附属刑法规范,便作为一个迫切而突出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要将“两法衔接”工作推上一个新高度,就必须完善附属刑法,使之与行政法、刑法的衔接更加自然。完善附属刑法的选择有两种模式:一是持散在式模式,以修改相应的单行法律的方式,对每一附属刑法规范予以完善;二是通过法律编纂的方式,将所有单行法规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统一梳理而形成一部单独的附属刑法典。当然,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我国附属刑法的完善都将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却又是不得不推进的立法工作。

推动“两法衔接”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仍有众多工作要做,除上述几点外,还涉及到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以及奖惩考核制度的建立的问题。

作者简介:刘雪峰,男,四川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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