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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富—后富—共富”民生战略的历史正义性

2020-06-01杨嵘均

江淮论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共富

杨嵘均

摘要: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作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渐次性民生发展战略。这是符合当时客观实际的历史选择。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先富—后富—共富”的渐次性改革尝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飞跃性变化。然而,伴随着实践的推进,基于时间发展正义而设计的“先富—后富—共富”理想,却遭遇了时间发展正义性悖论: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明显,“先富”带动“后富”也显乏力。为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国家应通过完善再分配补偿机制,努力弥补“另一部分地区、另一部分人”的正义性损失,加快实现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的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先富—后富—共富;渐次性民生战略;再分配补偿机制;正义性悖论;全面深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0)02-0025-007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定。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1)然而,伴随着实践的推进,改革开放之初所设计的“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渐次性民生发展战略的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已经先富了起来,但“先富”却没有在改革开放的历时性实践中很好地带动“后富”。阶层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贫富差距,不是在逐步缩小,反而有日益拉大的趋势,而由此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加深。那么,基于时间发展正义的维度,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改革开放之初所制定的渐次性民生战略呢?又应该如何理解其时间发展正义性悖论呢?进而,我们又应该如何完善渐次性民生发展战略,以逐步兑现对人民作出的“共同富裕”的历史承诺呢?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

一、改革开放初期渐次性民生战略制定的客观性

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作出了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划时代的历史判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73这表明,党和国家充分认识到了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渐次性发展的历史过程。客观地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试图在同一时期让所有人所有地区共同致富,既不切实际也不符合历史的客观规律,必须制定并实行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渐次性民生战略。这既是对“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教训以及“平均分配”政策弊端的反思,也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客观要求。这一渐次性发展战略的政策制定所体现的精神,就是实事求是的精神,是基于对国际国内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差距基础上的现实考量,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致“共富”的渐次性民生战略具有历史客观性,是党和国家基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立足于对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落后、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人民生产积极性不高等多种客观因素而创造性提出的符合我国实际的民生发展战略。这一政策设计的目标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激励人民创造财富,以推进“先富—后富—共富”的渐次性发展来展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必须充分发展生产力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这一发展历程中,“不论农业方面、工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初步基础。但有一个根本的问题是,我们耽误了时间,生产力的发展太慢”[2]311。虽然我国拥有世界“五分之一多的人口”[1]269,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差距,经济发展长期处于停滞和落后状态,这就倒逼我们必须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来改变当时贫穷落后的国家面貌,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等理论的本质精神,邓小平同志认为,“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总不能叫社会主义。人民生活长期停止在很低的水平总不能叫社会主义”[2]312。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制度,也是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制度,更是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的制度。正是基于对马克思主义本质的这一认识以及立足于加快改变当时中国社会积贫积弱的历史担当和美好愿望,我国确立了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最根本任务的历史性决策。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出路,也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没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没有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也无从展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更难以在国际竞争中取得胜利。正是立足于此,在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提出“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73-374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针,意在激励发展生产力,提升综合国力,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贫穷落后的面貌。

(二)“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前8年,经过“土地改革”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但是之后的近20年时间里,却陷入了“平均主义”的泥沼而徘徊不前,失去了生机与活力。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吃大锅饭,带来大灾难”[1]115,这导致的后果就是:人民生活很贫困,生产积极性不高,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在三年(1959—1961)困难时期,“工农业减产,市场上商品很少,人民群众吃不饱饭,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1]136;其后,虽经过1962—1964年的三年恢复期,经济状况有了适当的好转,但是很快就被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所阻断,“文革”期间“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1]269,人民既没有机会发展生产也不敢从事生产,“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整整二十年里,农民和工人的收入增加很少,生活水平很低,生产力没有多大发展。一九七八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到二百五十美元。”[1]115有鉴于此,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通过对“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总结和反思,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扭转了“文革”期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做法,决定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由此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国策,并明确我们的根本目标就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通过“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克服“平均主义”磨灭人们生产积极性的弊端,从而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最终使经济发展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2]30-31克服这种弊端,最有效最实际的办法就是实施“先富”带“后富”的渐次性发展战略,让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不仅可以“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1]17,而且这也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典型示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2]152。

(三)应然与实然比较状态下时间发展的正义性悖论

一般认为,当两种相反的性质规定同时存在于一个事物发展过程中时,它就是一种悖论性存在。在“先富—后富—共富”渐次性民生战略发展过程中,这种理想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应然和实然、正义和非正义之间显然具有了时间发展上的悖论性特征。在理论上,如果说“先富—后富—共富”渐次性民生战略的目标、内容和实现路径是体现社会历史发展必然性的“正义”的表现,那么在现实生活发展过程中,出现违背“先富—后富—共富”民生战略设计初衷——即“贫富差距拉大”等现象,则显然是“非正义”的表现。这种同时具有相反性质的“先富—后富—共富”民生发展战略在时间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悖论,就可以称之为“时间发展的正义性悖论”,即把“正义与非正义两种相反的规定集于一身,自己反对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自己扬弃自己”[5]。虽然在理论上,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反映历史发展必然性的“先富—后富—共富”渐次性民生战略是“正义”的,因为不仅“共同富裕” 的发展目标是正义的,而且与这一发展目标相一致并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战略内容和实践路径也是正义的,所以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范性价值的必然取向。然而,在现实生活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该战略的具体政策执行与理想目标不总是保持一致,所以便在当前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这不仅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又“实然”地背离了“先富—后富—共富”渐次性民生战略本身的“应然性”要求。其导致的社会后果是:本该是在适当的贫富差距的激励下,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等正义方式和途径,由“先富”的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带动“后富”的另一部分人、另一部分地区,一起向着共同富裕目标努力的正义性行为,却在现实生活中被少数“为富不仁”的“先富者”通过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破坏,变成了“先富者”通过不法手段逃避责任的非正义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消除这种悖论性发展并不容易,对此应有思想准备,并应抱有足够的信心、耐心和包容心,不能急躁,犯冒进主义错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最初设想,“如果富者愈来愈富,穷者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级分化。”[1]374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是时候着手解决“先富—后富—共富”渐次性民生发展的时间非正义性问题了。

三、全面深化改革中建设和完善国家再分配补偿机制

改革开放之初,虽然党和国家看到了“贫富差距”,也预料到了“两极分化”的可能后果,但当时的贫富差距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探讨“先富—后富—共富”渐次性民生发展战略的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后富者”权利的问题,为时尚早。在当时看来,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刻点应该在20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然而,现在距离上个世纪末已经过去了20年,虽然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稳居世界第二位,但是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现在提出解决这一问题,正当其时。

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表明,市场虽然可以促进经济的腾飞,但是不能自发解决经济发展中不公平不正义的问题,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6]179。在初次分配中,政府可用的调节机制对缓和贫富差距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国家应该着力建设与完善再次分配补偿机制,通过法律、财税和政策手段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后富”者的经济利益,提高其福利待遇以缓和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提出,为国家再分配补偿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契机。必须用深化改革开放的办法来破除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建设并完善再分配补偿机制,增加改革开放中“后富者”的利益以缓和贫富差距,改善“后富地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提高“后富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予贫困人口更多的福利保障和政策支持以改善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落后状况,“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6]177

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国家再分配补偿机制通过税收调节、社会福利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提高“后富”者收入水平,以改善落后地区和贫困人群生活状况和福利待遇。因而,它是对落后地区和贫困人群采取的正义性“补偿”。同时,它又是保护和激励效率、尊重“先富”者合法利益的机制。为此,在制定再分配补偿机制的时候,应该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差异性原则,避免在实践过程中“一刀切”的做法,在正视地区和个体差异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二是帕累托改进原则,即一方利益增加的同时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国家在落实再分配补偿机制的同时应注意协调好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既要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也要不损害其他阶层的生活质量;三是人民主体性原则,要激发人民群众的自主性、创造性、积极性和能动性,去除一切都要依赖政府的思维惯性,最大限度激发人民群众的内生动力。以上三个原则应该贯穿于国家再分配补偿机制建设的始终,其重点举措主要集中在税收调节机制、均衡发展机制以及社会保障机制三个方面。

首先,税收调节机制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最常见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6]209-210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应该注意处理好高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关系,不能把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直接拿走补偿给低收入人群,因为虽然在表面上看的确缩小了贫富间的收入差距,但这种缩小只能起到短期效果,而且对高收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是一种對他们劳动的不尊重,会激发他们的不满并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强调制定再分配补偿机制时,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也必须是公平正义的。

其次,均衡发展机制是缓解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民族之间差距的有利举措。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之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7]19,应该通过制度规范推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以先进带动后进,以先富带动后富,并通过具体的政策和法律监督执行,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民族大团结的均衡发展的局面。除此之外,还应通过系统化的政策破除不利于社会成员自由公平流动的体制,以便推动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毕竟,“自由畅通的社会流动,不仅是保持社会活力的重要支撑,也是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希望所在。”[8]

最后,社会保障机制是补偿收入差距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将国家财政更多地投入到贫困地区的就业、教育、保险、住房等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加大促进教育公平力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强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和帮扶,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9],使他们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同时应当注意,国家应在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引导并鼓励人民自主就业和创业,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为贫困人群生活的改善和收入的增加提供源源不断的生机与活力。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虽然再分配补偿机制中的大多数政策由来已久,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有四:一是再分配补偿机制的制定问题。如果再分配补偿机制制定上出了问题,那么执行得越好、监督得越好,最后出现的问题反而可能会越大。二是再分配补偿机制的执行问题。无论再分配补偿机制制定得有多完美,如果执行者马虎大意或者徇私舞弊或者放任不管,那么同样会使机制的作用大打折扣。三是再分配补偿机制的监督问题。监督缺位或者不到位都会严重影响再分配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改革开放以来“先富者”之所以没能很好地带动“后富者”共同富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再分配补偿机制的反馈问题。除了地方官员的反馈、中央深入基层考察了解机制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之外,更重要的反馈应该来自机制的直接受益者——人民,如若倾听不到人民的声音,就不能对症下药,自然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为了确保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再分配补偿机制能够顺利地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在机制的执行问题上,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强大政党和高效政府,确保再分配补偿机制能够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高效地执行下去。如果没有统一的领导,就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局面。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1]277同时,应加强执政党自身能力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防政府工作人员贪污、懒政、不作为等行为,通过党中央权威集中统一领导建设一支“忠诚干净肯担当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切实有效落实再分配补偿机制。

其次,在机制的监督问题上,应当加强法治化建设。当前,与国家再分配补偿机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使得机制的监督乏力,因此,在制定和完善再分配补偿机制的同时应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通过硬性规范规定机制实施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后,在民意反馈的问题上,注意突出人民的主体作用,广泛倾听民意,通过多种方式拓宽民意反馈渠道,不仅要多渠道开辟线下民主协商座谈会,也要积极创新网上民意反馈渠道,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真正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7]46。

总之,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完善再分配补偿机制,弥补“另一部分人、另一部分地区”承受的时间发展正义性损失,着力协调好“先富”与“后富”之间的关系,缩小阶层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贫富差距,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7]85,兑现改革开放之初党和国家对人民作出的历史承诺。

四、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先富—后富—共富”渐次性民生战略在发展的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正义性悖论,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很好地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纵观改革开放的历史,“效率”问题始终是被“注重”的重点,因为经济发展的任务到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而“公平”问题却经历了被“兼顾”,被“注重”到被“更加注重”的变化,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亟须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此同时,社会上的收入差距并不大,公平正义问题也不突出,所以,国家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的十五大)的策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國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国民生产总值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很低,经济发展的任务依然严峻,只有“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国家政策经历了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同时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党的十六大),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七大),再到明确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也要“兼顾公平”(党的十八大)的变化,“这表明,党中央对待‘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实现了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公平的转变”[10]。如今,党的十九大已经吹响了“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的冲锋号,这昭示着我们:今后的发展,不仅“效率”问题会得到关注,“公平”问题也会得到更多的关注。

党和国家制定政策时对“效率”和“公平”的认识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本原理是相符的,但是这些政策的制定与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差”,具体表现为相关政策在各地区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与执行,尤其是“公平”很难落实。因此,当下和今后的实践不仅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落实相关政策上下更大的功夫,还要增强对实践的动态调整,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呼应,努力提高理论的预见性和指导性。

“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都不存在绝对优先的特殊地位,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11]就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而言,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孰轻孰重之分,在关系上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辩证统一的而非对立或者相反的。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历史阶段,面对的具体情况不同,两者在具体应用上也会有不同的侧重,但是,任何时候都不能顾此失彼,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如此,才会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在和谐公平的社会中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注释:

(1)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會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具体数据陈述了这些经济成就。他说:“40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3679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82.7万亿元,年均实际增长9.5%,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2.9%左右的年均增速。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比重由改革开放之初的1.8%上升到15.2%,多年来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参见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9日第2版。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焦佩锋.民族复兴的哲学基础[J].哲学研究,2018,(7).

[4]段忠桥.平等是正义的表现——读恩格斯的《反杜林论》[J].哲学研究,2018,(4).

[5]王峰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及其正义悖论——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看围绕“塔克-伍德命题”的讨论[J].哲学研究,2018,(8).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Z]//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7]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

[8]丁丹丹.十八大以来党围绕民生开发执政资源的新探索[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

[9]张二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本质内涵和认识误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5).

[10]袁春晖.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基础和目标[J].中国经贸导刊,2009,(23).

[11]张呈祥.注重公平也是注重效率——再论走向共同富裕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J].长白学刊,2000,(5).

(责任编辑 吴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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