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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死误判为命案的现场分析1例

2020-03-11

广东公安科技 2020年4期
关键词:摇头丸梳妆台血迹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广东广州 510220)

1 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

某日,朱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死亡。死者体表多处损伤,头面部有开放性创口,现场物品凌乱,地面及墙面广泛分布血迹,死者生前有吸毒史,欠大量外债,案件性质初步判定为命案。

1.2 现场勘查

现场为一房一厅一厨一厕结构,东侧为客饭厅,西侧自北向南依次为卧室、厨房和卫生间。大门在客厅南侧,呈关闭状,无撬压痕迹。大门内侧距地面30.0cm 以下有55.0cm×30.0cm 横向擦拭状血迹,伴有少许喷溅状血迹,对应处门槛及地面有60.0cm×22.0cm 横向擦拭状血迹。死者头北脚南仰卧在客厅地面,双足靠近大门,仅着紫色平角内裤。客厅东南角近大门处有一个梳妆台,背侧移离墙面45.0cm,其南侧竖板距地面45.0cm 以下有35.0cm×27.0cm 擦拭状血迹,南侧地面有72.0cm×44.0cm 擦拭状血迹,背侧墙面有70.0cm×23.0cm擦拭状血迹。客厅地面物品如台式电扇、塑料凳、晾衣架、运动鞋等摆放杂乱,表面均有滴落状、擦拭状血迹,且各个方向均有。现场未发现注射器、锡纸。厨房、卫生间及卧室无异常发现。

1.3 法医学检验

死者男性,25 岁,身高177.0cm,消瘦。口唇粘膜及双手指甲紫绀。双侧瞳孔散大,睑结膜淤血有出血点。左眉弓及左额部各有一处横向创口,分别长1.1cm、4.2cm,创缘不齐伴挫伤,创角钝、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缘处毛发未见断裂。双小腿前侧在距足底7.0cm~39.0cm 范围内有散在分布的条状、小片状挫擦伤。颜面部、双上肢、双手、胸部、双侧侧腹部、内裤前侧及大腿前侧有擦拭状血迹。双足底见灰尘及沾染状血迹。体表未见注射针孔。解剖见:颅骨无骨折,颅内无出血。脑组织水肿、脑膜及脑实质血管扩张、淤血。颈部肌肉未见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心脏及双肺表面可见大量出血点。心血呈暗红色流动状。咽喉腔及气管内有粘液泡沫。气管分叉处大量粘液泡沫填塞双侧支气管。余内脏器官未见器质性病理改变。

心血中检出摇头丸、冰毒。未检出常见毒品及安眠药物、酒精。

2 讨论

2.1 死因分析

右额部及右眉弓创口仅深达颅骨表面,颅骨未见骨折,颅内未见出血,不足以致命。解剖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及致死性自然疾病。检见与吸毒密切相关的征象[1]:消瘦,窒息征象。口唇、双手指甲紫绀,尸斑显著,睑结膜及心肺表面有出血点。解剖见肺显著淤血水肿,气管及支气管腔内有泡沫型液体溢出,与文献[2]的报道一致。结合心血中检出摇头丸、冰毒成分,综合分析朱某符合摇头丸、冰毒中毒死亡。

2.2 现场分析

2.2.1 现场门窗完好未见撬压痕迹,房间内没有翻抄痕迹,财物没有丢失,厨房及卫生间未见异常。调阅监控:死者回家后至案发,没有他人进出案发现场。说明案发期间只有死者一人在家。

2.2.2 现场血迹有三处比较集中,一处在大门内侧及门槛、地面,一处在梳妆台,另一处在死者头部下方地面,血迹呈擦拭状,为手指反复多次擦拭形成,说明死者身体处于低位,且均停留一段时间。

2.2.3 现场仅在大门内侧低位有喷溅状血迹,说明死者在此处受伤,结合头面部两处创口形态分析,符合磕碰到门槛边缘形成。

2.2.4 梳妆台有明显移动偏离原位,其侧板、对应处地面及墙面有大面积擦拭状血迹,集中于低位,说明死者当时处于低位,用手将梳妆台搬离墙面。

2.2.5 现场地面物品上均可检见滴落状、擦拭状血迹,分布于各个方向,与单纯因为路过滴落形成的血迹有明显不同,说明死者反复来回走动,碰撞物品改变其形成的位置。

2.2.6 双小腿前侧有大量的挫擦伤,集中于距足底7.0cm~39.0cm范围内,结合现场地面物品位置、大小、形态、质地及状态分析,符合行走过程中碰撞地面杂物形成。

2.2.7 经调查死者有吸毒史,心血中检出摇头丸、冰毒,但现场未发现注射器及锡纸等吸毒器具,尸表未见注射针孔,说明死者回家前用非注射的方式吸食此类毒品。

2.3 现场重建

朱某在外吸食摇头丸及冰毒,回家后毒性发作,在大门处摔倒,头部磕碰到门槛边缘致左额部及左眉弓处皮肤破损流血,在此处用双手捂压创口止血,停留一段时间后在客厅内大范围来回走动,过程中小腿与地面物品发生碰撞,倒在梳妆台处将其搬离墙面,停留一段时间后爬到旁边地面,最终死亡。

虽然本案呈现现场物品凌乱、血迹遍布的状况,且死者头部有开放性损伤、体表多处有大面积血迹,甚至案情也提示有他人追债引起打斗的可疑,但判断案件性质不能被这些表面现象迷惑、误导,先入为主的将其定性为命案,要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病理检验、理化检验,案情调查等综合分析研判才能准确定性。本案通过上述手段最终明确了朱某死因,案件定性为意外,排除了命案。

本例中死者尿液中检出的摇头丸、冰毒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ATS),滥用方式主要为口服、鼻吸、静脉注射、呼吸道吸入等多种途径[3]。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对于非正常死亡尸体进行强制解剖的制度,大量吸毒后死亡的尸体因此无法明确死因,只能笼统的称之为“吸毒死”。张益鹄等认为,吸毒死亡者尸表检查除见一般窒息征象较明显外,多无特殊改变,且并无诊断意义的病理变化[4]。因此吸毒后死亡尸体的病理特点成为法医工作者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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