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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先期定性错误3例

2020-03-11

广东公安科技 2020年4期
关键词:血迹水田驾驶室

(大足区公安局刑侦支队,重庆 402360)

1 案例资料

例1:2016 年,一男性尸体俯卧于一农宅院坝边的水田内,尸体头部及上半身位于水中,下半身位于田边水泥台阶上。现场有多处血迹,头面部损伤重,死者随身物品摩托车钥匙、门钥匙及少许现金缺失,先期侦查人员以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几日后案件陷入僵局,请求技术人员重新研究现场及尸体。

现场位于一闲置农宅院坝外水田。院坝为水泥地面,长方形结构。院坝西南角地面上为血泊,呈滴落叠加状,周围圆形滴落血迹以直径1.2~1.4cm 为主,滴落血迹圆边有较明显毛刺;血泊南侧地面上有大量小点状喷溅血迹。血泊东侧放置有3 块半截砖块,砖块无碎裂痕,地面无撞击痕;血泊南侧有3 处新鲜印痕;经比对,3 块砖的压痕面与印痕分别吻合。砖上均有片状血迹和喷溅血迹粘附,两块在宽面,一块在长侧面。血泊南侧20cm为泥土田埂,田埂泥土较松软,田埂上种有油菜,泥土上未见踩踏痕,油菜梗未见折断及倒伏痕。院坝南端、血泊向东再向南至尸体有散在类圆形滴落血迹,血迹周围呈星芒状,直径为1.6~1.8cm不等。院坝东南角有三级光滑水泥台阶至水田边,台阶上有一具男性尸体,头朝南脚朝北,呈俯卧位;尸体上半身位于水田内,尸体下半身位于第一、第二台阶上。尸体左大腿东侧5cm处有直径为1.1cm圆形滴落血迹,周围光滑。将水田水抽干后,见尸体双手及面部位于稀泥内,头部周围稀泥内未见踩踏痕。

尸检见死者衣着上有泥土及油菜花粘附,衣裤内无物品。左颧弓部及前额左侧、额部正中、右耳前上方、顶部正中有块形或条形紫红色皮下出血伴点线状挫裂创;枕部正中有纵条形紫红色头皮出血,局部肿胀。颜面部青紫肿胀,左、右眼睑内侧有泥沙粘附,双眼睑结膜有散在出血点,双侧鼻腔、口腔内有大量稀泥粘附。左手腕前侧、左食指掌指关前侧、左虎口、右手腕前外侧及右虎口处均有轻微线片状表皮剥脱伤,双手抓握有大量稀泥及枯草。其余部位未见损伤。解剖见头皮下对应损伤处出血,颅骨及颅内无异常。食道及气管内有稀泥粘附,气管下段及支气管内有大量泡沫液体,肺淤血肿胀表面有散在出血。心脏左室壁颜色浅于右心室,心血呈暗红色流动状。其余部位为阴性。

经检验,现场DNA均为死者基因分型,肺组织与水田内水样中检出数量及种属相符的硅藻。

例2:2019 年某深夜,一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驾驶室驾驶员蒋某(男)受伤,副驾驶室唐某(女)当场死亡,两者系夫妻关系。先期以交通事故处置,后女方家属疑蒋某系故意为之,遂到刑侦报案。

现场位于一四车道直道上,东西走向,路灯明亮。南侧路边依次停放有多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仓栅式货车车头与牵引车尾部相互嵌入,仅驾驶室北侧外露40cm。驾驶室及副驾驶室严重变形,驾驶室前挡风玻璃与座椅靠背间距42cm,副驾驶室前挡风玻璃与座椅靠背间距15cm。货车前轮向西北方向转10°,前轮向西地面上有2m明显刹车痕。蒋某损伤符合驾驶员损伤,唐某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死亡特征。车辆检验结果:车速120km/h。

例3:2020 年,一水库内发现一男性尸体,经家属辨认明确死者系荣某(12 岁)。家属称死者为智障儿童,几天前走失且向公安机关报了失踪,对意外溺死无异议,不要求进行解剖检验;派出所经调查访问未发现有他杀嫌疑,定性为意外事件,请求法医出具火化通知书处理尸体。法医在出具火化通知书前对现场和尸表检验进行了研究,认为定性存疑,需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现场位于一小型水库内,水库周边为公路或土路,水面边缘与路缘间部分地方为灌木和杂草(间距4~7m不等),部分地方为稀泥(间距1~5m不等)。尸体位于水库边缘水内,俯卧位,其北侧3m坎壁上有运动鞋(与尸体脚上鞋同款)一只,鞋面较干净;鞋北侧及其上方为宽4m 的灌木和杂草(无踩踏、倒伏和折断痕)。经对水库周边全方位勘验,均未发现灌木和杂草有踩踏、倒伏和折断痕,稀泥内未见鞋印。

尸体轻度腐败,右颈部有轻微小片状皮内出血,项部皮肤无损伤、左右侧深层肌肉局限性出血,肺脏、心脏及颞肌符合溺水尸体征象。检验死者脏器、水库水样、死者居住自来水水样内硅藻,肺内硅藻的数量及种属分布与水库水不符,与自来水相符。

2 讨论

例1:现场有血泊,血泊南侧地面上有大量小点状喷溅血迹,符合死者受伤位置。血泊周围圆形滴落血迹直径1.2~1.4cm 为主,滴落血迹圆边有较明显毛刺;喷溅血迹位置低;分析死者受伤时及伤后一定时间呈坐位或半蹲为。现场3块砖头,上有喷溅血迹,说明3块砖头均系致伤工具;砖头及地面无撞击痕,放置位置集中,证明现场无对抗性。院坝南端类圆形滴落血迹周围呈星芒状,直径为1.6~1.8cm不等,结合尸长及损伤位置,符合慢速血迹[2]表现,分析系死者伤后慢步走向水田边。尸体左大腿东侧光滑水泥台阶上有直径为1.1cm 圆形滴落血迹,周围光滑,符合光滑的客体,血滴高度越低(三十cm 以下),冲击力越小,滴血呈圆形,边缘光滑,周围无溅血现象[3]的血迹形态,结合损伤出血位置位于头面部,分析死者入水前俯卧于田边的台阶上。根据受伤位置至尸体位置路线的血迹表现,死者系伤后在血泊处停留一段时间后,慢速走至尸体位置,该行进路线短,路线上均有多处散在滴落血迹,而尸体旁仅有一滴血迹,说明在该处停留时间极短。水田内无踩踏痕,排出他人下水田按压死者头部致死;现场血泊边田埂未见踩踏痕,油菜梗未见折断及倒伏痕,未发现他人活动的明显痕迹。枕部正中有纵条形紫红色头皮出血,无表皮剥脱伤,该部位位置相对突出,现场倒地可形成。头面部其余损伤为块形或条形紫红色皮下出血伴点线状挫裂创,符合硬质条块型工具损伤特征;根据损伤方向相对一致,位置集中,说明受伤时体位较固定,且打击多次;结合现场砖块宽面和长侧面均有溅血,推断现场砖块可形成上述损伤。死者双手腕前侧、双虎口及左食指掌指关前侧均有轻微线片状表皮剥脱伤,根据损伤位置及严重程度,不符合抵抗伤特征,符合左、右手拿砖打击头面部时形成的损伤。尸体呈俯卧位,双下肢位于台阶上,但双下肢前侧无损伤,结合尸体左大腿旁的滴落血迹呈静态,排出死者突然摔入或被他人推入田内,符合主动入水表现。

综合分析死者系自伤后主动入水溺死。

例2:现场路况、灯光均良好,且深夜车辆较少,突发情况较少,出事概率小。货车前轮向西北方向仅转10度,刹车痕短、重,分析为应急本能反应。驾驶室和副驾驶室整体变形严重,整体变形情况非及其专业人员不能预测该暴力对人体损伤的后果。车速120km/h,在普通公路上相对货车而言车速过快。

两者损伤均符合交通事故。

综合分析该案死亡方式不明:疲劳驾驶和故意杀人均有可能。

例3:水库周边未发现灌木和杂草有踩踏、倒伏和折断痕,稀泥内未见鞋印,入水点无法确定。现场运动鞋鞋面较干净,其上方灌木和杂草无踩踏、倒伏和折断痕,分析鞋为后期人为抛甩或抛尸过程中脱落。右颈部有轻微小片状皮内出血,项部皮肤无损伤、左右侧深层肌肉局限性出血;徒手反复按压颈项部可以形成。根据硅藻检验情况,荣某系在自来水中溺死。

综合分析荣某系被他人在自来水中溺死后被抛于水库内伪装成意外溺死。

3 案件证实

例1:死者有被迫害妄想症,侦查人员根据死者衣着上粘附有油菜花在现场附近山坡上的油菜地内找到了死者随身物品。

例2:蒋某因唐某好赌,导致家庭负债累累,遂产生一起死的想法,车辆相撞前一瞬间自己又不想死,本能地向左打了一下方向盘,导致蒋某受伤唐某死亡的后果。

例3:荣某父亲等3人用整理箱装满自来水将死者按入水中溺死后,再将尸体抛至水库内伪造成意外溺死。

4 结论

先期侦办案件中,例1 自杀误定性为他杀,例2他杀误定性为交通事故,例3他杀误定性为意外,足见刑事技术工作存在极高风险。非刑案定性为刑案,既浪费警力,又浪费财务;刑案定性为非刑案,技术人员随时都有受到刑事处理的后果。例2 虽然死亡方式不能确定,但只要启动了命案机制,刑事技术人员就可免于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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