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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来社会保障领域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与现状

2020-02-24黄桂霞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医疗保险

黄桂霞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飞跃,以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从城乡二元分化到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策略的转变,也实现了从大锅饭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转变。社会保障从国有单位职工福利转变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措施到和谐社会中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逐步建立了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强调,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并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公平,让人民生活没有后顾之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社会保障成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长效机制,对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一、社会保障与妇女地位的关系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1],是民生安全网、社会稳定器。从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其建立初衷就是为了避免人们在遭遇各种意外时陷入困境。作为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对消除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保障的功能与发展动力

社会保障的功能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保障人们在遇到困境时的基本生活。通过社会统筹以及政府补贴筹集资金,为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提供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降低他们在养老、疾病、失业、工伤以及生育时遇到的风险,增强他们抵御风险和贫困的能力,减少他们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在经济上直接补贴贫困群体的同时,也增强社会保险对于贫困群体的吸引力,推动社会保险的全民覆盖。二是预防贫困的发生,通过将贫困人口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或者对贫困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或代缴,提高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用兜底线的社会保障预防贫困的发生,形成反贫困的长效机制。三是通过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性别差距。与就业无关、以居民身份为基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大大提高了妇女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障的比例,对缩小男女差距、预防妇女贫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原有的以连续就业为基础的妇女在社会保障中的贫困。四是不断提高待遇水平,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不断提高,增强了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拉动了内需,提高了人们即时的生活水平。

社会保障的发展动力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国家大力推动相关制度建设,二是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三是家庭和个人的认同。在不同时期,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障水平与国家对企业和家庭的定位相关,也与不同保障项目的理念有关。从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设计也可以看出,1990年第一期妇女地位调查处于改革开放逐渐深入的阶段,社会保障刚刚启动改革,基本还是原来的保障模式,以单位/国家保障为主,社会保障部分只覆盖在业职工,比如关心的是“您能否在单位享受到养老退休金、公费/统筹医疗、病假工资、产假工资等福利待遇”。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但针对的依然是城镇职工,关注的是单位是否会提供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病假工资、产假/孕期保健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针对当时的医疗保障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求的情况,对医药费用个人负担的比例也进行了调查。2010年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社会保障不再是单位提供的职业福利,而是转向公民的基本权利,面向所有被调查者,但是在尚未全面覆盖的阶段,对没有社会保障的人群会追问原因。

(二)社会保障如何反映妇女地位

以社会保障指标来反映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不仅要反映社会保障制度对妇女权利保障的影响,其实施效果对妇女发展的影响,也要体现相关法规政策对两性不同的影响——它是扩大还是缩小了性别差距。所以,不仅要考察妇女社会保障的享受情况,也要体现社会保障的性别差异,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妇女地位的变化。

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角度看,一是制度政策对妇女权利的保障,制定法规政策赋予妇女基本的社会保障权;二是制度政策对妇女参保率的保障;三是制度政策的实践推动能力,是否能保障妇女享受到满足需要的待遇水平,避免其陷入困境,是否能更好地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通过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及70年的发展变化,展示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城乡妇女以及男女两性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通过各类社会保障的参保和享受情况反映社会发展变化和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发展给妇女发展、妇女保障享有带来的变化,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等;以及妇女社会保障参保率和保障水平的制约性因素、职业分布等对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影响。

从社会保障的责任分担方面看,比如政府承担更多责任的保障制度是否有利于女性享受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保障是否能更好地提升女性的社会保障能力。人们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承担更多责任的期待,尤其在生育保障领域政府责任的强化、男性育儿假的制度化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女性保障水平的提高、保障需求的实现程度。

(三)中国社会保障对妇女地位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选择了城市优先发展的道路,所以,社会保障的建立也是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制外的劳动妇女处于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的边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中立的,没有性别差异,但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密切相关,可以说是附加于城镇就业的副产品,其覆盖范围与保障水平和就业率以及就业质量相一致。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使得中立的社会保障政策因为忽视了性别差异而对女性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加深了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2-3]。两性在退休政策、社会保险参保率、就业政策等方面存在的性别歧视,导致保障水平的性别差异更加明显,尤其在养老保险领域待遇水平的性别差异非常明显。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收入、职业特征、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妇女社会保障的实现[4-5]。

新世纪以来,国家和政府更加注重男女平等和妇女的发展,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更加凸显,全民社会保障更好地提升了女性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地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大指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全民覆盖;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也更加注重保障妇女权益,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法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均有关于促进性别公平的条款:《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入了社会保障权益章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增设了“妇女与社会保障”领域,提出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旨在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提出与贯彻,以人为本、社会共建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逐步建立,且与就业剥离开来,弥补了就业导致的性别差距,更好地发挥了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的作用。这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妇女的风险承受力:不仅增强了对妇女的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差距,农村女性的最低生活、养老、医疗等问题得到基本的保障,意外风险降低,抗风险能力也随之增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社会保障不再局限于维持最低生活,还为劳动力恢复与发展、综合素质和个人能力提高提供了支持,比如教育福利、职业培训、医疗服务以及社会福利等,为提高劳动力的文化水平和健康奠定了基础。

二、70年来妇女社会保障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伟大十年,国家为劳动者提供了较好的社会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保障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为了吸引人才,企业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性别差异逐渐缩小,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总体呈扩大、提高态势。新世纪以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发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得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在试点基础上得到推广,妇女医疗、养老等各方面保障都有了很大改善,保障内容和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障状况逐步得到改善;同时,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异、地域差异、群体差异以及性别差异不断缩小,妇女保障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一)生育保障得到较好发展

生育保障的发展不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也与国家人口政策及对妇女劳动力的需求密切相关。70年来,生育保障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试点探索、全民覆盖的发展阶段,从保护员工健康到推动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公平就业,实现了从人身安全保障到发展权保障的转变,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

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国家财力十分有限的条件下,劳动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政策等就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城市,生育保障覆盖了所有就业的女工人、女职员以及机关女工作人员,待遇包括了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补助以及医疗服务费用报销。农村妇女生育保障主要由家庭承担,但劳动妇女在生育期间可以得到集体的照顾。

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女职工比例不同造成的企业生育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防止因生育导致的女性就业困难,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建立社会统筹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这在世界上也是首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得以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又将有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保障范围。2017年开始在全国12个试点市探索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2019年底前全面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1993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仅为557.2万人[6],200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为26.0%,2005年达到46%,2010年提高到95%[7]。2018年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2.0亿,其中女性8927万[8]36,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女职工生育不必担心失去工作岗位,还能得到法定的带薪产假,由单位或者保险基金以产假工资或者津贴的形式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56天,1988年7月我国第一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法定产假延长到90天,2012年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延长产假到98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各地陆续调整相关法规,增加配偶护理假7~30天,一些地方规定生育奖励假和配偶护理假津贴由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地区由单位承担。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产假期间的收入不变,临时工、季节工产假期间的收入是60%,1990年女性能在单位享受到产假工资的占32.4%,2010年62.0%的被调查者/配偶在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或可以拿到基本工资[9],2013年有164万人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人均11962元,比上年增加1582元[10]。

(二)妇女医疗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

我国的医疗保障建立最早,普及最快,接受度最好,覆盖面最广,保障水平也较高。70年来,女性医疗保险参保率快速提高,基本实现全覆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各级政府的共同推动下,建立了覆盖全面的医疗保险体制。劳保医疗覆盖国有企业职工及其家属,职工医疗费用基本全部报销,家属医疗费用报销一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人民公社为单位,为农村居民提供一定比例的报销;公费医疗制度覆盖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其家属,为他们提供接近免费的医疗服务。

改革开放后,医疗保险制度快速崩溃,1998年全国近半的居民没有医疗保险,农村只有2.7%的人享有合作医疗[11]。1998年起开始逐步建立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世纪以来,逐步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居民身份参保、财政补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在试点基础上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到2010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为全民提供了医疗保障。2000年单位提供医疗保险的比例女性为45.6%,男性为54.5%。单位提供病假工资的女性为49.9%,男性为57.1%[12]。女性比例均低于男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颁布实施更好地促进了妇女医疗保障的享有,201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95%以上,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就达到了98.8%,2018年,全国女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超过5.4亿,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945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39345万人[13]69(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未包括辽宁、吉林、安徽、海南、贵州、西藏、陕西7省(区)新农合整合的1.3亿人(未分性别)。。

医疗保障覆盖面大幅扩展的同时,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一方面通过提高门诊、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额度,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对贫困人员实行精准支付,提高贫困人员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有效阻击了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14]。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在大部分地区实施了农村妇女“两癌”筛查项目,部分解决了贫困妇女因病致贫的困扰。

(三)妇女养老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养老保障制度是实现“老有所养”的根本保障,与社会老龄化关系紧密。我国总人口女性比例为48.8%,女性占比随着年龄增加逐渐提高,老年妇女占老年人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70年来,国家建立并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针对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制度”,男女职工同等享有,养老金以退休前收入为基数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发放比例。1997年正式建立起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形式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1999年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改革开放以后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离。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开始探索改革合并,2015年“双轨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新世纪以来,国家大力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2009年起,仅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原来预期的10年左右时间大大提前。填补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成为现实。以居民身份为基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未就业的城乡女性的权益。妇女参保人数和待遇水平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低到高”的变化。

养老保险覆盖率大幅提高的同时,性别差异逐渐缩小,主要是与职业无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与发展,更多地惠及了劳动力市场处于相对弱势的妇女,缩小了覆盖率的性别差距。1990年女性能够在单位享受到养老退休金的比例为19.8%,比男性低5.3个百分点;2000年单位提供养老保险的女性比例为57.1%,男性为62.1%[12]。2010年女性养老保障参保率为50.2%,男性为51.6%,非农户口女性社会养老保障参保率为73.3%,比男性略低2.6个百分点[15]。2018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近4.3亿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8667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人数24244万人,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46.3%[13]68(2)其中,城镇职工不包括中央单位的81.6万人(未分性别);城镇居民未包括贵州的26万人和西藏的6万人,农村居民未包括西藏的160万人(未分性别)。。

从养老金水平来看,20世纪80年代之前全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即基本退休费)计算方法是一样的,不因所在单位类别而有明显差别。在一系列的调整进程中,不同企业单位的职工养老金产生明显差距。2005年全国企业单位退休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为8565元(714元/月),而同期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则分别为17633元和16147元(1469元/月和1346元/月),企业退休职工的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仅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一半。鉴于上述情况,200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企业职工退休费开始上调,2015年,企业养老金连续上调11年,年均涨幅10%,至2020年实现了16年连续上涨。2014年底,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2061元/月(其中离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4664元);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107万人,人均养老金为90元/月。养老金的城乡差距较大。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因与就业的关联性较强,强化了就业领域存在的性别差异,导致女性养老保障水平较低,养老金的性别差异依然存在。

(四)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发展较慢

为失业和在业受伤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就业和保险、福利工作,积极促进就业,并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在失业保障方面,先后实行了失业救济制度、国有企业待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及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多在就业领域处于相对弱势的女性得到了基本保障。在工伤保障方面,从劳动保险制度到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覆盖人群快速增长,以流动为主的农民工成为最大受益群体。

与其他的保险相比,工伤和失业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险领域发展相对比较弱的。女性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但整体的保障情况发展较慢,保障效果也不甚乐观。2000年,女性所在单位提供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2.4%,男性为26.3%;女性所在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比例为29.7%,男性为40.7%,女性所在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比例远远低于男性[12]。2017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女性7950万人,比2005年增加3924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女性8594万人,比2005年增加5581万人[8]38。

失业保险的利用情况较差。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无论是失业金的领取还是就业促进的享受比例都较低,女性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比例只占有失业经历的女性的19.1%,主要是领取条件限定严格、手续繁琐、标准较低,很多真正失业的人不愿意去领。就业培训以及职业指导等,本应与就业促进结合发挥较大作用,但实际能参加培训的甚至低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

(五)妇女社会救助得到改善

70年来,党和国家逐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计划经济时期建立了国家负责与依托集体经济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以自然灾害救助、城市单位和农村集体救助为主,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逐步建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制度等,妇女与男性同等享受,更好地保障了弱势女性的权益。1992年全国贫困人口为8000万人,其中妇女儿童约占60%[16];国家扶贫重点县女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2002年为24.2%,2010年下降到9.8%[17]。

高龄养老津贴制度使得占老年比例较高的女性权益得到较好保障。我国已基本实现老年人高龄津贴、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全国覆盖。2018年底,我国各省份均已建立高龄津贴制度,30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29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18],高龄老年妇女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三、分析与讨论

妇女作为社会保障中的弱势群体,是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最需要密切关注和改善保障水平的群体,妇女保障则成为发展中要补齐的民生短板。面对社会保障现存的城乡差异和性别差异,与此密切相关的就业和经济发展差异,需要在实现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基础上,增强其再分配功能,缩小甚至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差距。作为兜底线的民生工作,政府应该负主要责任。

(一)提升女性社会保障水平应平衡生育与女性就业矛盾

生理特征以及家庭和生育责任是造成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而与劳动力市场密切相关的就业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必须通过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差异或者将生育价值社会化、家务劳动社会化来缩小。

首先确立生育保障的基本理念。生育是社会发展、人口再生产的实现方式,有与物质生产同样的社会价值,需要实现全民保障,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法定生育保险是对女性生育导致的收入损失给予补偿,不应该限于职业妇女,因为女性在生育和哺乳喂养中的投入是一样的,都是对社会人力资源生产作出的贡献,需要得到相同的保障。一方面可以在地方实践基础上,推出定点医院免费生孩子的政策,提高生育保障的水平,缩小城乡保障的差异,更好地体现生育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为未就业女性提供部分生活补贴。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为城乡未就业女性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部分生活补贴提供了实践支持。

其次要处理好妇女保障与儿童保障的关系。在实践中,人们经常把儿童权益保障与女性的生育权保障捆绑在一起,比如延长产假是为了母乳喂养,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但是过长的产假势必会影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影响女性的劳动就业权。所以,在讨论生育权益的时候,要将儿童权益与妇女权益适度区分开来,也就是说不能将儿童权益保障的份额算到女性头上,貌似给了女性更多的生育权益,其实损害了女性的劳动权益。

针对职业女性生育和职业发展的冲突,从性别平等的角度看,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充分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覆盖率,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充分尊重和认可女性生育的社会贡献。二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家庭要提供相应的生育保障和社会服务,比如不断增强托幼园所建设尤其是社区托幼等公共服务支持,建立支持妇女就业的工作与家庭平衡机制。三是设置育儿假,男女共享,除了医学上女性生育后恢复正常劳动所必须的56天产假,其他假期由夫妻共同享受,规定男性最低休假时间,降低女性因生育而中断职业的可能性,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如果考虑到儿童的权益和家庭、社会的综合效益,可以选择给女性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补贴,或者给予儿童补贴,补贴给到儿童个人头上,可以用来购买家庭服务,减轻职工家庭照料的经济负担。

(二)加强农村女性保障需要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努力

女性社会保障状况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较大。女性社会保障的发展,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以家庭为经济单位的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等因素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大于个体性因素,女性更多的是作为职工或者家庭成员之一享受社会保障的发展,受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比较健全,保障水平也较高。但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的社保相对来说要弱很多,农村女性兼有城乡和性别的双重差异,在社会保障领域显得更为弱势。2010年非农业户口女性养老保障参保比例为73.3%,农业户口女性这一比例为31.1%。

农村妇女社会保障较差,一方面与制度建立较晚、不完善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农民自身的参保能力和参保意识有关。相对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来说,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水平较低,自2009年起,按照规定可以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生育医疗费用,但农村妇女的住院分娩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较高。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宜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的缴费模式,部分项目如生育保险则需要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这样,一方面可解决生育保障的资金不足,另一方面可更好地体现生育的国家责任。同时,提高农村人口对自身社会保障的意识,提高他们的医疗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救能力,这也有利于社会保障政策的普及和农村地区人口健康状况的改善。

(三)重视医疗服务利于医疗保障能力的提升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发展的主流,与人们关系密切,影响着人们的生存和生活质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让人们实现病有所医。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虽然接近全民参保,名义上实现了全覆盖,但由于保障水平的限制,仍有很多人有病拖着不去看,距离最终的“病有所医”还有一定差距。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女性最近3年有过身体有病拖着不去看的主要原因是付不起医药费,比例高于男性,一定程度上可以揭示出女性的医疗保障水平低于男性,而家庭中医疗资源的分配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成员的地位。所以,相对于医疗保险覆盖率(没有医疗保险的比例仅为1.1%)来说,保险水平的提高是更为紧迫的问题。基本的医疗保险在重大疾病面前捉襟见肘。近年来,很多省市已经开始实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但其覆盖的病种和保障水平依然不足。医药报销比例、有病拖着不去看、看不起病等问题,是当下医疗保险中重要且紧急的问题。医疗资源的紧缺以及医药高价使得医疗服务的利用成为更大的问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尤其是重疾险的报销水平,增强她们的医疗保障能力。

(四)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有助于增强女性养老保障能力

人们对未来的养老方式的选择可以从侧面反映养老保障的养老能力。2010年调查显示,在有养老保险的人群中(3)女性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为50.2%,男性为51.6%(见前文)。,3/4以上的人希望依靠养老保险养老,性别差异不明显。但在没有养老保险的人群中,男性更多的依靠个人积蓄/劳动养老(40.4%),比女性高了7个百分点;女性更多的依靠家庭供养(39.7%),比男性高了10个百分点。可以发现养老保障有助于消除养老方式选择的性别差异,养老经济来源存在性别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养老保障水平的性别差异。虽然城乡居民基本上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但养老金水平较低,每月百元的养老金难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老年妇女很容易陷入贫困。只有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缩小城乡养老保障待遇的差异,才能普遍地提高女性的养老保障能力。

(五)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减贫工作的衔接与呼应

社会保障包括基本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等。狭义的社会福利面对福利机构的人群以及特殊群体,如残疾人福利、老年福利、儿童福利等。社会保险以经济保障为基础,具有社会性和福利性的特点。通过社会统筹以及政府补贴筹集资金,除了保障参保者遇到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外,还将贫困人口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形成反贫困的长效机制;对贫困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或代缴,减轻她们的缴费负担,为她们享受社会保险提供条件,主要是预防贫困的发生。社会救助通过现金补贴或者服务,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服务,主要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人群,只要符合条件,不需要承担责任,其对于减少绝对贫困人口、降低贫困程度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是最为有效的减贫措施。2020年后农村减贫将由“扶贫”向“防贫”转变,主要体现地区、城乡和不同群体之间在收入、社会公共服务、教育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差距,这也是当前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所以,社会保险的城乡差距、性别差距的缩小直至消除,直接影响着我国减贫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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