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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音乐艺术的分类

2020-02-11冯亚

艺术广角 2020年1期
关键词:音乐节目动画片电视节目

冯亚

电视音乐艺术的内涵是什么?与之相关联的是它的上一级概念——电视艺术和电视文艺。界定电视音乐艺术,首先要厘清电视艺术和电视文艺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电视文艺呢?《电视艺术辞典》指出:“电视文艺指通过电视传播媒介而播出的各类文艺节目,是电视台文艺性节目的总称。广义地说,电视文艺包括电视剧和其他各类电视文艺节目;狭义地说,电视文艺是指电视剧之外的其他各类电视文艺节目。”[1]通常,研究取其广义。

关于什么是电视艺术,理论界认为有两层含义:“一层是电视作为传播工具的‘传播意义上的艺术,即如何使传播的内容得到更好的传达,比如新闻、体育、科技内容的更加生动的传播,就有一个艺术性传达的问题,这是传播艺术学,另一层是通过电视载体、电视表现方式、电视传播特征创造的艺术作品,比如电视综艺晚会、电视专题文艺节目、电视剧等。”[2]电视艺术的概念赋予了电视独立的艺术品格,也就是说,电视作为传媒手段、作为文艺和其他节目的物质载体,其本身也是有艺术品质的,诸如电视语言、电视剪辑、电视摄像等都是电视艺术的手段。比如一场足球比赛的转播,需要借助一定规格的摄像机,富有经验的电视摄像师精心设计机位,与现场电视编辑等人员高效合作,能够捕捉到非常漂亮的传球、射门动作,并呈现精美的电视画面,当精彩的射门出现时,电视编辑会选出最佳片段慢放、回放。普通观众常常会有现场看球没有看电视转播清楚、没有看电视转播细腻的感觉,这是因为通过电视看到的画面已经融入了电视艺术创作。所以,电视艺术与电视文艺的内涵有交叉,也有不同。另外,从学科定位分析,“电视文艺是电视节目学中的一种,属于节目形态研究;而电视艺术更侧重于其本质理论的研究”[3]。国内第一个为广播、电视文艺研究而设立的博士学位是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艺术学”,而非“广播电视文艺学”,由此能够看出前者涵盖的内容更加宽泛。

电视音乐艺术指电视场域中所有的音乐,包括所有电视传送的原型音乐和非原型音乐,是电视艺术的子概念。音乐属于艺术范畴,所有的电视文艺都离不开音乐:电视剧、动画片、电视戏曲、电视文学、专题片等都有主题歌、配乐;在非电视文艺的领域,音乐也极为活跃,作为片头曲、作为背景、作为氛围,出现在新闻、广告等其他非文艺的电视节目当中。音乐的粘合性决定了音乐几乎能够与所有的电视节目、电视内容结合,成为不可或缺的电视元素。电视音乐艺术凭借电视传媒的先进技术、良好的传播平台,加之其自身形式灵活,凭借电视的巨大生产规模和庞大受众群体的优势,电视音乐的传播领域越来越宽泛。

对电视音乐艺术进行分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因为:首先,电视艺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节目的种类和内容缤纷繁盛,其自身在栏目的归类和划分尚缺少系统的、权威的标准;其次,音乐在电视节目中无处不在,形式灵活多样,原型音乐的分类法(如声乐和器乐、民乐和西洋乐等)已经不足以将电视音乐划分清楚和彻底。尽管如此,还是有人在尝试讨论分类的标准,并试图给电视音乐分类。比如,音乐节目可以根据三种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素材类型分为即兴表演的,或有乐谱表演的;按表演类型分为实况表演的,或经过编辑表演的;按制作类型分为单机拍摄的,或多机拍摄的。 [4]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只是将电视中的音乐进行了最初的分类,还带有明显的音乐学分类的痕迹,不足以囊括所有的电视音乐形态。比如,电视剧插曲只呈现音乐的形态,没有表演,按上述划分则无法归类。

为电视音乐艺术分类,其实就是分析电视中的音乐和音乐节目,从解剖音乐元素到统观音乐的功能,全面考察音乐在电视文艺中的分布与功能。从电视音乐艺术的制作与功能来考察,不同节目形态中音乐所处重要性是有差别的。按照音乐在电视节目形态中分布由多到少的排列,可以将电视音乐艺术分为两大类:音乐作为主角和音乐作为配角。音乐作为主角,指音乐作品完整,音乐是电视形态的主导内容;音乐作为配角,指无论音乐作品是否完整,音乐都不是电视形态的主导内容。音乐(作品)在不同类型的电视形态中呈现出完整、片段、碎片等不同的形式。

一、音乐作为主角

音乐作为主角的节目或栏目,音乐(的音响形态)是其核心载体并占据节目的主要篇幅,完整呈现音乐表演、组织音乐竞赛、介绍音乐家和音乐赏析的电视节目。在所有电视音乐艺术中,音乐是主角的节目的画面和语言服從于音乐。

1.音乐电视(MV或MTV)

虽然电视被公认为声画艺术,但声画的地位并不对等。关于二者的关系,常见的观点是画面为主,声音为辅,音乐为画面、语言服务是普遍的电视规律。这种情况在音乐电视出现后发生了变化,音乐电视成为音乐主导画面的电视艺术新形式而受到关注。

音乐电视是“以电视、互联网以及手机等视频媒体为传播介质,以声画合一的影像手法来表现完整的歌曲或音乐的影音艺术形态”,也称MV或MTV。音乐电视是原型音乐艺术与电视媒体粘合而成的最具电视特色的音乐节目形态。MV 不是简单的音乐加电视,而是音乐的视像化呈现。MV综合运用电视媒体的手段,在不长的篇幅里融汇了影视剧的叙事、广告的精致时尚、动画的特效,所有的技术和创意更加完美地展现音乐的魅力,符合年轻观众追求美好理想的心态。电视媒体传播迅速、范围广,而精致打造的MV视听效果超越了现实,营造出一个个梦幻般的童话世界。当然,MV并非适合所有的音乐类型,娱乐性使其在格调上与严肃音乐先天不合。

2.电视舞台类节目音乐

以艺术形态的创造方式为标准,艺术分为四个类型:造型艺术、表演艺术、语言艺术、综合艺术。其中,音乐是表演的艺术,舞台是音乐的重要传播场域。进入电视时代,各种由传统的舞台艺术转换而成的电视音乐舞台艺术种类繁多,异彩纷呈。

这类节目又分为直播类和录播类。早期的电视音乐节目采用直播的方式受限于当时的条件,因为没有储存设备和技术,而只能直播。随着技术的提高,录播逐渐普及,目前多数的音乐会、演唱会是录播。直播最大的魅力在于真实,当然,最大的风险也在于真实。直播对于音乐表演、录制、播放的要求都很高。无论是声乐还是器乐节目,必须现场演唱(奏),一次完成,同时(背景)音乐、舞美、灯光、工程、外景等各工种之间紧密协调配合。直播要求导演有一定的音乐修养,呈现视觉化的音乐的美——与音乐谐调的表演技巧之美、音乐表演现场气氛之美、观众反应等录播呈现的画面更加精美——对观众而言,音乐从偏重于听赏提高到听赏与观赏并重的层次。录播的音乐节目一方面对音乐表演追求美化视像,一方面对表演者的音乐技能要求也有所降低,可以现场演唱(奏),也可以对口型演唱(奏),先期的录音可以多次反复进行。录播的缺点是真实性不够,并滋生了假唱等被诟病的现象。

电视舞台类节目包括综艺晚会、音乐会、音乐竞赛节目等形态。音乐竞赛是重要的音乐实践活动,电视媒体的参与使得原本在专业音乐领域开展的音乐竞赛走向普通大众,并受到追捧。中央电视台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以下简称青歌赛)开创了中国竞赛类电视音乐节目的道路。1984年之前的中国声乐比赛,多是在音乐场馆开展,电视媒体多是参与新闻报道和评介。那时全国性的声乐赛事不多,在群众中影响不大。中央电视台充分利用电视的手段和传播效力,及时策划了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这一赛事一经产生,开启了中国竞赛类电视音乐节目的先河,迅速取得了超出预期的社会影响。中国的电视音乐竞赛始于央视的青歌赛,后来央视参照青歌赛的经验先后主办了CCTV电视钢琴、小提琴大赛,这些比赛的共性是用电视的手段展现音乐,强调音乐艺术的魅力和大赛的权威性。进入21世纪,中国的电视受众对娱乐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电视音乐竞赛呈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3.非舞台类音乐节目的音乐

舞台类的音乐节目是音乐的形态与音乐的行为同时呈现于电视的节目形式,是音乐艺术的完整呈现。非舞台类的音乐节目往往是音乐形态与音乐行为分离,通过语言、文字等电视手段的融入,增强音乐的文化信息。或者说对音乐的感性的赏析结合了对音乐(或音乐人)的理性分析。“通过非虚构的艺术手法,直接从现实生活中选取形象和音响素材,直接地表现客观事物以及作者对这一事物的认识的纪实性电视作品。”音乐纪录片、专题片具有资料性,比如电视系列音乐纪录片《民歌魂》(12集),这是一部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为目标,以电视声响技术为手段,真实记录并介绍中国各地民族民间传统音乐的大型电视纪录片。

音乐作为主角,音乐作品能够完整呈现的节目,以音乐表演节目最为丰富。电视艺术强调视听一体,MV是最具电视性质的音乐形式,从传播的音乐形态来看,流行音乐是主流。音乐选秀节目除了赛歌,也遵循炒作—故事—私密—窥视癖等规则。非舞台类音乐节目数量不多,是舞台类音乐节目的有益补充。

二、音乐作为配角

作为配角的电视音乐艺术在音乐形态上灵活多样:或完整或碎片,或节选或创编,在功能上均不是节目或栏目的主角,而是为具有完整节目形态的电视节目做包装,提升节目的艺术品质和视听效果。从音乐作品的完整性来看,主题歌、插曲等形式的音乐作品比较完整,独立性、审美性强,能够独立存在;配乐或衔接音乐则形式自由,对节目的依附性更强;标志音乐的篇幅短小,但概括性、指向性强;音效类音乐的碎片特征最突出,音乐的审美让位于信号、音响功能。

1.电视剧、动画片音乐

戏剧、戏曲、舞剧、歌剧、电影、电视剧、动画片都是以故事为基础的“剧”的综合表演艺术,但在表演的规范、表演场地及表演过程中又大相径庭,形成了各自的艺术特色。电视剧、动画片都属于“剧”,通过荧屏讲故事,是舞台戏剧的电视化。在电视普及之前,屏幕化的戏剧主要指电影和电影动画片。作为综合的艺术,音乐是电视剧、动画片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伴随电视剧、动画片的普及与发展,电视剧、动画片音乐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

电视剧、动画片是比较通俗的大众文艺形式,为了适应这种品格,电视剧、动画片的音乐必须做到雅俗共赏,才能与“剧”的追求吻合。电视剧、动画片的音乐由器乐曲和歌曲两大部分组成。不论音乐的形式如何,一部作品首先要确定的是音乐的整体风格,然后再进行创编。电视剧、动画片的音乐一般以抒情的旋律来渲染剧情气氛,使用比较方整旋律便于布局;音调的创编要体现剧情发生的地域或时代特点,以帮助叙事;音乐的织体不能太复杂,以方便其他声音(语音、音响)的混音,从各方面配合剧情的展开,丰富电视剧、动画片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以电声器乐和通俗歌唱为主,以适应电视媒体的传播技术;受单集播放时间的约束,电视剧、动画片的音乐一般篇幅不长,有些音乐是碎片化呈现的,成为烘托剧情的有效工具。

2.标志音乐

标志,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记号。标志音乐是在电视媒体播放的专属于某一电视台、频道、栏目的特殊音乐,随片头或片尾画面反复播放,一般可分为台标音乐、频道音乐、栏目音乐。作为特定的音乐符号,标志音乐概括地表现电视台、频道、栏目的特点,体现电视台、频道、栏目的基本内容、风格与定位,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是一个电视台、频道、栏目的门面。标志音乐置放于栏目或频道、电视台每日启动的开头,标示着一个特殊时刻的到来,观众只要听到某段标志音乐,便会联想到这个固定的栏目、频道、电视台的形象,就知道什么节目开始了。从音乐的类型上分析,标志音乐多为中性音乐或功能性音乐,突出地体现了音乐的象征功能、音响功能,少有抒情性音乐。为了准确表现栏目的形象,标志音乐一般都具有比较鲜明的个性。

标志音乐多数为原创,较少有原型音乐,是具有电视特色的音乐艺术。在音乐形态上多為十几秒到三十秒的“小品”,是电视艺术扩展的音乐形态的一个方向——超短化。

3.非剧类电视节目的背景音乐

剧类的电视节目指电视剧、电视电影、电视戏曲、动画片等电视形态,而非剧类电视节目指专题片、纪录片、电视新闻等类型的电视形态。非剧类的电视节目中的背景音乐指存在于节目片头、片中、片尾的非标志性的音乐。这类背景音乐与电视剧、动画片中的音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二者中音乐都是节目的必要内容但不是核心内容,在主属关系上,音乐仅仅是电视节目的配角;二者的区别在于非剧类节目的配乐粘性更强,一般不是独立完整的音乐作品,有时只是某个音乐的片段或碎片,因此很难孤立地评价它,必须综合考察音乐与画面、故事、解说、音响、主持等电视元素的融合。非剧类电视节目的背景音乐与标志音乐的区别在于,它不具有鲜明的标志性,反复出现的次数有限,也缺乏标志音乐完满的结束感。总体上,非剧类电视节目的背景音乐是抒情性、中性、功能性音乐平分秋色,各具特色。当需要为节目渲染情绪时,选用抒情性音乐,当需要为节目划分板块、调整节奏时,多选用功能性音乐。

从音乐的功能性分析,按照音乐的抒情性越来越弱、实用性越来越强的标准,非剧类节目的背景音乐又可依次分为配乐、衔接音乐、音效化音乐三种。配乐应用的范围比较宽泛,纪录片、专题片、广告中的音乐都属于非剧类电视节目配乐。这类节目画面为主、音画分离,音乐是电视节目的附属。广义地看,纪录片、专题片中的主题曲、片头曲、片中音乐、片尾曲都是配乐。纪录片、专题片的配乐可以是原型音乐(片段)及其改编、剪辑,或是为特定节目的原创,也可以从音乐曲库中选用。曲库里的音乐是专门为电视、电影制作需要而编创的电子音乐,曲库的所有者拥有或代理版权,使用者付费使用,所以这类音乐称为版权音乐。电视广告以画面为主,音乐是“背景”——修饰画面和语言,渲染气氛,广告音乐的形式简明短小,音响生动、有创意,与内容贴切,追随时代风尚,易于打造听觉上的愉悦感。衔接音乐也称局部音乐、过渡音乐,是更小篇幅的音乐片段,就音乐长度、终止的完满度而言,其基本上不能称为音乐作品,往往就是几个小节的“豆腐块”过渡音乐。衔接音乐是功能性音乐,不强调抒情,主要用于点缀、划分板块,突出节目特点等,其功能性超越音乐性,是电视艺术特有的音乐形式。衔接音乐的设置非常灵活,可以衔接段落、衔接停顿,也可以进行交叉衔接,使音乐更有层次。音效化音乐指用音乐的片段作为效果声的素材,即乐音充当效果声。随着电视节目制作手段的丰富与提高,音乐加入到音效的行列,音乐是美化的音响,构成声音背景,成为特殊的电视音效。音效化音乐的特点是碎片化,它常常是短小的旋律片段,甚至只有和弦,有时候就是一两个单音,它的艺术性不强、功能性突出。

作为配角的音乐是电视文艺和非文艺电视形态(比如新闻、体育、法制、教育等节目)中非常活跃的音乐元素,形式丰富多样,涉及电视节目的方方面面。这其中,电视音乐艺术拓展了传统音乐在篇幅、曲式结构、音色、乐器、编辑等方面的约束,形成专属于电视的音乐类型。

〔本文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目“中国电视文艺栏目研究”(GDT17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冯 亚: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音乐传播、音乐教育、音乐评论。

注释:

[1]王云縵、果青、张掮中:《电视艺术辞典》,学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

[2]黄会林:《中国电视艺术发展教程》,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3]欧阳宏生:《电视文艺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3页。

[4]〔美〕伊万·克里:《电视节目导演与制作》,韩晓宁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1页。

(责任编辑 刘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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