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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视角下的金融精准扶贫

2019-05-20

银行家 2019年5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服务金融机构

普惠金融是在平等、商业利益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以可负担的成本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全方位、有价值的金融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从国家层面确定了发展普惠金融的战略意义。金融精准扶贫是从金融的角度为扶贫攻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撑,以脱贫为目标,要求统筹协调宏观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在商业利益可持续的基础上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以较低的成本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实施过程中,两者具有很强的关联性,都要求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体现在发展目标上的一致,服务的重点对象都是小微企业、农民和贫困人群等特殊群体;其次是发展要求上的一致,都要求在商业利益可持续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体现在产品、服务方式创新方面的一致性,要求在现有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增加信贷供给。

存在的问题

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的普惠金融 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在助推金融精准扶贫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普惠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受金融发展水平、重视程度、推广时间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普惠金融体系尚不够健全,由此带动的金融扶贫资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仍然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基层金融机构类型单一,在乡(镇)及以下设立网点机构大多为涉农金融机构,涉农金融机构仍是基层金融服务的主要动力,但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去农化”倾向严重;村镇银行金融服务效率低下,设于县区的村镇银行整体发展速度一般,且大多未在乡(镇)及以下设立网点,基层金融服务效率低下,竞争力不足;普惠金融体系竞争不充分,下沉服务网点到乡(镇)及以下的金融机构较少,导致基层地区金融服务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二是普惠金融生态环境欠佳。普惠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整体欠佳,导致银行提供服务的成本高、风险大、内在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环境整体欠佳,农户和涉农小企业主的诚信意识较差,再加上农村法制意识淡漠,执法效率较低,金融债权维护较为困难。再加上农户和涉农小微企业主不注重对自身信用情况的维护,存在信用信息泄露、被冒名贷款、故意欠款等情況;金融市场化组织发展较为缓慢,很多涉农的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外部信用制度大多缺失,金融机构很难掌握借款人的真实信用和财务情况,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金融机构基于资产质量的需要,不愿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

三是普惠金融信贷产品创新性不足。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有特色的、有的放矢的产品创新,主要表现为:金融创新能力较弱,在当今尚不健全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经营理念的创新方面相对滞后,大多停留在完成基础性业务的层面,而且受人力、技术和创新能力等条件制约,开发新金融产品的能力较弱,开发新产品的权利有限,产品形式相对单一;缺乏差异化金融服务,服务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大多是统一开发、统一实践的,没有根据客户的不同类型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和当地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成本负担。

四是普惠金融缺乏有效的激励补偿机制。普惠金融服务风险高、成本高,有效激励机制的缺乏更加难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出台行之有效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导致金融机构扶贫和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需要精准扶贫的地区大多财力紧张,所以即使出台激励政策,也容易因多重阻碍而很难实施;、风险补偿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贫困地区发放贷款存有一定的偿还风险,政府也为金融扶贫行为制定了一些风险补偿政策,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部分补偿政策力度较小,正向激励不足,而且存在财政补贴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原因分析

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存在冲突。金融机构扶贫工作的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一方面,扶贫工作是全社会集体和个人共同的责任,各金融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机构,也有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予以完成。另一方面,安全、盈利性、流动性是银行经营的重要目标,扶贫贷款较大的风险性容易使金融机构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失。

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难以平衡。金融机构在参与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均需要平衡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金融机构参与扶贫的时候,大多面临金融产品不符合当地实际的现状,需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创新理财产品,服务和模式。另一方面,任何银行贷款产品的创新都存在或者潜在一定的风险,银行需要承担产品创新带来的各种风险,扶贫贷款本身具有的风险明显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的规范存有一定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创新产品的意愿及发放贷款的可能性。

市场经营和政府引领之间较难协调。金融精准扶贫的实践,既离不开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正确引领,所以需要协调市场经营和政府引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金融机构的扶贫行为属于市场经营,需要结合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实现要素的优化配置,根据市场配置情况来决定贷款投放;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根据贫苦地区的产业规划情况、发展现状等对信贷资金进行引领,以弥补金融扶贫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扶贫效果最大化。金融机构的市场经营决定作用和政府引领之间较难协调,再加上政府扶贫的责任部门较多,不利于金融扶贫长期、持续、稳定的开展。

对策建议

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的激励作用,对涉农、扶贫领域贷款发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引领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投放。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以下增设机构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增强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要在贷款发放、信贷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农村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并在贷款风险损失等上给予一定的容忍和补偿。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构建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政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共建机制。一是持续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知识等普惠金融知识的宣传工作,积极开辟多重角度、利用多种渠道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让普惠金融的好政策、好措施真正走向人民。二是完善信用体系,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净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为普惠金融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并在其中明确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四是大力开展农村金融案件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大对逃废债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安全的金融秩序。

鼓励产品创新,增加贫困地区金融供给。一是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与相关银行、证券、保险合作的形式,结合实际情况,合力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特点的信贷产品。二是结合两权抵押工作实际,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出台更加符合实际的信贷产品,更加灵活的担保方式、帮助更多的农民通过“两权抵押”贷款的形式获得贷款。三是通过与政府、相关企业的合作,结合区域特色,开创特色性的“一村一品”的信贷支持产业发展格局,建立金融机构与产业项目的一一对接,真正实现精准支持。

完善金融扶贫政策,构建有效的激励补偿机制。一是完善金融扶贫的法律法规,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律机制保障,适当放宽扶贫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对扶贫金融机构的权、责、利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扶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在扶贫工作中的贡献进行衡量,对在扶贫工作中表现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三是适当提高扶贫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允许金融机构适当提高贫困地区“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贷款损失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组长;李建忠,成员:关伟、谢亚光、崔灿灿、蒋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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