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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业务规范发展之路

2019-05-20冯黎黎

银行家 2019年5期
关键词:采购商账款商业

冯黎黎

商业保理以收购应收账款为主要内容,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渠道之一,促进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流转和融资,但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包括配套建设不足、行业发展及支持实体融资不均衡、金融创新风险等一些问题和风险。当前,商业保理监管政策制定的职责从商务部划到银保监会,商业保理将逐步进入规范发展期,因此,研究如何促进商业保理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梳理商业保理发展历程基础上,对商业保理的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历程

规范前的探索发展期(20052011年)。2005年,灜寰东润(中国)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天津开业,成为全国第一家商业保理公司,开启了商业保理业务的探索之路。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5部门联合出台《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以及随后出台的《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均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和融资”的思路,成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的前奏。

初步规范和试点中的快速发展期(20122017年)。2012年,《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简称“试点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随后,又相继批准在广州、深圳、重庆等试点。2013年9月,《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推动建立商业保理统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年审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了商业保理行业的管理思路。在试点推动下,商业保理公司加快设立和发展。根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联合编写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7)》,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8261家,企业注册金超过5700亿元,2017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已达1万亿元,连续5年实现高速增长。

逐步进入监管强化下的规范发展期(2018年以来)。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将相关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利于推动商业保理业务监管更加专业化,预计商业保理业务将逐步进入规范发展期。

商业保理业务的内涵及业务模式

基本内涵

商业保理即商业保付代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供应商(卖方)、采购商(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简单而言即保理公司收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代替采购商付款,最后向采购商追索账款,实际为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融资。

业务模式

调查显示,商业保理业务除基于以上内涵的一般经营模式外,还包括延期支付模式和通道业务模式。

一般经营模式。保理公司除自有资金外,通过融资获取经营资金。供应商将对采购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提供资金给供应商并收取利息。从利益关系看,供应商获得了融资、减少了应收账款;采购商改善了与供应商的业务合作关系便于开展新的业务;保理公司则实际提供了融资并获取利息。

延期支付模式。供应商将对采购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三方确定应收账款延期支付(一般为延期一年以内),由供应商与采购商分比例共同支付保理公司的利息,最后由采购商向保理公司偿还账款。从获益结果看,采购商的应付账款获得延期,实际为获得新融资;供应商减少应收账款,也相当于通过应收账款获得融资;保理商获得利息收入。流程图与一般经营模式相似,主要是支付时间和融资利息支付主体有所区别。

通道业务模式。保理公司购买银行潜在客户某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再由银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购买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包括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追索权),最后银行向采购商追索应收账款。银行借此绕开异地业务等限制;保理公司收取通道费,不承担具体的债务风险。

商业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商业保理业务规范发展的配套建设不足

一是配套监管制度滞后。目前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处于空白阶段。如,在不良融资分类、风险计提与不良资产的匹配度等监管标准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是接入征信系统覆盖率不高。部分試点地区商业保理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不足一成,不利于保理企业甄别业务风险,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三是税收支持不足。当前,商业保理公司在增值税收缴中参照金融企业类别按6%的税率征收,但却不能同金融企业一样将资产损失作为进项抵扣,加之其融资成本较高也不能抵扣,导致营改增后(营业税以前为5%)税费不降反增。

商业保理发展及促进实体经济融资不均衡

一是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发展严重分化,部分企业活跃度不高。股东背景实力强、融资能力较好的企业才能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商业保理公司进入门槛低,部分公司融入资金偏难、经营困难,一些试点地区尚未开展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超过三分之一,浪费了行业监督和管理的资源。

二是部分商业保理公司大量投入房地产、产能过剩相关行业,不利于金融资源有效配置。虽然一些保理公司能够将资金投入到制造业、批零业等实体企业中,但仍有部分商业保理公司将资金大量投入到房地产、建筑、产能过剩等相关调控类行业中,由于这些公司能够从银行体系获得融资,使得金融资源配置有所失衡。

三是保理公司支持实体的资金成本总体偏高,加大了实体资金压力,也加大了保理公司经营风险。调查显示,保理公司从银行获取一年以内贷款资金的利率加上担保费用后的资金成本约为7%~10%,在此基础上,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的资金成本约为11~15%。一些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向实体企业提供融资的资金成本为9%,但规模十分有限。

商业保理创新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较多金融风险

一方面,部分保理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加大杠杆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根据WIND资讯统计,2018年6月末,保理公司发行的以应收账款和保理融资债权为基础资产的存续期ABS产品共计147个,余额1270.78亿元,同比增长3倍。部分公司存在高杠杆风险。以深圳某商业保理公司为例,6月末,其发行的存续期ABS产品325.31亿元是其注册资本的108.44倍,ABS产品显示均实际未出表,实际杠杆远超2012年试点通知中要求的10倍杠杆限制。此外,一些保理ABS的基础资产设计为可循环、无限期的资金池,即ABS对应的应收账款到期后可直接补充其他应收账款,而对接的资金往往为银行理财等短期资产,加大了期限错配风险。

另一方面,部分保理公司成为银行绕开监管的新通道。银行为绕开行业投放、异地业务、贷款规模等监管限制,通过保理公司变相为银行客户融资。比如,有的银行在异地没有分支机构,则采取与异地保理公司合作的方式,绕开“三法一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关于贷款在有当地账户的情况下“受托支付”“实贷实付”等管理合规约束,可能加大了金融风险链条和传染。

政策建议

尽快出台统一的监管制度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对股东实力、注册资本等进行严格限定,防止门槛较低、管理不力的空壳公司成立,同时,对现有停止正常业务的公司进行清理,形成有序的行业发展氛围。二是加強杠杆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资金来源。允许保理公司通过股东借款、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进行多元化融资,但需明确各类别和总体的杠杆标准。对实际未出表、仍需承担风险的ABS融资纳入杠杆监管,防止杠杆过高可能引发的资金链风险。三是加强风险分类管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五级分类进行风险资产分类管理,明确不良资产准备金计提标准。

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商业保理发展

一方面,调整增值税相关政策。在保理公司增值税收缴方面,坚持销项和进项均适用金融企业的原则,支持资产损失进项抵扣。另一方面,加强财政补贴激励。对于更好地支持重点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新兴服务业的保理融资企业,给予利差补助和风险补助,提高保理公司支持供应链金融的积极性,推动其降低支持实体的资金成本。

加强金融资源配置引导

加强对保理公司业务投向考核,引导保理公司向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领域投放。对符合投向要求以及技术条件达标的保理公司优先纳入征信系统。同时,通过再贷款、定向降准等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投向要求的保理公司给予更多金融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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