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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研究
——以“枫桥经验”为视角

2019-04-24张应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排查

张应立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浙江 宁波 315800)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直是“严打”的重点。进入21世纪以来,受社会矛盾凸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我国共发生10起严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涉及北京、陕西、上海、广西、湖南、重庆、浙江、辽宁、福建9个省、市、区,共造成51人死亡、157人受伤,其中中小学学生17人死亡、28人受伤,幼儿14人受伤。这些案件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教学秩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冲击。从这10起案件来看,由社会矛盾积累而引发的仇恨泛化是诱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相继发生的这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8年10月中央政法委通报了湖南衡东及浙江宁波北仑的两起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使得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仅是当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亟待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学界需要加强研究的重要课题。刚刚过去的2018年适逢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推广促进社会和谐的‘枫桥经验’,建构城乡社区治理新格局。”认真总结以化解矛盾见长的“枫桥经验”,在新时代推陈出新,或许能帮助我们找到一种有效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新视角、新方法。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原因分析

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将“失意人群”或者“失意群体”看作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最主要来源,认为“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失意群体已成为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的主要制造者。”[1]也有学者从传统犯罪学视野进行探讨,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由内因和外因综合作用引发的,即个人长期积累的负面情绪、狭隘心胸、极端性格与偶发的矛盾纠纷的结合。“内因:犯罪主体因素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为意志方面。外因(客观环境因素)包括:政府的社会威信、社会管控力下降;主要的社会原因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社会发展过程中矛盾凸显而无法解决,或者说是现实的社会矛盾冲突已经超出个人的心理承载极限,无法纾解;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缓解机制不健全。”[2]还有学者认为,不同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原因不同,“进入21世纪,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转型愈发深入时期的报复社会案件的起因以私人恩怨和个人需求未得到政府满足两大类为主。”[3]

笔者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个人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采取刀砍、斧劈、纵火、爆炸等极端方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种严重暴力犯罪。基于这一理解,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行为的极端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三个最基本特点。如果是个人针对特定对象以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虽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但它直接侵害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不属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此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精神病人发病期间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暴力犯罪,由于其缺乏自我认知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称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由此可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表征上看是出于泄愤和报复,其直接原因是矛盾激化与个人心理、性格缺陷综合作用造成的。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矛盾积累激化的结果

社会矛盾多发期也是犯罪高发期,矛盾激化不仅诱发一般犯罪,也是诱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然触及到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社会转型是经济、社会结构、体制机制等的全面转型,因而这一时期社会矛盾更加凸显,也必将激发包括个人极端暴力在内的犯罪的增多。从实践角度看,每一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大都经历了矛盾纠纷的发生、演变及激化的过程。有学者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深层原因——未满足的缺失需要报复社会型的犯罪人以极其残忍的方式表达了他们没能说出口的话:需要没有被满足。”[4]个人需要没有被满足,虽然这种需要不一定合理,但它折射出的却是个人与社会的矛盾。2013年6月12日福建厦门公交车爆炸案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就是个人需要——更改身份证年龄没有被满足,使其不能享受厦门市专门出台的下乡知青没有办理社保的落实社保的政策,陈水总在失业、患病、社保无着落、生活无保障的多重压力下,产生厌世报复社会心理所致。[5]广西柳州2015年“9·30”系列爆炸案,也是案犯在生产经营、经济纠纷及个人恩怨等一系列矛盾纠纷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总爆发。案犯父子俩经营的采石场与当地村民间的矛盾很长时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矛盾不断加剧,影响到其采石场的生产。案犯对村民及生意上有矛盾的人采取快递投送爆炸装置的方式进行报复,所发生的18起爆炸共造成相关人员及无辜群众11人死亡、51人受伤。[6]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矛盾积累衍生的仇恨泛化的结果

“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7]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产生,循环往复,事物总是在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变化的。但矛盾并不必然诱发犯罪,更不必然诱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只有当矛盾没有被及时排查化解,又与其他矛盾问题纠合叠加,再放在特定的个体身上,如性格暴躁、偏执、易走极端的人身上就可能催生其厌世情绪,那么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大。有学者认为,“随着流动型社会的高速发展,家庭纠纷、人与人之间矛盾日益复杂,一旦私人仇恨泛化为报复社会,则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8]矛盾纠纷如果长期得不到化解就可能积累沉淀转化为仇恨,这种仇恨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发生衍变泛化,诱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都是矛盾积累衍生出来的仇恨泛化的结果。案犯把对特定个人、特定事件的仇恨泛化成对无辜群众或社会的仇恨,进而采取极端手段伤害无辜群众,发泄心中积愤以报复社会。从个案情况看,诱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矛盾形形色色,如与同学、同事、邻里间的矛盾,生产经营上的矛盾,个人感情上的矛盾;有单一矛盾积累仇恨泛化,也有多种矛盾积累仇恨泛化;有的是家庭矛盾积累仇恨外溢,也有的是社会矛盾积累诱发。当这些矛盾叠加累积,其破坏力就会不断增强直至发生个人极端暴力事件。2018年“4·27”米脂事件、柳州“8·20”事件、辽宁葫芦岛的“11·22”事件、福建龙岩“12·25”事件均是单一矛盾积累产生仇恨泛化。“4·27”米脂事件的犯罪人上学时被同学欺负,怨恨长期积压在心中,泛化到仇恨米脂第三中学学生身上。[9]柳州“8·20”事件,男犯因与女朋友分手产生仇恨,而蓄意报复,先是报复女友及亲属,将分手的女友及亲属4人杀死;之后在市区一桥上因路堵塞,迁怒于群众,再开杀戒,致无辜群众2人死亡,12人受伤。[10]辽宁葫芦岛的“11·22”事件的案犯,因夫妻间矛盾闹离婚,产生厌世情绪报复社会。柳州“8·20”事件、辽宁葫芦岛“11·22”事件矛盾单一,短时间内爆发出来。而米脂“4·27”事件则是矛盾积累十多年后才爆发出来。福建龙岩“12·25”事件,由案犯与居委会干部的积怨引起,进而泛化成对社会的仇恨,案犯在报复杀害居委会干部后又劫持公交车撞人致8死22伤。[11]2018年曝光的10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情况见表1。

表1 2018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个人极端犯罪情况表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矛盾排查化解不力催化的结果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矛盾的产生、积累到仇恨、泛化再到犯罪发生的过程,时间有长有短,但每一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背后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矛盾排查化解不力的问题。这种矛盾排查化解不力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起到了催化作用,加速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爆发。从2018年媒体曝光的10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来看,有的是矛盾未被排查出来,有的是排查出来但化解不力。矛盾未被排查出来的典型是湖南衡东“9·12”事件。该案件的犯罪人既属于“失意人群”,又属于重点人群,50多岁的男子,6次被判刑,长期无正当职业,无固定收入,心胸狭隘,对2017年被判刑尤其不满,认为对方出老千致使自己输钱,被判刑是冤枉的,加上自身疾病缠身生活无望,萌发了报复社会的心理。从报道中可以看出,社区民警曾多次上门找他,但没有发现其有极端行为的苗头,而其他部门则根本没有去排查过。[12]如果该案犯服刑期间教育改造到位,或者基层政府排查中发现问题苗头并予以关注,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对其身患绝症给予一定的帮扶,使其感受到社会温暖,也许可以降低其对社会的敌意,化解其报复社会的心理,避免其滥杀无辜。北京的“2·11”事件、上海徐汇的“6·28”事件,也都是事后排查出原因。“2·11”事件的案犯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工作不顺屡屡与雇主发生矛盾,再次失业后产生了厌世情绪,在商场内动刀捅人造成1死12伤。[13]检方通报的“6·28”事件是犯罪人因找工作屡屡碰壁,心灰意冷产生厌世情绪,进而报复社会所致。[14]上述两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属于由社会矛盾诱发,如果犯罪人在就业问题上能得到社会的及时帮助,如得到免费培训的帮助,掌握一技之长,接受适当的心理疏导,在很大程度上就可能避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

从个案来看,一些是存在的矛盾纠纷已经被排查掌握但因化解不到位,造成仇恨泛化,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改革开放后首起见诸报端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1982年姚锦云天安门广场驾车撞人案。姚锦云因车队新政策溯及既往导致上月未完成出车任务工资被扣,她因不服又被车队领导暂停出车,感觉无处说理遂拿了其他司机的车钥匙驾车至天安门广场冲撞无辜群众,致5死19伤。[15]2013年6月7日福建厦门公交车纵火案,案犯陈水总认为户籍年龄登记有误,多次信访无果,又面临严重疾患生活拮据,无法享受《厦门市未安置就业下乡知青年满60周岁办理社保退养》的政策,便携带汽油上车引燃公交车致包括高考刚结束的学生在内的无辜群众多人重大伤亡。[16]其多次信访,表明有关部门已发现了陈水总面临的矛盾问题,但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化解,案犯在绝望中采取了极端行为。2015年9月30日,广西柳州案犯因开采石头与周边群众发生矛盾,经调解失败后,遂向纠纷人快递包裹炸弹造成17处爆炸,致10人死亡51人受伤。[17]辽宁葫芦岛“11·22”事件,建昌县委宣传部通报称案犯是因夫妻矛盾轻生厌世报复社会所致。[18]他们已经在闹离婚,表明家庭矛盾已经外显,如果当地基层组织能及时介入其家庭矛盾,帮助做思想工作,重树其生活信心,也许能够打消他报复社会的怨气,那么5个孩子死亡19人受伤的恶性案件就可以避免。福建龙岩的“12·25”事件,凶手与居委会干部积怨多年,在居委会为其父亲补办证件时,又与案犯发生矛盾,案犯一怒之下杀了居委会干部再冲上街头劫持公交车撞向无辜群众。[19]村居委按规定均应设置调解委员会,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是村居委的重要职责之一,村居委的工作人员与辖区群众的积怨都未能化解,可见其矛盾化解工作的薄弱。

二、“枫桥经验”是排查化解矛盾的经验

“枫桥经验”从创立到现在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化解矛盾始终是“枫桥经验”最基本的经验。“枫桥经验”是新的历史时期排查化解矛盾的升级版。

(一)原创时期的“枫桥经验”是改造人教育人的经验

原创时期的“枫桥经验”是1963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产生的。当时浙江省委工作队在诸暨枫桥试点时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运用说理斗争的方式,以理服人,实现不捕人,成功制服了“四类分子”。毛泽东同志听取汇报后将他们的做法称之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要求各地学习推广。毛泽东同志批示后,1964年1月14日,“枫桥经验”由中共中央正式发文向全国推广。

(二)改革开放后“枫桥经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

“文革”结束后,国家当时面临的情况是经济萧条,思想混乱,青少年犯罪快速上升,一些地区社会治安混乱。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绍兴行署公安局、诸暨县公安局派人到枫桥蹲点,整顿治安,总结提炼治理治安问题的方法和经验,特别是他们通过评审给予“四类分子”摘帽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为中央1979年1月11日下发的《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开展全国性摘帽工作积累了经验。改革开放后枫桥针对当地治安情况逐步探索形成了集打、防、教、管于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的新经验,1990年5月,浙江省公安厅和绍兴市公安局进行了总结,把“枫桥经验”称为“具有浙江特色综合治理的典范。”[20]1990年9月,中央政法委员会转发了调查报告,并向全国推广。1991年2月和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化解矛盾纠纷始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

2018年浙江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绍兴市委及诸暨市委联合调研组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将新时期“枫桥经验”总结概括为“发生了新变化、探索了新做法、开辟了新境界、形成了新经验”。新做法就是“六个创建”[注]“六个创建”:创建“红枫党建”品牌,创建村镇综合治理平台,创建村级治理新模式,创建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创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建精神文明新家园。参见金伯中.新思想孕育新经验[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1):15-18.,新经验就是“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21]。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升了矛盾化解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注重引导和培育群团组织,进一步发挥群众在排查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大量矛盾纠纷存在于群众中,群众最了解有哪些矛盾纠纷,群众最清楚矛盾纠纷的根源在哪里,因而依靠群众化解矛盾往往最有效果。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始终是“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的最基本做法。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以来,我国人财物流动更加频繁,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趋势加快,人与人的联系、人对传统基层组织的依附更加松散,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有效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更好地依靠群众,就成了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以及发挥“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的关键。群团组织是群众性社会团体,天然的群众属性使得群团组织有联系群众组织群众的优势。“枫桥经验”发源地浙江诸暨,将有共同兴趣爱好的群众通过各类群团组织聚集起来,发挥群团组织在新时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仅枫桥镇就在创建“红枫义警工作站”、打造示范型平安公益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基础上,培育出各类社会组织223家,参与人数达14500人。诸暨市则培育各类社会组织1800余家,成员6万余人,涵盖调解维权、群防群治、公益慈善、文化体育等领域,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22]

浙江不少地方探索建立“和事佬”、“老娘舅”组织,聘请有专业特长、懂法律政策、有一定群众基础的社会成员担任“和事佬”、“老娘舅”,发挥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例如,象山吸收海上渔老大、资深渔民、渔业能手组建了一支50人的海上老娘舅队伍,宁波北仑九峰山新农村社区建立由人大代表、老年协会骨干、退休干部教师等20余人组成的和谐促进会,开展矛盾化解工作,2008年以来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000余起,有效促进了社区和谐稳定。

二是运用“互联网+”建立民情数据库,实行线上线下互动,不断创新矛盾排查化解方法。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网络技术的运用,将使矛盾化解事半功倍。矛盾纠纷化解首先需要有相关信息的深度采集。为突破传统的信息采集的局限,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在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浙江积极探索信息化手段推进信息采集和矛盾排查工作。2010年起浙江松阳开始探索建立由民情地图、村情民情图、产业发展图、结对帮扶图、防灾避险图等在内的6张地图组成的民情数据库,录入松阳全县401个行政村、21.4万农户的8000多万项信息,构建起“民情大数据”,并与平安建设信息系统的实时运作,包括线索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场所、实有房屋、日常办公、事件处理、研判分析、数据管理等条块内容相链接。民情大数据不仅大大方便了掌握民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同时还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了民情地图作用的最大化。[23]

三是整合资源,完善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提升矛盾化解效率。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传承弘扬“枫桥经验”中十分注重通过化解矛盾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浙江公安机关率先在全国实行警调对接机制,2013年9月浙江省公安厅、司法厅总结推广枫桥派出所“老杨调解中心”整合社会力量实行警调对接的经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警调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警调对接机制,涌现出宁波鄞州的“老潘调解中心”、慈溪的“杜松根工作室”等一批调解明星,推动了全省各地的矛盾化解工作。浙江法院系统也结合自身情况推出各具特色的诉调对接措施,如杭州西湖法院的在线调解、衢州法院系统的家事调解中心等。宁波奉化公安机关还联合法院、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提升公安机关调解的效力。浙江象山县针对渔民多、出海渔船多、渔事纠纷多的特点,2006年建立全省首家“渔业海事调处中心”,下设纠纷受理、事故调查、公共法律援助、调解、磋商五个部门,实现海上矛盾“统一受理、共同调查、联合调处”,减少了纠纷群众多跑路、跑冤枉路的情形。象山“渔业海事调处中心”还利用专职调解员、海上老娘舅、渔嫂促进会三支群众组织延伸矛盾纠纷调处触角,2012年以来海上老娘舅队伍年均调处纠纷100余起,有力地维护了渔业海事秩序。

浙江卫视的“娘家姐妹花”节目、宁波电视台的“娘舅大石头”节目等,通过物色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主持人常态化接受群众请求,充当“和事佬”,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化解工作,成效明显,成为新时代浙江传承“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一道亮丽风景。其中“娘家姐妹花”栏目关注民生,从一些民间纠纷入手,以小见大,在反映老百姓真实生活的同时,实时地帮老百姓解决生活中的难事、急事、烦心事。老百姓的家长里短、劳务纠纷、经济纠纷、邻里矛盾通过记者全纪录的拍摄手法,实时地展现,并从中介入协调,有效沟通,力求化解。宁波电视台《娘舅大石头》有多名专兼职“老娘舅”,仅“老娘舅”陈效邦一人从2010年8月起参加该栏目以来,就调解大小纠纷800多起。

三、借鉴“枫桥经验”做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国内犯罪研究中有借鉴国外理论、经验的习惯,笔者以为,中国的个人极端犯罪诱发因素更多的是为中国所特有,因而中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应该走自己的道路。“枫桥经验”是以化解矛盾见长的中国预防犯罪的成功经验,在新时代应坚持好、发展好、运用好。发挥“枫桥经验”在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的作用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树立“一个理念”

“上医治未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其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事件”纳入突发事件范畴,第5条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可见,预防为主不仅是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理论对策,也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为此要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在预防上做文章,预防做到位了,才能实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危害的最小化。对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能把着力点完全放在打击上,否则容易陷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境地。此外还需要扭转一个错误思想,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可防的思想,认为这种犯罪偶发性突发性太强无法预防。实质上出现这种思想主要是因为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原因认识错位,对矛盾转化规律认识缺位。辩证唯物主义的质量互变规律告诉我们,事物的矛盾运动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发展变化的,我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很少有政治因素,基本上都是由矛盾的积累和诱发所致。有了这样的认识,就可以确立预防此类犯罪的信心,就能树立以预防为主的理念。预防为主,需坚持全面预防和综合预防,需要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坚持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道路。

(二)提高“一个认识”

提高一个认识即提高对“枫桥经验”在化解矛盾消除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诱因、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意义的认识。首先,要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思想认识。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是综合性的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必须由党委政府牵头。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0月9日在纪念“枫桥经验”50周年时做出的重要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24]其次,必须扭转当前一些领导、一些部门认为“枫桥经验”是部门经验的片面认识,才能扭转某个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从而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可以说,上述有关“枫桥经验”是部门经验的认识不仅是片面的,也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1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再次,要从“枫桥经验”的内涵上去提高认识,“枫桥经验”是群众路线的典范,是在密切联系群众、发动和依靠群众中产生的,是以化解矛盾为基本经验的。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精神,切实提高对“枫桥经验”重要性的认识,将这种认识转化为行动动力,才会推动全社会认识的提高,才会有深入践行“枫桥经验”的积极性。“枫桥经验”中凝聚着群众的智慧,蕴含着群众实践中产生的丰富的化解矛盾的经验和做法,为我们排查化解矛盾提供了样板和路径。

(三)打造“一支队伍”

打造一支队伍即是打造一支既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又有较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党员干部队伍和司法队伍,扎扎实实地践行“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说过:“政策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2018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上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5]总书记倡导,法律上又明文规定,中央再三强调,可以说新时代继续弘扬“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大政方针既定,那么建设一支既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又有较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党员干部队伍和司法队伍,就成为践行“枫桥经验”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的当务之急。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当前党员干部队伍及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过于迷信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注重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不愿意依靠群众的不良现象。应当看到这些现象不仅机关里有,基层也有;这些现象虽是作风问题,但根源上还是政治素质问题。因而有必要在党员干部队伍和司法队伍中持续深入开展党的宗旨教育和群众工作能力的教育培训,以老带新,对新入职的人员实行导师制,明确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担任导师,着力打造一支群众信得过的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党员干部队伍和司法队伍,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在新时代化解矛盾、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四)明确“一个责任”

明确“一个责任”就是既要明确排查化解矛盾的主体责任,也要明确没有尽到排查化解矛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纪律责任,做到奖罚分明,才能起到激励作用。对排查化解矛盾不到位、不及时或者根本没有做的,进行倒查追责,特别是那些因排查化解矛盾不到位不及时或没有排查化解而导致诱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必须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严肃问责。对排查化解及时到位,有效预防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要及时奖励。《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追责问责的法律依据。该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但是该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模糊,既没有明确按规定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也没有明确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导致无法问责。为此,应当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责任条款,明确预防措施的内涵及增加责任主体条款,并细化具体的法律责任,为实践中追责问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建立“一个团队”

调查研究发现,多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都有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心胸狭窄,性格偏执,容易走极端。因此急需建立一支心理疏导团队介入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以提高化解的成效。具体运作是可依托社区,完善社区心理疏导机构,一旦排查出有个人极端苗头的人,就有针对性地建立一个由心理咨询疏导资质人员参加的调解团队,组团化解,在化解中穿插心理疏导,在疏导中化解。此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往往有不少现实困难和问题,因而在矛盾化解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创造条件尽量帮助解决她们的一些现实问题和困难,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减少社会敌意。比如,可以借鉴宁波北仑的“红领之家”志愿者服务模式[注]“红领之家”全称宁波市北仑区红领之家社会服务中心,2001年10月注册,是宁波市第一家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服务组织,2012年5月将党员志愿服务纳入其中,主要组织拥护中国共产党党章、爱好公益、乐于奉献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从事社会公益活动。2014年8月北仑区开始探索运用“红领之家”开展特殊人员的社会志愿服务,承接社区服刑、归正、吸毒人员和重性精神病人的社区矫正、帮教救助、就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服务事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誉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教育人改造人的典范。,吸引其加入到特定志愿者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一边参加社会志愿者活动,一边接受技能培训、介绍就业等服务,同时在活动过程中接受心理疏导。

(六)健全“两个机制”

健全“两个机制”即是健全矛盾滚动排查机制和资源整合部门联动主体多元的矛盾化解机制。要克服排查化解矛盾是基层责任的思想,“枫桥经验”依靠群众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但这绝不等于只有基层才有排查化解矛盾的责任,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不能唱独角戏,必须树立矛盾的排查化解是全社会任务的思想,凡是和群众直接打交道的部门均有排查化解矛盾的职责和任务。

1.矛盾排查要多策并举。一是要畅通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呼声,接纳群众诉求。要畅通多种渠道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做到电话反映、来人反映、来信反映、网上反映等应有尽有,要改变目前的每个部门均有投诉举报电话的现状,实现一个号码统一受理的制度;要建立群众反映情况的汇总制度,不单纯是数据汇总,更重要的是具体内容的汇总,便于党委政府对群众反映情况办理工作的督查。二是要沉下去。各级领导干部、业务职能部门要常态化深入走访群众,到群众中去倾听,去发现矛盾、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诱发个人实施极端暴力犯罪等。三是要创新手段。网格化是目前不少地区推行的一种排查化解矛盾社会治理方式,但也有一些地区反映综治网格不管用,网格员不愿上报排查的情况,根源是排查出的矛盾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挫伤了网格员排查矛盾纠纷的积极性。笔者以为,综治网格作用发挥得如何,与当地党委政府对综治网格排查化解矛盾的重视程度有关,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综治网格排查化解矛盾问题的作用,真正整合了资源,狠抓综治网格排查出来问题的化解落实情况,综治网格的作用就能正常发挥。

2.健全矛盾化解机制。一是要手段多样化。运用多种手段和渠道化解矛盾纠纷,既可以是传统意义上面对面调解,也可以利用网络进行视频调解;可以指派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调解,还可以采取自助式调解,即矛盾纠纷的双方在调解数据库里遴选跟自身情况比较相似的调解案例,参照进行协商,或者从调解员资料库中挑选出自已信任的人主持调解。二是调解主体要多元化,凡适合做调解工作的均可以进行调解。不仅调解委员会进行专业调解,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交易纠纷调解,法院进行诉讼调解,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也可以调解,企事业单位也可以进行内部人员的矛盾调解。调解主体的多元化真正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总之,矛盾少了,社会暴戾之气消了,社会和谐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自然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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