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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省级教育行政与省教育经费独立

2018-07-20张寅

高教探索 2018年6期

摘 要:1920年,鉴于军阀混战导致中高等教育经费无着的局面,地方教育界发出了省教育经费独立的呼声。许多省份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积极响应呼声,通过领导协调、互动沟通、厘定规章、设立机构、监察督促等手段与方式参与到省教育经费独立运动中,在争取与保障独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因军阀混战、教育厅长和财政厅长频更、缺乏全国统一的省经费保障制度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下,致使各省难以实现或保障省教育经费独立。在教育史研究中,应正视并加强研究政府这一主体在中国教育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角色与作用。

关键词:省级教育行政;省教育经费独立;省教育经费;省域教育事业

省教育经费是一省教育事业发展之命脉。民国成立初期,一省教育经费来源大致有省级财政拨款、教育行政收入两种。其中,教育行政收入主要为省立中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但其数额在一省教育经费中所占比重极少。如江苏省,1913年省教育行政收入为省立各校之学费,共计银元89140元,而1913年江苏省教育经费预算数为银元1018206元,省立各校学费收入仅占省教育费预算数的8.7%。[1]因此,一省教育经费主要靠省级财政拨款,而省级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地方税收,故省教育经费的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税收,由省级财政机构统一负责征收、保管与分配,主要用来发展需费较多的省域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但问题在于,地方税收中,“由于省教育经费与军政经费未明确划分,因此省教育经费时常被各省军政部门挪用”[2]。这严重威胁着省域中等和高等教育事业的生存与发展。

面对如此窘境,1920年10月,第六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通过了《教育经费独立案》,提请教育部“实行裁减军费将所余之款专充教育经费”,“筹拨专款作学校基金,并划拨管产作学校产业”,“商请退回庚子赔款专充教育基金”。[3]该案一经提出,便获得了各省教育界的广泛响应。这一点,可以从此后历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相关议决案中得知。如《促进教育经费实行独立案》(1921年)、《实行教育经费独立案》(1922年)、《各省区宜组织教育经费筹集委员会案》(1923年)、《催促各省区实行教育经费独立案》(1925年)等,共同的心愿就是通过多种途径与方式争取独立的地方税源以实现并保障各省教育经费独立。

1920年后,全国有相当数量的省份在积极争取省教育经费独立,构成20世纪20年代中国地方教育界的一道独特景致。对于这段历史,相关研究成果已属不少。有关推动独立主体的研究,大多关注地方民间力量在独立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比如杨涛在考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教育经费独立运动时,重点突出地方学界、学校联合会、知识分子等在教育经费独立中的作用。[4]然而,作为领导与管理省域教育事业的省级教育行政机构在此过程中有无发挥作用?发挥何种作用?这些问题一直以来較为模糊。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今人对这段历史的丰富认知。本文主要以江苏和广东两省为中心,剖析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省级教育行政与省教育经费独立之间的关系。

一、江苏省教育厅与苏省教育经费独立

1923年初,江苏省教育界就有教育经费独立的提议。这一提议的起因在于,江苏省议会削减教育厅所提交的1922年省教育经费预算案。1922年3月,时任教育厅长胡家祺将预算案交省议会审查。然而事过近一年,省议会仍未议定该案,以致全省学校难以为继。1923年1月,省议会才议决公布了1922年省教育经费预算。比照1921年度预算,省教育经费预算大为削减。与此相反,1922年度省议会经费却从1921年度的144900元增至272000元。这一反差招致江苏教育界的强烈不满。王舜成、王伯秋等27名省校校长联名通电江苏父老称,削减教育费是因少数议员操纵其间所致,提议“十一年度教育经费照省公署交议案不可有所削减”,同时“江苏省教育经费必须独立”。吴研因等8人亦以江苏公民身份向全省各教育团体发出公电,明确指出削减教育预算是王景常、刘文辂、吴辅勋等正社派议员所为①,提议“教育经费独立,仿川陕办法,由本省热心廉正之士组织教育董事会,处理教育经费之收支,与省议会官厅减少关系,以免牵入政治漩涡”。此外,学商公会致电省长,称核减教育费而增加议员薪水之举,“实属徇私害公”。[5]一时间,江苏各团体声援江苏教育界,置省议会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在江苏各界的舆论压力下,1923年4月23日,正社派议员为消弭议教风潮起见,特提出恢复1922年度教育预算,维持1923年度教育预算案及取消议员公旅费日给制案。[6]

至此,1922年度教育经费预算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江苏教育界关于教育经费独立的争取并未止步。事实上,江苏教育厅以此次风潮为契机,争取省教育经费独立,包括:一方面,教育经费预算独立于各项省预算之外,另列专册;另一方面,经教育厅与省署商洽,指定漕屯粮附税和教育行政收入为教育经费来源。据时任教育厅长蒋维乔称,“此为江苏省教育经费上之一大变迁”[7]。

1923年3月,江苏省议会议决公布1923年度省教育经费预算,经常临时各费共2699060元。其中,除以附税及教育行政收入抵充外,尚有不足银1100000元。这是由于江苏教育厅“施行新学制,经费骤增”所致。[8]为了抵补缺额,江苏省教育界提出以货税附捐和亩捐一分交省议会议决。然而该提议未获通过,省议会给出的理由是:“查货税附捐去岁曾经本会议决、省长公布,嗣因商会反对未能执行;亩捐,各县已定为义务教育专款亦断难见诸事实。”[9]鉴于此,王庆兰等省议员提议创办纸烟营业特税以充本省教育专款。1923年6月,经省议会议决,认为此税可行,遂公布《江苏省征收卷烟营业特税施行大纲》。[10]

然而,卷烟营业特税的征收过程实属不易,原因是:一方面,遭到烟商的反对。早在“民国八年,全国烟酒事务署汪督办与英美烟公司订定条约载明,在八年以内不再巧立名目加任何卷烟税”。因此,烟商以此为据,反驳江苏征收卷烟税,认为“煌煌条文既如此之斩钉截铁,是不能食言而肥”[11]。其实,以上理由不过是烟商的托辞而已,其根本原因在于:“卷烟营业以上海为大宗,界分华洋,如果一例征收,自应缴纳。若独征于华界者,售价必分高低,购吸者势必群趋租界,华界烟商,坐守待毙。”[12]由此即知,征收卷烟税对华界烟商利益构成了威胁,故群起反对。另一方面,遭到英美公使反对。英美公使以通商条约、全国烟酒署与英美烟公司所订章程、关税条例等法规为凭据,先后向省公署及北京政府抗议,声称“江苏不遵前约,骤施纸烟特税,实足妨害将来关税特别会议之进行”[13]。

在英美要挟下,1924年3月,全国烟酒事务署召集各省派员到北京开会,决定英美烟公司二五税加增以增税拨补各省,而停止卷烟特税。上述做法无疑将刚划定不久的江苏省教育专款化为泡影。对中央停征卷烟税之明令,江苏督军齐燮元绝不服从,依旧督促地方征收卷烟税。8月5日,江苏省教育会、省立学校联合会、省教育经费委员会亦以征卷烟特税为本国内政,无容外人干涉之理,特通电抗争,并声明“此项会议办法,吾民誓不承认”[14]。在地方政府及学界的强烈反对下,北京政府取消卷烟特税而增加二五税的办法未能实行。

1924年10月,江浙战事基本结束后,北京政府有江苏卷烟税由全国纸烟捐务局代征的提议。对此,江苏教育界及省议会议员表示誓不承认,认为代征举措会使卷烟特税名义上无形削减,从而使江苏省教育经费无着落。[15]但地方各方的反对未有结果。12月5日,全国纸烟捐务总局总办汪瑞闿发出布告称,江苏省卷烟特税即日实行代征。[16]

对于代征一事,江苏省财政厅表示绝不服从,并“登报通告照向章征收”[17]。江苏教育界对代征亦极为不满,强烈要求由教育厅主办。12月15日,江苏省立中等以上各学校校长召开会议讨论卷烟税问题,经议决,呈请令财厅移交教厅办理,免教育费长受影响。[18]财政厅长对学界要求深表同情,遂“正式呈请省长划归教厅主持办理,所有隶属(卷烟特税)总处之各科长、科员及各区征收局长一律移交,听其分别去留”[19]。省署同意财政厅长之提请:“令教厅克日接管,并令财厅办理交代。以专责成。”[20]

对于卷烟特税移交事宜,教育厅积极筹备:首先,“各地校长协助调查,遴委一较有经验之员充当办事主任”;其次,“各区征收局长成绩较优者加委留办,并予相当奖励;成绩过劣者即行撤换;大部分暂不更动,俟见觇将来成效,再定去留”;最后,“至各局因办理松懈,烟商余存凭证甚多,恐整顿后暗将存证参用以致影响税收,亦拟设法防维”。[21]经教育厅努力,至1925年1月8日,移交事宜筹备完毕。是日,教育厅正式接办卷烟税。10日,教育厅下设卷烟营业特税总处,[22]处长由蒋维乔担任。为了独立管理教育经费起见,经教育厅与财政厅协商,于16日在教育厅下成立教育经费管理处,聘任方唯一为处长。该处专管财政厅向管之屠宰税、牙税以及漕粮省附税。17日,韩国钧省长批准国、省教育费划分事宜,屠牙贴税(约103万余元)充国立学校经费;卷烟、漕粮附税(漕粮140万余元,卷烟120万元)充省教育经费。[23]至此,江苏省教育经费基本独立。

纵观江苏省教育经费的独立过程,历时两年有余。在此过程中,充满了省议会、江苏教育界、烟商、中央政府、省行政公署及英美公使等群体间的争斗。江苏省教育经费独立是由省教育会和省立學校校长为代表的江苏教育界发起的。无疑,他们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此过程中,江苏教育厅所发挥的作用亦不能忽视。如1923年5月,在教育厅的努力下,实现了教育预算独立及教育经费来源独立,从而成功试办省教育经费独立。再如,1924年12月后,在地方学界卷烟特税由教育厅举办的呼声下,教育厅积极与省公署、财政厅及地方学界协商相关事宜。经商议,省署批准由教育厅举办卷烟特税。此后,蒋维乔采取多种举措整顿地方卷烟特税的同时,亦积极筹设卷烟特税总处及教育经费管理处,实现了教育经费独立。总之,教育厅在省教育经费独立过程中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除江苏省外,四川、安徽、河南、陕西、湖南等省教育经费亦次第实现了独立。1921年11月,经四川省教育厅与学界争取,省政治讨论会议决将肉税充作省常年教育经费,“约计每年可得的款一百二十万元左右,不独可供现在省立各校之用,且可以其赢余津贴国内外留学生,即将来设立四川大学亦可在内开支”[24]。1922年7月,在河南省教育厅与教育界的一致力争下,成功将全省典卖房地契税作为教育专款,年入95万元。[25]1922年6月,经安徽省教育厅和学界奔走各方,省政府批准指拨田赋附加税、芜湖米捐、五粮厘、牲畜屠宰捐共1545124元为安徽省教育专款。[26]1922年9月,经陕西教育厅与省公署协商后,决定以全省35处商税划作教育基金。[27]可以说,这些成绩正是各省教育厅与教育界合作争取的结果。

二、广东省教育委员会与粤省教育经费独立

1919年8月,广东省教育会向省议会提出增加1919年度教育经费案,认为“吾粤频年政局俶扰,岁入大宗举作军费,而教育费年只二十二万余元,仅得江苏省教育费八分之一”。进而要求省议会“追加八年度预算教育经费至一百万元”[28]。但是,省教育会的提议并未奏效。

1920年8月,粤桂战争爆发。两月后,陈炯明攻克广东,成立新政府。11月初,陈炯明向陈独秀发电,促其来粤主持广东教育委员会。电文云:“请促陈先生即日就途,千万,千万。”[29]12月16日,陈独秀向陈炯明提出三大就职条件:“一,教育独立,不受行政干涉;二,以广东全省收入的十分之一拨作教育经费;三,行政措施以教育所提倡的学说作同一趋势。”[30]显然,陈独秀是想谋求广东教育行政和教育经费独立。陈炯明同意其要求。于是,12月29日,陈独秀抵达广州,开始整顿全省教育。陈独秀到粤后,一方面聘请陈宗岳、廖仲恺、许崇清等人为教育委员会委员,筹组教育委员会。1921年3月8日,广东教育委员会正式成立。另一方面统筹制定《广东全省教育委员会组织法》、《全省学校系统图》、《每年教育经费概算表》等教育规章。就《每年教育经费概算表》而言,规定每年教育预算标准为学校教育费2150000元、社会教育费900000元、特别费520000元,共计3570000元。[31]与以往相比,广东省教育经费预算的确增幅较大。

陈独秀上任后,积极整顿广东省各项教育事业,全面推行新文化运动各项成果,为广东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陈独秀自就任委员长以来,大力宣传共产主义,故“陈独秀的言行引起了广东各派的不满和恐慌”[32],而且在教育管理中有措施失当之处,比如强行废除医药学校等,因而遭到广东教育界的强烈抵制与反对。1921年3月,地方各团体便在广州等地发起了轰轰烈烈的“驱陈运动”。另外,同年6月,第二次粤桂战争爆发,致使省教育经费悉数被挪用。“尽管陈炯明有约在先,但有关教育经费的支付总是拖延。”[33]迫于各方面压力,陈独秀于8月离开广州,从而他拟定的教育经费独立计划亦随之夭折。

1921年10月27日,第七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会议在广州举行。会上,有代表提出《促进教育经费独立案》,要求各省教育行政机关、省议会及省教育会确定教育专款,并妥筹保管方法,以促进教育经费独立。会后,广东省教育界积极争取教育经费独立。12月8日,陈炯明省长允诺教育经费独立。[34]事实上,该允诺并未兑现。鉴于省教育经费无着的局面,1922年10月12日,广东教育委员会委员长陈宗岳召集省立学校、省教育会、财政厅等各方代表,组织成立教育经费独立期成会。此次会议决定,“由本会筹划制定的款,以便政府拨发全省教育经费,并拨交省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界公共组织之机关征收管理之”[35]。此后,经教育经费独立期成会多次商议,呈请陈炯明,要求以九龙、拱北两关税作为省教育费。11月23日,省署回复称:“九龙、拱北关(税)收入为国家税,能否永远指拨亦难确定。复经财政厅宣布制定为维持纸币专款,似应另行筹拨。”[36]但终至1925年7月广东省政府成立前,省署亦未划定教育专款,因此广东省教育经费独立始终未能实现。除广东省外,直隶、山东等省教育厅亦在积极谋求省教育经费独立,但因种种原因均未实现目的。

三、省级教育行政推进省教育经费独立之困境

如前所述,20世纪20年代,经地方教育界及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等多方争取,一些省份之省教育经费实现了独立,当然多数省份未能实现独立。事实上,已实现省教育经费独立的省份,独立不久,亦变得有名无实。那么,其原因何在?

1.地方军阀割据。北京政府时期,“在‘共和的招牌下,国家实际陷于军阀割据和长期分裂状态,长期的政治衰退导致近代化迟迟走不上轨道”[37]。如河南省,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战火殃及河南。直、奉两军正在激战时,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从而导致直系军队败退。11月,北京政府任命胡景翼为河南省督办,并任命孙岳为河南省长。当胡景翼初到开封后,要求各属军官分赴各县代催教育专款,并饬令政务厅改订教育专款征解办法,即由教育厅中附设之教育专款委员会直接征解,以免被挪作他用。但此款项最终“竟发去军人”。[38]究其原因,各地驻军多不明省教育专款独立之真相而强提税款,[39]因而,地方军官代催教育专款的措施实则变为军阀筹集军饷的渠道。1925年,又因河南财政厅举办白契免税注册,以藉筹军饷,从而教育专款严重受挫。1926及1927年,又因“军事影响,专款收入锐减”[40]。在军阀混战的影响下,河南教育经费独立变得有其名而无其实。除河南省外,广东、山东、直隶等省教育厅也在争取省教育经费独立,但因常年军阀混战,一省财政收入常移作军费,故很难实现独立。以上说明,一些省份教育厅为应对军阀混战而争取的省教育经费独立最终仍难逃军阀混战的“魔掌”。

2.教育厅长和财政厅长频易。有学者指出,推动现代化的首要条件是“需要有一个拥有高度威权与组织能力的政府”[41]。然而,反观民国前期,北京政府“频繁更换各地行政长官,如省长、教育厅长、财政厅长等”[42],致使省级政府的稳定性难有保障,更遑论高度的威权及组织能力可言。如安徽省教育经费独立试行不到三月,即1922年10月30日,杨乃康辞去安徽教育厅长一职,从而对省教育经费独立事项,“教育厅既无负责之人,虽有是议,亦无人督促”。其继任者,江暐出任教育厅长“首以经费独立为条件”。对此,省长许世英表示许可。然而,江暐来任教育厅长后,曾积极提倡省教育经费独立之财政厅长朱清华已辞职,“于是又复迟迟不得解决,财厅长马振宪更以金库统一为词,不甚赞同”。消息一经传出,学校联合会在省教育会商议解决办法,竭力为江氏后盾,并推举代表赴省署要求许世英速将教育经费独立提上政务会议的议程。11月13日,省政会议上,江暐说明了省教育经费独立之迫切性。然而会议中,财政厅长马振宪指出安徽省教育經费不能独立之三大理由:其一,教育经费独立,则其他实业、司法各机关亦恐援例,实破坏金库统一;其二,一百五十三万九千余元为数太多,恐不能行;其三,所指定者皆各县之丁漕正项,以及各厘金收入,恐牵动国税。对此,江暐起而逐一反驳:第一项,教育关系国家根本,与其他机关不同,各省均有先例,亦未见有援例者;第二项,一百五十余万数目系根据十年度预算案,经省议会议决,万不能少;第三项,根据省议会议决原案,在地方税项下划拨教育专款,现因化零为整起见,始改由国税项下提拨。鉴于江氏反驳各条有理有据,马振宪语气亦稍稍和缓。马称:“办理手续,极为繁重,请教育厅与学校联合会各派委员两人来厅,商议一切手续。”[43]然而,事实上,直至近五个月后,财政厅依然践行“金库统一,关于教育费之收支归该厅主管”的主张。[44]从而安徽省教育经费独立之根基动摇,因此,1923年4月1日起,教育厅下设之教育专款经理委员会停止运作。除安徽省外,江苏、广东、山东、直隶等省教育厅长和财政厅长也因种种原因频繁更易,无力实现或保障省教育经费独立。

3.省教育经费独立缺乏法律与制度保障。除上述两方面外,缺乏全国统一的保障制度亦是各省省教育经费独立不能得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理论上讲,省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包括省教育经费保管机构组织规程、省教育经费来源的确定、省教育经费征解手续的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对于以上方面,教育部始终未出台相关的统一制度,从而各省相关情况差别较大:其一,省教育经费保管机构组织混乱。(1)保管组织名称不一。如湖南省称为省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河南省称为省教育专款监理委员会,江苏省称为省教育经费管理处。(2)职责不一。河南省教育专款监理委员会负整理契税全责;江苏省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管理国税项下之屠宰税、牙税及漕糧省附税,并对各县知事及经征屠牙等税之官吏有征收得力或举行不力者,得请省长分别施以奖惩。其二,独立税源征解手续互不相同。如,四川省教育专款征收程序为,“各县征收局将肉税移交各县劝学所接收征取”[45]。但四川教育科对各县征收局移交劝学所手续、劝学所征收肉税程序等方面未作明确规定,以致“全省肉税极为散漫,稽征解拨手续至繁”[46]。总之,在以上各方面均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省教育经费独立难免受到干扰。

四、结语

众所周知,政府与教育现代化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即使在强调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学者们也普遍认为,“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政府在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47]。然而在教育史研究中,政府机关长期处于“被忽视”的边缘位置,以致人们对其历史作用缺乏明确的认知。通过考察民国前期省教育经费独立可知,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省级教育行政机构响应动荡政局中地方教育界的独立呼声,谋求省域教育早期现代化的无奈做法。这一时期,省级教育行政机构尽力响应地方教育界呼声,主要通过领导协调、互动沟通、厘定规章、设立机构、监察督促等手段与方式积极参与到省教育经费独立运动中力争独立。不可否认,与省教育会等民间团体相比,省级教育行政机构无论是在争取独立过程中,抑或是保障独立过程中,均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地方军阀混战的局势、教育厅长和财政厅长频易,加之缺乏法律与制度保障,各省教育厅在争取与保障省教育经费独立中遭遇了重重阻力,一定程度上致使各省或难以实现经费独立,或难以保障经费独立,从而也延误了地方教育早期现代化的进程。这段历史表明,影响一省教育经费的因素固然复杂多样,但不可否认,省级教育行政的稳定程度与职能行使的效率深刻影响着一省教育经费能否得到保障。同时也说明,省级教育经费不能脱离政治、经济等因素而“独善其身”,统一安定的国家、强大的省级政府及教育厅组织、完善的省教育经费筹措与保障机制是一省教育经费得以保障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注释:

①当时江苏省议会有三大派系:正社、仁社及金陵俱乐部。“凡各项审查会之审查长、理事多数均为正社所产生。如公债案、闸北水电厂案以及十一年度预算案,皆该派一手包揽。仁社方面虽表示反对,但人数较少,加以金陵俱乐部一派或左或右,态度不明,以致夹杂不清,主张终归失败。”详见《苏议员与校长冲突别报》,《申报》,1923年1月11日,第3张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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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