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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名察形”到“太上无刑”
——“名”视域下《黄帝四经》之治道及其现代价值

2018-03-28廖同真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黄帝君主阴阳

廖同真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1)

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古墓出土了一批帛书,包括《经法》《十大经》(又称十六经)《称》《道原》。经专家鉴定,它们就是古佚书《黄帝四经》。[1]《黄帝四经》的理论体系继承了道家老子的学说,又发展了老子学说。其对道家思想的发展表现在道论、天地自然和道治天下等方面,也表现在对法家、阴阳家的批判吸取。它在道治的前提下引入法治,以阴阳学说解答自然和人事,解释刑德生杀。《黄帝四经》治道的方法建立在事物发展的对立双方能够相互转化的基础上,只有掌握事物发展的“静养相作”“相与相成”,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在此方法下,它提出“刑名”确立下“无为而治”的社会政治思想。“名”是《黄帝四经》治道的重要部分,“刑(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2]10,“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其刑(形)名”[2]187,“天下有事,必审其名”[2]173,“名功相抱,是故长久。名功不相抱,名进实退,是谓失道,其卒必有身咎”[2]421。“名”不仅能够界定事物性质,而且是社会政治治理与否的重要因素,它贯穿于《黄帝四经》治道的整个过程。文章以“名”为线索来梳理《黄帝四经》治道理论。

一、《黄帝四经》治道之起始

“欲知得失情,必审名察形”[2]336。审“名”察“形”是《黄帝四经》治道的起始,之所以如此,源于《黄帝四经》对“名”“形”的设定以及“道”“名”“法”三者的内在关系。

与《老子》一样,《黄帝四经》将“道”置于至高的地位,认为它是产生万物的根源。《经法·道法》说:“虚无刑(形),其寂冥冥,万物之所从生”,“无刑(形)无名,先天地生”[2]5。“道”使得“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2]440。“道”生的每一事物都有其本然的形态,以及与其本然形态相对应的位置称谓——“名”。当物的形态与其位置、称谓一致的时候,事物自然而然地得其所“正”。“凡事无小大,物自为舍。逆顺死生,物自为名。名形已定,物自为正”[2]25,“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形)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跡匿正矣。”[2]10“道”的存在首先体现在万物之“形”中。《称》说:“有物将來,其形先之。建以其形,名以其名。”“道”生物的时候,“形”是先出现的,“名”在“形”之后出现。同时,物的“名”“形”出现是一种“自”现,即自然而然地出现。自现的“形”“名”相符,事物得以成立。“‘名’的产生是随着‘形’自然而来的,一旦‘形’‘名’搭配稳妥之际,该事物也同时自然成立。”[3]事物本然的“名”是其最理想的状态,人要想知晓事物的这种理想状态,首先要做的是“虚无有”。只有达到“无执”“无处”“无为”“无私”的“虚无有”状态,才能接近“道”,进而照见事物的本来面目。

《经法·道法》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法”由“道”而生,“名”也是由“道”而来,“道”“法”“名”相互联系着。由于“名”含义的多重性,“道”“名”“法”之间的关系也有三种情况。

其一,“名”与“道”含义相似,有时候都作为“法”的依据。如:“昔天地既成,正若有名,合若有刑(形)。乃以守一名。上淦之天,下施之四海。吾闻天下成法,故曰不多,一言而止。循名復一,民无乱纪”[2]286。在这里,“名”是事物的本然状态,它既是事物的发展必先确定的事项,又是事物发展的最终目的。只有明确事物的本然状态,现实事物的状态才会有所参照,发展起来才知道从哪里着手;只有明确事物发展的最终目的,发展才会有所指向。

其二,“名”和“法”含义相同,都指职分、制度,“道”是它们的形上根据。如“道生法”一段中,“生法”的主语有两个:一个是“道”,一个是“执道者”。二者都生“法”,但它们所生的法含义有所区别:“道生法”所生之“法”是从形而上层面来说的,与此相适应的“法”应该也具有形上的性质,是抽象性、普遍性的“法”,可以称为“道”的规律;“执道者”所生之“法”是从形而下的层面来说的,更多的是指国家政治层面的制度、法度、职分。后者的“法”在含义上与作为职分、制度之“名”的含义是相同的。“故有时候《黄帝四经》也将名刑并用、名禁连用,如‘正名修刑’、‘正名施(弛)刑’、‘名禁而不王者死’等。”[4]社会政治治理中“职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们规定了社会政治中各项人事的具体位置,使人的活动和事的处理有了明确的指导而不陷入混乱。

其三,“名”是“道”与“法”的媒介。《经法·名理》说:“天下有事,必审其名。名(理者),循名究理之所之,是必为福,非必为(灾)。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虛静谨听,以法为符。”在这里,天下有事先审“名”定“分”,之后再用“法”判断事与名是否相符。从这点上讲,“名”在逻辑上是先于“法”而在的,有“名”再有“法”。故有些学者也说,“名”是“道”与“法”的媒介。如王沛先生认为,“‘名’实际上是‘道生法’必要的媒介,若‘无名’也就‘无法’;‘名’则是联络‘道’和‘法’的节点所在。”[5]白奚先生认为,“《黄帝四经》虽然开宗明义声称‘道生法’,但毕竟使人一时难于理解和把握。在道与法之间有了‘名’这一中介,便显得更加顺理成章易于把握,其法理学说也显得更加充实、丰满了。”[6]曹峰先生认为,“对于《黄帝四经》中所见三大概念——‘道’‘名’‘法’,过去只重视‘道’‘法’,而轻视‘名’,对于《黄帝四经》的思想结构,只讲‘道法’关系二元结构,而不讲‘道名法’关系三元结构。”“‘道’在最前端,‘名’是从‘道’到‘法’的媒介和过渡阶段,‘法’则是最终的目标与手段。”[7]作为“道”“法”之间的载体,“名”是“道”的普遍之“法”得以下贯的媒介。因为只有审定了“名”,“道”和“法”才有承载者;只有审定了“名”,“道”“法”才能通过“名”对万物的涵摄作用,将《黄帝四经》的治道辐射到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黄帝四经》治道之过程

《黄帝四经》认为,君主治理国家,首要干的事情是“审其形名”。当对象之“名”定了之后,就可以获知对象是逆是顺、是死是生、是存是亡、是兴是坏,才能从事“立天子、置三公”的重大政治决策。就是说,君主查“名”,即事物本然的那个位置,是为了确立政治生活中各种事务处理的标准。“一旦‘名’(有时候称‘形名’)系统得以确立,并能保持在‘正名’之状态,‘执道者’就可以依赖‘名’(形名)系统自发地发挥作用,从而达到‘无为’的境界。”[8]确立了事务处理的标准,把事物维持在正“名”的状态是《黄帝四经》治道的过程,也是事物向“道”复归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循名復一”。“循名復一”展开为刑德生杀等一系列正“名”的过程。

然而,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各种事物的“名”,即其现实所处的位置未必是其初始的那个自然而然的位置:有些“名”是“奇”的,有些是实际状态与其本然之“名”不相符,这都会引起混乱。“名功相抱,是故长久。名功不相抱,名进实退,是谓失道,其卒必有身咎”[2]421,“名实相应则定,名实不相应则争”[2]423,“名正者治,名奇者乱”[2]434。而君主如何规正不得其然的事物之名,使得名“正”?《黄帝四经》认为,君主首先要“无执”“无私”“无处”“无为”,成为“执道者”;其次要参照“天地之恒道”,观照现实政治的具体事物,并进行相应的赏罚。君主成为“执道者”,照见事物本然之“名”,这一步是循“名”,它侧重君主内在的修为;参照“天地之恒道”,使事物维持在其“正名”的状态下,这一步是“复一”,它侧重君主的外在事功。整体上,《黄帝四经》文本的侧重点不在君主内在的修为,而在于君主外在的事功。故,对“天地之道”的参照可以说是其治道过程的绝大部分内容。天地之恒道的内容是什么?君主如何参照?《黄帝四经》中有多个地方论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天地之道”是天地四时自身的运行规律。“道”生天地万物,但具体的化生过程是由天地阴阳来协作完成的。“道”“始判为两,分为阴阳,离为四時,刚柔相成,万物乃生”[2]427。独阴独阳皆不能成物;阴阳协调,变化才能产生。“地俗德以静,而天正名以作。静作相养,德虐相成。两若有名,相与则成。阴阳备物,化变乃生”[2]429。天地阴阳的相与相成,进一步演变成四时的更替。春夏秋三个时节是天地生养收获的季节,冬是天地肃杀潜藏的季节,四季生杀有序地更替着。天地阴阳以及四时的更替规律成为现实政治生活效仿的对象,尊卑之事、贵贱之位因天地阴阳而得以确定。政治生活中养伐之事,因天地之道、四时交替的规律而有了治理标准。

第二,“天地之道”表现为“动静有时”以及“刑德”二柄的准确应用。事物因其“名”而有分,现实政治之事因为天地之道而得以判定,并得以向其本然之“名”复归。因顺天地之道,该养则养,该伐则伐。《黄帝四经》说:“毋止生以死,毋御死以生,毋为虚声。声溢于实,是谓灭名。极阳以杀,极阴以生,是谓逆阴阳之命。极阳杀于外,极阴生于内。已逆阴阳,又逆其位,大则国亡,小则身受其殃。故因阳伐死,因阴建生。当者有数,极而反,盛而衰:天地之道也,人之理也。逆顺同道而异理,审知逆顺,是谓道纪”[2]420。尊卑合位,动静遵时,养伐合度,则名形相合无有不顺。“天执一,明三,定二,建八正,行七法,然后施于四极,而四极之中无不听命矣”[2]421。“六顺六逆乃存亡兴坏之分也。主上执六分以生杀,以赏罚,以必伐。天下太平,正以明德,参之于天地,而兼覆载而无私也,故王天下”[2]419。相反,如果阴阳错位、动静不时,则会名形相溢而发生逆乱。“动静不时,种树失地之宜,则天地之道逆矣。臣不亲其主,下不亲其上,百族不亲其事,则内理逆矣。逆之所在,谓之死国,死国伐之。反此之谓顺,顺之所在,谓之生国,生国养之”[2]422。

第三,“天地之道”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十大经·姓争》说:“明明至微,时反以为几。天道环周,于人反为之客。争作得时,天地与之。争不衰,时静不静,国家不定。可作不作,天稽环周,人反为之客。静作得时,天地与之;静作失时,天地夺之。”能熟练掌握天地的“养生伐死”规律,人就能懂得时机的把握和风险危害的规避,并由客反主,促进自身的成功,“作争者凶,不争亦无成功”[2]427,“圣人正以待之,静以须人。不达天刑,不襦不传。当天时,与之皆断;当断不断,反受其乱”[2]427。《黄帝四经》并没有一味地强调不争,而是认为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该争的时候就得争,该断的时候就得断,这与老子着重突出的守雌不争是不同的。此外,依据阴阳四时的规律,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人必定以阴阳刑德、四时养伐相与相成的矛盾态度看待事物,从而动态地把握事物的发展,掌握事物量变质变之度,使得万物的发展恒处于“度”之内,得以刑名合当。

三、《黄帝四经》治道之目的

《称》说:“善为国者,太上无刑,其次正法,其下斗果讼果,太上不斗不讼不果。夫太上争于化,其次争于明,其下救患祸。”对国家社会政治的治理而言,最理想的状态是不用设置刑罚,其次是法度的正定,再其次是能够以果断坚决的态度和行动处理天下的争端和国内的狱诉,最次的是不能果断坚决地处理争端和诉讼。国家政治事务的治理不用到刑罚,说明政治事务恒处于阴阳得位、生养持续的平稳状态,即“名形相应”“名正”的状态。“太上”之政争于“化”,指的是好的国家治理在于民众的教化,民众“化”则自然“无刑”。民之“化”,从君主的角度讲,是君主领导下政治生活领域中法度、名分制度的合理恰当;从民的角度讲,是民的自“正”。

“上人正一,下人静之;正以待天,静以须人”[2]429,民化的前提是“上人”之“正”,“上人”即君主。在君主“正”的前提下,才有民一系列的“化”。前文已述,“上人”之“正”主要是“上人”做到“虚静”,顺“道”,上化下的手段主要是依据阴阳四时的规律而进行相应的“刑德相养”。民在君主“正”的前提下而不断走向“化”,拿国家的征战而言,“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正。一年从其俗,则知民则。二年用其德,则民力。三年无赋敛,则民不幸。六年民畏敬,则知刑罚。七年而可以正,则胜强敌”[2]417。又如,“人之本在地,地之本在宜,宜之生在时,时之用在民,民之用在力,力之用在节。知地宜,须时而树,节民力以使,则财生,赋敛有度则民富,民富则有耻,有耻则号令成俗而刑伐不犯,号令成俗而刑伐不犯则守固战胜之道也”[2]418。“天道寿寿,播于下土,施于九州岛。是故王公慎令,民知所由。天有恒日,民自则之。爽则损命,环自服之。天之道也”[2]433。从知“民则”到“民不倖”,从民“有耻”到民“刑罚不犯”,再到“民自则之”,这既是统治者自“正”的结果,也是民自身不断走向对其名分的认肯和自觉,即民自“正”的结果。

虽然都自“正”,但作为“上”的君主与作为“下”的民的具体职分是不一样的。《黄帝四经》承认这种区分的存在,而且认为“等级是天经地义的,名分是必须遵守的。”[9]“天地有恒常,万民有恒事,贵贱有恒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天地之恒常,四时、晦明、生杀、輮(柔)刚。万民之恒事,男农、女工。贵贱之恒位,贤不肖不相放(方)。畜臣之恒道,任能母过其所长。使民之恒度,去私而立公”[2]416。所以,君和民自“正”的内容是有别的:在“上”的君主主要在“虚无有”以及“审名”的前提下拨正事物之“名”,教化万民;而在“下”的民要做到对其自身名分、职责的循守和对“上”之政治的安顺。作为“上”的君主从自身的“虚无有”出发,借助天地之道的“刑德相养”之道来审名察形,使得国家各方事务刑名相合、名声章名,进而使万民得到教化,国家达到无刑。这是走了一条从“无为”到“有为”,再从“有为”到“无为”的道治之路。《黄帝四经》讲求“循名复一”,从无为之道出发,最终还是要回复到无为之“道”中去。

四、《黄帝四经》治道之现代价值

《黄帝四经》从审核事物本始之形名出发,以事物初始的形名为基点来观照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事物,进而因顺“法”,即天地之道,涵养“名正”之事物和伐杀“名奇”之事物,促使其向本然之“名”回归,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治的治理提升到“无刑”的状态。这个过程包含着法的权威与对人的关怀,体现了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态度以及谦下包容的精神。

《经法·道法》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这段话中既有道生法,也有圣人制法,它“从理论与现实、形上与形下两个层面阐明了法律的发生。”[10]现实中判断一切是非曲直的“法”,以至高无上之“道”为依据。作为形下的“立法者”,制定了法度之后不能凌驾于法度之上。这不仅从形上之“道”的角度确立了“法”的权威,也从形下之“法”的不可侵犯性彰明其权威性。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十九大继续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重要的一环就是要保证法的权威性与不可侵犯性。《黄帝四经》强调法的权威性对当今的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经》确立了以“名”为核心、刑德相养的道治系统。通过“正名”,万事万物向其本然的位置回归而各得其安。“名”虽然有等级之分,但作为领导者,必须是无私无执的“执道者”,才能实现万物的“正名”。《黄帝四经》的道治固然使得万物向“道”复归,但这个过程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同时也是充分实现自身发展的过程,这体现了《黄帝四经》对“人”的关怀。《黄帝四经》有时会把利民提升到“义”的角度,如:“圣人举事也,合于天地,顺于民,祥于鬼神,使民同利,万夫赖之,所谓义也”[2]426。对“人”的关怀,实现人全面的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黄帝四经》中的利民、安民思想是可以助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

《黄帝四经》对天地的自然运行规律有着细致的观察,如:“天建八正以行七法:明以正者,天之道也;适者,天度也;信者,天之期也;极而反者,天之性也;必者,天之命也;顺正者,天之稽也;有常者,天之所以为物命也:此之谓七法”[2]422。“四时有度,天地之理也;日月星辰有数,天地之纪也。三时成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2]424。同时,《黄帝四经》认为,人事只有因顺天地之道才能够趋福避祸,“天天则得其神,重地则得其根。顺四时之度而民不有疾”[2]421;而“不天天则失其神,不重地则失其根,不顺四时之度而民疾”[2]426。《黄帝四经》细致地观察天地自然之道,并自觉地将之作为行事的原则,这一方面表现了其对天地自然之道的敬畏,另一方面则表现了其对天地自然之道的依赖。这种尊重天地自然的规律、与天地之道相融合的思想,包含着浓浓的自然生态意义。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正朝着美丽中国的方向前进,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与《黄帝四经》对天地自然的因顺遥相呼应。

《黄帝四经》认为在政治生活中,统治者(圣人)审核名形,首先必须无私、无执、无处,只有如此才能本真地照见事物的名形。“见知之道,唯虚无有”[2]415,“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知(智),至知(智)者为天下稽”[2]415。只有虚静才能近“道”,才能没有偏见地观照事物,这体现了“道”对万物的无私与包容。同样,作为“执道者”的统治者只有对万物无私和包容,才能很好地对事物进行管理。《黄帝四经》的这个思想来自于老子。《老子》云:“致虚极,守静笃。”“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只有虚静知常,才能做到包容和公正;只有做到包容和公正,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黄帝四经》的这个道理,对我国当今的文化建设及世界各国和谐共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只有积极开拓创新,不断与世界各种文化交互借鉴,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在当今的国际局势中,我们坚持推动构建稳定的国际秩序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二者的前提必须是世界各国能够平等包容地对待彼此,尊重彼此所选择的发展道路,不然则无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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