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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目标下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性追问

2018-02-06王景斌

政法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维权权力权利

王景斌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62)

本课题是应邀参加广东警官学院承办的2018年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撰写的命题作文。年会主题是“新时代创新社会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理论与实践”,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该论题触及到了改革开放以来解决社会稳定的关键,即创新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突破了从前就稳定谈稳定的思维局限,为从外部创新社会治理寻找社会内部和谐稳定提供了思考空间。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创新社会治理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课题,但探讨探索创新社会治理与政治稳定的关系,尤其是探讨如何通过法治中国的引领,实现治理现代化来解决可持续社会稳定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从本次大会收到的100余篇论文看,也未见有学者从宏观上论及这一前提性问题,这是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然而,开展课题研究自然要从破题入手,具体说,就是要明确问题是什么,才能深入解决问题。在此,感谢广东警院对课题的发起,也感谢《政法学刊》编辑部的盛情相邀,让我在纪念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有机会深入思考这个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有重大意义的命题。

一、如何破题:从三个关键词展开

本文主要从法学理论出发来分析,法学也称法律科学,有其自身的概念范畴和话语体系。这里围绕法治中国、社会治理、社会稳定三个核心概念展开,对问题做前提性梳理。

首先,何谓法治中国?法治中国作为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最新表述,是指用法的统治实现国家的现代治理模式。其提出经历四十年发展过程,邓小平最早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177-180最近,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1999年,中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初步确立;2014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明确“建设法治中国”新的历史定位,即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战略发展方向;2018年,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再次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个内容,即法治道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宪治国、法治体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次党实现了法治认识上的飞跃,是把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落实在中国的土地上,并上升到执政规律、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的认识新高度。即认识到建设法治中国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平、生态良好、民心稳定前提和根本途径。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逻辑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是思想之基和动力之源。

其次,何谓社会治理?从法学角度讲,法律是国家确认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广义讲,社会本身就是由不同社会主体间所构成的复杂关系,基本划分为纵横两类:一类是国家管理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纵向关系;一类是民间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横向关系,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由此,创新社会治理,应首先对社会的概念上益从大社会观出发全面理解。才能在实践中明确问题所在,实现治理创新。那么,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分法划分提出的“社会”呢?这个社会显然是指后者,在整体社会结构中的狭义社会,是指扁平意义的民间社会,即以平等主体间的横向关系为主的社会。在没有对应概念的一般语境下,应指整体社会,包括官民关系和民间社会关系两个方面;我们再从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理论分析,社会应划分为两个场域,可以二分为公与私两部分,即公权力与私权利两大场域,权力场域一般称官场,或叫权力场,属于上层建筑部分;民间社会是指私权利自治场域,整体构成的公权力场域和私权利场域两部分。在两种场域下观察社会,可以看到不同的治理与稳定现象和问题,在权力场域的治理要用公法解决;在民间社会场域主要靠私法调整。

再看治理,英文一般用govern;manage;administer等概念表达,是统治、支配、控制、管理、经营、完成、给予、服务、解决、明智地使用等含义;管理在中文语境下,主要是支配、监督等含义,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讲治理包含管理,目前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对治理的共识是指一种“管理+自治”模式,治理概念是法治社会下的现代用语。社会治理是现代民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权力运行状态。

其三,何谓社会稳定?这个问题我们既要从理论极分析,又要放到现象极来观察。由于对“社会”这个核心概念使用语境不同,会有不同的结论,特别是由警察执行的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时,其含义多指向官民关系的稳定,即上层建筑意义上的稳定,基本局限为政治稳定或政权稳定,如针对访民到政府门前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等,多以维护政府秩序等为主要目标。作为重大课题,虽然超出了公安部门的视野,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如果忽略了后者显然是片面的,不利于课题研究的科学性,从前提上应回归广义社会含义看社会稳定上来,不能丢掉民间社会稳定这部分。政治稳定作为以公权力为核心的社会稳定,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稳定,由于现象极对概念使用与理论极的不统一,我们在实践中对民间社会稳定显得关注不足。政治稳定多注重以强制力实现压制型稳定层面理解,而民间意义上的社会稳定更多需要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即发挥调解、仲裁、疏导等预防功能。如对劳资关系冲突调解,对民工潮、移民潮等民间社会非正常流动的政策调整。再比如,对踩踏事件、网络暴力等社会问题的处理,也都属于民间社会稳定应关注的内容,这方面应加强类型化研究。以社会纠纷处理为例,就包括事前的矛盾预防和事后的个别维稳两部分。简单把治理等同于管理,更难以关注到民间社会稳定和社会自治问题。从现象极观察,主要体现为维护政府权威的政治稳定。比如,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警察指向多采取控制当下局面,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对违法者采取拘留措施,强制阻止访民进入政府机关,如此等等。可见,社会稳定的概念如果不清晰,会模糊问题的应然追求,暂时的稳定过后,民众的权益如何维护?如果其他部门怠惰失职或误认为自己没责任,忽视了维权就容易酿成更大社会隐患,关于这个问题在后边将专门述及。所以,不能用上层建筑意义的社会政治稳定,代替作为底层民众的社会稳定,体现不出社会稳定的全部含义。一般来讲,民众的诉求是指向政府为主的公权力出面解决问题,政府通过警察出面维护解决当下的情绪稳定,不能忽视大局稳定意义上的民众权利维护。现实的突出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是两个不同力量间的关系紧张,不实现从对立走向协调平衡,这样的稳定不是长久和谐的稳定。

从社会场域看,民间社会应是一个法定秩序内有张力的社会,也叫社会活力,不要把与政府对应的权利场域表现的活力理解为不稳定,因恐惧而鸦雀无声不意味着稳定;再说权力场域的社会,也应纳入研究视野,研究其内在的稳定,比如公务员工资待遇问题、反腐败过程中常看到的非正常死亡问题,都严重影响官场人心稳定,均应纳入社会稳定加以研究。

总而言之,法治中国目标下国家治理与国家政治稳定问题。从应然判断,还应关注全面意义上的社会稳定,全社会稳定不能缺失对民间社会稳定的关注,即重视权利主体的稳定,如关注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和纯民间不正常社会流动,如民工潮和移民潮等。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内人口流动,向大城市聚集的趋势,和人口向国外流动的移民潮问题引起的民间社会稳定应纳入问题视野,这样才能得出本会议确立的主题,从创新社会治理达至社会稳定的目的问题,否则,只能叫暂时的政治稳定,用心理学“踢猫理论”分析,还容易转化为民间社会暴力,发生新的社会整体不稳定。关于谋求怎样的稳定,从社会发展的规律看,还应当是具有张力的活泼有序的稳定,应允许通过对不同意见的表达实现共识的动态稳定。中央强调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也是一种总体性指导和要求,对社会大众需要解决的实质性权益保护问题,依然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政策调整。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用骑自行车来比喻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他指出,“稳”不意味着不动,“不动就会像骑自行车,会摔下来,所以我们要稳中求进,稳中有为”。出现压制性稳定与个别地方领导的片面理解有关,不问诉求,过度使用警力追求暂时稳定不符合中央指示精神。2017年,我国新修订的警察誓言,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落脚点放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上,这表明,新誓言不再仅把警察作为专政工具意义使用,其在处理社会矛盾冲突时固然有其权力特长,但更应关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实现提升人民福祉。由于防范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和谐,预防不稳定因素发生是公权力职责,全归属于警察一个部门解决不了全部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其他公权力不履行职责,不通过维权预防社会矛盾发生,单靠警察维稳社会势必走向压制型稳定,不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有效解决。

综上,由于核心概念有广狭区别,加上实践中理解使用的不确定,对问题的理解极容易变换不清,使职权与职责的管理分工及使命理解产生局限,回归应然才能找出现象极的差距和缺失。先明确要说什么,才能明确要解决什么,两者结合,才能明确怎样创新社会治理,到底应当谋求怎样的稳定。事实是既要解决政治稳定,又要解决民间社会稳定,两个问题缺一不可,否则还是社会失衡。只有在法治中国目标下通过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稳定,通过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治理内容和方式的更新,才能维护整体社会的长久和谐与稳定。通过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克服现象极表现出的维稳局限性,实现全面的社会内在和谐稳定,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基础上的人民幸福。

二、法治平衡与政治稳定的本质

法治原则要求权力与权利相对平衡,政治稳定在法理学上可以表达为权力稳定,权力稳定如果以牺牲权利为代价,对权利诉求持零容忍态度的话,就违背了社会公平。比如面对合法的批评、质疑应依法给与尊重和回应才是正确的,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时有较强的法治下的耐受底线,即权力与权利有合理的法律边界,以警察与相对人的冲突为例,警察安全底线是避免不法伤害,应允许公民依法质疑和事后救济。离开法治支撑,在权利主体面前就容易表现为整体的权力任性。弄清这个问题,要从法的平衡论原理和价值判断两方面分析。

其一,从法治之平衡论原理来看,法治要求权力与权利相对平衡,法治下的社会稳定应呈现一种动态平衡式稳定。法治下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是:权利产生权力,权利决定权力;权利是出发点,权力是一种义务;权力服务权利是本质要求,权利服从权力是程序要求,在平衡状态下,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公平公正。为此,若一味压制权利,不顾及权利的正当诉求如何解决,权力稳定的社会成本会越来越大,陷入进一步失衡,权力会走向与权利的对立,陷入死循环的僵局,即囚徒困境。为此,平衡论下的政治稳定的本质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服务于权利人,进而实现社会发展的目的。如果一味追求政治稳定忽视民间社会的权利主张,就会走向失衡,就违背了公平正义。只有站在这个高度,才能解决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里的“不平衡”包括制度供给是否满足了全体公民对公平公正的精神需求;“不充分”包括政府在维护人民各项正当权利的需求时工作做得是否充分。只有实现了平衡与充分,全体人民都能理解和支持我们维护政治稳定,进而实现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的目标。

其二,从法治的公正价值出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终以实现人民幸福为目标追求,而人民幸福是以社会公正为价值判断,即是否有公平感和获得感。以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维护政治稳定则是手段,要通过稳定达到为权利服务,增加福祉的目的,这是法治之平衡论下政治稳定的本质。为此,从维权入手是解决内生性稳定的根本路径,即从维护民间社会权利,实现权力服务权利目的。否则,扬汤止沸无法达到实质的平衡,只有实现终极目标的社会公正,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正追求,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利的平衡,是政治稳定的治本之策。以公正为价值追求,用平衡之策解决失衡问题,从缺失入手,走出冲突与僵局,根本解决办法除了落实法治中国所追求的公正目标没有别的办法,即实现社会权利与公权力义务的相对等值化。从法理上讲,权力的义务属性与社会权利的平衡是社会公正一个重要标志,这是法治规律,社会权利和公权力,本质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权利的享有靠权力主体履行义务才能得以实现。

据此,单纯追求社会稳定中的静态稳定,或单纯追求社会稳定中政治稳定都是片面的和不和谐的,难以持久,只有明确了政治稳定的本质问题,从平衡论出发去才能关注到民间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在稳定过后回到大局上来,去继续关注社会权利诉求的公正解决。

三、当维稳成为常态意味着什么

维稳如果成为几十年不变的常态任务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社会公平;传统的管理方式困境有二:一是单纯社会管理理念片面注重干预忽视社会自治能力,在方式上存在简单、粗暴等问题;二是对待权利的维护一些地方可能没做到位。比如因部门条块分工等原因,公安机关把局部稳定控制住后,其他有义务解决问题的部门处理利益诉求不及时、不得当,甚至出现花钱买稳定等错误做法,这就助长了缠访闹访,让问题复杂化,甚至法律纠纷转化成政治问题。为此,不能因为政府的初衷是好的,实践层面在处理各种问题时就丢掉法治程序,不计后果和评价的做法应引起警醒,为人民做好事让人民不满意也不能取得人民配合,不能达到理想效果。为此,创新社会治理包括遵守信息公开、民主参与等程序性规定。如何通过深化改革,使内生型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常态,通过警察对局部不稳定的处置自然成为非常态,社会治理模式才走向成功。这里从世界各国经验教训和自身历史发展两个方面来观察。

其一,总结世界各国经验教训。社会稳定有压制型稳定与和谐型稳定两种,其区别在于,以稳定手段克服政治危机是暂时的稳定,应属法治国家的社会非常态;以维护权利为重心内生稳定,应属法治国家的社会常态。据此,实现法治中国,才能实现长久的社会和谐型稳定。为了早日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忽视维权机制建设的单纯维稳,就容易丧失目标,甚至南辕北辙。实现维权型维护社会稳定,还要区分社会危机的性质,对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冲突要多做维权工作,对黑恶势力犯罪,尤其对恐怖犯罪,属于敌对矛盾的,必须打击,不能手软。我们常提及“国泰民安”,仔细想来,体现社会内生和谐是“民安”的前提目标,是稳定的质量标志。只有权利得到公平和公正对待,体现国家政治稳定的“国泰”便是自然的结果。我们追求何种稳定?从初衷来讲,当然是追求人民安居乐业前提下的社会稳定,这样才是我们需要的长久的和谐稳定,而不是扬汤止沸的暂时稳定。

从一个特殊的角度也可以证明课题研究的重大意义。我们以“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为关键词,对中国知网二十年来的论文检索,能查到篇名体现“政治稳定”一词的论文983篇,能查到篇名体现“社会稳定”的论文3784篇,总计4767篇,且呈现逐年递增趋势,这说明在时代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问题的解决并不尽人意。因为学术论文关注的热度一定程度反映了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学术供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不稳定问题的突出。当政治稳定为核心的社会维稳进入几十年不变的常态时,意味着存在深度的社会危机,政治维稳常态化的负面评价易发生质变,即出现制度性危机,必须高度重视。为此,全面深入的改革应成为消解不稳定的切入点,以法治中国为目标强化制度性改革,不改革除了被负面评价,也不利于调动全民积极性,进而加快社会建设与发展,也有违我们党和政府的初衷,所以要做深度的制度改革,从创新社会治理入手,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包括加快司法改革皆属此列。我们要通过权力服务权利,实现永久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这毕竟是我们的目的和初衷。“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2]

其二,中国的历史教训值得注意。要走出1945年黄炎培先生在延安向毛泽东提出的“历史周期律”,即中国共产党能不能跳出历史上“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往复循环的周期性现象,必须研究一条根本办法。毛泽东当时就回答:“行,这就是民主。”可见通过民主实现民族复兴是必由之路,而民主必须与前述的法治结合,才能实现社会公平,中国才能走出黄炎培所担心的周期律,只要坚持民主与法治,通过创新社会治理,就能彻底避免世界人治国家政权的兴衰治乱困境,当然离不开向法治国家的治理模式学习,这样才能实现长期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切入点,当前要坚持维权为重心和维稳两手抓,同步进行,把维权作为消解危机的根本途径,对阶段性危机用维稳方式解决,用社会和谐消解和预防危机,实现平权意义的社会稳定。

在维稳与维权关系上,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这很好地揭示了维护社会稳定规律,即“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应是为了维权。法治是维权与维稳的结合点。通过法治实现维权和维稳的统一,要求政府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要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要树立法治底线,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维稳和维权,同时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2]

四、建立以维权为重心的法治长效机制

维权与维稳作为富有时代特征的两极之间的关系,已成为考察中国治理变迁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若不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单独看维权与维稳的关系,维权是目的,维稳是手段。应走向通过深度制度改革实现常规维权,辅之以维稳的非常规手段的治理模式,即针对群体性事件,把维权作为实体追求。

其一,在理论上,社会治理是有规律可循的,遵循规律实现观念更新,实现对从前的超越是创新的本质。法学主张权利与权力平衡,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力是权利受托的义务主体,设立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在这个前提下,创新社会治理就是要尊重社会自治权,减少不当干预,落实法不授权即禁止原则,简政放权,实现宪法确立的人民当家作主,在权力主体的职责上,努力回归党和政府的初心,从压制型使命转向服务人民为宗旨,即从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出发,在传统的安抚型维稳之后考虑更好地服务人民,尊重人民的合理诉求的实质性问题的解决上多下功夫,而不是一时的稳定后的得过且过。本文所谈维稳是侧重维权类社会稳定,不包括反恐类社会稳定,前者是人民内部问题,后者是敌对关系。对维权类维稳还要稳定后关注权利落实问题。

其二,在政策上,用更新的现代治理理念指导行动,必然带来政策上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历史性变化,要求政府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包括物质性需要和精神性需要,后者包括维护人民各项正当权利的需求,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因为要从被维稳主体与维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入手研究,内部矛盾有权利与义务关系,后者不在考察范围,不适用权利与义务等值关系原理。理论界有一种说法,即“增进维权与维稳的相互促进关系。”[3]但不能简单理解为两者互为目的关系。未来的理想目标是通过民主法治,实现常态维权,极端维稳,并不是简单的互相促进,是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进而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得以落实。还是要回到目的手段关系上来认识其内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好政策。

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标志是实现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可持续政治稳定一般“意味着政治体系相对来说不存在暴力、武力、高压政治和分裂。”[4]法治化模式是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构成维权与维稳的基本方式。“良好的秩序,要靠法律来构建;真实的民众权利,要靠法律来实现。法治以其所具有的公平性、明确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它能聚集社会共识,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成为社会治理中维权和维稳最可靠的方式。”[5]

其三,创新社会治理与社会稳定的最佳模式。总结历史上的国家治理模式有四种类型,即强政府-弱社会、强政府-强社会、弱政府-强社会、弱社会-弱政府。发达国家的模式都是强政府-强社会,中国近似于强政府-弱社会类型,建设强政府-强社会类型国家,中国要从两端解决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机构改革,裁减臃员,降低政府开资,使其成为效能型强政府,而不是机构庞大无所不能的强政府;二是培育民间社会具有高度的自治能力,让社会充满活力;三是在纠纷问题上以预防为主,解决纠纷为辅,不是只为控制局面,忽视权利救济;四是强化权力监督解决权力滥用,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好事后的社会纠纷。其结果必然是长期和谐型社会稳定。

强政府-强社会模式符合法治国家要求,能在自由、效率、活力的基础上实现稳定。“十八大”前对国家治理的理想模式曾表述为“政府管理+社会自治”,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社会自治主体有企业、学校、社区、村庄、家庭,其中,家庭是最小的自治体。要相信并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单纯考社会管理不是现代社会应有的样态,应努力实现自由秩序下的自治态基础上的政府干预。法治社会更多需要向社会放权让利,实现充分自治,而不是单靠管理。政府干预越多,社会自治空间就小,就失去活力,民主法治型社会的应然状态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尊重社会活力,保持社会张力,而不是死气沉沉的社会,应是活泼有序,公民充分享受宪法赋予的基本自由和秩序的社会。

具体应做到两点:一是克服从前单一管理理念,只追求控制性的“管制”只能解决暂时问题,比如对公共危机采取“封、禁、堵、压”的方式处理,即对公共危机进行封闭式管理,封锁消息,以“禁”代管,以“堵”为主,以“压”代治,甚至不惜花钱买稳定。今后要“倡导对公共危机进行前瞻性治理,树立危机预警理念,危机预防被认为是公共危机治理的精髓,危机预警理念被视为危机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6]公共危机治理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克服“以物为本”的观念,危机治理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把人的生命、尊严、价值放在首位,一切为了人,所以要依靠人、尊重人、信任人、理解人、关心人。即注重危机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又注重危机治理过程和行为的合法性,确保公共危机治理中行政紧急权力法治,依法授予政府“紧急权力”,使其具有必要的对突发局面的决策权力和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注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及其救济。

其四,建立以解决“维权”为重心的“维稳”新思路。为什么实践中“公众维权”与“政府维稳”之间呈现反向加剧?二者之间的紧张、冲突是怎么形成的?通过实践观察,有具体个案解决不利累积成社会问题的因素,这类问题要从建设法治框架下的良性的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纠错机制来消化;有社会转型过程中快速发展带来的矛盾集中问题;有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忽视维权造成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对党和政府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重大考验。从未来发展趋势讲,“社会治理的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法治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重构社会与政府关系的重要保障。”[7]因此,在法治视域下进行创新社会治理,将社会治理走向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之路,其中,城市治理要从粗放化走向精细化。从而实现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从根本上讲,维权与维稳的目标应是一致的,即都应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目标指向,文章整理结束之际,央视播出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说的就是湖北钟祥市为了经济发展,不顾公民合理合法的维权诉求,把两个上访维权者,与企业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受害人,作为敲诈勒索嫌疑人非法羁押长达11个月。这不是正确的维稳,而是在加剧社会矛盾,制造新的不稳定,违背中央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目标。①2012年5月,湖北钟祥市磷矿镇化工厂因超标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给村民养殖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厂长钟守兵与主要受害村民魏开祖、余定海签下总价159万的赔偿协议。同年9月25日,因协议未及时履行,魏开祖、余定海到镇政府维权上访。钟守兵随即以协议涉嫌敲诈勒索向镇派出所报案,二人随即被逮捕。2013年3月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当地法院因证据不足退卷,检察院撤诉,二人被关押11个月后取保候审,拘留期间余定海几岁的儿子因生病无人照料去世。回家已经5年,由于公安机关也不及时补充审查,二人一直以嫌疑人身份在家生活。直到面对央视记者采访,办案警员无所谓地表示,比五年更长依然有继续补充侦查权力。参见央视网:《难以洗清的罪名》http://tv.cctv.com/2018/11/24/VIDEikj6NbwlhkKdfYyKCpVY181124.shtml,访问日期:2018-11-25。该案证明,国家急需“健全公民权利保障体系、提高公众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矫正政绩化维稳观、强化基层政府公信力建设的过程中缓解维权需求与权利保障、公众参与需求与参与制度供给、政绩化维稳与现代性稳定观、‘好’中央与‘坏’地方之间的差距,进而促进‘公众维权’与‘政府维稳’之间一致关系的回归。”[8]

综上所述,在法治中国目标指引下,以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根本稳定;其中,创新社会治理以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标志,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以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内容;法治化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普遍规律,将社会发展和社会危机的处理都应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治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并消解社会危机;法治平衡是处理好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理论根基,以此促进社会公正;建立以维权为重心的法治维稳的长效机制;克服单纯政治稳定的局限,用维权常态,实现社会内生稳定性,进而减少危机;再通过法治维权构筑起社会稳定的基石,进而走出常态维稳的困局,最终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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