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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及监督机制研究

2018-01-25席宛秋

克拉玛依学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监督机制

摘 要: 轻微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加剧了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办案压力,刑事速裁程序正是顺应这一背景而生,并可能成为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后第三大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文章认为作为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及监督机制的运行、完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速裁程序在试点运行期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适用率偏低、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律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明确适用标准、集中审查起诉等方法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比率,通过规范办案期限、合理简化法律文书等途径完善配套措施,通过明确法律监督的内容、方法等思路强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 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司法效率;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7.06.14

歡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席宛秋.刑事速裁程序及监督机制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17(6)75-79.

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速裁决定》),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予以快速、简化审理,旨在提升诉讼效率、推动刑事案件简繁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决定》),决定对速裁程序继续进行试点,扩大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表明国家对轻微刑案件处理程序的探索有了较明确的方向。

一、刑事速裁程序设立的意义及试行概况

1.司法效率价值与认罪认罚从宽思想的结合

效率与公正一直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重要价值,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位阶会发生一定变化。对于事实清楚、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效率是重要的价值取向。不少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均设置特别的诉讼程序,核心思想即通过简化程序缩减办案期限,并基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其量刑从宽,实现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双赢”。刑事速裁程序是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罚令等经验以及我国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简化而成[1]160,它体现出对司法效率价值的追求和认罪认罚从宽思想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贯彻。

2.简化审查起诉程序,减少审前羁押

有着“速到的正义”之称的刑事速裁程序,对于实现程序正义体现在缩短被告人的审前羁押期限上[2]72。但因办案精力有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首先实现犯罪嫌疑人罪责当罚,很难为了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牺牲整体办案效率。在办案压力较大的基层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变更羁押措施的情形不多,且短期内难以改善。速裁程序的简化体现在审查起诉的各环节,自然缩短了审查起诉期限。犯罪嫌疑人可以更早获得裁判结果,并因认罪认罚得到量刑从宽,从根源上减少超期羁押现象产生。

3.提高诉讼效率,推动简繁分流

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存在,合适的诉讼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事实清楚且犯罪嫌疑人已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并不需要耗费大量精力查明犯罪事实、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在庭审中也无需与辩护人展开激烈的辩论,而应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效率价值。刑事速裁程序符合了这一价值追求。

二、当前刑事速裁程序及监督机制的不足

2015年10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肯定了刑事速裁程序取得的成果。它使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得以充分体现,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主流舆论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试行情况给予了积极评价,主要体现在减少羁押期限和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媒体将刑事速裁制度称为“中国版辩诉交易”,实现了“判多少关多少”[3]。亲历庭审的记者更是惊叹于“半小时内审结四案”[4]的高效率。

但速裁程序在诉讼权利保障和量刑从宽幅度两方面预设的目标信息反映不足。事实上,诉讼权利保障是速裁程序需要完善的必要方向,也是其能否推广适用的重要标准,更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而量刑从宽幅度则是速裁程序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是其推广适用的外部条件。因此,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如何更快地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效益,是速裁程序的重要关注点和焦点所在,也是其正当性和立足所在[5]28。目前,刑事速裁程序所反映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条件限制了检察机关对程序的启动

《中期报告》数据显示,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比率不高。截至2015年8月20日,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比率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0%,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65.36%。笔者认为,其原因之一是速裁程序本身的限制。

(1)适用罪名范围过窄

除了《刑事速裁决定》纳入的11种罪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其他类型公诉案件也占有相当比例,实务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判处轻缓刑者居多。涉案罪名与能否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必然联系,机械排除罪名限制了检察机关对速裁程序的适用建议。

(2)法定刑限定的不科学增加审查难度

《刑事速裁决定》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定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案件,而《刑法》中多以有期徒刑3年作为法定刑划分档次,这种差异导致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难以把握适用标准,部分检察官会为了避免程序回流等麻烦而放弃适用速裁程序。

2.配套措施的操作性影响了公诉职能运转

(1)程序启动与不当缩短办案期限挂钩导致适用率降低endprint

部分地区出台的刑事速裁实施细则盲目缩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案件的期限,有的地区甚至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起诉决定,这是目前难以达到的,也会因此降低适用比率。实务中,一些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因其建议和办案期限的限定,检察机关会先行审查,当发现不能适用再程序回流时,必然影响其案件的办理效率。且因办案期限的绝对性要求,即使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检察官也可能因无法8日内审结而直接放弃适用。

(2)法律文书简化的标准不一,影响实体公正

刑事速裁程序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程序的简化提高办案效率。目前,各地实施细则对简化的程度把握不一,这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公正,对速裁程序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以法律文书为例,有的地区拟制了简化版的审查报告格式,有的地区则要求按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制作审查报告,使用标准格式起诉书。试点阶段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但简化不应影响程序的公正性和适用效果。当速裁程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程序时,本质性的差异对其实施是不利的。

(3)量刑建议的明确、规范程度不高,影响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让渡自己的诉讼权利,其重要考虑就是希望以此获得量刑从宽。从司法角度而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其应当享受到这项权利。检察机关会给出量刑建议并让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但目前的量刑建议书只是要求写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和刑期建议,犯罪嫌疑人并不明白自己的刑期是如何得出,与不认罪、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人相比,不清楚自己究竟获得了多大的量刑从宽幅度。如此,欲通过速裁程序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目的没有特别充分地得以体现。

3.监督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的缺陷阻碍程序价值的实现

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权利保障制度是速裁程序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方向。目前,检察机关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以值班律师为主的权利保障制度也存在问题。

(1)检察机关在程序的关键环节缺少监督

犯罪嫌疑人因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获得量刑从宽的权利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决定适用速裁程序以及量刑幅度是否做到从宽。但法院在该方面没有受到外部监督和约束,这对于速裁程序的完善和发展是不利的。

当法院因自身原因无法适用速裁程序时,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对其予以制约,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就此进行权利救济。目前,法院因办案期限原因将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速裁程序转化为其他程序时,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因此难以获得从宽量刑,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检察机关作为程序的启动者和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程序的转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和量刑从宽权利。但目前尚无行之有效的保障举措,检察机关难以对此进行法律监督。

(2)值班律师制度自身存在着不足和局限

提高司法效率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让渡部分诉讼权利,这种让渡必须具备的前提是在对自身权利充分认知的基础上自愿作出,否则,就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为获得轻刑,而轻率认罪认罚的错案,这也是对速裁程序的最大顾虑和反对原因。目前的值班律师制度因本身的不完善和局限性,不可能成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唯一途径。

值班律师制度是速裁程序中解决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的方法之一。但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提供的法律帮助有限。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2016年度的审查起诉案件中辩护人参与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且多为疑难复杂案件。目前,试点地区的值班律师多由执业律师担任,基层检察院中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数量很多,执业律师由于精力、利益等原因,并不一定愿意承担值班律师的责任。值班律师的责任、权利不明,其作用受到局限。而值班律师承担何种职责、扮演何种角色、是否享有辩护人的阅卷等权利、主要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一般的法律咨询还是就本案提供法律帮助,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此也难以把握。

三、刑事速裁程序及监督机制的完善思路

1.合理调整适用条件以符合审查起诉实务要求

《认罪认罚决定》已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到,这一修改是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以便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6]。

将《认罪认罚决定》与《刑法》对法定刑的划分标准相统一,大大提高了刑事速裁程序的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可直接根据罪名依照《刑法》条文内容决定能否适用速裁程序;增加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顺应了实务要求,符合速裁程序设立初衷,更符合实务需要,也有助于进一步发挥速裁程序的作用。

2.完善配套措施以促进公诉环节的程序运行

(1)科学制订办案期限

对办案期限作适当限制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但须考虑实务中存在非检察机关能控制的情况,减少速裁程序推行的内部阻力。笔者认为,可由各地经调研、统计后,参照本地区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期限,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作出合理约束。

(2)合理简化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审查报告和起诉书。不少试点地区允许速裁程序的审查报告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简化,但简化程度要求不一。审查报告体现了承办人对全案证据的审查过程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明确速裁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不降低。笔者认为,审查报告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地经验基础上进行优化,就证明标准有关的部分作必要限定,其他部分可灵活掌握。

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的文书,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其内容应遵循准确、严谨的原则,不宜过于简略。起诉书本来就有固定模板,在审查报告基础上制作起诉书并不会花费大量精力,速裁程序的简化无需刻意体现于此。有建议提出可将量刑建议写入起诉书中,简化文书[7]40。笔者认为该做法具備可操作性,是一种积极的探索。endprint

(3)明确、规范量刑建议的内容

检察机关目前使用的量刑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范围、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具体的量刑区间。除了上述内容,还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所获得的量刑从宽幅度,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其良好的认罪态度获得法律肯定;对辩护人而言,这有助于其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促使其说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获得轻刑;对法治建设而言,这有利于增进公众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知,促进法治进步。

3.全面构建法律监督和权利保障机制以实现程序价值

(1)赋予检察机关程序转化和量刑监督权

犯罪嫌疑人对程序的选择适用权和由此获得从宽量刑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可以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进行完善。

一是检察机关通过审前监督对法院的程序转化权予以制约。就程序适用的法定性而言,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应将速裁程序案件转为其他程序。所谓法定事由,应仅限于法官发现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认罪认罚存在非自愿的情形,而不能是审理期限紧张等其他不合理的事由[8]91。笔者建议,在速裁程序中明确,法院认为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需向检察院阐明法定理由并经检察院同意方可转化。

二是确立非因犯罪嫌疑人原因导致的程序转化,仍应给予其量刑从宽的权利,检察机关对量刑履行实时监督权。速裁程序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量刑从宽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如非因犯罪嫌疑人的原因未适用速裁程序,而法院在原有证据基础上作出了有罪判决,也应基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给予从宽量刑。

(2)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一是扩大值班律师的任职范围。建议除执业律师外,具备法律知识的其他群体,如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学生等,只要专业知识符合值班律师要求,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考核获得任职资格。

二是检察机关视情况适当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诉讼权利。除了提供基本的法律帮助,经检察机关同意,应允许值班律师进行一定程度的阅卷。值班律师阅卷后可更全面、客观地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使犯罪嫌疑人对审判结果的期待更为理性,更有利于促进其认罪态度的转变,自愿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随着速裁程序的逐步完善、成熟,届时,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将会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并存的三元化审判程序模式[9]3。可以预见,刑事速裁程序将会以高效、公正、简练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优势,实现其在刑事诉讼中“高效与公正并举”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杨雄. 效率与公正维度下的刑事速裁程序[J].湖北社会科学,2016(9).

[2]叶肖华. 简上加简: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6(1).

[3]任重远. 刑事速裁两年试点即将收官,中国版“辩诉交易”:快了,轻了[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117323,2016-08-28.

[4]万凌云. 扬中法院推行轻微刑事速裁机制,半小时审结四案[EB/OL].http://www.yangtse.com/jiang

su/2016/08/21/988281.html,2016-08-28.

[5]樊崇义. 刑事速裁程序要处理好的六对关系[J]. 人民法治,2015.

[6]王姝. 18市拟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期限2年[EB/OL].http://www.bjnews.com.cn/news / 2016 / 08 / 29/415045.html,2016-08-29.

[7]高松林,高蕴嶙.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刑事速裁案件工作机制探索——以审查起诉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5(1).

[8]张新. 刑事速裁程序启动与转化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16(8).

[9]陈瑞华. “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學,2016(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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