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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的经验及启示

2017-03-24李律成程国平

中国科技论坛 2017年3期
关键词:爱尔兰资助知识产权

李律成,程国平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的经验及启示

李律成,程国平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爱尔兰被誉为“欧洲硅谷”,其创新成绩受益于大学技术转移。大学在爱尔兰技术转移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并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国家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协议,实施覆盖技术转移全过程的财政资助等措施,从不同方面保障与促进了大学技术转移体系的发展,为中国大学技术转移及创新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及启示。

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经验借鉴

近年来,爱尔兰致力于以技术转移带动国家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有效运行。在2013年欧盟知识转移评估报告中,爱尔兰位居欧洲前列,名列第7[1]。与爱尔兰相似,创新驱动经济发展已成为当今中国的主旋律。在新的历史起点,如何将科技成果转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大学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基于中国与爱尔兰有着相似的经济背景和发展战略,本文通过探究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学技术转移高效运行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1 爱尔兰大学在技术转移系统中的地位及运行机制

1.1 爱尔兰大学在技术转移系统中的核心地位

爱尔兰的技术转移体系是由政府引导,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科技创新事务,如就业企业创新部(Department of Jobs,Enterprise and Innovation)主要负责宏观创新政策的制定,教育技能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则主要管理大学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它们通过其隶属机构,诸如爱尔兰企业局(Enterprise Ireland,EI)、投资发展局(Investment Development Agency,IDA)、科学基金会(Science Foundation Ireland,SFI)、高等教育局(Higher Education Authority,HEA)等,对大学技术转移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指导。这些隶属机构通过选取关键性学科领域,将国家R&D资金分拨给各分支研究机构、大学及其科研人员,开展研发创新并将成果推向市场。以2014年为例,爱尔兰政府共投入7.24亿欧元用于研究与开发,其中HEA、SFI、EI、IDA分别占总投入的26.7%、20.8%、13.7%、7.9%[2]。爱尔兰大学从国家获得的研究经费为3.9亿欧元,占国家对所有公共研究机构研究投入的76%。与企业的合作研究协议达440项,占企业与所有公共研究机构合作协议的68%。大学形成的应用发明披露306项、优先专利申请90项、专利转让许可协议412项,分别占所有公共机构总数的72%、77%、79%。其中,仅大学各类许可(专利、版权、设计等)产生的税收就有53万欧元,占当年公共研究机构许可税收总量的29%。同时,大学于2014年产生新衍生企业19家,并且截止到当年,成立了3年及以上并仍在运营的衍生企业有86家来源于大学,分别占总数的70%与89%[3]。毋庸置疑,大学在爱尔兰技术转移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

为了更高效地使资金投入转化为创新生产力及经济增长,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爱尔兰政府还成立了相关研究小组,选定了14个最具有技术转移潜力的优先研究领域,并将其划归成6个重要的研究主题,分别在爱尔兰的不同区域成立了38个技术研究中心(见图1)。每个研究中心都有符合优先领域的具体研究方向,大多数研究中心都由爱尔兰的7所国立大学牵头,并与众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合作形成,有些大学同时参与多个研究中心的创新活动,它们共同构筑了爱尔兰国家技术转移网络,以此为基础,大学技术转移的效率得以迅速提升。自2007年起,爱尔兰政府启动资助技术转移加强项目(Technology Transfer Strengthening Initiative(TTSI)programme),总投入超过了5000万欧元,主要用于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系统的建设。截止到2014年底,国家投资取得了良好的收效。据测算政府每投入1亿欧元研究经费,平均每年可产出25个新的专利申请、30个新的专利许可以及8个新的衍生企业,并且拥有20%的三年存活率,这些指标已达到英国、美国部分顶尖研究机构的水平,可以说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已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4]。

1.2 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的运行机制

爱尔兰几乎每所大学都设置了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TTO),它是大学与企业、学界与工业界之间沟通的桥梁,推动着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通过技术转移办公室,企业可甄别大学技术创新的潜在商业价值并获取所需的新技术;大学则可通过创新成果的潜在商业价值评估,以及后续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推进,实现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此同时,技术转移办公室还会定期开办创业培训班,对立志于创业或意欲进行技术转移的研究者展开一系列市场及商业化的综合培训。

在爱尔兰的大学中,意欲进行技术转移的研究者首先提交一份披露表格(Disclosure Form),详细介绍发明的情况,包括使用方法、能够解决的相关问题等,同时还包括在此之前发表的与该发明相关的所有学术论文、专利等信息,以及用于该研究发明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由此规定了该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披露申请表提交之后,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专业人员将对披露表格通过商业潜力、发明者履历、技术先进性、财政资助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5]。如果评估通过,就可以为该发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当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完成后,便可进一步寻找潜在的合作对象。合作的模式一般有两种:知识产权许可及创立校办衍生企业(见图2)。其中,知识产权许可模式是将知识产权许可给比较成熟的公司或刚启动的公司。TTO通过介绍该研究成果的优缺点并把它发送给潜在的客户公司,并为权利人草拟一份保密协议。对于比较成熟的公司而言,它们将使用该知识产权进行产品与业务的拓展;对于刚启动的公司来讲,它们将利用该发明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并且在开始阶段享有校方的一些优惠政策,但技术转移办公室必然会给新公司设定相应的进度指标,防止因公司破产而使该发明被冻结。其次,创办校办衍生企业是另一种合作模式,技术转移办公室为意欲创办自己企业的研究者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创办初期对研究发明的市场调查、对研究人员商业团队的组建以及对团队开展一系列的商业培训、研讨会与咨询服务,以期增强研究人员的企业家素质。同时,技术转移办公室运用其关系网络,帮助研究者进行融资服务,等等。如果具有商业潜力的研究发明在市场上获得成功,就意味着大学技术转移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由此彰显了大学技术转移的社会经济地位。

图1 爱尔兰技术转移体系

图2 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运行流程

2 国家对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的支撑作用

2.1 国家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枢纽作用

大学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的对接与交换,所以各方信息的透明与高效传递直接关系到技术转移的效率。为了整合不同创新主体及大学TTO的资源并及时准确地传递政府的最新政策,形成统一规范的技术转移标准,爱尔兰政府于2013年成立了国家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Central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cTTO)[6],它设立在爱尔兰企业局。作为一个国家公共机构,它将各所大学的TTO关联起来,但不干预各TTO具体职能及其自主权利(见图3)。从2014年开始cTTO正式更名为爱尔兰知识转移中心(Knowledge Transfer Ireland,KTI)。KTI将政府、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多方信息汇集,并建立在线平台,其主要功能在于:

第一,它加速了校企双方的信息公开与互动,提升了流动效率和透明度。KTI所建立的数据库,不仅包含了各大学TTO的专利信息、科研人员信息,而且还有部分意欲合作的企业信息、相关资助机构的项目与基金信息等,形成了一种聚合与分享的新模式。当学校或企业意欲寻找合作伙伴或项目支持时,通过KTI在线平台可以迅速找到相关信息及其负责人,在节省时间成本的同时,可以打破区域的空间限制,并有利于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从而增强校企合作的信心。

第二,它能迅速准确地将最新政策法规信息传达给各相关机构甚至个人。例如当国家根据战略目标发布最新科技政策及重点研究方向时,KTI能够及时将其传递给各大学的TTO及研究人员,并具体落实到每个实践细节。一方面可以充分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加强了TTO与政产学之间的良性互动。不仅如此,KTI本身肩负着制定统一技术转移标准的职责,通常它会将不同模式的合同模板上传信息平台,在为大学TTO及相关企业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不同大学TTO的标准,由此加强了国家对大学技术转移的有效监管,并为技术转移的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图3 爱尔兰国家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枢纽作用

2.2 国家财政资助体系的保障作用

在爱尔兰创新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财政资助对于大学技术转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资助强度大与覆盖面广是其主要特点。爱尔兰政府的隶属部门根据功能的区别获得不同的政府财政资金,根据爱尔兰企业局的报告[7],仅2013年就业企业创新部的投资预算就有8亿欧元,其中3.2亿分拨给爱尔兰企业局用于本土企业的发展,1.6亿分拨给爱尔兰科学基金会用于世界级顶尖创新研究,0.2亿分拨给国家企业贸易科技与创新政策咨询委员会用于创新政策的构建,1.5亿分拨给爱尔兰投资发展局用于对内投资。除此之外,爱尔兰政府资助几乎覆盖了大学技术转移的全过程,致力于“学研推动”与“产业拉动”双管齐下,为大学技术转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以爱尔兰企业局(Enterprise Ireland)为例(见图4),在“学研推动”方面,对于处在发现阶段的基础或应用研究,除去其他机构的基础性研究基金外,企业局设立了商业可行性奖金(Commercial Feasibility)1万~1.5万欧元,为研究者提供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项目资助,用于审视其创新成果的商业化情况;对于处在商业化阶段的研究成果,则专门设立了商业化基金(Commercialisation Fund),对在2~5年内有潜力进行专利许可或建立新生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8万~35万欧元的资助支撑,积极促进爱尔兰大学的技术成果向市场转化。

在“产业拉动”方面,企业局的财政支持则主要集中在成果产业化或市场接受阶段。以创新伙伴项目为例,该项目提供了不超过20万欧元的资金补助,专门用于企业获取大学创新技术的支持;同时还设有5000欧元的创新抵用券,意在促进中小企业享有更多与学研机构协同研发的机会;对于市场接受阶段的创新成果,企业局设有高潜力企业启动基金(HPSU Funding),为未来3~4年内有潜力拓展市场并走向全球的新生企业提供多种资助,如试行研究奖金(HPSU feasibility study grant),它为企业提供1.5万欧元用于分析一个新出口商业计划的可行性。这些基金项目拉动了企业参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图4 爱尔兰企业局技术转移资助项目基金

2.3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规范作用

从2000年以来,爱尔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保护政策。例如,2004年出台了国家公共基金研究知识产权管理法;2005年出台了国家公私合作研究知识产权商业化管理法;2006年出台了资助机构对研究产出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与指导意见。与此同时,爱尔兰企业贸易科技与创新政策咨询委员会等部门也会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国家就业企业创新部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协议(National IP Protocol),该协议对产业与学研机构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与实践细节进行了统一规范,成为爱尔兰知识产权保护、评估、商业化的总指导[6]。

由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修改的国家知识产权协议,保留了每个学研机构对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对于产学研技术转移合作具有历史性意义。首先,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爱尔兰政府要求尽量避免企业与学研机构共享产权。若一项研究成果完全由国家资助,则知识产权归属于该研究机构,并可以自由与其他机构或企业协商转让其使用权。若一项研究成果完全由工业机构投资获得,该工业机构则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学研机构如果希望获得IP使用权用于教学研究,也可与该机构协商。但若一项研究成果是由国家与工业机构共同资助,那么在开始阶段学研机构享有所有知识产权,在后续专利许可时该工业机构可以获得政策上的优惠。例如,在学研机构公布知识产权的前6个月,合作企业可以优先于其他企业使用该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一个免税非独占使用研究成果的权利,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业机构与学研机构合作的积极性。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学研机构的研究者及其主要投资机构在项目启动前签署相关责任书时,必须明确研究项目未来的知识产权归属、披露、开发及保护等内容,意在加强参与技术转移创新的每个知识产权主体对其权利与责任的重视。如果一个研究者有不同资金来源的多个项目时,则需要更加注重项目的分类记录与管理,并在团队合作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分配意识[8]。总之,国家知识产权协议从全局上统筹并规范了大学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统一了各地区及不同学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模式与标准,规避了后期知识产权问题上的不必要纠纷。

2016年国家就业企业创新部及国家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对2012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协议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改[9],更加充分地解释了不同资助来源与合作中的计划、安排、补充条款等细节,重点强调了创新成果转化不仅是为国家与研究院校带来收益,还必须能够满足企业的利益诉求。新的修改协议鼓励不同类型的企业积极参与由国家资助的合作研究项目并能从中受益,特别要求公立大学及其他研究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激励企业参与创新研究,让研究成果造福经济建设并促进就业。

3 经验借鉴及对中国的启示

3.1 建设专业化的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

根据中国国家科学技术部创新发展司《2014年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统计分析》,在4396个成功转化的课题研究成果中,只有不到四成(37.3%)是经过中介机构转化的[10],可见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国的技术转移系统中还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是中国目前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大学没有设置技术转移办公室。即使是部分大学设立了技术转移机构,大多也只是行使着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科研经费管理等职能。而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办公室还相当欠缺,导致研发支出过高而成果转化效率低下的不良现状。基于此,中国可以借鉴爱尔兰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成功经验,加强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以爱尔兰圣三一大学为例,在其TTO机构的6名成员中,获得博士学位的达5人,2人有博士后经历,他们涉足物理、生物、机械制造、工业科学及经济管理等领域,其中4人有企业工作背景,1人有政府工作经历。但在中国现有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中,工作人员一般是全职行政人员,没有基础研究背景以及相关商业经验,无法科学评估有潜力的研究成果,也不熟悉技术转移的相关规范。而在大学的研究人员中,真正懂得商业运作的人才也不多见,他们往往更专注于国家层面的纵向基金,或者是致力于攻克某一项具体的技术难题,很少关注商业化的市场运作。这种知识创新与技术转移的严重脱节,使得知识生产与知识应用无法衔接,必然导致人力资本和资金资源的浪费。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转移工作人员可以弥补这一缺憾。因此,目前中国大学的当务之急是应该高薪聘用高素养的技术转移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并以一定比例给予大学技术转移工作人员产业化后的利润分成,吸引更多的复合型人才进入技术转移机构工作。

3.2 设置规范化的大学技术转移标准

目前中国还没有统一规范的大学技术转移流程,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学科研工作者自行决定专利申请与否,而且不同院校之间的专利申请与技术评判指标不尽相同,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学技术转移的效率。其结果是一些研究成果顺利地申请了专利,但并没有真正体现相应的商业价值;或者一部分专利具有商业价值,却没有被市场发现而被埋没。由此,中国可以借鉴爱尔兰建立国家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做法,在全国建立一个规范化的技术转移汇总机构,通过统一的标准或指标体系,对大学的知识创新与技术发现、技术潜力与商业转化进行科学评估,对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授予,再到相关技术许可、合同签订等进行科学规范,并对技术转移后的利益分配做出相应的明文规定,形成产权明晰、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各利益相关者的技术转移热情,它既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相关企业在找寻相关技术时可以做出正确的选择,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将政府的政策与指导意见及时传递给各研究机构或技术转移办公室。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不同地区不同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效率做出科学的总结与评判,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推进大学技术转移的有效运行。

3.3 构筑覆盖技术转移全过程的资助体系

相比爱尔兰,中国针对技术转移财政资助的力度和广度都有所欠缺。由于中国重点大学所获课题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纵向基金主导[11],且资金主要集中用于基础科学研究,而针对技术转移的专项基金不足,直接影响了课题成果的有效转化。根据科技部《2014年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统计分析》,当年因转化应用经费不足导致课题成果不能成功转化的数量占尚未实现转化课题总数的27.1%[10],可见转化应用经费的不足是制约大学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中国政府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如2016年相继出台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等,但大多是基于“产业拉动”层面,而在“学研推动”方向显得不足。中国政府应该借鉴爱尔兰的成功做法,除加大基础研究拨款外,还应该在技术转移前期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创新成果萌芽阶段的商业化评估,为实现技术转移提供可行性支撑。对于应用研究项目应该在立项初期,采取合同制或委托制形成课题成果转化的刚性约束,并根据技术转移的不同阶段分别设立不同形式的项目基金,激励政府主导的研发与市场对接。针对高校与企业之间合作专项支持的不足[12],政府更应该组织协调校企合作,设立以课题为中心而不是以企业为中心的“成果+推广”引导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化的有效衔接。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现有财政科技资助管理办法,允许将纵向课题结余经费作为成果推广费纳入间接费用,提高经费利用效率并助推大学技术转移。政府应采用积极的财政科技政策,对高校技术转移的全过程设立不同类别的基金项目,提高不同主体尤其是高校参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并减少其潜在风险。

3.4 搭建网络化的大学技术转移信息平台

爱尔兰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十分重视技术转移网络平台的建设。无论是政府基金资助机构还是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都有较为完善的网络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可以整合资源加强双方的合作交流,尽可能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以爱尔兰国家中心技术转移办公室为例,其网络平台整合了政府政策、资助机构、高校、学研机构及研究人员等利益相关者的所有信息,包括了爱尔兰研究概况、校企合作及技术转移的优势、寻找合作伙伴、校企合作方式、合作协议模板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几个主要模块。通过该网路平台,有意向进行合作的机构或个人可以了解国家激励政策或指导的重点研究领域、学研机构的大型研究设备、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或研究人员的资助机构及相关资助信息、不同区域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研究机构不同专业领域的研究人员等相关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经过整合后能够极大地消除空间或地域障碍,为相关机构及人员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从而促进国家技术转移系统的高效运转。尽管现阶段的中国也存在联动校企之间的信息平台,但因地区技术转移组织体系不够清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13],造成一些职能部门仍然有分工不明,权责不清的不良现象,存在一些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库更新不及时、流动机制不畅通等现实问题,都直接导致了大学技术转移的效率低下。因此,中国亟待加快步伐,加强整合,建立类似KTI的信息化网络技术转移平台,推动大学技术转移系统的完善。

[1]European Commission.Knowledgetransfer study 2010—2012[EB/OL].[2016-03-20].http://ec.europa.eu/research/innovation-union/pdf/knowledge_transfer_2010-2012_report.pdf.

[2]Chief Scientific Adviser to Government of Ireland.Ireland’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funders[EB/OL].[2016-03-18].http://www.knowledgetransferireland.com/About_KTI/Reports-Publications/Ireland-s-Research-and-Development-Funders.pdf.

[3]Knowledge Transfer Ireland.KTI annual report and annual knowledge transfer survey 2014[EB/OL].[2016-03-18].http://www.knowledgetransferireland.com/About_KTI/Reports-Publications/KTI-Annual-Report-and-Annual-Knowledge-Transfer-Survey-2014.pdf.

[4]The Minister for Skills,Research and Innovation Damien English TD,the Taoiseach and the Minister for Jobs(Ireland).Innovation 2020[EB/OL].[2016-05-10].http://www.knowledgetransferireland.com/About_KTI/Reports-Publications/Innovation-2020.pdf.

[5]University College Dublin.University College Dubl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and procedures[EB/OL].[2016-05-15].http://www.ucd.ie/t4cms/UCD_IP_Policy%20(2010).pdf.

[6]Department of Jobs,Enterprise and Innovation(Ireland).Putting public research to work for Ireland[EB/OL].[2016-05-15].http://www.iua.ie/wp-content/uploads/2013/02/Intellectual_Property_Protocol_Putting_Public_Research_to_Work_for_Ireland.pdf.

[7]Enterprise Ireland.NITT SK 2013-technology transfer in Slovakia and abroad[EB/OL].[2016-06-12].http://nptt.cvtisr.sk/buxus/docs//podujatia%201/prezentacie/NITT_SK_2013_-_konferencia/5_Koordinacia_pristupu_k_TT_na_narodnej_urovni_v_Irsku_Greg_Treston_Enterprise_Ireland.pdf.

[8]National University of Ireland Maynooth.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 IP protocol[EB/OL].[2016-05-16].https://www.maynoothuniversity.ie/sites/default/files/assets/document/Interpretation%20of%20the%20new%20IP%20Protocol%20JS%20.pdf.

[9]Department of Jobs,Enterprise and Innovation(Ireland).Inspiring partnership-the national IP protocol 2016[EB/OL].[2016-05-16].http://www.knowledgetransferireland.com/ManagingIP/KTI-Protocol-2016.pdf.

[10]科学技术部创新发展司.2014年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统计分析[EB/OL].[2016-07-16].http://www.most.gov.cn/kjtj/201603/P020160303370247812709.doc.

[11]邸晓燕,赵捷.政府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转移现状、政策制约及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13(8):9-14.

[12]左晓利,王革,郭红侠.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2(10):64-68.

[13]雷光继,林耕.我国技术市场发展面临的机遇、问题和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3,31(5):5-8.

(责任编辑 刘传忠)

Th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in Ireland

Li Lyucheng,Cheng Guoping

(School of Management,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70,China)

Known as the“Silicon Valley of Europe”,Ireland has an outstanding performance in innovation which benefits from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of universities.University plays a dominant role in Irish technology transfer system and this forms an effective operation mechanism.Ireland establishes the national central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promulgates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ocol and implements financial support covering the whole process of technology transfer.These measures ensur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system,which provide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improving the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innovation strategies in China.

Ireland;University;Technology transfer;Experience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专利经营公司战略模式研究”(12YJC63013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WUT:2014-JL-003)。

2016-08-03

李律成(1988-),男,湖北武汉人,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创新管理、战略管理。

F124.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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