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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中同一认定的解构
——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

2017-03-11陈维娜

理论观察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安大学物证客体

陈维娜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法庭科学中同一认定的解构
——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

陈维娜1,2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同一认定是法庭科学中的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也是司法证明中一项关键的认识活动。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从认识的本质及规律出发,深入审视了同一认定的概念。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评析了同一认定的根据、条件,指出同一认定依据客体的特征,在特征反映良好、充分,基本保持稳定和总体特殊的条件下得以顺利实施,进而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庭诉讼提供依据。最后,基于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对同一人认定的发展提出展望。

法庭科学;同一认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方法论

一、引言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哲学可以概括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也包括价值观。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为具体科学提供指导。法庭科学作为一门具体学科,同样也要接受哲学的指导。在法庭科学领域中,专家们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是嫌疑人的吗?恐吓信上的笔迹是嫌疑人写的吗?等等,专家们通过案件中多次出现的物品、物质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其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称为同一认定。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人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同一认定可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庭诉讼提供证据。

但是,随着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错案的曝光,指纹、笔迹甚至DNA等证据同一认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受到了质疑和挑战。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同一认定活动是法庭科学专家对物证的认识和解读,其结果作为科学证据,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案件的法律事实裁定。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庭科学中的同一认定,是司法证明的科学内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二、从认识的本质及规律看同一认定的概念

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或通过实践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法庭科学中,人们对“同一认定”的认识既来源于实践又经过总结和发展进而指导实践。

中外学者就法庭科学和侦查实践,各自提出了其对“同一认定”的认识:“某些侦查人员可能会想,每一件物证均能与特定的人、场所或事物直接联系起来,会认为将一束头发或一根纤维与某一唯一来源相联系是可能的;但这不是普遍的情况,尽管某些类型的物证可能源自一个且是唯一一个来源,但多数物证只能与一组或一系列来源相联系,只有少数几种物证才可能被同一认定;同一认定意味着某证据来自于唯一一个来源”。〔1〕“同一认定即得出两个物体来源于唯一一个共同来源的结论;它似乎应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依赖于化学和物理学原理而指向特定结果的过程”〔2〕。 “同一认定方法,就是在侦察过程中,主体通过对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的特征的观察分析、比较,而对其是否同一作出认定的方法”〔3〕。“以确定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中出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采用科学方法进行的比较和鉴别是同一认定”〔4〕等等。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不同学者对“同一认定”这一概念的认识并不相同。

(一)关于“同一”的辨析

“同一认定”中的“同一”有的学者将其视为“不同客体之来源的共同性”,视为“来源同一说”,例如匿名信上的笔迹是否与某嫌疑人笔迹源于同一人所书写;而有的学者认为“同一”是指案件中先后出现的客体其自身与自身的同一性,即“客体同一说”,例如分析判断去过犯罪现场并留下指纹的那个人(作案人),是否是目前被侦查机关抓获并正在接受审查的那个人(嫌疑人)。实际上,无论是“来源同一说”,还是“客体同一说”揭示的都是同一认定的目的,只不过二者的视角不同,而这种不同,恰恰源于认识的能动性。“来源同一说”直截了当地告诉我们,同一认定要涉及物证与比对样本间的比较,要借比较来实现认定同一的目的,即判断物证与比对样本是否有着共同的唯一来源。“客体同一说”则突出强调了同一认定要解决的终极问题,即到过现场且留下物证的那个人是否就是目前已被我们抓获的这个人,而隐含了对物证及相应样本的比较式利用。

(二)关于“认定”的厘清。

“同一认定”究竟是一种活动,还是一种方法?从认识的本质中,我们可以得出同一认定只能是活动而非方法或其他。认定是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反映,是人这一有机体接受并回应客观事物之影响的活动过程。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法庭科学领域的专家们有时需要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并采用比较的方法、遵循相应的步骤,但这只是表明认定这一认识活动需要借助外界工具,但不表明这种认识活动本身便是方法。此外,当我们利用同一认定的结果来进行侦查和裁判时,体现的是这种认识活动的功用,而并不表明认定本身是侦查和裁判的方法形式。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为人的认识是永无止境、无限发展的过程。“同一认定”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也必然遵循认识发展的这一客观规律。也许,在现阶段,因为认识能力的有限,我们可能无法确定某些客体的同一性,或者说确定其来源的同一性,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认识活动不会停止或消亡,必将随之发展至一个新的高度。

三、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评同一认定的根据和条件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个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阐明了事物发展过程的实在内容。在法庭科学领域,专家们对物证进行“同一认定”的认识活动,也必然符合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规律。

(一)“同一认定”的根据——特征

所谓“根据”,即根本的依据,是我们得出某种结论或实施某一行为的前提、基础。按照这一解释,同一认定的根据也即我们进行同一认定活动,并最终得出结论时所依据的前提或基础。在生产、生活中,我们能够将一事物区分于它事物,是因为客体间存在着绝对差异性;但问题是,这种属性往往深含于客体的内部,它必须被一些征象或标志表示出来,也就是说它必须以一定的特征具体表现出来才能为我们所认识,才能用于同一认定。

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存在着许多关系,任何事物内部从运动发展角度看都有两种相反的因素、趋势、力量,二者之间既有对立关系,又有统一关系,相互连结、不可分割。从唯物辩证的观点出发,特征可视为客体间矛盾的产物。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这就要求在进行同一认定时,法庭科学从业人员要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客体特征的内部矛盾出发,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认清事物的个性特征。当然,法庭科学中的同一认定对特征的发现和提取往往需要借助有关仪器设备并遵循相应的操作规范,以确保这些特征可以较为准确的描述客体的本质属性。

(二)“同一认定”的条件

1.客体的反映性。客体的反映性是指客体的特征明显、突出,可被观察、感知,只有如此,客体的特征才能被发现和识别,用于同一认定。可以说客体的反映性是同一认定活动得以开展的物质基础。例如,法庭科学中的笔迹鉴定,笔迹是一种可观察、可认知的物质实体,有其特定的形貌表现。在检验时,可以抓住个人笔迹的形貌特点,通过笔迹特征的比对来进行同一认定。

一般而言,客体的特征均能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如每个人指纹的类型特征和细节特征能反映在指印中,个人的书写习惯能够反映在笔迹中,人的相貌特征能够反映在人相照片中,个人的遗传信息能够通过血液、体液等反映出来等等。但与此同时,法庭科学从业人员也发现,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有时客体的特征反映的不明显、不充分,如指印模糊不清,其上的指纹特征自然无法得到良好的反映;或如,笔迹存在严重的伪装,其间的笔迹特征自然也无法充分、准确地反映个人书写习惯;再如,从案件现场提取的血液样本受到污染,则其携带的遗传学特征也势必会受到影响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同一认定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条件是客体的特征必须得到良好的反映。

2.客体的稳定性。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也就是说,从客体的产生到消亡之全过程来看,客体无疑处于运动状态,但如若在这一全过程中截取某一个时间段,我们则发现客体又处于静止不动的状态。如果将客体产生到消亡的运动过程看作是客体特征的变化过程,那么客体的相对静止就可视为客体特征保持稳定。事实上,正是由于客体的相对静止状态、客体的特征才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我们才有可能认识世界、才可能进行认识活动。就同一认定而言,待检客体必须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客体的特征要在一定时间内基本不变。

理论上来讲,这段相对稳定的时期越长越好,但这与事物的发展规律是相悖的;因此,只要客体特征能在“足够长”或“必要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满足同一认定对稳定性的要求即可。这段“足够长”或“必要长”时期一般则认为是从犯罪现场被发现到同一认定活动得出结果之间。例如,某枪支在犯罪现场击发后,我们对弹着点进行分析,找到弹壳、弹头,判断出枪支的种类等相关信息,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很快找到了一把嫌疑枪支,我们使用该枪进行击发实验,比对弹壳、弹头上的痕迹特征,如果特征反映相符,则可认定该嫌疑枪支就是在犯罪现场击发的枪支,认定同一;但是如果此案一直悬而未破,侦查人员在五年后才找到嫌疑枪支,而该枪支由于一直藏于潮湿阴暗的地下室而导致枪管内壁生锈腐蚀,那么再使用该枪进行击发实验,即使该枪就是犯罪现场击发的枪支,但由于经过的时间超出了必要的范围,该枪的一些“本质”特征发生了变化,也可能无法认定同一了。

3.客体的总体特殊性。在自然界中,大至宇宙星系之间,小至每个原子运动的形式都存在着大量的相似之处,换而言之,相似具有普遍性。在同一认定活动中,也势必会遇到相似的客体,这些客体在某一种或某几种特征上表现是相符的,甚至是一致的,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客体的所有特征总和势必区别于另一客体,即客体具有总体特殊性,这是由绝对差异性决定的。这种差异性是由客体质的规定性、客体在形成过程中获得的性质以及客体投入使用并经历修补后得到的性质相互交叠而成的一种复合属性。

正如恩格斯的论述 “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性与自身的同一,从一开始就必须有与一切别的东西的差异作为补充,这是不言而喻的”所指,差异是客观、普遍存在的,而因为认知能力的限制,我们可能无法辨别客体间微小的或隐性的差异,认为二者相似或相同;但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认知能力的逐步提升,这种绝对差异性会以“宏大”、“显性”的姿态被我们所发现并识别,用于同一认定。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法庭科学领域关于血痕的检验和鉴定只能进行血型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技术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认为血型一致即同一;但现在,法庭科学从业人员均认识到血型一致并不代表血痕来源同一,要想确定血痕是何人所遗留,必须要经过DNA鉴定。

四、从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谈同一认定的技术发展

客观规律性是事物内部所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它的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主观能动性是人类特有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与活动。

法庭科学中同一认定的技术发展充分体现了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最初,人们仅仅凭借感官认知来判定同一;即凭借听觉、视觉、触觉等方式对事物的规律性形成主观感受并加以记忆,进而形成评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法庭科学亦有了质的飞跃和提升,从业人员能够使用测量、显微观察等较为客观的方式来进行同一认定。例如十九世纪法国的贝蒂隆使用“人体测量法”率先进行人身识别。其后,人们在实践中发现人的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终身不变、触物留痕”的客观规律,进而将其用于人身同一认定,并沿用至今。随着生物学、遗传学的兴起和壮大,法庭科学从业人员将DNA这项生物学检测技术应用于同一认定中,准确率高达99.9%。综上所述,评析和展望同一认定的技术发展,首先要遵循法庭科学领域中的客观规律,进而发挥从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行业发展、繁荣。

五、结语

同一认定是法庭科学中的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从认识的本质及规律出发,对同一认定的概念进行解析,指出同一认定是司法证明中一项关键的认识活动,“来源说”与“客体说”的本质相同,二者的差别是源于认识的能动性;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规律对同一认定的根据、条件进行了分析,指出同一认定的依据是客体的特征,在特征反映良好、充分并保持基本稳定和总体特殊的条件下,同一认定才能得以顺利实施,进而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庭诉讼提供依据;基于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结合司法实例梳理了同一认定技术的发展规律,并提出展望。司法从业者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遵循法庭科学领域中的客观规律,发挥从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促进行业发展、繁荣。

〔1〕Barry A.J.Fisher.Techniques of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7th ed) 〔M〕.Baca Raton:CRC Press,2004.

〔2〕Keith Inman,Norah Rudin.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Criminalistics:The Profession of Forensic Science〔M〕,Baca Raton:CRC Press,2001.

〔3〕李锡海.侦察方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4〕周欣.再论同一认定〔C〕.侦察理论与实践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5〕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出版社,2006.

〔6〕何家弘.神证·人证·物证——试论司法证明方法的进化 〔J〕. 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40):60-64.

〔7〕罗亚平.刑事科学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8〕李学军.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9〕李文.物证技术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D92

A

1009— 2234(2017)10— 0102— 03

2017—10— 12

陈维娜(1984—),女,辽宁沈阳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文件检验、声纹检验、司法鉴定。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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