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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湘西苗疆教育优惠政策探究

2016-07-14刘新鹏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铜仁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族教育清政府优惠政策

刘新鹏( 吉首大学 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



清代湘西苗疆教育优惠政策探究

刘新鹏
( 吉首大学 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

摘 要:清政府开辟湘西苗疆之后,在采取驻军、屯田、修边等措施的同时,还通过建学宫、设书院、办义学、开科举等方式大力推进湘西苗疆的“儒化”进程。然而,受到苗疆历史原因与地理条件的限制,加上科举制度自身的缺陷,教育公平问题与教育资源分配问题日益凸显。为此,清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教育优惠政策,客观上促进了湘西苗疆民族教育发展。

关键词:清政府; 湘西苗疆; 民族教育; 优惠政策

清政府开辟苗疆之后,设立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对湘西苗疆实行直接管理。清统治者为巩固“改土归流”成果,进一步加快对曾经“化外之民”的苗民的思想同化,以达到“熟化为民,生化为熟”[1]1945的目的,积极在湘西苗区建学宫,设书院,办义学,开科举,使苗疆在清代中后期“诵习不减内邑”[2]。但是受到历史原因及其地理条件限制,湘西苗疆的教育发展水平与中原地区相去甚远,在与汉族等文化优势民族的竞争中难以取得平等地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在科举中,“苗疆士子鲁朴者多,与通省诸生较艺,难以获售。”[3]1427清政府一方面为在苗疆推广普及文化教育,希望“将其愚顽之苗化为礼仪之民矣”[4]66;一方面为安抚人心,稳定地方,在苗疆推行了一系列的教育优惠政策,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一、清代以前湘西苗疆教育

湘西苗疆历来为苗族、土家族等多民族聚居之地,秦代设置黔中郡,但因地处偏远,王化难至,一直只能以羁縻方式治理,教育发展更是迟缓难进,史书中偶有记载也仅限于寥寥数语,如东汉建武年间,宋均治理“五溪蛮夷”,“立学校”,以祛除当地居民“少学者,信巫鬼”的风气。永元年间,应奉任武陵郡太守,也曾“兴学校,举侧陋”。自元代始,土司制度逐渐成型,湘西苗疆即归于当地土司管理。元、明两朝为加强对西南各少数民族的思想控制,在土司辖区大力推行儒学以“教化蛮民”,弘治十六年(1503),明孝宗颁令“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5]7997,明令土司子弟必须接受儒学教育。但是这也仅限于土司上层权贵内部,并且因土司“恐土民向学有知,不便彼苛政”,禁止普通民众读书识字,“犯者,罪及族”[6],结果导致了土司辖区内苗民文化水平低下,“苗民不知文字,父子相传以鼠牛虎兔计年月,暗与历合,有所控告,必请土人代书。性善记,惧有忘,则接绳为挈,刻木为信,太古之风犹存”[7]。直至清代“改土归流”后,类似“禁部中夷人不许读书”的陋规才得以废除。落后的教育状况,使得清政府在苗疆教育问题上必须做出更为全面的考虑。

二、清代科举名额分配中的优惠政策

早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清朝即“令湖广各州县熟苗中有通晓文义者,准与汉人一体应试”[8],向苗疆士子和苗生大开科举致仕之门。然而,受到历史原因与地理条件限制,苗疆学子和内地教育发达地区的学子同台竞技,差距过于悬殊,甚至于“每逢乡试,从未获售”[9]。这样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引起清政府的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干预措施。嘉庆十三年(1808),湖南巡抚景安会同学政李宗瀚,奏请将苗疆士子及苗生等乡试,另编字号取中。礼部遵旨议奏的《部议苗疆士子苗生乡试另编字号取中疏》载:

应请如该巡抚等所奏,嗣后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并永顺府属之保靖一县,应试士子,准其照四川、宁远府另编字号取中之例,若至三十名以上者,另编为边字号,于本省额内取中一名;如不及三十名,仍归通省取中,毋庸另编字号。至凤凰、乾州、永绥、保靖四厅县苗生,……应即如所请,准其于应试人若在十五名以上者,额外取中一名;如不足十五名,仍附通省取中,毋庸另编字号。即将来应试人多,亦不得于额外加取,以示限制。……再该四厅县,既经另编字号,恐有他处民人,托名苗疆苗生,希图侥幸者,应令该地方官,严行查禁,违者即从重治罪自足,杜冒滥而昭慎重。[9]

从上述材料可见,尽管所给中额并不多,一个本省额内仅取一名,但与其他地区相比,苗疆的录取比例是相当高的。不过朝廷对苗疆凤凰、乾州、永绥、保靖四厅县,“士子”和“苗生”的录取比例不同:士子 “三十取一”,苗生更是“十五取一”。仅从文字上恐难以体会到此政策的优惠力度,但将该比率与清朝前期的总体中试率以及其他地方的中试率进行对比,结果更为直观。乾隆九年(1744)议准:“直隶、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为大省,准其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八十名;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为中省,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六十名;广西、云南、贵州为小省,每举一人,录送科举五十名。”[10]可见,在清朝分省定额的总原则下,大省、中省、小省乡试录取比例正常情况下约为80:1、60:1和50:1。另据清代素尔纳《钦定学政全书》所载的乾隆年间各省乡试举额分配情况基本上与该比例相符(见表1)。

表1 乾隆年间各省乡试举额分配情况表

可见,苗疆另编字号的录取比例相较于正常省份的录取比例是相当有优势的,即使将清朝其它相应的优惠政策考查在内,苗生 15:1的录取比例也仅次于宗室子弟(9:1)[11]、小省的官卷(10:1)[12]、八旗子弟(10:1)[12],高于其他的如各省商籍的卤字号(50:1)[13]、四川宁远府宁字号(30:1)[14]、甘肃回生的良字号(20:1)[15]等单独编号,甚至高于大省的官卷(20:1)[12],与中省的官卷相当(15:1)[12]。可见,清政府对苗疆科举名额分配所施行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可谓不大。

为使苗疆士子切实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清政府严格清查其他地区考生“冒籍”现象。“既经另编字号,恐有他处民人,托名苗疆苗生,希图侥幸者,应令该地方官,严行查禁,违者即从重治罪自足,杜冒滥而昭慎重。”而清政府并非只是做做纸上文章,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整理的《乾嘉时期科举冒籍史料》中收录了嘉庆十五年(1810)湖南布政使朱绍曾为清查苗疆四厅县占籍考生以杜冒考事奏折。该折清查了乾州、凤凰、永绥、保靖四厅县共七十五名冒籍考生,奏折中附有七十五名考生姓名、身份、原籍以及处理办法,并在折中附言:“倘此后仍有冒混占考,希图侥幸,即从重治罪,不得援此为例,仅请改拨完事。”自嘉庆十三年(1808)另编字号以来至嘉庆十五年(1810)初,清政府共清查出七十五名冒籍考生,已取功名的革去功名,未取功名的拨回原籍,一方面可见清政府查办之严格,另一方面也能从考生对冒籍的趋之若鹜,甚至于铤而走险反映出另编字号所带来的吸引力。

三、清代苗生参加科考的经费资助政策

清代士子投身科考需担负名目繁多的费用,如束修、卷资、印金等,此外每次参加乡会试还需要一笔数额不小的盘费。为此,即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中原内地,往往也要中户以上的家庭方能应付。道光六年(1826),江西袁州府萍乡县进士彭涵霖曾提到:“古者百亩之田,五亩之宅,皆上授之,民之贫富不甚远也,故士农工商各宿其业而已。今农工商皆以力自赡,而士有出无入,老其心志,逸其手足,加以负笈从师,修赡之资,岁时奔走应试之费,中户以下,业未成而产已罄者,比比也。”[16]563这是当时中原士子们投身科考的真实写照。而苗疆地瘠民贫,经济远远落后于中原地区,苗疆士子由是更困于路途之费。

清廷在科考经费方面也给与苗疆士子较为优厚的资助。对于苗疆士子参加乡试,嘉庆十四年(1809),苗疆地方官吏曾奏请“将凤乾永麻泸保六厅县,生童之录取者,又四厅县岁科试童生者,列前十名者,又凤乾永泸麻五厅县,均田归公百亩以上之本身及子孙,并原奏凤乾永泸麻五厅县,首先出力绅士之子孙,以上该生乡试,各给盘费银十两,该童赴府厅县考试,各给盘费银一两,院试各给盘费银四两。”对于苗族生童,更为照顾,“苗童则无论是否前列十名,凡赴县厅府院试者,各给盘费银一两,苗生则无论科试之录取,正案与否,凡赴乡试者,各给盘费银十两。”而对于苗疆士子会试盘费,首先有清政府规定对湖南省士子的旅费资助,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顺治八年(1651)“又定举人会试,由布政司给与盘费,安徽二十两,江西、湖北皆十七两,福建十五两,湖南十四两”[17]1859-1860。而除了“照本省举人例给与公车银两”[3]690外,地方官府还设法筹措银两,补贴士子。光绪《凤凰厅志》载:“边字号举人会试,历照旧章,由道捐给银四五十两不等,并劝令屯苗兵勇,每名帮银一钱,或谷一斗,以作路费。至田字号苗举人赴京会试,照民籍举人例,给与公车银两之外,再由道酌给盘费,由是亦劝兵勇等,每名帮谷一斗。”[18]而嘉庆以后,苗疆的兵勇总数大致维持在 12000人左右,若按每人一钱计算,另加上道台捐给,每次会试还能再多筹集盘费近1300两,作为对苗疆士子的额外资助,确是一笔不菲之资。

四、清代官学学额分配中的优惠政策

清承明制,科举必由学校组织参加乡试,官学学额的分配直接关系到以后参加乡试和更高级科考的名额数。并且,官学所录廪生、增生拥有着如岁贡、廪膳、花红、盘缠、会试等一系列的配套福利。因此,一个地区的官学学额对该地区的教育发展举足轻重。康熙九年(1670)规定,大府学额二十名,大州县十五名,中县十二名,小县七至八名,而后成为一般定例[19]。清政府在苗疆的官学学额分配中特别给予照顾,大多增设苗生的单独学额,乾隆五十年(1785)“提学钱沣奏改文额二名,为本厅苗学”[20]。“十七年议准,嗣后保靖县学额八名之外,添设苗童进额一名”[19]。“凤凰、永绥、乾州三厅岁科两试,各额进苗童二名,保靖苗童亦同民籍应试。”[4]96即便如此,早期湘西地区苗生应试者也寥寥可数,常常达不到取足额数的条件。清政府不得不对录取的评判标准也给与一定放宽,乃至“考试时择文理通顺者酌量取进,俟人文日盛取足八名。”[19]这样的调整和照顾保障了苗童的入学名额,适当平衡了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科考经费资助与中额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对清代湘西苗疆教育优惠政策的评价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教育优惠政策,湘西苗疆的社会面貌得以迅速更新,从而加速了湘西地区的发展。

(一)改变了苗疆文化状况,教育水平大有提高

施行教育优惠政策后,湘西苗疆“文风弇陋”现象得以改观,苗疆士子“观感兴起,颇知刻劢,渐能文循法派,辞选华膄”[21]。自嘉庆十三年(1808)戊辰恩科至光绪八年(1883)壬午科,湖南乡试共开秋闱37次,苗疆三厅一县共计中式76人[1]1920-1948。根据光绪本《湖南通志》统计,苗疆四厅县的人均中式率居然跃居全省前列,其中永绥、凤凰两厅更是超越了湖南省会长沙,排列榜首[22]。对比清初苗疆士子“与通省诸生较艺,难以获售”的局面,成效可见一斑。

(二)加速了汉文化的传播,促进民族融合进程

在各方面的教育优惠政策拉动下,少数民族士子读书的积极性大为提高,汉文化影响由此迅速深入扩大,书院、义学、私学、私塾等大量涌现。清代之前,苗疆未设书院,唯有永顺府土司区建有若云书院。而自雍正八年(1730)起至清光绪年间,湘西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加上泸溪、保靖等县共设书院 17所[23],而苗疆义学数量在嘉庆十四年(1809)达到惊人的 120馆[24]。这些书院、义学中所教授内容多为儒学或儒学启蒙,成为文化融合的一个重要渠道,有力地推动了民族融合的历史进程,为湘西苗疆各少数民族尽快走向文明提供了助力。

(三)培养了一批本土知识分子精英群体,有助于国家权力的深入

在这些书院、义学的背后是一批数目庞大的求学与应考的群体,各书院、义学的学童数以百计。光绪初年,仅永绥厅应试的苗生就达三百余人[25]。这些学童逐渐形成湘西苗疆最初的熟习儒家文化道统的知识分子,甚至依靠科考、拔贡等方式跻身特权阶层,从而打通了苗疆人才向上垂直流动的通道,甚至出现了官至刑部员外郎的永绥厅举人张世准、官至湖北布政使司、凤凰厅举人麻心佐等一批能进入国家核心统治阶层的精英。更多的士子则转变为湘西苗疆社会知识精英,广泛参与到苗疆的地方秩序维护中来,如光绪六年(1880 )的《察会议善后章程八条》中提到:“保甲宜认真举行也。……拟请嗣后沿边各苗寨保甲,应由地方官慎选苗生,协同苗备,责成寨长,仿照保甲章程,各清各寨……即责令苗生苗备弃查出拿送厅县究治。倘知情狗隐,一经发觉,即予革究。”[26]这些由湘西苗疆本土培养出来的符合儒家规范的知识分子,成为清政府在管理和处理苗疆事务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担负沟通政府与民众的中间角色,逐渐形成苗疆一个新兴的权力阶层。

但是,清政府对苗疆教育的直接干预并不总是得到积极的回应,湘西苗疆对汉文化始终还是保有一定程度上的排斥,虽较之“改土归流”前已有相当大改观,但是对于儒家文化的接纳度仍未达到清政府统治者的期望。因此,“应试童生无几,不便取足”[19]的情形在政策施行之初时有出现,以至于乾隆五十五年(1790)不得不削减凤凰、乾州、永绥等厅学额,“辰州府属之凤凰、乾州、永绥三厅,量为酌改学额,请将凤凰厅原额八名减去二名,仍留六名,永绥、乾州二厅原额各八名,各减去四名,仍留四名”[19]。并且,儒家文化的输入在促进民族文化融合的同时也带来了汉、苗两种文明激烈的文化冲突。爆发于清中期的乾嘉苗民起义正是苗民对于日益深入的汉文化的拒斥性反应的一种集中表现。

参考文献:

[1](清)李瀚章,卞宝第,等,修.湖南通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2](清)王玮,纂修.乾州志·卷三·学校志·乾州学田记[M].清乾隆四年本.

[3](清)沈云龙.钦定科场条例[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

[4]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主编.湖南地方志少数民族史料[M].长沙:岳麓书社,1991.

[5](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清)张广泗.设立苗疆义学疏[M]//贵州通志.乾隆本.

[7](清)乾州厅志·苗防志·卷之七[M].同治十一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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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蒋琦溥.乾州厅志·卷四·学校志[M].同治十一年本.

[10](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七·礼部·贡举·录送乡试一[M].光绪重修本.

[11](清)清嘉庆实录·卷八十七·嘉庆六年九月己卯[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2](清)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五十八·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丙申[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3](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十八·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一[M].光绪重修本.

[14](清)清高宗实录·卷六十七·乾隆三年四月丁未[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5](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九·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二[M].光绪重修本.

[16](清)锡荣.萍乡县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

[17]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

[18](清)凤凰厅志·卷四·屯防上[M].光绪本.

[19](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礼部·学校·学额通例[M].光绪重修本.

[20](清)杨瑞珍.永绥直隶厅志·卷二·营建门[M].同治七年本.

[21](清)凤凰厅志·卷二·学校[M].光绪本.

[22]王星.清代苗疆湘西书院研究[D].吉首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3]彭永庆.论清朝湘西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J].民族教育研究,2007,(1).

[24](清)佚名氏.苗疆屯防实录·卷二[M].伍新福,点校.长沙:岳麓书社,2012.

[25](清)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十三储备[M].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

[26](清)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征服(下)[M].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

(责任编辑 黎 帅)(责任校对 郭玲珍)(英文编辑 谢国先)

A Study on Preferential Policies in Miao Region of Western Hunan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LIU Xinpeng
(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Jishou University, Jishou, Hunan 416000, China )

Abstract: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took measures of garrison, cultivation and fortification to consolidate its administration in the Miao Region of Western Hunan, at the same time it speeded the process of Confucianization in this area through establishing official schools, academies, private schools and holding the Imperil Examination.However, the education equity and education resource distribution loomed large as two issues.As a response to them, the government undertook a series of preferential policies which produced a positive influence on education development in Miao Region of Western Hunan.

Key words:Qing government, Miao Region of Western Hunan, Education of Minorities, preferential policies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639 (2016) 02-0076-05

收稿日期:2015-11-09

作者简介:刘新鹏(1987-),男,湖南吉首人,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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