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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变迁中的临时救助制度:实践效果与未来方向

2016-04-11梁土坤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西北人口 2016年2期

梁土坤(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时代变迁中的临时救助制度:实践效果与未来方向

梁土坤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开启了我国全面建立和发展临时救助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为地方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及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结合某县的实际情况,总结、归纳和分析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时代背景、实践效果、主要发展。并从救助方式较单一、裁定权限不合理、紧急程序不具体、社会力量参与方式欠缺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现行临时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临时救助;托底性;服务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1]。我国临时救助政策的探索是以地方实践开始并以其为基础的,地方实践为临时救助制度的国家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而2014年10 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开启了我国全面建立和发展临时救助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为我国临时救助制度设定了较为完善的总体制度框架,必将对完善托底性民生保障制度发挥巨大作用。这也为我国地方政府探索更加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及实施办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基本依据。本文将结合某县临时救助的实践,深入分析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的时代背景、实践效果、主要发展、存在问题等,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临时救助制度提供参考。

一、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时代背景

(一)社会需要: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现实前提

社会需要是社会政策的核心概念,社会政策的建构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要。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基于时代变迁中的社会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面临的社会风险具有高发性、灾害性、不确定性等特点。而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制度采取的是低救助水平、高瞄准度的模式,这容易使社会安全网出现漏洞[2]。尽管社会救助是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主,辅之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安排难以应对一些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灾害性等事件而致使家庭陷入临时困难等问题。例如,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但因疾病、年老、残疾、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实际生活非常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户籍不在本地导致无法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贫困家庭,以及因火灾、交通事故、小型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阶段性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当遭遇急难事件,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时,缺乏相应的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就是为了填补这一空白,补短板、扫盲区,使这些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3]。由此可见,解决困难家庭生存的基本需要问题,是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现实前提。

(二)经济发展: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物质基础

每一项社会制度的建立、完善、运行、评估等均需要相关费用作为支持,即社会政策具有经济成本。而临时救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托底性民生保障制度,其经济成本也不可忽视。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运行、效果评估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相关数据显示,某县总人口仅为14.3万人①本文关于某县的相关数据均来自某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wqx.gov.cn/)以及根据网站相关数据计算所得,下文不再一一说明。。而近年来某县经济发展相当迅速,2010年其生产总值为121.7亿元,而2014年已经高达211.5亿元。同时,某县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均逐年快速增加,2014年分别为65.3和35.6亿元。而居民人均收入也不断增加,2014年,某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51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480元(如表1所示)。某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为其临时救助制度的完善、有效运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

表1某县经济发展状况(2010—2014年)

(三)依法治国: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为各项社会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各地建立具体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提供了依据和参考。2010年,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年12月25日,某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在地级市的规定,印发了《某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而2015年6 月25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某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的相关内容。其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及时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可见,国务院及民政部等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内容框架。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概况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根据困难类型和范围可以将其内容进行分类。根据2010年12月25日某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某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暂时困难的家庭,每户给予1000元救助;二是,因较大自然灾害和遭遇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户给予3000-5000元救助;三是,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人员残疾、伤亡的或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困难家庭,每户给予5000-10000元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当年救助次数在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因特殊困难的,经县政府或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表2某县临时救助实施状况

从近年的情况来看,某县临时救助制度以季度为周期对其救助人员及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所在乡镇(社区)、家庭人口、救助金额、救助原因等。经过对公示信息的整理,发现最近5个季度各个季度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均超过300个,涉及的人口也均超过850人。从这五个季度的情况来看,2014年第2季度获得救助的家庭最少,为314个,涉及856人,救助总金额为52.5万元。而2014年第4季度获得救助的家庭最多,达到了699个,涉及总人口1931人,救助总金额达到了114.82万元。而2015年第2季度获得救助的家庭也有485个,涉及人口1327人,救助总金额为99.45万元。从每个家庭的救助额度来看,平均而言,2015年第2季度最高,达到了2051元,人均救助额度也比其他季度的高,为749元。而其他四个季度的均值几乎相等,为1640元左右。总体而言,2015年第2季度的救助水平有所提高。由此可见,某县每个季度均有数以百计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临时困难的家庭得到现金救助,为其度过暂时困难时期提供了重要支持。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

1.救助原因

临时救助涉及的救助人群主要分为四大类: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其他困难户。由于可获得数据不完整,各类人群的救助状况在此不做具体分析。而是根据各个家庭的救助原因,对2015年第2季度的数据进行分类(由于部分家庭的救助原因有多个,笔者主要根据其中的主要原因进行分类)。发现由于个人和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及突发疾病和大病导致临时困难的家庭最多,达到了336个,占救助家庭总数的70%左右。跟随其后的是由于残疾及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而陷入临时困难的家庭,有52个,占10.7%。由于其他困难导致家庭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家庭占8.6%。此外,还有少数由于年老、孩子上学费用承担大、火灾等突发性事件等原因而陷入临时困难的家庭获得临时救助(如表3所示)。

表3某县临时救助的主要原因(2015年第2季度)

2.救助家庭规模

从获得救助的家庭规模来看,孤寡老人、孤儿、单身残疾人等只有1个人的家庭有65个,占13.4%。而老年夫妻、孤儿寡母、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夫妻等2口之家最多,达到了195个,占40.2%。而一些单亲母亲、隔代带孙子等的三口之家也有93个,占比近20%。由此可见,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其家庭人口规模为2人及以下的超过了50%,而3人及以下的家庭比例达到了72.8%。则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其规模普遍较小。此外,也有一些人口较多的家庭获得临时救助,如6口之家有11个,占2.3%。还有1个7口之家等。但是这些家庭大部分是由于孩子较多,上学费用负担较多的家庭。如这个7口之家的情况就是“母亲父亲常年患病,本人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家中供三个学生,经济十分困难。”总而言之,获得临时救助的大多数家庭规模较小,而规模稍大的家庭则是由于老人和小孩较多而导致负担较大,而陷入临时困难。

表4某县临时救助的家庭规模(2015年第2季度)

3.救助额度

而从临时救助的额度来看,获得1500元和2000元救助的家庭最多,均为118个,各占家庭总数的24.3%。而仅获得1000元(临时救助的最低标准)救助的家庭也有108个,占22.3%。即超过70%的家庭获得的临时救助额度为2000元及以下。而获得2500元和3000元救助的家庭分别占7.6%和19.6%。则97.5%的家庭获得的救助额度为3000元及以下。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家庭获得的临时救助额度均较低。

表5某县临时救助的额度(2015年第2季度)

4.特大救助

突发性较大的事故也是临时救助制度的内容之一。尽管,某县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规定,原则上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因特殊困难的,经县政府或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是,从表5可以看到,2015年第2季度有2个家庭的临时救助额度远远超过10000元的上限,分别为2万和4万元。而获得2万元救助的家庭有3口人,救助原因为“公婆丈夫去世,孩子上学,生活困难”。而获得4万元救助的家庭有4口人,救助原因为“山体滑坡,父母死亡”。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两个家庭均有超过2人突然去世,对家庭而言,属于重大变故,导致家庭陷入困难。因而,民政相关部门及领导,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核定了远超出10000元上限的救助额度。由此可见,该县临时救助制度的额度核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对于帮助突发性较大事故或变故而导致困难的家庭走出困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发展

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某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的各项内容,其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拓展了救助对象范围

自改革开放后,随着体制转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也快速增长。2013年末,流动人口达到了2.45亿,超过全国人口总量的1/6[4]。流动人口将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普遍现象,主要特点是户籍与流入地相分离。由于流动人口地域流动距离往往长远,其一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而导致家庭陷入困境,回到户籍所在地争取救助是不现实的,容易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甚至引发更大的困难。而流入地政府对其施以援手,能够及时地、有效地帮助其走出困境。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某县拓展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将流动人口纳入其中。《某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县的常住居民,包括在我县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等。这将对帮助临时陷入困难的流动人口家庭走出困境发挥巨大作用,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等。

(二)细化了救助类型和标准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某县在其《某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临时救助的类型、范围和标准,对于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的内容,便于其实施,增强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其将临时救助的类型分为四大类:因病因残生活救助、突发灾害生活救助、其他生活救助、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等;并且明确了各救助类型的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以及根据困难程度确定救助额度的原则等(具体内容见表6)。例如,其他生活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户暂时性的生活困难予以救助,根据困难程度予以1500-2500元临时救助。相对而言,这个救助标准也比原来1000元的救助标准高,可见,其充分考虑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物价水平上涨等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表6修订后的某县临时救助类型

(三)规范了申请和审批程序

与原有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相比,《某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用专章对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具体、细致的规定,包括申请方式和所需材料,审核审批程序、实施方式、审批时效,基金发放等。

临时救助的办理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对于紧急情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而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是,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交各项材料。接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户籍地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救助金由县民政局通过代支付系统进行社会化发放。而且,对审核小组组成人员、入户调查的集体事宜、民主评议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具体的规定对于规范临时救助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将发挥巨大作用。然而,这可会导致临时救助审批时间长的问题[5],难以发挥临时救助的应急性等特点。

(四)健全了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某县临时救助政策,不但对临时救助的基金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对基金管理等进行了原则规定。指出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省、市等上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市级财政在城乡低保资金中安排配套资金的5%用于临时救助;在不降低补助水平的前提下,县级财政按照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的10%用于临时救助;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而且,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同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等。这些规定对充分保障临时救助基金的来源稳定、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等具有显著作用,从而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保障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运行。

四、临时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方式较单一

临时救助制度实际上是一套综合性、托底性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它为不确定的对象、不确定的困难提供多样化的救助服务。与其他常规社会救助项目相比,临时救助的内容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包括服务救助、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并且应该更加重视服务救助和实物救助[6]。然而,在现实中,各地仍然以现金救助为主。甚至,很多地方的临时救助政策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服务救助的相关内容等。

例如,从某县公布的2014年第2季度至2015年第2季度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情况来看,其全部是现金救助。而且,从其政策文件来看,某县2010 年12月25日印发的《某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中也没有服务救助的相关内容。而《某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中连实物救助的词语也消失了,而救助标准及范围中也只提及现金救助相关内容;更没有服务救助等相关内容。显然,现实中的临时救助方式较为单一,同时,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在救助方式的规定方面也是不完善的,这难以适应临时救助的现实需要,以及不利于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

(二)裁定权限不合理

应急性,是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救急难”的目标主要靠临时救助制度来实现,以帮助各类家庭和个人在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社会中应对各种突发性的严重困难。因而,在发现个人、家庭因突发性事件而陷入困境后,需要相关部门及人员做出快速反应,向其提供必要的救助。因此,需要一线工作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做出判断和决定[7]。但是,现实中,临时救助制度的内容中并没有关于一线工作人员裁定权的相关规定,而且,实践中一线工作人员的裁定权也比较有限。

例如,根据某县临时救助2014年第4季度的公示数据来看,救助金额实行两级核定,即乡镇(街道办)主管部门核定和县民政救助办核定,最终救助额度有县民政救助办核定。根据公示数据,该季度共有699户家庭获取救助,但是,却有425户家庭所获得救助金的额度(县民政救助办核定)小于乡镇(街道办)主管部门所拟定的额度,占该季度救助家庭总数的60.80%。而且,35.24%的家庭所获得救助金额不足乡镇(街道办)主管部门所拟定额度的50%(包括50%)。由此可见,临时救助金额的核定权并不在乡镇(街道办)主管部门等一线工作人员的手中,一线工作人员的自由裁定权是非常有限的。然而,实际上根据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等基础性工作均是有乡镇(街道办)主管部门等一线工作人员完成的。因而,一线工作人员对困难家庭的情况是最为了解的,从了解实际情况的角度而言,由其根据实际情况来核定临时救助的额度是较为合理。因此,现实中,由县民政救助办等非一线工作人员来最终核定临时救助额度等是欠妥当的。这样可能使得临时救助脱离实际情况,从而难以支持困难家庭走出困境。

(三)紧急程序不具体

临时救助制度需要帮助困难家庭及个人应对一些紧迫性等困难,在紧急情况下,救助的时效性直接影响救助效果,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提出了紧急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参考该通知的精神在临时救助政策中明确了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例如,的《某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情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实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这些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但是,也可以看到,这些规定也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规范,责任主体、求助方式、应急措施等均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求助无门,救助低效等。

(四)社会力量参与方式欠缺

临时救助对于突发性困难等的救助应具备快捷性、灵活性等特点,而社会组织具有规模小、方式灵活、救助快捷等特点,因此,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特别适合参与临时救助[8]。社会组织在临时救助中可以采取的方式多种多样,如资金补充、服务提供等等,有利于有效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等。然而,尽管《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但是,现实中由于社会组织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其在临时救助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临时救助政策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例如,《某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尽管在基金来源中已经指出,包括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但是,也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捐赠等,而且也没有提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显然,社会组织参与方式的欠缺,将不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以提高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效果等。

五、临时救助制度的发展方向

临时救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对帮助遭遇突发性、迫切性、临时性困难的各类群众及家庭走出困境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临时救助制度取得了新的发展,拓展了救助对象范围、细化了救助类型和标准、规范了申请和审批程序、健全了救助基金管理规定等。然而,也依然存在救助方式较单一、裁定权限不合理、紧急程序不具体、社会力量参与方式欠缺等问题,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应从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一)进一步扩大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适应我国城镇化发展和流动人口普遍化的发展趋势,将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现流入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的流动人口全部纳入临时救助的对象,而不是限定在流入地工作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充分保障困难流动人口群众及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结合实际情况,拓展临时救助的方式和内容,从以现金救助的单一方式逐步拓展到以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共同发展的模式。

规范服务救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包括临时庇护、紧急医治、应急护理、心理干预、危机处理等服务,并且探索和完善服务救助的实施模式、操作程序、评估体制等内容,以全面、及时、有效地应对临时救助的多样化需求。

(三)根据部门分工及行政性质,明确界定临时救助相关工作人员的权限、义务及责任,并给予一线工作人员较大的自由裁定权。

例如,将现金救助额度核定、实际情况调查、救助评议、紧急救助的实施等全部让一线工作人员处理。并且建立完善的临时救助的二级审核制度、抽查制度、事后报告制度、评估制度等,以对一线工作人员的自由裁定权进行严格限定、考查和监督,以维护临时救助的规范化运行,以及防止权利的滥用等问题,从而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实施效果等[9]。

(四)探索紧急救助程序的具体实施办法。

应当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设立紧急救助的求救门户和方式(如开通应急热线等)、紧急救助的责任人及决策小组等,明确并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紧急救助义务和责任,建设紧急救助自动发现处理程序和机制等,以迅速应对各类紧急情况,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的作用。

(五)探索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方法灵活、资源丰富、形式多样等优势,促进其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临时救助。并鼓励有条件的公益机构和企业设立救助基金,甚至发起成立专项临时救助基金会等,促进临时救助的发展。

此外,临时救助制度也存在知晓率等问题[9],这不利于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性的作用。因而,在现实中应通过多种形式对临时救助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临时救助制度的知晓度,以提高临时救助的效率,促进临时救助制度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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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信平.建构更加坚实的民生托底保障[N].光明日报,2014-10-31:03.

[8]关信平.“救急难”需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J].中国社会组织,2014(20):15-16.

[9]李娜.临时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践与展望——基于Y市的调查分析[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5(6):38-42.

The System of Temporary Assistance in Changing Times:Practical Effects and Future Direction

LIANG Tu-kun
(Zhou Enlai School of Government,Nankai University,Tianji,300071)

Abstract:At Oct.3 2014,the state council published the inform on the state council establish comprehensively temporary assistance,it started the process of legislation that China establishes comprehensively and develops temporary assistance.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Wuqi Country,concludes the times background of temporary assistance system’s establishment and finishing,practical effects and prime development,analysts the problems of present temporary assistance from single way of assistance,unreasonable judge's limits of authority,unspecific urgent process and lack of society power’s participants,based on those,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f perfecting temporary assistance system.

Key words:Temporary Assistance;Underpinning;Services Assistance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阶段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社会政策研究”(11ASH009)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梁土坤,男,广东茂名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政策与人口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672(2016)02-0016-06

收稿日期:2015-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