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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思考

2016-03-07刘丽波张凯丽

大连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信仰法治

刘丽波,张凯丽

(大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思考

刘丽波,张凯丽

(大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在全社会确立法律信仰,并通过法律信仰来强化法律意识,巩固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法律信仰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价值不容置疑,因此,只有理解法律信仰内涵与构成要素,直面各种法律信仰困惑,从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治信心、推进全民守法、强化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政府、规范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等方面把握法律信仰的要义,才能进一步强化法律信仰在全面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价值。

法律信仰;依法治国;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即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在全社会确立法律信仰。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个国家如果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摆在那里,却没人信仰,那法律就是一纸空文,法律信仰的关键在“信”字上,人们只有信法律,才能仰法律,才能让法律在治国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那么,怎样解读法律信仰,怎样面对法律信仰困惑,怎样在全社会确立法律信仰,怎样认识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则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解读法律信仰的内涵入手,诠释法律信仰的相关问题,才能全面认识法律信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价值要义。

一、法律信仰内涵的解读

法律信仰是一个合成词,由法律与信仰两部分构成,其中法律是信仰的内容,信仰是对法律坚信不疑、理性追求、践行、捍卫的表现形式,可以说在法律信仰中,法律是核心,信仰是关键。

法律作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既包括静态的法制体系,也包括动态的法治活动,任何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其最终目的都是协助统治者达到治国理政的总目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不例外。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超越以往,集鲜明的公平性、正义性、权威性于一身,是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

信仰作为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信仰既是一种以一定的认知与理性的判断为基础、发自灵魂深处的心理确信与接收,是对在社会实践中以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为基础形成的思想见解、理论主张的坚信不疑,身体力行,也是一种精神归宿,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某种事物、观念的极度信任、崇拜、敬畏,从而在意识中自动建立起来的一套人生价值体系”[1]。

法律信仰则是人们在对法律科学认识与理性判断,对法律及其价值肯定、认可、确信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的心悦诚服、坚定接收、高度确信、全心敬仰,并主动、自觉地把法律作为人生实践的行为准则与指南,且将法律作为精神归宿的崇高境界。在我国,法律之所以被信仰,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反映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科学、公正,接“地气”,也正因如此,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

二、法律信仰构成要素的诠释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心理确信、敬仰与精神归宿,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以往关于法律信仰构成要素的诠释,一是以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情感、法律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四要素构成说,二是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为内容的五要素构成说,但两种阐述都不能彻底地廓清法律信仰的丰富内质,只有将法律知识的认可、法律情感的归依、法律信念的坚定、法律意志的恪守、法律公正的信任、法律规范的服从、法律权威的维护七个要素有机整合,才能全面、科学地理解法律信仰。

法律知识的认可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前提。法律信仰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对法律知识的认可作支撑,一般来说,法律知识的认可程度受掌握法律理论的多少、法律文化水准的高低、法律精神领会的深浅等情况制约,法律理论掌握的越多,法律文化的水准就越高,理解法律精神也就越透彻,法律知识的认可程度自然随之不断升高,认可程度的提高,确信、敬仰法律的执着度也就随之增强,这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前提。

法律情感的归依是法律信仰生成的基础。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客观事物产生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反应、心理态度和情绪倾向。法律情感则是人们对法律产生的肯定性心理反应和心理态度,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毫无掩饰、不加修饰的喜爱和感情的归依,这种情感是法律信仰旺盛生命力的动力源,如果“剥夺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则法律将不可能幸存于世”[2]52。因此,“法律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2]59,否则法律信仰将荡然无存。

法律信念的坚定是法律信仰的理性反映。法律信念是人们对法律坚信无疑的看法与心理态度,并全力身体力行的一种综合精神状态,这种坚信无疑来自理性的分析、判断与抉择,因此,法律信念一旦形成,就坚定不移。法律信念与法律信仰密不可分,法律信念的坚定是法律信仰确立的内在要求与最理性、最直接的反映。

法律意志的恪守是法律信仰维系的力量。意志是一种特殊的能力,是人们动员自身所有的能量战胜各种困难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具有独立、果断、自制、坚韧等突出特征;法律意志则是强调人们无论遇到怎样的困难,无论身处何种艰难境遇,都能铭记法律,都能坚韧不拔、持之以恒、永不言弃地恪守法律,这种意志会生成巨大的法律信仰的维系力量。

法律公正的信任是法律信仰坚守的关键。“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3]法律从产生之日起,就昭告天下,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公正让人们产生期盼、期望和对法律的坚守,因此,有了“皋陶断案”、“铁面包公”之说,现代社会中,大量公正断案的事实,锤炼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正是基于法律的公平公正,人们才发自内心的坚信法律,坚守着法律信仰。

法律规范的服从是法律信仰践行的表现。法律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这种规范以维护合法权益为核心,这一核心为民心所向,进而“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4],这种无怨无悔的自觉服从正是法律信仰践行的表现,“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觉地批判’”[5],“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服从”[6]81自然,服从程度的高低直观地反映了社会法律信仰的状况。

法律权威的维护是法律信仰的应然境界。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威望、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威望与地位是任何人都无法超越的,正所谓“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7]。一方面法律自身固有的公平公正汇集成法律内在的、理性的、超然的、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的权威还源于法律对人们权利的竭力保护,源于法律对恶行严惩的公信力量,由于“夫法法则治,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①管仲:《管子》,第五十三篇。故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自觉维护既是法律信仰的应然要求与必然结果,也是法律信仰追求的最高境界。

三、直面法律信仰之困惑,确立法律信仰

依法治国必有法律信仰作支撑,人们一旦对法律产生困惑,势必怀疑法律,甚至背离法律,其结果必然导致依法治国陷入困境。一个社会要最大限度地让人们信仰法律,首先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信仰困惑问题,在全社会确立法律信仰,这是保证依法治国顺利进行的前提。

(一)直面法律信仰之困惑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逐渐走上法治的轨道,但依然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因利益的左右而不断出现权法交易、钱法交易等与法律相悖的现象,让人们对法律信仰产生诸多困惑,这些困惑集中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信“权”还是信“法”的困惑。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致使权力至上、官本位等观念根深蒂固,“皇权至上”“言出即法”、“权大于法”思想潜移默化,这无疑成为滋生唯上、唯官、唯权观念的深厚土壤,虽说多数党员干部在认真履行着执政为民的职责,但也有不少官员受其影响,将手中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藐视法律,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甚至在法律的适用上玩起政治潜规则,一句“我的爸爸是李刚”,似乎让人们读懂了权力深奥的“道理”,于是,权大还是法大,“信权还是信法”的困惑油然而生,这不仅动摇了人们的法律信仰,而且使我们经过几十年努力确立的法律信仰严重受挫。

2.信钱还是信法的困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促进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应有的社会现象,拜金主义随处可见,“金钱的力量”前所未有,钱可以拉关系,可以走后门,可以买官、可以办所有事情,人们不仅崇拜金钱的数量,更崇拜金钱的“放射性能量”,“有钱能使鬼推磨”,金钱超越了道德、超越了法律、超越了一切的一切,与金钱相比,法律的“正能量”时常缩水,于是,人们产生了“信钱还是信法”的疑惑,金钱的“魅力”撼动了法律信仰的坚定性,法律信仰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3.信情还是信法的困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了立法、司法中均融入了“以民为本”的情感,从严格立法到公正司法都加深了人们对法律的情感,法律在融入情感的同时,还要面对情大于法的问题,特别是在执法之中要面对通过权权交易、钱权交易、司法贪腐而“收获”的所谓“情感”,执法者为情网开一面、法外开恩、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大鱼漏网、违法者逍遥法外,一些相关案例曝光后,社会反响强烈,接踵而来的是人们对“信情还是信法”的困惑异常强烈,甚至潜伏着严重的法律信仰危机。

4.信德还是信法的困惑。我国道德与法律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用以调解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的工具,特别是矛盾激化、利益受损时,人们更信的还是法律。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法律的坚信与敬仰,已因法律天平的失衡而减弱,尤其是在弱者与强者、百姓与官员、“穷人”与富人出现纠纷时,法律的公正常因权力、金钱等因素的干扰严重失衡,弱者、百姓和“穷人”在用法律无助之时,就会想起道德、想起社会舆论、想起社会正义的力量,就会动用网络、媒体等舆论工具,通过曝光、舆论,伸张正义,以呼唤公平公正,这时人们也会思考法律的可信度到底有多大,“信德还是信法”的困惑又摆在了桌面之上,人们对法律的认可度与崇敬感明显降低,以致整个社会面临着法律信仰危机,因此,在全社会确立法律信仰乃当务之急。

(二)全社会范围内确立法律信仰

确立法律信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找准切入点,把握好各种机会,从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识、法律公正、法律服从、法律信念、法律权威等维度入手,在全社会确立法律信仰。第一、积极宣传与普及法律知识。要在全社会动员所有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理论,领略法律文化与法律精神,提升法律认知水平,发自内心地认可、接受法律。第二,积极培养法律情感。情感源于实践,培养法律情感就是想方设法让人们参与法律实践,让人们走进法院、走进法庭、走进案件,在法律实践中体会法律“以民为本”的本质,感悟法律维护人民权利的真实性,从情感深处信任、依赖、敬重法律。第三,自觉磨练法律意志。我国虽然已经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但法律实践中的迂回曲折,与人们对法律的期望还存有一定差距,从佘祥林到谷开来,从王立军到周永康,“执法不严”的尴尬消磨了人们的法律意志,法律意识还需要在法律实践的迂回曲折中自觉磨练,才能产生坚定不移恪守法律的意志。第四,认清法律公正的实质。我国法律的本质内核就是实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无论是立法,还是守法;无论是执法,还是法律追究,都应是公平、公正的,虽然还存在执法不公、惩罚不公的现象,但还要从本质上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心信任、崇尚、敬仰法律。第五,学习、遵守法律规范。依法治国从公民的角度来说,就是自觉遵守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规范,当然,自觉遵守的前提是知晓、明晰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知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服从法律,这是信仰法律的表现。第六,营造确立法律信念的氛围。法律信念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的思想之中,并持之以恒地追求,而法律信念的确立要依仗浓厚的法律信念氛围,要通过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大力宣传来营造氛围,用氛围来感染与熏陶,潜移默化、循序渐进地促使人们形成坚定的法律信念,并将其逐渐升华为法律信仰。第七,全力维护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法律制定到法律的严格执行,要让人们感悟到“法律是自己的法律”,感悟到公平、公正、严格、严肃的执法蕴含的法律威严,感悟法律对个人与社会的价值,这样,人们才会自觉的全力以赴地维护法律权威。因为“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权威。”[8]所以,只有在全社会确立法律信仰,让全社会的人们自觉地维护法律权威,才能顺利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四、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思考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法律一旦被信仰,必将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强大动力,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格外重视法律信仰的价值。

(一)法律信仰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思想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唤起、培养、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为前提,而法律意识的唤起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作支撑,法律信仰恰好能担起支撑之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律信仰就是一把“万能钥匙”,能打开人们法律意识这扇长久闭锁、难于开启的思想“大门”,思想之门开了,意识之路就通了,意识之路通了,依法治国的行进就顺了,可见,法律信仰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了厚重的思想基础,这厚重的思想基础犹如螺旋桨,只要它“发动”起来,依法治国就有了无尽的动力。

(二)法律信仰为增强法治信心提供良好的心理暗示

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要在短短的几年内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确实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这一任务的完成需要坚定的法律信心来维系。由于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出现过诸多不尽人意的情形,执法人员的桀骜不驯、司法机关的麻木不仁、不公的审判、维权时的冷漠蔑视……,面对这些现象,很多人不仅伤心不已,而且“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潜意识中法律信心大大消减,这给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设置了障碍,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增强法律信心已提到议事日程,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信心的增强需要信仰的暗示,法律信仰作为对法律真心、诚恳的认可、信任、敬仰,将法律最本真的一面以肯定的方式反复地暗示给人们,这种良好的暗示有助于法治信心的增强,爱默生说:“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诀”,人们有了对法律敬仰、崇尚的心理暗示,就增强了法治信心,就会主动、积极地参与依法治国的实践,并在实践中激发出无穷的力量。

(三)法律信仰给力立法质量的提高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6]176,依法治国的依据是法律,我国虽然经历了几十年的努力,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很艰巨,立法领域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之一就是树立法律信仰,一方面人们具有法律信仰,对立法的作用就是支持、配合立法工作,如立法前的调研工作,草案意见的反馈、立法监督的实施;另一方面立法者信仰法律,立法时就会严肃、严格、认真、科学地对待、从事立法工作,制定出公正、科学、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故法律信仰给力立法质量的提高,推动科学立法。

(四)法律信仰为推进全民守法提供精神动力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11],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依靠力量就是全民守法。虽说法律信仰并不是推进全民守法的唯一因素,但守法往往出于法律信仰,可以说,法律信仰是守法的前提,也是自觉守法的动力,因为只有信仰法律,才能自觉遵从法律、依法行事。虽说多数人的日常行为也能守法,但这种守法常常是自然、被动的状态,缺乏内生的精神动力,如果守法是在法律信仰的感召下进行,那么就会生成更强烈的守法意识,形成更加主动、自觉、内在、强烈的守法需求,完成更严格的守法行为,法律信仰的“内力”可最大程度地为全民守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五)法律信仰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注入强化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无需解读的“诊断书”。我国司法实践早已步入法治的轨道,但仍存在大量的问题,司法贪腐、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甚至“刑不上大夫”等司法不公的情况屡禁不止,这些情况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似乎离百姓渐行渐远,在民众的心中明显“失落”。虽说司法不公有诸多原因造成,但源头还在于法律信仰问题,如果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坚定,自然就会严格用法、严明执法、公平公正,避免司法中的不作为,避免权力滥用,避免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可以说,法律信仰犹如“强化剂”,不仅能强化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加强司法公正,而且能大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六)法律信仰为建设法治政府输入精神之“钙”

建设法治政府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理政之道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建设现代政府的本质要求;不仅是实现治国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更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法治政府要求权力行使者要树立法律信仰,并通过法律信仰将外在的法律转化为内在的法律,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精神能量。同时,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运行,依法行政、权责统一。一方面法律信仰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输入精神之“钙”,使之严于修身正己,打好法律信仰之铁,炼出法律意志之钢,挺直腰板,抵制各种诱惑,杜绝懒政、怠政、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行使各项行政权力;另一方面法律信仰为政府输入精神之“钙”,实现政府行政的合法实施,合法运行,合法理政,在政府中实现权责统一,依法问责,严惩腐败,可以说高标准的法治政府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打赢建设法治政府这场“硬仗”,必须通过法律信仰为政府输入精神之“钙”。

(七)法律信仰为经济活动定向导航

由于经济发展常常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核心,加上个人功利思想的盛行,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的思想观念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人们的“灵魂”深处,以利益确定活动目标,以利益衡量价值,利益就像指挥棒,指引着经济领域的所有活动,当然,围绕利益进行的经济活动常常是失衡的,要么越过道德的约束,要么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三鹿奶粉事件到“大头娃娃”事件,从问题馒头到过期劣质肉,从问题楼盘到问题大桥,从医院的“红包”到企业的制假、贩假,从商业活动中坑蒙拐骗到教育领域的学术腐败,只要与利益挂钩,行动就严重走偏,不正当竞争、违法经营,甚至投机钻营,以权谋私,将国家的资源,人民的利益,揣进了个人“利益锦囊”,要解决这些问题虽然可以依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但不能治根、不能治本,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提升人们道德修养的同时,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因为法律信仰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无影、无形的,但它恰是一盏“航标灯”,只要这盏“灯”真正矗立在人们的心中,就能有效地指引经济活动,为不同领域的经济活动定向导航。

总之,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信仰,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不可能迈进法治社会的大门,法律信仰作为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核,对依法治国隐蕴着难以计量的精神力量,法律信仰这种强大精神力量,彰显了其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价值要义。

[1]刘端端.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92.

[2][美]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庞珊珊,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2),32.

[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52.

[5][英]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99.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81.

[7]刘念国.四川经济日报[N].2005-1-26.

[8]塞尔慈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

[9]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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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 on the Values of Law Conviction in Law-based Governance

LIU Li-bo,ZHANG Kai-li
(School of Marxism,Dalian University,Dalian 116622,China)

New strategic arrangement concerning“Law-based Governance”was made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intended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the Law-based Governance”.The key li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law conviction in the society.Hence,the awareness of law will be enhanced due to law conviction,the law status can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law authority can be protected as well.The value of law conviction in the comprehensive“Law-based Governance”is indisputable.Therefore, we should understand the real meaning of law conviction and its components,be faced with all the confusions about law conviction,and have a good command of the substance of law conviction by means of cultivation of law awareness,confidence growth in law-based governance,improvement in law observation of the nation,the credibility in judiciary,government construction of law-based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Only in this way,can the value of law conviction be strengthened in the comprehensive law-based governance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Law conviction;Law-based governance;Value

D920.0

A

1008-2395(2016)04-0110-05

2016-5-22

刘丽波(1963-),女,大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张凯丽(1991-),女,大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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